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实施可进行的工作
Section § 5100
本法律规定,城市拥有的或向公众开放的各种区域,如街道、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为特定行政目的被视为公共财产。城市立法机构可以改变这些区域的坡度和宽度,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某些工程。但是,城市仍需向州土地委员会获取租赁或许可才能使用州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土地。
Section § 5101
本节解释说,当市政府认为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或便利时,他们可以命令对街道或公共土地等任何公共区域进行改善。这包括许多可能性:平整和铺设道路;建造人行道、公园或娱乐区;安装下水道和排水系统;设置照明;安装消防栓和防护设施;建造防洪或防侵蚀设施;建立供水系统;安装燃气分配系统;建造防空洞;以及种植树木或灌木。
他们还可以建造船只和水上航行设施,稳定土地,并进行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实质上,这是为了让公共空间变得更好,对社区更有用。
Section § 5101.4
Section § 5101.5
本条允许立法机构在符合公众利益或便利的情况下,决定在公共区域安装、开发或管理交通系统或相关设施。他们可以开展与人员出行相关的项目,包括终点站和交通设备,以及任何必要或有用的结构和产权。
Section § 5101.6
Section § 5101.7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城市边界附近的高速公路、县级公路或铁路路权范围内,下令修建和安装改进设施(例如道路或基础设施),前提是这些设施能使该区域受益。为此,城市必须首先获得对高速公路或道路拥有控制权的机构(例如州或县机构)的许可。此外,这些改进设施需要符合公共利益或便利。任何道路坡度的改变都必须与控制这些道路的机构协调。
Section § 5101.8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规划并支付穿过其管辖范围的州高速公路的建设或改进费用。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该项目对社区有利,城市与交通部签订协议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且该项目是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
此外,协议必须明确规定交通部将负责施工,但城市将通过对当地土地征收评估以及可能出售债券来支付费用。它还概述了城市和交通部在高速公路竣工后如何分担维护相关的财务和法律责任。
Section § 5102
Section § 5103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与公用事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供水公司合作,在特定区域内安装电力、电话、有线电视、供水、下水道和燃气等服务设施。在任何工程开始之前,他们可以签订协议,规划并实施安装,并决定各自的费用承担。
该协议仅在启动工程的决议正式通过后生效。在所有设施建成并支付完毕后,协助工程的公用事业机构或公共机构将对该改进设施拥有独占控制权,只要他们使用该设施向该区域提供服务。
Section § 5104
这项法律允许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工程,以解决公共设施与私人土地之间在水平或尺寸上的差异,但前提是业主书面同意。地方立法机构必须决定,在私人土地上进行这项工程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比改变公共设施更经济。这项工程的费用可以计入业主的评估费用中。本法律不限制立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其他部分的规定签订其他协议的能力。
Section § 510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涉及公共利益或便利时,采取行动预防或处理地质灾害,例如山体滑坡或水土流失。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预防工作,甚至可以在私人财产上进行,但前提是必须获得财产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且认定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