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立法机构在公共工程项目惠及或影响多个城市或县的财产时,将项目范围扩展到市界之外。如果立法机构认为联合行动更有效,他们还可以扩大征收项目费用的区域边界。

Section § 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设立、变更或修改任何公共街道、人行道、公路、道路或相关基础设施的高程或坡度。他们可以在城市界限内以及跨越边界进入其他城市或县进行这项工作。这些项目可以涉及道路或人行道的任何部分(无论是长度还是宽度),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延伸穿过多个管辖区。

立法机构可以设立、变更或修改任何一个或多个公共街道、场所、人行道、公路、道路,或财产或通行权(包括任何城市拥有的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的坡度,并命令在这些对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无论是长度还是宽度)的内部、上方或下方进行本分部中提及的任何工程。这些工程需根据本分部所述的程序进行,且可涉及以下范围:正在执行相关程序的城市界限内;延伸进入其他城市界限内;从该市延伸穿过或越过一个或多个其他城市;延伸穿过或越过一个或多个城市并进入一个县;沿着城市与县之间的外部边界延伸;或沿着两个城市之间的边界延伸(无论完全或部分在边界内或边界外),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

Section § 5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将其他城市或县的土地纳入一个评估区,前提是这些土地将从拟议的项目中受益。但是,在进行之前,该城市必须首先获得那些被纳入评估区或将进行工程的区域的管辖机构的许可。

Section § 51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新项目计划(称为“意向决议”)必须如何提交给对项目或其资金筹集区可能所在区域拥有管辖权的相关地方政府机构。一旦这些机构批准该计划并给予必要的同意,项目即可推进。它们的同意允许启动该程序的原始立法机构处理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步骤,管理费用,并在有未支付费用时发行债券。

拟议的意向决议应提交给对拟议工程或为此设立的评估区可能延伸的区域拥有管辖权的立法机构。当意向决议获得批准,并且对其中所述的工程和评估区的设立已取得必要立法机构的同意后,该意向决议方可被采纳。任何此类同意本身应构成对就此承担管辖权的同意,以用于该程序的所有目的,并授权启动该程序的立法机构采取完成延伸至市界之外的工程所需或适宜的每一步骤,以及征收、收取和执行评估费以支付其费用,并发行和执行债券以代表未支付的评估费。

Section § 5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的监事会在获得城市同意后,在城市内部实施和资助公共工程项目。他们可以通过征收评估费来筹集资金,并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项目。这一过程仅限于完全位于城市内部并构成评估区一部分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