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定义
Section § 22523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下谁可以被视为“工程师”。这可以是市或县的工程师,来自某个区域的工程师,或者任何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人员。这还可以包括地方机构的官员、委员会成员、雇员,甚至是地方机构为特定目的聘请的私人或公司来担任工程师。
Section § 22525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改进”的含义。它包括各种活动,例如景观美化、安装喷泉等装饰性结构、设置公共照明以及路缘和人行道等相关设施。它还涵盖了公园和娱乐设施的改进,例如游乐场和卫生间。此外,它还涉及维护这些改进、为公园获取土地,以及为公共或私人活动获取或建造社区中心或礼堂。
Section § 22526
附带费用是指与改进项目相关的各种开支。这些费用包括准备报告、印刷和发布通知、向县支付评估费征收报酬,以及支付工程师或律师的服务费。此外,它还涵盖了建设或维护工作的开支、发行债券或票据的费用,以及与批准评估相关的选举费用。
Section § 22527
本法律条款阐明,凡在文本中使用“包括”一词时,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这意味着其后的列表并非详尽无遗,并且可以包含其他未明确列出的项目。
Section § 22531
本法律定义了“维护”或“保养”在管理改良项目中的含义。它包括各种活动,例如维修或更换改良项目的部件、照料景观(如灌溉和修剪)、清理碎屑和废物,以及清除或覆盖墙壁及其他结构上的涂鸦。
Section § 2253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谁被视为“产权所有人”。它包括在县最新财产税名册上列为土地所有者的人。如果此人已出售房产,则新所有者(如果地方机构已知)即为“产权所有人”。此外,如果存在已记录的销售协议,则买方被视为产权所有人。
Section § 22533
本节定义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它涵盖了州和联邦等各级政府,以及市、县和其他公共法人团体。这些实体是为了在特定区域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而成立的。该术语还包括与这些机构相关的部门、委员会、独立机构或工具。
Section § 22534
本节定义了何为“公共照明设施”。它包括照亮公共场所所需的所有设备和部件,例如路灯及其支撑结构、电气元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
Section § 22535
Section § 22538
本节将“服务”或“提供服务”定义为提供电力、燃气、水或其他必需品等公共资源,用于照明、运行公共设施、灌溉景观、操作喷泉以及维护改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