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个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权证记录后的第三十一天之前任何时候,向财务官提交以下文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421(a) 其宣誓书,声明其为清单中所列地块或土地的所有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421(b) 记录查询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为该记录所有人,以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6421(c) 向财务官发出的通知,声明其不希望为其地块或土地的评估发行任何债券,则不应为此发行任何此类债券,且权证的收款人或其受让人应保留其强制收款的权利,仿佛该地块或土地未被街道主管如此列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