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债券未赎回财产的让与
Section § 6550
本法律解释了财产购买者在财产出售后获得地契所必须遵循的程序,特别是关于通知原财产所有人的规定。首先,在申请地契或赎回期结束前60天,购买者或其受让人必须请求司库向财产所有人发送一封挂号信,表明其获得地契的意图。如果可能,此通知还必须由送达员亲自送达。
如果60天后,尽管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所有人,则通过邮寄和张贴的通知将被视为充分送达。购买者还必须支付少量费用,用于发出通知、邮寄通知以及在评估名册中搜索所有人的详细信息。该通知会告知所有人出售事宜和赎回截止日期,同时概述具体的出售详情,例如债券留置权和到期金额。如果无法亲自送达,则必须提供关于为送达所有人所做努力的证明文件。
Section § 6551
Section § 6552
司库不能将房产地契交给买方,除非一份宣誓书已正式备案。这份宣誓书应确认所有关于房产出售的必要通知都已发出。司库必须将这份宣誓书与其办公室的其他官方记录一并备案并保存。
Section § 6554
如果有人在拍卖中购买了房产,而原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其赎回,那么财政官将制作一份契约,将该房产转让给新业主。这份契约会包含原始销售凭证的详细信息,并确认没有进行赎回。购买者需要向财政官支付7美元作为准备契约的费用。财政官为此收取的任何款项,在支付契约公证费用后,将存入市政府的资金库供城市使用。
Section § 6555
本法律解释,司库签发的契据是证明签发契据所涉程序合规性的有力证据,并赋予受让人对契据中所述土地的完整所有权,免除所有先前的债权,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这些例外包括一般税收留置权、较早的特别评估、现有地役权、独立的水权以及登记在案的限制。
如果财产上存在其他次级债券或评估,则在收到契据签发通知后,必须取消这些债券或评估。取消事宜必须由相关官员(司库或街道主管)在其记录中注明,以确认优先留置权的止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