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的债券付款逾期,您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追讨欠款。如果涉及的是一个城市(而不是一个县),您可以在税款到期后的三个月开始这个程序。如果是一个县启动了程序或为城市征收税款,您必须在付款到期后的九月第四个星期一之后的四个月后才能开始。 在您开始这项法律行动之前,您需要提前15天向财产所有者寄送一封挂号信,说明逾期金额、到期日、可能的罚款,以及如果未付款可能面临的止赎风险。这封信应寄到他们在税册上列出的最后已知地址。

Section § 6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与街道改善债券相关的诉讼,可在房产所有人收到付款要求30天后启动。该要求必须像法院传票一样送达,并将详细说明债券的逾期情况以及不付款的后果。如果诉讼继续进行,送达此要求的费用与送达法院传票的费用相似。法律提供了一个付款要求应包含内容的范例,说明如果债券未在30天内支付,将采取法律行动以取消该债券的留置权。

Section § 66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您正在对与债券相关的事务采取法律行动,您必须在原始程序启动地的高等法院进行。如果您在尽力寻找后仍无法找到土地所有者,您可以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向他们送达传票。

Section § 6613

Explanation
在涉及债券的法律案件中,诉状必须包含债券的真实副本,并详细说明已支付的任何款项,例如本金或利息。它还需要表明已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要求邮寄了通知。如果有人亲自要求付款,诉状也必须提及这一点。

Section § 66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债券未获支付,债券本身以及财务主管的声明或其出具的显示未支付的证明,可作为法庭上的初步证据。如果有人曾亲自要求付款,则需要提供该要求已亲自送达的证明。

债券,连同由财务主管口头提供或由其签署的证明(显示债券的任何本金或利息未支付),应为初步证据,表明原告在该诉讼中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曾亲自要求付款,则需要提供该要求的亲自送达证明。

Section § 6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涉及与土地相关的债券纠纷时,对该土地设定留置权。法院可以出售该土地以偿还债券和任何留置权。此外,与债券相关的任何利息和罚金必须计算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最后,法院可以决定处理该案件的合理律师费。

Section § 66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诉讼中的原告,您可以收回您在产权调查或摘要上花费的实际费用,前提是这项工作是由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诚信完成的。您还需要将这些文件和付款证明提交给法院。

诉讼中的原告亦可追回为确定所有权而善意获取的任何产权摘要或产权调查报告的实际费用,但前提是该摘要或报告由信誉良好的摘要员或产权公司制作,且该摘要或调查报告连同付款宣誓书已在该诉讼中提交。

Section § 661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采取的行动都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与其不冲突的相关法律。

Section § 66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通过债券追回款项,他们需要向司库提交一份书面通知。一旦通知提交,司库就不能接受任何与该债券相关的款项,也不能从记录中清除该债券,除非债券所有人书面同意。这种限制会一直持续到法院作出裁决或案件被驳回。

一旦法院作出裁决或驳回案件,法院书记员必须立即将该裁决的认证副本发送给司库,以便司库了解结果。

任何针对债券的追偿诉讼的未决书面通知应向司库备案。该通知备案后,司库不得收取任何与该债券相关的款项,且未经其所有人书面同意,无权取消登记簿中该债券的记录或解除该债券,直至该诉讼作出判决或被驳回。
判决生效或诉讼驳回后,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向司库邮寄判决书的认证副本或其他足以告知司库该诉讼中法院判决的证据。

Section § 66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本法律允许的时间之前,试图通过债券提起诉讼,他们将无法胜诉。此外,被起诉的人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其律师费,以及其他可计入诉讼费用的费用。

如果在本章规定的时间之前就任何债券提起追偿诉讼,原告在该诉讼中不得获得赔偿,且被告有权获得并追偿法院认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所有可计入诉讼费用的费用。

Section § 6621

Explanation

当债券根据本法被强制执行时,法院的判决必须指示法院书记员将已被强制执行的债券交给该市的司库。这必须包括有关相关案件的详细信息,例如其名称和编号,以及该债券已被强制执行的事实。

凡是根据本章对债券进行止赎时,止赎判决应指示法院书记员将被诉讼的债券交付给发行该债券的市的司库,连同一份备忘录,其中载明诉讼的名称和编号以及该债券已被止赎的事实。

Section § 6622

Explanation

司库负责在其记录中注销街道改善债券。然后,他们必须向法院书记员签发一份注销证明。该证明包含有关债券的具体信息,例如债券系列以及所涉及的市或县。它还确认该债券已从高等法院书记员处收到,并根据与特定止赎案件相关的法院命令予以注销。

该程序要求司库填写一份标准证明表格,以证明注销并提供日期和官方签名。

司库应在其记录中注销该债券,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大致如下所示的收据:
“街道改善债券(指定系列)注销证明,位于(命名)市(或县)。
$/100
编号
我,____,(命名)市(或县)司库,特此证明我已从____(命名县)高等法院书记员处收到上述债券,该债券涉及题为____诉____,编号____的止赎诉讼,位于____县高等法院;我已于本日根据该案件中法院的命令,在我的记录中注销了该债券。
签发于____,本____年____月____日。
(命名)市(或县)司库
经办人 
副司库”

Section § 6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书记员收到撤销止赎的证明书,他们就负责将最终的止赎决定录入官方记录。简单来说,止赎判决或裁定在此步骤之后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