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和照明法财务规定
Section § 22655
Section § 22656
Section § 22657
如果评估区的改善基金在某个财政年度内出现资金短缺,地方政府可以使用其可用且未动用的资金来提供帮助。他们可以直接向该基金捐款,或者临时借款给它,但要求这笔贷款必须使用该区下一轮征收的评估款来偿还。
Section § 22658
Section § 22659
Section § 22660
本节允许市立法机构通过正式决议,决定当某些公共改善项目的估计成本过高,无法通过一次性年度评估来支付时,如何为其提供资金。他们可以选择将成本分摊至多五年,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非维护费用,分摊至多30年。该决议必须描述改善项目、估计总成本,并明确分摊的年限和每年的支付金额。
Section § 22661
本节规定,在通过一项收取年度分期摊款的决议后,工程师每年必须准备报告,其中包含该财政年度的分期摊款总额。这份报告符合第4条(自第22565节开始)的规定,该条概述了编制这些报告的流程。
Section § 22662
本节概述了地方政府决定通过年度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改进项目费用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他们可以积攒所收取的款项,直到足以支付费用;暂时使用可用资金并在以后偿还;或者借款预先支付改进项目费用,只要借款金额不超过预计在五年内收取的款项。
Section § 22662.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发行债券或票据,为改进项目提供资金,但不包括维护和保养费用。这些债券可以根据特定的改进法案发行,并适用于特别区,例如公园和娱乐区。此外,也可以发行最长为10年期限的票据。
决议必须详细说明拟议的改进项目、估计成本,并列出通过分期付款收取资金的时间表。债券应在30年内通过评估款偿还,而票据应在10年内偿还。重要的是,如果减少或停止这些评估款会妨碍及时偿还债务,则不允许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