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本分部项下命令进行任何工程之前,立法机构需要获得工程师提供的详细计划和成本估算。然而,在人口达400万或以上的县,负责评估费用的业主可以自行聘请注册土木工程师来制定计划。立法机构随后可以购买并使用这些计划,但需遵循其准备和批准的具体程序。这些计划的费用不得超过工程估算成本的8%。未经批准的计划不予支付费用,且这些费用可以由市财政承担,并作为附带费用计入该区域。

Section § 5131

Explanation
在开始任何施工工程之前,地方政府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进行该工程的意向。他们必须提及街道的正式名称或常用名称。如果施工不在公共街道上,他们需要描述财产或通道以及将要进行的工程。

Section § 5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工程项目“意向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对拟议工程(如铺路或修建下水道)进行概括性描述,并提及任何计划或协议。此外,它强制要求包含一份通知,详细说明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以便人们可以提出异议。该通知还应提供一个联系方式,用于咨询听证会事宜。如果不需要异议听证,则无需此通知,且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至少45天举行。

意向决议应足以概括说明拟议工程的类别或种类,例如平整土地、铺设路面、修建下水道及其他工程,并概括说明拟议工程的地点,以及提及规划图、剖面图、详细图纸和规范,或其中适合或足以完整详细描述拟议工程的部分,并且提及根据第5103条订立的任何协议。意向决议还应包含一份关于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任何对拟议工程或拟议工程及征收有异议的人均可出席立法机构会议,说明为何不应依照意向决议执行拟议工程或拟议工程及征收。
该通知还应包含立法机构指定的当地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以回答有关听证会程序的询问。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不需要听证异议,则可省略该通知。异议听证会应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少于45天举行。

Section § 5132.1

Explanation

在对房产征收新的或更高的评估费之前,地方政府必须向每个受影响房产的所有者发送书面通知。这补充了初始计划中已发出的通知。该通知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要求。

除了意向决议中包含的通知外,立法机构应在征收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费,或征收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流程约束的现有评估费之前,通过邮件向每个已识别地块的登记所有者发出通知。每份此类通知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3753条 (b) 款的规定。

Section § 513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根据某个特定前款发送的每份通知都必须包含一份评估投票表。这份投票表应包含必须退回的地址,并允许接收者注明其姓名、所涉财产的详细信息,以及他们是支持还是反对拟议的评估。评估投票表还必须遵循另一部政府法典中概述的某些设计规则。

Section § 51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必须根据先前的通知中指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举行公开会议讨论拟议的财产评估。会议结束后,他们必须清点可能受影响的业主提交的投票。如果超过半数的投票反对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该机构就不能继续进行。

按照根据第5132.1条邮寄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立法机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53753条 (d) 款的规定,就拟议的评估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53753条 (e) 款的规定,清点已提交且未撤回的评估投票。如果对征收新评估、延长现有评估或增加现有评估存在多数反对,立法机构不得征收、延长或增加该评估。

Section § 51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立法机构已就某项评估遵循了通知、处理异议和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步骤,或者如果该评估因豁免而无需这些步骤,那么这些行动就不需要每年重复,除非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如果评估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如果计划增加评估金额,或者如果评估超出设定的限额,那么就必须再次遵循该程序。

Section § 51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公共改善项目评估中征收的实际成本低于估算值时应如何处理。

1. 如果成本较低,多余的资金可以用于项目的维护或修理,也可以退还或抵扣给那些支付了评估款的人。

2. 对于已全额支付评估款的人,将获得现金退款;而对于有未支付款项的人,多余的资金将抵扣其未清余额。

3. 如果资金用于维护或修理,立法机构必须将其存入一个独立基金,并且只能用于该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32.05(a) 如果程序中包含任何征收,且最终确定的实际征收成本低于评估中列入的征收成本金额,则超出部分可由立法机构此后决定如何使用,可用于工程或改进的维护或修理,或者,超出部分应按为征收成本征收的评估金额比例予以退还或抵扣,具体如下: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32.05(a)(1) 如果评估款及其所有分期付款以及所有应付利息和罚款均已支付,则退款应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支付相应评估款或分期付款的人,但须提供令人满意的付款凭证。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32.05(a)(2) 如果评估款或其任何分期付款尚未支付,则抵扣款应冲抵评估款或最早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32.05(b) 如果立法机构决定将超出部分用于维护或修理,则立法机构应为该超出部分设立一个独立基金,并仅将其用于该目的。

Section § 5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书记员公布一份意向决议。如果此事将举行公开听证会,决议首次公布的时间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如果没有异议听证会,决议必须在通过后10天内公布。

Section § 5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可以一次性处理多种类型的建设或改进项目。他们可以通过单一的规划程序、决议和合同来完成这项工作。这些项目可以在各种街道、物业或通行权上进行,无论它们是否相邻。此外,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已经完成的工作。

Section § 5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向承包商购买收取公共工程项目款项的权利。城市可以使用普通市政资金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资金进行此项购买。这些购买的预算必须在特定的市决议和招标邀请中声明。一旦城市购买了这些权利,它就拥有了承包商收取和强制执行与项目评估相关款项的所有权力。

立法机构可选择同意并实际购买,从市的普通基金或用于此目的的任何其他合格资金中,在认股权证、评估和图表交付给承包商后,根据第5375节,由承包商选择,购买其转让。任何此类购买应按附在认股权证上的评估和图表中的各项评估的总金额进行。城市购买认股权证、评估和图表转让的任何此类选择应在意向决议和招标邀请中说明。城市购买此类认股权证、评估和图表转让后,城市应继承承包商的所有权利和留置权,以收取和强制执行评估款项以及为代表所述评估而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支付。

Section § 5135.5

Explanation
当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将某些财务文件(例如授权令或征税单)转让给市立法机构时,欠款人可以分期支付。这些分期付款将遵循另一条款(具体是第5374.1条)中规定的规则进行。

Section § 5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对公共工程项目采用一种不同的方法。他们可以不遵循常规程序,而是决定在地方、州或国家机构同意提供劳务或部分材料等资源的情况下,推进项目。承包商将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设备。这项计划必须在决议中详细说明,包括谁将贡献什么,以及项目的哪些部分是承包商的责任。在其他方面,该决议仍将遵循标准格式。

作为实施本部授权工程的替代程序,立法机构可通过一项意向决议,以进行此类工程,其中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任何地方、州或国家机构或主管机关接受拟议工程作为项目,并由该机构或主管机关提供劳务,或劳务以及部分材料、用品或设备的捐助,则该工程应予实施。根据此替代程序,承包商应完成的工作包括提供改进工程建设所需的任何或所有材料、用品或设备。当采用此替代程序时,意向决议应明确说明,并阐明将由谁作出何种贡献。意向决议还应说明承包商将完成哪些工作。在所有其他方面,该意向决议应与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意向决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