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法机构在意向决议中声明,任何按照第5301条规定拥有和使用的地块或宗地应纳入评估,或者如果未就任何此类地块或宗地作出声明,则对该地块或宗地的任何评估应构成对该财产所有者的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并应在评估记录之日起30天内,由负责该地块或宗地所有者资金支付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支付;如果未在该30天内支付,则应按拟发行债券的意向决议中规定的利率计息直至支付,如果未拟发行债券,则按每年不超过7%的利率计息直至支付;但是,如果该评估未在该30天期限内支付,市政府可以,并且如果市政府在其意向决议中如此规定,则应在该期限届满时,立即垫付必要款项并支付评估费用,并应向该负有义务的所有者收取该评估金额及其利息,并可以通过强制令状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强制收取。如果因任何原因没有可用资金支付该评估,则拥有该被评估财产的公共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选择使该评估分期支付,分期数不得超过评估程序中发行的债券的分期数,且利率与该债券相同,或者,如果不发行债券,则分期数不得超过本法典第6462条规定的本部门规定下发行的债券的年度支付分期数,并按指定利率支付。如果被评估财产的实体立法机构决定该评估应分期支付,则负责为该负有义务的所有者(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征收税款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应在下一次征税中,除用于所有其他目的的款项外,列入足以支付该评估的年度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的金额,以及截至支付日评估未付本金的利息,并在每次后续征税中,除用于所有其他目的的款项外,列入相同或更多的金额,直至该评估的本金及其未付部分的全部利息全部付清。如果负责征收税款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未能支付评估的本金及其利息,评估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强制令状,按照上述方式强制征收。任何诉讼时效均不得阻止本文规定的强制收取此处所述评估及其任何到期利息的权利,直至该评估最后一笔本金支付到期日后的四年。本文所述评估的所有者可以使用强制令状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强制负责为该负有义务的所有者征收税款的官员、官员们或委员会在特定年份征收与该年份评估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所需金额相等的款项,并可以继续使用强制令状或其他补救措施,促使每年征收相同金额的应计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直至所有到期评估全部付清。
如果评估的所有者在根据本条强制征税的任何诉讼中胜诉,他应获得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且该律师费和诉讼费应包含在该税款征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