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0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1931年植树法》,它为有关植树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本部分可引用为《1931年植树法》。

Section § 220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其条款时,应侧重于实现法律的意图和目标,而不是严格拘泥于字面措辞。

Section § 2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为城市处理树木的种植、养护或移除提供了一种特殊方法。它仅适用于根据本特定部分启动的与树木相关的行动,并且不会干扰或受法典中其他规则的影响。当城市树木项目开始使用本条款时,仅本条款中的规则适用于这些项目。

本部分为城市中树木的种植、养护或移除提供了一套替代制度,且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或不影响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当根据本部分启动任何程序时,仅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程序。

Section § 22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章中定义的任何术语或规则通常应适用于理解或解释本法律部分,除非有特定原因或上下文要求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22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市宪章中的规定与本法律部分的规定不同,则应优先适用市宪章的规定。此外,如果市宪章对某些事项的办理方式有具体要求,则必须遵循市宪章规定的方法,而不是本法律部分中概述的内容。

任何采纳本部分规定的城市的市宪章,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与该宪章相抵触或冲突,或者如果该宪章的任何规定要求本部分中指定的任何事项或事物以特定描述的方式完成,则该市宪章应具有优先管辖权。

Section § 2200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城市”一词指任何为管理市政事务而设立并运作的组织。

“城市”包括所有为市政目的设立并存在的法人团体。

Section § 22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改良”定义为包括与树木相关的活动,例如种植、照料或砍伐树木,以及与这些行动相关的任何必要任务。

“改良”包括树木的种植、养护或移除,以及所有与此必然相关的行为。

Section § 2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议会”和“议会”指的是在市政府中担任立法机构的任何团体。

Section § 2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城市里,“委员会”这个词指的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公园及植物的团体或个人,比如公园委员会或公园部门。他们的工作包括管理、指导、种植、维护和移除树木、灌木及其他植物。

“委员会”指公园委员会、公园部门或其他类似的市政机构,无论由一名或多名个人组成,其拥有对城市内公园、树木、灌木和植被的控制权或管辖权,或负责监督、指导、种植、维护、移除以及以其他方式照管这些公园、树木、灌木和植被的职责。

Section § 22009

Explanation

本节将“树木”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所有类型的树木,还包括灌木和其他装饰性植物。

“树木”包括所有品种的树木、灌木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

Section § 22010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街道”是指城市中任何供公众通行的区域。它不仅包括道路本身,还包括人行道以及街道两侧和中心区域。

“街道”指城市内划定并指定供公众作为通行干道使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区域,并包括其人行道、中心地带和两侧地带。

Section § 22011

Explanation
“地段线”是指将指定用于个人使用的土地与街道分隔开的边界。

Section § 22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维护”一词在涉及树木时的含义。它包括一系列活动,例如修剪、喷洒、施肥、浇水、支撑树木,以及治疗树木的病虫害或损伤。实质上,它涵盖了所有有助于树木存活、生长、保持健康和美观的行为。

Section § 22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税务征收员”一词定义为任何负责为城市征收评估费的实体或个人。

“税务征收员”包括任何负责为城市征收评估费的机构、委员会、局或官员。

Section § 22014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除了本法律部分已经规定的内容之外,无需额外的公告或通知来验证根据本部分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换句话说,您只需遵循本节中列出的通知规则,无需任何额外步骤即可使程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