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区”一词指立法机构认为因设立步行街而受益的土地所在的区域,其边界已根据第11500条最终确定和设立;在此情况下,即使立法机构可能已根据第11505条决定不按第11202条的设想征收评估费,如此设立的区域仍应为本章意义上的“区”。
步行街法特别从价征收
Section § 11800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区”的含义。“区”是指那些被认为会从步行街的建设中受益的土地所在的区域。这个区的边界是根据另一相关条款正式确定的。即使地方政府决定不对该区域内的房产征收评估费(费用),它仍然会被视为本节所描述的“区”。
步行街 区域边界 受益土地
Section § 11801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某个区尚未按照前述条款的描述设立,那么“区”这个词指的是立法机构认定会从步行街的设立中受益的区域。这个区的边界是在首次正式改善步行街的程序中确定的,依据《1911年改善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或类似法律等具体的改善法案。
步行街 区域边界 立法机构
Section § 11804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一个区域内征收一项额外的财产税。这项税收是根据土地及其上任何建筑物的价值来计算的。但是,征收的金额不能超过根据另一项法律(第11803条)计算出的数额。此外,在任何一年中,税率不能超过城市税务记录上列出的每100美元财产价值征收0.50美元。
立法机构可在任何一年内,对区内所有应税土地和改良物征收和收取一项特别从价评估,所筹集的款项不得超过根据第11803条确定的净额,但任何一年内的评估税率不得超过城市用于城市税收的评估名册所示的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五十美分 ($0.50)。
地方政府税 特别从价评估 应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