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立法机构规划一项公共改善工程时,他们必须确定一个特定区域(称为“区域”)来支付项目的费用。这个区域就是从改善工程中受益的区域。该区域不一定只包括紧邻改善工程的物业。相反,它可以包括各种独立的区域,即使它们彼此不相连。

立法机构应将此类工作的费用由一个区域承担,立法机构应在其意向决议中声明该区域为受益于该工作的区域,并应评估以支付其成本和费用。构成该区域的领土可以但不一定包括所有、或仅限于、或延伸超出与该改善工程相邻的地块或土地,或相邻,且该区域可以由独立且不同的区域或部分组成。在一个部分进行的工作不一定使其他部分受益。

Section § 5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界定或描述一个区域。您可以通过声明该区域的边界、使用官方地图上的描述,或者参考书记员或工程师办公室存档的宗地或地图来划定它。如果意向决议中包含地图,该地图将决定该区域的边界和具体细节。

该区域可通过以下方式描述: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81(a) 声明其外部边界;或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81(b) 根据任何官方或备案地图提供其描述;或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81(c) 提及在通过意向决议时存档于书记员或工程师办公室的宗地或地图,该宗地或地图应通过边界线标明拟议区域所包含的领土范围,并应管辖评估区域范围的所有细节。

Section § 5182

Explanation

在设立评估区时,您不必在每一份通知、决议、命令或决定中描述该区,意向决议除外。如果您在其他地方确实包含了描述,仅需提及该意向决议即可获取该区的详细信息。

评估区无需在本分部规定的任何通知、决议、命令或决定中进行描述,意向决议除外。在任何上述文件中对该区的任何描述,如果其提及意向决议以获取该区的描述,即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