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提供了一种收取小额现金评估或低于150美元评估的选择。如果承包商(或其指定人)提出书面请求,市或县可以决定通过常规的税款征收程序来收取这些评估。这个决定必须在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二这个特定截止日期前做出。

作为收取现金评估或低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 评估的替代方法,根据本分部规定征收的,立法机构经承包商或其受让人书面请求,应当通过在九月第三个星期二或之前通过的决议,指示此类评估在征收一般税款的税册上收取。

Section § 5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一项决议必须包含对需评估财产的详细描述。它还规定了应缴评估款的总金额,包括按每月1%累积的利息。此利息自提交未缴评估款原始清单之日起计算,直至相关纳税年度的下一个12月31日。

Section § 5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项决议的核证副本必须及时送交负责将城市税列入税收名册的官员。这确保了税款得到妥善记录和征收。

该决议的核证副本应立即送交法律指定的官员,该官员负责在其征收城市税的税收名册上列入城市税。

Section § 5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示一名指定官员计算出所欠的总金额,包括评估费和利息,并将其记录在指定的清单或名册上。

Section § 5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特别评估税将像普通城市税一样处理。它们将与市政税在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征收,如果逾期,将面临相同的罚款、利息和止赎程序。

Section § 5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这些评估款和任何相关利息必须在次年的1月2日,在市财政官办公室支付给承包商或其指定代表。

Section § 545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支付其房产的评估费,该房产可以像未支付常规市政税一样被出售。出售后,他们有一年的时间可以赎回(买回)该房产,这与房产税出售的情况相同。如果他们不赎回,该房产将归市所有。在有人赎回该房产或该房产再次出售并获得款项之前,市无需将拖欠的款项支付到评估基金中。

Section § 5457

Explanation

当城市收到因未缴税款而被收回的房产契据时,它必须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该房产。此次出售将遵循出售税契房产的常规法律程序。出售所得款项,包括任何罚款和利息,将支付给承包商或其指定的收款人。

在收到该契据后,市府应随即依照法律规定出售其税契财产的方式,以公开拍卖方式提供并出售该财产,且该评估金额及其罚款和利息应支付给该承包商或其受让人。

Section § 5458

Explanation
如果在拍卖中没有人对某物业出价,并且出价没有达到所欠的金额,市政府可以选择宣布该物业出售给拥有该评估(即所欠债务)的人。然后,该物业可以正式地将产权转让给这个人,并且该评估(债务)被标记为已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