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可引用为《1931年植树法》。
植树法总则
Section § 22002
这项法律条款为城市处理树木的种植、养护或移除提供了一种特殊方法。它仅适用于根据本特定部分启动的与树木相关的行动,并且不会干扰或受法典中其他规则的影响。当城市树木项目开始使用本条款时,仅本条款中的规则适用于这些项目。
本部分为城市中树木的种植、养护或移除提供了一套替代制度,且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或不影响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当根据本部分启动任何程序时,仅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程序。
树木种植 树木养护 树木移除
Section § 22004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市宪章中的规定与本法律部分的规定不同,则应优先适用市宪章的规定。此外,如果市宪章对某些事项的办理方式有具体要求,则必须遵循市宪章规定的方法,而不是本法律部分中概述的内容。
任何采纳本部分规定的城市的市宪章,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与该宪章相抵触或冲突,或者如果该宪章的任何规定要求本部分中指定的任何事项或事物以特定描述的方式完成,则该市宪章应具有优先管辖权。
市宪章 冲突条款 城市规定
Section § 22006
本法律将“改良”定义为包括与树木相关的活动,例如种植、照料或砍伐树木,以及与这些行动相关的任何必要任务。
“改良”包括树木的种植、养护或移除,以及所有与此必然相关的行为。
植树 树木养护 树木移除
Section § 220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城市里,“委员会”这个词指的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公园及植物的团体或个人,比如公园委员会或公园部门。他们的工作包括管理、指导、种植、维护和移除树木、灌木及其他植物。
“委员会”指公园委员会、公园部门或其他类似的市政机构,无论由一名或多名个人组成,其拥有对城市内公园、树木、灌木和植被的控制权或管辖权,或负责监督、指导、种植、维护、移除以及以其他方式照管这些公园、树木、灌木和植被的职责。
公园委员 市政机构 公园部门
Section § 22010
在本法律中,“街道”是指城市中任何供公众通行的区域。它不仅包括道路本身,还包括人行道以及街道两侧和中心区域。
“街道”指城市内划定并指定供公众作为通行干道使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区域,并包括其人行道、中心地带和两侧地带。
街道定义 公共干道 人行道
Section § 2201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维护”一词在涉及树木时的含义。它包括一系列活动,例如修剪、喷洒、施肥、浇水、支撑树木,以及治疗树木的病虫害或损伤。实质上,它涵盖了所有有助于树木存活、生长、保持健康和美观的行为。
树木维护 树木修剪 树木喷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