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城市拥有的或向公众开放的各种区域,如街道、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为特定行政目的被视为公共财产。城市立法机构可以改变这些区域的坡度和宽度,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某些工程。但是,城市仍需向州土地委员会获取租赁或许可才能使用州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0(a) 任何城市所拥有、开放或专用于公共用途的所有街道、场所、公共通道、财产、地役权、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以及已获得判决前占有令的任何财产,以及州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已授予任何城市的所有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以及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或州根据第5101条(m)款规定进行的工作而颁发了许可、执照或地役权的所有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以及州已租赁给任何城市用于建造经第5101条(g)款授权的改进工程的所有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为本分部之目的,均为城市所拥有的开放公共街道、场所、公共通道、财产或地役权,且城市立法机构可确定和改变上述各自通道、财产和地役权的坡度并确定其宽度,并特此被授予管辖权,可命令单独或组合地在其中、其上或其上进行本分部所述的任何工作,依照本部分所述的程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0(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取代立法机构向州土地委员会获取使用州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的租赁或许可的义务。

Section § 51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市政府认为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或便利时,他们可以命令对街道或公共土地等任何公共区域进行改善。这包括许多可能性:平整和铺设道路;建造人行道、公园或娱乐区;安装下水道和排水系统;设置照明;安装消防栓和防护设施;建造防洪或防侵蚀设施;建立供水系统;安装燃气分配系统;建造防空洞;以及种植树木或灌木。

他们还可以建造船只和水上航行设施,稳定土地,并进行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实质上,这是为了让公共空间变得更好,对社区更有用。

凡立法机构认为公众利益或便利可能需要时,可命令对任何一个或多个街道、场所、公共道路、财产、地役权或通行权,或任何城市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或州租赁给任何城市用于建造分项 (g) 授权的改进工程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无论是长度还是宽度),以及已获得判决前占有令的任何财产,进行开放或专用于公共用途,并通过以下任何一项或其任意组合,进行改进或在其内部、上方或表面建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a) 对其进行平整或重新平整、铺设或重新铺设路面、铺板或重新铺板、碎石铺路或重新碎石铺路、铺碎石或重新铺碎石,或洒油或重新洒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b) 建造或重建人行道、人行横道、台阶、安全区、平台、座椅、雕塑、喷泉、公园和林荫道、娱乐区(包括使公园、林荫道和娱乐区达到预期用途所需的所有结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涵洞、桥梁、路缘、排水沟、隧道、地铁或高架桥。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c) 卫生下水道或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出水口、化粪池、检查井、集水池、冲洗水箱、化粪池、处理厂、连接下水道、沟渠、排水管、管道、隧道、渠道或其他附属设施。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d) 用于排水目的的排水管、隧道、下水道、管道、涵洞和渠道,以及必要的出水口、化粪池、检查井、集水池、冲洗水箱、化粪池、处理厂、连接下水道、沟渠、排水管、管道、渠道和附属设施。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e) 电线杆、柱子、电线、管道、导管、隧道、灯具以及其他合适或必要的设备,用于照明任何此类城市的街道、场所或公共道路,或任何此类城市拥有的财产或通行权,或用于向城市内的财产提供电力和电力服务或电话服务。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f) 用于消防的管道、消防栓和设备。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g) 防波堤、堤坝、挡土墙、丁坝以及岩石或其他材料的墙体,以保护任何此类城市的街道、场所、公共道路和其他财产免受水患,或防止海滩侵蚀或促进海滩淤积。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h) 水井、水泵、水坝、水库、储水罐、渠道、隧道、管道、水管、消防栓、水表或其他附属设施,用于供应或分配生活用水。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i) 主管道、服务管道、管道、配件、阀门、调节器、调速器、仪表、滴水器、排水管、储罐、沟渠、隧道、管道、渠道或其他附属设施,用于供应或分配生活或工业燃气。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j) 建造或维护防空洞或防辐射掩体,其主要旨在在敌人袭击时保护和庇护民众免受常规或核炸弹或导弹弹头爆炸、炮火、辐射和放射性尘埃的侵害。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k) 挡土墙、堤坝、建筑物以及与本节所述任何工程相关联的任何其他必要或合适的结构或设施。
(l)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l) 种植树木、灌木或其他观赏性植被。
(m)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m) 建造、修理、维护或改善船只的公共停泊处、航道改善,以及建造、修理、维护和改善码头、栈桥、船坞、船台、码头、防波堤、港口通道或其他公用设施、结构和设备,这些对于促进或适应商业、航运以及保护城市内土地而言是必要或便利的,并且为了帮助和确保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行使其捕鱼权时能够进入这些土地的水域,或为了公共街道或场所的延伸。
(n)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n) 土地压实、坡度或等高线改变、建造沉箱、挡土墙、排水设施以及其他适合用于稳定土地的结构。
(o)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o) 任何其他被认为必要的工程,以改善该城市拥有的街道、场所、公共道路、财产、地役权或通行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p)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p) 任何其他辅助上述任何一项的工程,为实施上述各项可能需要的。

