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铁路的通行权位于正在评估改进费用的区域内,它必须被纳入财务计划和地图中。但是,只有当它从这些改进中受益时才应收费。如果不支付,该通行权可能会被出售,同时假定其作为铁路路径的使用是永久性的。

Section § 5301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说,如果属于政府实体(如美国、州或地方政府)的土地正在用于公共职能,并且被纳入需要评估费用以分摊成本的区域,则管理机构可以选择将这些土地从此类财务评估中排除。这一决定可以在最初的意向决议中声明,以避免向这些公共土地收取项目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53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些土地在评估工程相关费用时被意外遗漏,那么这些费用将由该区域内的其他房产分摊。被遗漏的房产不会影响费用在其余房产之间的分配方式。

Section § 53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地方政府将某些财产纳入用于改进或服务的特别评估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被纳入,所有者必须在评估记录后30天内支付评估费用。如果未及时支付,将产生利息,市政府可以先行垫付,然后向所有者收取评估费用及利息。法律还允许政府在没有即时资金的情况下,像债券一样允许分期支付。

它规定税款中必须每年包含这些分期付款的到期金额,直至全部付清。如果税款征收不正确,所有者可以使用法律工具,例如强制令状,来强制执行支付。在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的四年内,对评估的强制收取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所有者成功强制征税,他们可以收回律师费和诉讼费。

如果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声明,任何按照第5301条规定拥有和使用的地块或宗地应纳入评估,或者如果未就任何此类地块或宗地作出声明,则对该地块或宗地的任何评估应构成对该财产所有者的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并应在评估记录之日起30天内,由负责该地块或宗地所有者资金支付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支付;如果未在该30天内支付,则应按拟发行债券的意向决议中规定的利率计息直至支付,如果未拟发行债券,则按每年不超过7%的利率计息直至支付;但是,如果该评估未在该30天期限内支付,市政府可以,并且如果市政府在其意向决议中如此规定,则应在该期限届满时,立即垫付必要款项并支付评估费用,并应向该负有义务的所有者收取该评估金额及其利息,并可以通过强制令状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强制收取。如果因任何原因没有可用资金支付该评估,则拥有该被评估财产的公共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选择使该评估分期支付,分期数不得超过评估程序中发行的债券的分期数,且利率与该债券相同,或者,如果不发行债券,则分期数不得超过本法典第6462条规定的本部门规定下发行的债券的年度支付分期数,并按指定利率支付。如果被评估财产的实体立法机构决定该评估应分期支付,则负责为该负有义务的所有者(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征收税款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应在下一次征税中,除用于所有其他目的的款项外,列入足以支付该评估的年度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的金额,以及截至支付日评估未付本金的利息,并在每次后续征税中,除用于所有其他目的的款项外,列入相同或更多的金额,直至该评估的本金及其未付部分的全部利息全部付清。如果负责征收税款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未能支付评估的本金及其利息,评估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强制令状,按照上述方式强制征收。任何诉讼时效均不得阻止本文规定的强制收取此处所述评估及其任何到期利息的权利,直至该评估最后一笔本金支付到期日后的四年。本文所述评估的所有者可以使用强制令状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强制负责为该负有义务的所有者征收税款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在特定年份征收与该年份评估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所需金额相等的款项,并可以继续使用强制令状或其他补救措施,促使每年征收相同金额的应计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直至所有到期评估全部付清。
如果评估的所有者在根据本条强制征税的任何诉讼中胜诉,他应获得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且该律师费和诉讼费应包含在该税款征收中。

Section § 53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通过发行债券来处理公有财产的未缴评估费,作为一种替代方式。这些债券被视为与评估费类似,并赋予债券持有人在特定法律条文中详细规定的权利。关于发行这些债券的具体规定可以在法律的其他部分找到,并且在征收评估费之前,立法机构可以决定发行这些债券。

作为Sections 5302.5 和 6467中规定的方法的替代方法,为针对公有财产(如Section 5301所定义的此类财产)的未缴评估费提供融资,可发行债券以代表针对此类公有财产的未缴评估费。债券应以本部第5部分第4.5章(自Section 6468起)中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发行。此类债券的持有人以及此类债券的每个个体持有人,应享有Section 5302.5项下为评估费持有人规定的所有权利,以及本法典中规定的代表针对公有财产评估费的证书所有人的权利,以及本部第5部分第4.5章(自Section 6468起)的规定所提供的其他权利。如果将发行债券以代表针对公有财产的评估费,则可在程序中征收评估费之前的任何时间,由开展程序的实体的立法机构通过决议规定。

Section § 5303

Explanation

如果市政府决定将政府拥有的土地纳入改善工程(如道路或下水道)的专项评估中,那么如果评估费用在30天后仍未支付,市政府将负责支付。这笔款项通常来自市政府的普通基金,除非另有规定。然而,如果评估属于与第14章相关的特定情况,市政府会先行支付,然后由州政府连同利息一并偿还。

如果立法机构在其意向决议中声明,任何按照第5301条规定使用并由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拥有的地块或宗地应纳入评估范围,则市政府应承担该地块或宗地此后可能被评估的款项,且该款项自评估记录之日起30天后仍未支付的责任。该款项应由市政府从普通基金中支付,除非立法机构在其意向决议中指定其他基金。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分部第3部分第14章(自第5320条起)对加利福尼亚州或其部门拥有的任何此类土地进行的任何评估,但市政府应在此类评估程序中预付任何此类评估的金额,并在此类情况下成为该评估的所有者,有权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获得该金额的偿还,并按该章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Section § 5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让人们推迟支付某些费用或分摊款。这可以通过遵循法律其他部分中概述的具体程序来完成。

立法机构可以根据第12部第8章(自第10700条起)规定的程序,提供分摊款的延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