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本分部中的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都必须根据本章中列出的规则进行评估。

Section § 5331

Explanation
本节将“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定义为任何免税并为美洲印第安人信托持有的财产,其财产权利由联邦法律确定,并由内政部下属的印第安事务局管理。

Section § 5332

Explanation

如果市政府想对原住民拥有的租赁财产征税,他们需要获得印第安事务局、土地所有者以及任何对该财产拥有重要权益的其他人的书面许可。当租赁合同产生“占有权益”(即某人有权暂时使用该财产)时,就会启动这个程序。

凡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被出租,并由此产生占有权益时,该租赁权益可根据本分部进行的程序进行评估。在此类情况下,市政府应首先获得印第安事务局、土地所有权人以及该财产中任何现有且已登记在案的在先占有权益的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5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评估(一种费用或征税)都需要通过将占有权益转让给市府来获得担保。这意味着市府获得对该财产的某些权利,以确保评估的履行。这项转让必须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正式登记。

Section § 53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为与印第安人拥有的财产租赁相关的未缴评估费发行债券时,该租赁的剩余期限必须比债券期限至少多出15年。此外,如果这些评估费使用债券支付,立法机构必须在其意向决议中宣布此计划。

Section § 5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财产涉及占有权益(例如租赁)时,关于财产评估的通知应如何处理。通知必须发送给财产的完全所有者、任何现有占有权益的持有人,以及转让该权益的人。通知应明确描述被评估的占有权益,而不是整个财产。如果占有权益仅涵盖财产的一部分,通知还应提及描述产生该权益的整个财产的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