Section § 510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将供水系统或下水道项目的初步工作视为“改进项目”。这包括环境影响报告、工程计划、成本估算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法律或选举费用。

Section § 5101.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立法机构在符合公众利益或便利的情况下,决定在公共区域安装、开发或管理交通系统或相关设施。他们可以开展与人员出行相关的项目,包括终点站和交通设备,以及任何必要或有用的结构和产权。

凡立法机构认为公众利益或便利可能需要时,其可在其街道或任何公共道路或任何地役权内或沿线,单独或与第5101条和本条中提及的任何项目组合,安装、购置、建造、开发、联合开发、维护、处置或运营以下任何一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5(a) 供人员运输的工程、系统或设施,包括机车车辆和附属于其的其他设备。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5(b) 任何上述工程的辅助或附带工作,为实施上述工程可能需要,包括终点站和中间站、结构或站台,或为人员进出运输设施提供必要、附带或便利的其他设施。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5(c) 任何上述工程的辅助或附带工作,为实施上述工程可能需要、附带或便利。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5(d) 为实施项目目的可能需要、附带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财产、地役权、通行权以及其他权利或权益。

Section § 5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为支付区域内设施的费用而征收评估后,地方政府每年必须估算其维护所需的预算。这包括维护、运营、修理和改进。他们必须考虑这些设施当年可能产生的任何预期收入,这些收入将用于抵消成本。地方政府可以在必要时,按照特定程序增加评估。所有评估所得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设施的维护。

Section § 5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城市边界附近的高速公路、县级公路或铁路路权范围内,下令修建和安装改进设施(例如道路或基础设施),前提是这些设施能使该区域受益。为此,城市必须首先获得对高速公路或道路拥有控制权的机构(例如州或县机构)的许可。此外,这些改进设施需要符合公共利益或便利。任何道路坡度的改变都必须与控制这些道路的机构协调。

市立法机构可以下令在州高速公路或县级公路的路权范围内,或在位于该市法人边界内或毗邻该市法人边界的铁路路权范围内,或在将成为或已成为该市街道、公共道路或路权延伸的县级公路路权范围内,修建和安装经第5101条授权的改进设施,前提是该立法机构确定公共利益或便利要求进行此类修建和安装,并且为支付这些改进设施的成本和开支而进行评估的评估区内的土地因此受益。在路权范围内修建和安装改进设施可以根据公共实体或公司授予该市的许可、执照、租赁、地役权或路权执行,该公共实体或公司对该高速公路、道路或路权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市立法机构可以与对该高速公路、道路或路权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的公共实体或公司合作,确定和改变将修建改进设施的高速公路、道路或路权或其部分的坡度。在下令修建和安装改进设施之前,该市应获得对该高速公路、道路或路权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的公共实体或公司的批准。尽管有本条规定,但立法机构不得下令修建或改进州高速公路的某一段,除非第5101.8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5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规划并支付穿过其管辖范围的州高速公路的建设或改进费用。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该项目对社区有利,城市与交通部签订协议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且该项目是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

