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21.5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不必直接裁决抗议,而是可以选择暂停裁决程序,让街道主管调查相关问题。这位主管会就情况撰写一份报告。提交书面抗议的业主会在新的听证会前至少五天收到这份报告。在该听证会上,地方政府会根据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听证会可以重新安排,抗议也可以按照常规规定撤回。

Section § 5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应如何处理针对业主拟议评估的抗议。如果他们需要确定待评估财产的所有者,以判断是否存在多数反对,他们将使用最新的房产税记录、随抗议提交的任何证据以及听证会上收到的任何其他证据。他们无需寻找额外的所有权证明,并且他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5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没有书面抗议的情况下推进拟议工程项目的流程。如果在听证会规定时间前未提交任何异议,或者提交的任何抗议被认定为不足或已被驳回,立法机构可以立即获得启动该工程的权力。如果根据其他法律无需举行异议听证会,立法机构一旦通过意向决议,便立即获得推进该工程的权力。

如果在为此设定的听证会时间之前未向书记员提交任何书面抗议或异议,或者如果立法机构认定抗议不足,或已被驳回,或者如果对拟议区域范围的抗议经听证后被驳回,则立法机构随即获得管辖权,可命令进行拟议工程。
如果根据第5132条无需举行异议听证会,则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通过后立即获得管辖权,可命令进行拟议工程。

Section § 5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立法机构为此前曾遭到反对的建设项目启动新程序。如果至少五分之四的立法机构成员同意,他们可以在一年内这样做。但是,他们还必须认定受影响区域内的大多数业主支持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