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文中所定义的词语的含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它还阐明,这些定义也适用于这些词语或短语的任何变体。

Section § 22521

Explanation

“评估区”这个词指的是依据本法律部分所规定的指导方针设立的一个特定区域。

“评估区”指依据本部分组建的评估区。

Section § 225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书记员”一词,指的是地方机构或其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秘书。

“书记员”指地方机构或其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秘书。

Section § 225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下谁可以被视为“工程师”。这可以是市或县的工程师,来自某个区域的工程师,或者任何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人员。这还可以包括地方机构的官员、委员会成员、雇员,甚至是地方机构为特定目的聘请的私人或公司来担任工程师。

“工程师”指市工程师、县工程师、区工程师,或任何其他由立法机构指定为本部分目的之工程师的人员,包括地方机构的任何官员、委员会或雇员,或任何由地方机构为本部分目的特别聘用的私人或公司。

Section § 22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财政年度”一词,指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6月30日结束的一个为期12个月的期间。

Section § 225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改进”的含义。它包括各种活动,例如景观美化、安装喷泉等装饰性结构、设置公共照明以及路缘和人行道等相关设施。它还涵盖了公园和娱乐设施的改进,例如游乐场和卫生间。此外,它还涉及维护这些改进、为公园获取土地,以及为公共或私人活动获取或建造社区中心或礼堂。

“改进”指以下一项或其任意组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a) 景观的安装或种植。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b) 雕塑、喷泉以及其他装饰性结构和设施的安装或建造。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c) 公共照明设施的安装或建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信号灯。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d) 任何附属于前述任何一项或为前述任何一项的维护或保养所必需或便利的设施的安装或建造,包括但不限于平整土地、清理、清除碎片、安装或建造路缘、排水沟、墙壁、人行道或铺路,或水、灌溉、排水或电力设施。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e) 公园或娱乐设施的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e)(1) 土地准备,例如平整、找平、挖填、草皮、景观美化、灌溉系统、人行道和排水。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e)(2) 灯光、游乐场设备、球场和公共卫生间。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f) 前述任何一项以及(i)款授权的任何改进的维护或保养,或两者兼有。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g) 为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目的而获取土地。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h) 获取根据本节另行授权的任何现有改进。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5(i) 任何社区中心、市政礼堂或大厅,或用于室内举办表演、展览、舞台剧、集市、会议、展览会、选美比赛、会议、派对或其他团体活动、事务或功能的类似公共设施的获取或建造,无论这些活动、事务或功能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

Section § 22526

Explanation

附带费用是指与改进项目相关的各种开支。这些费用包括准备报告、印刷和发布通知、向县支付评估费征收报酬,以及支付工程师或律师的服务费。此外,它还涵盖了建设或维护工作的开支、发行债券或票据的费用,以及与批准评估相关的选举费用。

“附带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a) 报告编制费用,包括计划、规范、估算、图表和评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b) 印刷、广告以及发布、张贴和邮寄通知的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c) 因征收评估费而应支付给县的报酬。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d) 受雇于根据本部分进行的程序中提供服务的任何工程师或律师的报酬。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e) 附带于改进项目的建设、安装或维护和保养的任何其他费用。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f) 附带于根据第22662.5条发行债券或票据的任何费用。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26(g) 与为批准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而举行的任何选举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225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凡在文本中使用“包括”一词时,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这意味着其后的列表并非详尽无遗,并且可以包含其他未明确列出的项目。

“包括”,除非明确限制,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Section § 22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景观”一词定义为包括树木、灌木、草坪或任何其他装饰性植物或植被。

Section § 22529

Explanation
本节将“立法机构”定义为任何地方政府机构内的决策团体或委员会。

Section § 225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地方机构”。它包括县、市、特别区,或根据特定政府法典条款由地方机构组建的任何机构,其税款由县征收。

Section § 225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维护”或“保养”在管理改良项目中的含义。它包括各种活动,例如维修或更换改良项目的部件、照料景观(如灌溉和修剪)、清理碎屑和废物,以及清除或覆盖墙壁及其他结构上的涂鸦。

“Maintain” or “maintenance” means the furnishing of services and materials for the ordinary and usual maintenance, operation, and servicing of any improvement, including: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31(a) Repair, removal, or replacement of all or any part of any improvement.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31(b) Providing for the life, growth, health, and beauty of landscaping, including cultivation, irrigation, trimming, spraying, fertilizing, or treating for disease or injury.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31(c) The removal of trimmings, rubbish, debris, and other solid waste.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31(d) The cleaning, sandblasting, and painting of walls and other improvements to remove or cover graffiti.

Section § 22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谁被视为“产权所有人”。它包括在县最新财产税名册上列为土地所有者的人。如果此人已出售房产,则新所有者(如果地方机构已知)即为“产权所有人”。此外,如果存在已记录的销售协议,则买方被视为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指:在最近一次均衡化的县级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人的任何人;当该人不再是所有人时,则任何有权在下一次县级评估名册上显示为所有人的人,如果该人是地方机构所知的;如果土地受已记录的书面销售协议约束,则其中显示的任何购买者。

Section § 2253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它涵盖了州和联邦等各级政府,以及市、县和其他公共法人团体。这些实体是为了在特定区域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而成立的。该术语还包括与这些机构相关的部门、委员会、独立机构或工具。

“公共机构”指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任何市、市县、县,或根据章程、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在限定范围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的其他公共法人团体,以及上述任何机构的任何部门、委员会、独立机构或工具。

Section § 2253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公共照明设施”。它包括照亮公共场所所需的所有设备和部件,例如路灯及其支撑结构、电气元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

“公共照明设施”指用于或有助于任何公共场所照明的所有工程或改进,包括装饰性灯柱、灯具、灯杆、支架、隧道、人孔、地下电气室、导管、管道、电线、导体、拉线、短柱、平台、支撑物、变压器、绝缘体、触点、开关、电容器、电表、通信电路、设备、附件和附属物。

Section § 22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场所”定义为公众普遍使用的区域,例如街道、高速公路、道路、小巷和车道。它还包括用于公共目的并毗邻这些区域的公共财产和通行权。

Section § 22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用事业”定义为任何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管辖和监管的公司或实体。

“公用事业”指受公用事业委员会管辖和监管的任何公用事业。

Section § 2253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凡使用“决议”一词时,也指一项条例。这意味着在本节所涵盖的法律情境中,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决议”包括一项条例。

Section § 22538

Explanation

本节将“服务”或“提供服务”定义为提供电力、燃气、水或其他必需品等公共资源,用于照明、运行公共设施、灌溉景观、操作喷泉以及维护改进设施。

“服务”或“提供服务”指提供: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38(a) 电流或能源、燃气,或用于任何公共照明设施或任何其他改进设施的照明或运行的其他照明剂。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2538(b) 用于任何景观灌溉、任何喷泉运行或任何其他改进设施维护的水。

Section § 2253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特别区”定义为一种公共组织,它不同于市或县,由普通法或特别法设立。其目的是在特定的地方区域内提供政府职能或服务,并且被授权进行相关法律中提及的改进或提供服务。

“特别区”指除县或市以外的任何公共法人,依照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在有限的区域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并经该法或该法令授权,进行本部分规定的任何改进或提供维护或服务。

Section § 2254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简单地将“司库”一词定义为地方机构的司库。它澄清了当该术语在相关法律语境中使用时所指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