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接受并使用来自地方、州或国家机构的资金,用于本分部项下工作的费用。他们无需在其正式决议或其他相关程序中宣布或包含有关此资金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126

Explanation
在最终确定一项评估之前,市议会可以决定承担城市内正在进行的项目或工程的部分费用。

Section § 512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正在一个包含其管辖范围外土地的区域开展工作,那么对这些超出范围的财产拥有管辖权的城市可以选择帮助支付该工作的费用。他们可以通过通过一项决议并通知正在开展工作的城市来做到这一点。这会为同意分摊的城市带来一项财政义务。

如果评估区包含超出实施该程序的城市属地管辖权的财产,则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城市的立法机构可自行决定通过决议命令,将其副本送交实施该程序的立法机构,规定该工程的任何部分成本或费用应从该市的市库中支付。因此,对下令作出该项分摊的城市,将产生决议中规定的该部分费用的责任。

Section § 5128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立法机构决定如何分配根据第5125条和第5126条进行的捐款资金。他们可以分期拨付资金,只要总金额在工程完成时全部拨付到位即可。

Section § 5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使用联邦资金,帮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房主支付地方改善项目(如道路工程或基础设施)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通过对其房产征收评估费来收取。但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联邦资金提供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