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当局利用多种财政工具和改善法案来提升步行街。市政当局可以选择通过1911年改善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或类似法律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此外,市政当局还可以从其普通基金或其他可用资金来源中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然而,与车辆所有权或燃料相关的税款、执照费或规费所得资金不能用于这些改善项目,除非《税收和税务法典》中有特定规定。

Section § 11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步行街可以在设立时或设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改进。但是,在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所有费用(例如已获准的索赔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诉讼裁定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或补偿)之前,任何工程都不能开始。

根据本部分已设立或将设立的步行街,可与根据本部分设立步行街的程序同时进行改进,或在城市步行街设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改进,但除非已全额提供资金用于支付根据第11310条规定允许的所有索赔,以及用于支付根据本章第5章(自第11400条起)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判给的任何损害赔偿和补偿(如有),否则不得授予工程或改进合同。

Section § 117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一个城市想要创建步行街并使用某些改善法对其进行改进时,它可以将不同法律程序中的步骤结合起来,以简化工作。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避免重复类似的工作,例如制定多项条例、决议,或多次举行相同的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