Section § 11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关于将街道改造为步行街的计划通知,必须沿受影响的街道(包括任何交叉街道)每隔300英尺清晰张贴。 如果作为项目的一部分,将对业主征收费用,通知也需要在这些费用适用的区域内的所有开放街道上张贴。这些通知必须在关于步行街的任何公开听证会前至少90天张贴。

Section § 11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涉及步行街或附近街道相关决议的听证会,该决议的副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45天寄出。此通知应根据最新的评估记录,发送给拥有或对附近土地有权益的人。这包括任何对土地拥有法律或财务权益的人,前提是他们的联系方式已在相关的市或县书记官办公室注册。 具体来说,它针对的是步行街或相交街道旁边的地块。如果将适用某些评估费,则政府法典另一部分的额外通知规定也适用。地方立法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必要人员发送通知。

Section § 11302.5

Explanation
在举行关于修建步行街的听证会之前,一份表明修建意向的决议必须在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登记。这项登记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90天完成,并且适用于任何毗邻规划步行街或相交街道的土地。

Section § 11303

Explanation
在预定的听证时间之前,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反对设立拟议的步行街。这些异议可以随时通过向书记员提交书面撤回通知来撤销,从而使最初的异议无效。如果涉及相关的评估费,那么抗议和听证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Section § 113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对可能因新建步行街而受影响的财产有任何法定权益,您需要在听证会前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损害赔偿申请。该申请必须清楚描述财产、您在其中的权益、您预期的损害类型以及您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 如果您未按时提交此申请,您将无法在以后反对步行街的设立或主张损害赔偿。一旦您提交了申请,您就不能获得超出申请中要求的金额。您可以随时撤回您的申请,其效果如同从未提交过一样。

Section § 11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设立拟议区域的听证会上,所有与该提案相关的异议、抗议和主张都必须得到听取和审议。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延长或延期,且该决定应记录在官方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11306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步行街附近的大多数土地所有者书面反对其设立,市或镇官员必须停止设立该步行街的程序。一旦停止,在至少一年内,不得为同一地点再次启动类似的提案。

Section § 11307

Explanation
如果计划按照另一节(第11202节)所述征收评估,那么发出通知、处理异议和举行听证的程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53753节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1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在听证会上修改拟议步行街区域的边界。他们可以根据土地是否会从步行街中受益来决定纳入或排除土地。如果提议进行变更,他们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概述的特定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11309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决议中讨论的提案或变更持有异议,您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您已放弃抗议的权利,并且您不能以书面异议中未提及的任何理由在之后质疑该决定。除非存在多数抗议,管理机构可以选择接受或驳回任何异议,且其决定是最终的。

任何异议或抗议,无论是针对意向决议所提议的事项,还是针对根据第11308条提议的任何变更,凡未在本部分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提出的,均视为自愿放弃。本部分项下的程序不得以未在本部分规定提交的书面异议中陈述的任何理由受到质疑。除非出现第11306条或第11307条规定的多数抗议情况,立法机构可以支持或驳回任何或所有异议或抗议,且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1131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在关于设立步行街的听证会上,市政府可以批准受该开发项目影响的业主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这些请求通常会全额支付,除非业主书面同意接受较少的金额。这些请求的支付取决于步行街是否最终设立。在拟建步行街区域限制车辆通行之前,所有已批准的请求必须由市从选定的资金来源支付。

Section § 11311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地方政府必须决定是停止该计划,还是继续推进步行街的建设。这项决定将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