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实施重新评估
Section § 5500
Section § 5501
本法律条款旨在将特定工作的成本计入从中受益的房地产。如果最初旨在遵守本分部的工作未能达到合规要求,可以进行新的评估以弥补成本。
这种新的评估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并且重新评估的权利不限于一次尝试。
Section § 5502
如果出现某些情况,则需要对财产税进行重新评估。这可能发生在持有税收评估或债券的人提出请求时,如果政府认为这些不可强制执行,则必须重新评估。如果法院在止赎或其他争议中发现财产留置权不可强制执行或无效,则可能会命令进行重新评估。此外,如果承包商已完成工作但其合同被宣布无效,法院可以命令对承包商善意完成的工作的公平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Section § 5503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或地方政府要求对街道进行重新评估时,街道主管有具体的职责。如果只是部分重新评估,图表只需显示受影响的地块。如果是全面重新评估,则必须制作一份图表,显示所有从街道工程中受益的地块。每个地块的评估金额包括原始评估的利益,再加上每年7%的利息,但重新评估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的工程成本。如果重新评估在七个月内未获批准,地方政府必须从其普通基金中支付利息和重新评估的附带费用。
Section § 5504
Section § 5505
一旦重新评估准备就绪,必须将其提交给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将确定一个听证日期,该日期必须在他们收到重新评估后至少20天。书记员负责通过在用于原始工程合同通知的同一报纸上发布公告来宣布听证日期,除非立法机构指示使用不同的报纸。
Section § 5505.1
Section § 55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告知公众一个区域的边界。通知必须说明其外部边界,或者使用官方地图来描述,或者提及重新评估图。此外,该通知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政府法典》第6062a条的规定进行公布。
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2a条的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