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立法机构应有权: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101(a) 设立步行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101(b) 全部或部分禁止车辆在步行街上通行。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101(c) 从市一般基金或其他可用资金中,或从因设立步行街而受益的土地所征收的评估款项中,支付因设立步行街而允许或判给任何业主的所有损害赔偿(如有)。任何公共机构对车辆所有权或运营或所用燃料征收的税款、执照费或规费所得中可用于市内支出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此类损害赔偿,除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5条允许。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101(d) 在已设立或将设立为步行街的城市街道上,建造为使此类城市街道作为步行街运营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改进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铺路、人行道、路缘、排水沟、下水道、排水工程、街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防洪设施、供水设施、车辆停车区、挡土墙、园林绿化、植树、雕塑、喷泉、装饰性结构、长椅、洗手间、儿童看护设施、展示设施、信息亭、公共集会设施、任何为有顶棚空调步行街所必需或便利的改进工程,以及为服务使用此类步行街的公众所必需或便利的其他结构、工程或改进,包括重建或搬迁此类城市街道上现有的市属工程、改进或设施。前述各项或其任何部分,在本部分中有时被称为“改进工程”。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101(e) 从市一般基金或其他可用资金中,或从因任何此类改进工程而受益的财产所征收的评估款项中,支付此类改进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任何公共机构对车辆所有权或运营或所用燃料征收的税款、执照费或规费所得中可用于市内支出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此类费用或开支,除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05条允许。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101(f) 为实现本部分的宗旨而采取任何及所有其他必要或便利的行动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