此外,协议必须明确规定交通部将负责施工,但城市将通过对当地土地征收评估以及可能出售债券来支付费用。它还概述了城市和交通部在高速公路竣工后如何分担维护相关的财务和法律责任。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a) 城市立法机构可以命令建设和改进位于其管辖范围内(全部或部分)的州高速公路路段,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a)(1) 立法机构已确定公共利益或便利要求该州高速公路项目,并且将为支付该州高速公路项目成本和费用而征收评估的评估区内的土地将受益。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a)(2) 立法机构已与交通部签订合作协议,如分项 (b) 所规定,为州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进提供资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a)(3) 该高速公路项目已根据《政府法典》第 14529 条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b) 分项 (a) 要求的合作协议应规定: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b)(1) 由交通部执行项目的建设。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b)(2) 城市通过对评估区内土地征收的评估以及根据本分部或第 10 分部(自第 8500 条起)可能发行的任何债券的销售来资助项目的成本和费用。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b)(3) 协议在本分部规定的程序完成后且资金到位以执行其所有条款后生效。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1.8(b)(4) 在工程竣工后,城市与交通部之间对州高速公路改进和侵占物的维护承担财务和法律责任的划分。

Section § 51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立法者通过取得必要的财产或权利来批准和资助项目或改进。他们可以将这些取得的费用计入项目的总开支。在进行之前,他们需要在决议中概述取得的详细信息,并提及任何相关的计划或图纸。最初,城市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来支付这些费用,然后从项目预算中偿还这些基金。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与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供水公司合作,在特定区域内安装电力、电话、有线电视、供水、下水道和燃气等服务设施。在任何工程开始之前,他们可以签订协议,规划并实施安装,并决定各自的费用承担。

该协议仅在启动工程的决议正式通过后生效。在所有设施建成并支付完毕后,协助工程的公用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将对该改进设施拥有独占控制权,只要他们使用该设施向该区域提供服务。

凡工程或改进包括安装供电、电话或有线电视服务、卫生下水道或卫生设施、生活或工业用水供应,或用于供应或分配生活或工业燃气的主管道及附属设施,且拟进行工程或改进的区域位于提供该服务的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互助供水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则立法机构可在通过意向决议之前,与该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互助供水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3(a) 由该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互助供水公司提供或批准工程或改进的计划和规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3(b) 实施工程或服务,在符合其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由该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互助供水公司对工程或服务的成本提供补贴或出资,并支付工程或服务的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3(c) 协议应在本分部规定的程序中,命令工程的决议或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3(d) 在评估确认后,只要该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互助供水公司使用该工程或改进向评估区内的土地提供该工程或改进旨在提供的服务,则该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互助供水公司应独占占有、控制和使用该工程或改进。

Section § 5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工程,以解决公共设施与私人土地之间在水平或尺寸上的差异,但前提是业主书面同意。地方立法机构必须决定,在私人土地上进行这项工程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比改变公共设施更经济。这项工程的费用可以计入业主的评估费用中。本法律不限制立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其他部分的规定签订其他协议的能力。

如果首先获得财产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在私人财产上进行工程,以消除改进项目与私人财产之间在水平或尺寸上的任何差异,但前提是立法机构在命令改进的意向决议中确定,在私人财产上进行此类工程符合公共利益且比调整公共财产上的工程以消除此类差异更经济。此类工程的实际成本可以计入进行工程的地块的评估费用中。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约束立法机构签订《民事诉讼法典》第 1263.610 条授权的协议的权力。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涉及公共利益或便利时,采取行动预防或处理地质灾害,例如山体滑坡或水土流失。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预防工作,甚至可以在私人财产上进行,但前提是必须获得财产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且认定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5(a) 凡立法机构认为公共利益或便利可能需要时,立法机构可采取任何必要或附带的工作,以预防、减轻、消除或控制地质灾害,或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害。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5(b) 就本分部而言,“地质灾害”指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地震,或任何自然或非自然的土地或地表移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105(c) 此类工作可在私人财产上进行,但须事先获得其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且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认定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