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议会决定实施一项改进项目,它将向从中受益的业主收取改进项目的费用。收取的总费用将不包括市议会已为该项目预留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22131

Explanation
评估费征收后,市议会书记必须将相关的图表和评估详情发送给市税务官,以便他们进行记录和处理。

Section § 22132

Explanation
要质疑根据本法律部分征收的评估,您必须在评估作出后3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如果您在初审中败诉并希望上诉,则必须在最终判决作出后30天内进行。

Section § 2213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税务征收员须将图表和评估记录在一本专门的簿册中,该簿册即成为官方评估名册。一旦记录完成,所有人即被视为知晓其内容。

Section § 22134

Explanation
一旦记录,财产评估款必须立即支付,并成为被评估财产的留置权。此留置权只有在评估款支付完毕,或财产因未付款被出售后被赎回时才能解除。

Section § 22135

Explanation
税务征收员记录评估后,必须通知公众。通知方式可以是:在市内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五天,或者在市内发行的周报上刊登两次。如果没有这类报纸,通知就应该张贴在市内的三个公共场所。

Section § 221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发布一份通知,告知人们某些评估款项已备案并必须立即支付。款项需在通知发布或张贴后30天内支付。如果评估款项未在此30天期限内支付,每笔未支付的评估款项将加收10%的罚款。

Section § 22137

Explanation

当房产评估款项支付后,税务征收员会在该评估款项旁边写上“已支付”并附上支付日期,同时会给付款人提供一张收据。

任何评估款项支付后,税务征收员应在该评估款项旁注明“已支付”字样和支付日期,并为此出具收据。

Section § 2213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告知评估费已到期的通知首次发布或张贴后的30天内未支付评估费,您的评估费将被视为逾期。

Section § 2213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时缴纳房产评估费,收税员必须将其标记为“逾期”,并在此欠款金额上增加10%。

Section § 22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通过将特别评估费(即为改善项目对房产征收的额外费用)添加到房产所有者的常规城市税单中来征收这些费用。市林务官会编制一份评估名册,详细列出每处房产应缴的金额。这份名册随后会交给负责征税的市或县官员。这些评估费的征收方式与城市税相同,包括任何适用的逾期罚款或利息。在拖欠情况下,执行这些费用的程序,包括止赎和出售,也与常规城市税的程序相同。

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评估费的替代征收方法,市议会在通过命令改进的决议后,可以命令由市林务官编制的评估名册,其中显示每块土地或地块的评估金额,移交给市的评估员和税务征收员,届时,上述官员有责任将上述评估金额添加到针对该土地或地块征收的下一份常规城市税单中。如果城市税由县官员征收,则上述评估名册应交付给县审计员,县审计员应将其金额输入县评估簿中,对应于土地或地块的描述,并且该金额应与针对该土地或地块的所有其他税款一并征收;但前提是,上述评估名册应在法律规定的将评估簿交付给县均衡委员会的日期之前交付给县审计员。此后,上述金额应与城市税同时同方式征收,并应在拖欠情况下,适用与城市税相同的罚款和利息以及相同的止赎和出售程序,如同城市税所规定。所有适用于城市税征收、收取和执行的法律特此适用于此类特别评估税。

Section § 22141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市议会可以决定居民是否可以分期年度支付某些评估费,最多可分五期。这些延期支付的款项将产生利息,每年最高为5%。该决定必须记录在一份名为“意向决议”的正式决议中。

如果居民被允许分期支付,他们在每期付款到期日之后有 (30) 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届满后付款才会被视为逾期。

市议会应有权酌情决定此类评估费可以分期年度支付,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五期,并且如此延期的评估费支付应按市议会确定的利率对未付余额计息,但不得超过每年5%。所有此类决定均应在意向决议中明确说明。
如果确定此类评估费可以分期支付,则本法典第 (22136) 条所要求的通知应如此说明,且未付评估费不应视为拖欠,直到该分期付款到期应付之日起 (30) 天期限届满为止。

Section § 221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道,如果一项财产上存在留置权,无论是通过债券形式体现,还是其他形式,它的优先权将次于任何早于它设定在该财产上的特别评估留置权。然而,它将优先于任何晚于它设定在该财产上的特别评估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