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一章中的规则不适用于《街道与公路法典》本部分中提及的任何出版物。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未明确公布方式时,某些官方通知、决议或命令应如何公布。如果城市有日报、半周报或周报,应使用它们进行公布。如果没有,并且该城市不是一个县,则应在县报上公布。如果这两种方式都不可行,则必须在城市的三处公共场所张贴通知,并保持张贴所需时长。

本部中凡是要求公布通知、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且未指明公布方式的,应在进行该程序的城市出版并发行,且由立法机构为此目的选定的日报、半周报或周报上公布,或在立法机构未为此目的选定任何报纸的情况下,由发出通知或负责公布的书记员或其他官员公布。
如果该城市没有出版和发行的日报、半周报或周报,且进行该程序的城市不是一个县,则要求公布的通知、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应在该城市所在县的某份报纸上公布。
如果进行该程序的城市不是一个县,且该城市或该城市所在县没有报纸出版,则要求公布的通知、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应在该城市的三处公共场所张贴并保持张贴,其张贴时长应与在报纸上公布所需的时长相同。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如果本分部规定某个通知、决议、命令或任何事项需要公布,并且没有说明公布的时长,它必须在报纸的两个完整版次中刊登。这两次刊登必须在不同的日子,可以在同一周内,也可以在下一周的某一天。

Section § 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证明某个通知、决议或命令已公之于众,无论是通过报纸刊登还是通过张贴。证明可以通过宣誓书提供,宣誓书是一种经宣誓确认的书面声明。这份宣誓书可以由特定人员作出:报纸的所有者、出版商、印刷商、工头或职员;张贴通知的人;或任何直接了解张贴详情的人。

依照本分部的任何规定,任何通知、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的发布或张贴证明,可由以下人员的宣誓书作出: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063(a) 发布该事项的报纸的所有者、出版商、印刷商、工头或职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063(b) 通知张贴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063(c) 了解事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