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5366、5367、5368、5369 和 5372 适用于补充评估,但条款 5366 中提及的异议、上诉或抗议仅限于收购事宜,而不涉及工程或改进。
工程的实施补充估价
Section § 55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在涉及征收财产的项目中,成本最终高于最初估计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地方政府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使用其常规预算(普通基金)来支付额外费用,或者他们可以征收额外费用(补充评估)来弥补额外开支。
征收成本 成本超支 原始评估
Section § 55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补充评估,其制定和征收方式应与原始评估相同。街道主管必须准备一份图表,显示哪些房产将从任何改善或购置中受益。然后,他们根据每处房产从改善中获得的收益多少,决定每处房产应支付的金额。
补充评估 原始评估 街道主管
Section § 5522
本节阐明,条款 5366、5367、5368、5369 和 5372 中的规定也适用于补充评估。然而,根据条款 5366 提出的任何异议、上诉或抗议应仅涉及收购,而不涉及任何施工工程或改进。
补充评估 异议 上诉
Section § 5524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财产存在补充评估,由此产生的留置权(一种法定债权或担保权益)相比于已对该财产设定的任何特别评估留置权,其效力较弱。然而,它优先于之后增加的任何特别评估留置权。一旦相关文件被记录,所有人均被视为已获知这些详情。
补充评估 留置权优先权 特别评估留置权
Section § 552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出售或持有补充评估以及为未支付评估而发行的相关债券,且债券年利率上限为6%。城市可以像私人所有者一样管理这些评估和债券,包括强制执行留置权。出售这些债券或评估所得的任何款项可用于偿还城市为收购财产而垫付的款项。
城市有权以立法机构指示的方式出售补充评估以及为代表未支付的补充评估而发行的任何债券 (如果立法机构命令发行该等债券);但是,该等债券的利率 (如果命令发行) 不得超过每年6%。城市还有权持有该等未支付的补充评估或债券,并以与私人所有者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其留置权。该等补充评估、债券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可用于偿还城市此前在收购事宜中垫付的款项。
补充评估 债券发行 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