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通知、决议、命令或类似事项,如果需要根据本分部规定向公众公布,都必须按照本特定部分中列出的规则进行。

Section § 5051

Explanation

当某项内容需要公布或张贴,且不清楚由谁来执行时,书记员负责确保其完成。即使在由谁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公布或张贴方面存在错误,只要该通知已按规定时间实际张贴或公布,整个程序不会因此失效。

凡是任何通知、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需要公布或张贴,且公布或张贴,或促成其公布或张贴的职责未明确规定由任何官员或个人承担的,书记员应负责张贴或促成其公布或张贴,视情况而定。
任何程序中的任何步骤,均不得因关于张贴或公布,或促成任何通知、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的公布或张贴的官员或个人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偏离本条规定而失效或受影响,只要该事项已按规定时间实际公布或张贴。

Section § 50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本部分或本编其他地方的法律明确要求,否则根据本编进行的任何程序,无需额外通知或公布即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