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60

Explanation
一旦承包商完成工作并令街道主管或工程师满意,负责官员必须迅速计算并发出评估。此评估涵盖已完成工作的付款,加上任何附带费用,并根据所完成工作的类型。如果项目包含收购,评估还包括该收购的估计成本。

Section § 53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街道主管计算某项工程的成本和费用时,他们必须减去在第2.5章第5125条及以后先前已获授权的任何款项。这些款项被称为“分摊款”,有助于降低总成本。

Section § 5360.3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在进行土地评估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任何已被捐献(例如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以及业主自费进行的任何改进,例如建筑物或基础设施。

Section § 5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合同和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详细评估。评估需列明应支付的总金额、附带费用以及涉及的每块地块的单独评估金额。此外,评估还应包含另一条款中规定的详细信息,并附有一张图表,显示工程发生的位置以及受影响地块的位置。

该评估应简要提及合同、所签订并已完成的工程,并应显示为此支付的金额,连同所有附带费用,对每块地块或地块部分的每项评估金额,被评估的每块地块或地块部分的编号,以及《政府法典》第53753条(b)款所要求的额外信息。评估还应附有一张图表,显示已进行任何工程的每条街道或街道交叉口、地点、财产或地役权,并显示每块地块或地块部分与已完成工程的相对位置,其编号应与评估编号相对应。

Section § 5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与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评估备案流程。评估提交给书记员后,相关方将收到听证会通知,届时他们可以就项目或评估发表意见。该通知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进行张贴和公布。

该评估应提交给书记员。书记员应就评估的提交以及书记员在其中确定的时间发出通知,届时所有对已完成的工作或评估感兴趣的人士将由立法机构听取意见。该通知应张贴并同时公布。首次公布应在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前不少于15天进行。

Section § 536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必须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一份额外的通知。

该通知亦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Section § 5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向评估区内的业主发出通知。通知必须包含帮助业主识别其财产的详细信息,说明可能向该财产收取的金额,并提供当地机构的联系方式,该机构可以帮助解答有关对该评估提出上诉的问题。

该通知应指明评估区内属于所有者的财产,通过街道号码或其他足以使财产所有者识别该财产的描述,包括一份拟对该财产征收的金额声明,并说明由立法机构指定的当地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负责回答根据第5366条提出上诉的咨询。

Section § 53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发布关于特定公共工程的通知时,通知中必须提及一份阐明意向的具体决议及其通过日期。对该决议的提及即作为工程的完整描述,因此通知中无需提供其他细节。

Section § 5366

Explanation
如果本分部下的任何建筑项目相关方(如业主或承包商)认为工程没有按照合同正确完成,或者他们不同意街道主管或工程师的评估或决定,他们必须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书面提交上诉给立法机构。如果他们没有按这种方式或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他们已接受工程和评估,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Section § 5367

Explanation

当有关于街道公共工程的上诉时,地方管理机构可以纠正处理程序中的任何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他们有权审查和更改街道主管或工程师就该工程所做的决定。

该机构还可以确认、更改或修正评估或图纸,以确保公平,并确保项目按照他们的指示完成。此外,他们可以指示街道主管对与项目相关的官方文件进行调整。

在此类上诉中,立法机构可以补救和纠正程序中的任何错误或不规范之处,并修改和纠正街道主管或工程师关于所述工程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可以以其认为公正的方式确认、修订、更改、修改或纠正评估或图表,并要求工程按照立法机构的指示完成;并可以指示和指导街道主管纠正令状、评估或图表中的任何特定之处。

Section § 5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立法机构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任何人都不能就程序进行中本可以纠正的任何错误或问题,质疑或上诉这些决定。

Section § 536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立法机构已正式公布开始工作的通知,任何法院不得因错误或问题而使该程序或相关文件无效。一旦任何上诉得到解决或未提起上诉,并且立法机构同意评估是准确的,他们将确认该评估。街道主管随后将附上一份注明确认日期的授权令。

Section § 5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计划为一个当地项目贡献劳务,或劳务与材料的组合,将进行评估(或收费)以涵盖材料成本和相关费用。如果该机构停止提供承诺的劳务达90天,街道主管必须通知当地政府。政府随后可以终止合同,并根据区域内每处房产获得的利益,调整评估以反映已完成的工作和相关费用。

凡意向决议声明,任何地方、州或国家机构或主管机关将为拟议工程提供劳务贡献,或劳务以及部分材料、物资或设备贡献时,应进行评估以涵盖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材料、物资或设备所需款项,包括所有附带费用。在所有其他方面,评估应符合本部分关于区域评估的规定。然而,如果由于该机构或主管机关停止提供意向决议中规定的劳务,持续90天,导致意向决议中描述的所有工程未完成,街道主管应书面通知立法机构此种停止。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宣布合同终止,并命令街道主管根据区域内各宗地块或地块将获得的利益,依照本部分关于区域评估的规定,进行评估以涵盖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和已发生的附带费用。

Section § 5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将授权令附在市政府发布的评估书上的流程。街道主管必须签署该授权令,并且该授权令还必须由市长或市书记员之一副署。该授权令授权指定的承包商或其代理人收取随附文件中指明的评估款项。这是要求和收取这些特定评估款项的官方授权。

评估书应附有一份授权令,该授权令须由街道主管签署,并由市长或市书记员副署。该授权令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凭此,我(街道主管姓名),加利福尼亚州______市______县(或______县或市县),凭我作为上述街道主管所获授予的权力,特此授权并赋权(承包商姓名)(其)代理人或受让人,要求并收取随附的评估书和图表上的各项评估款项,此即为(其)收取该款项的授权令。
日期: _____
(街道主管姓名)
由(市长或市书记员姓名)副署。

Section § 5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授权令、附图和评估文件需要在街道主管办公室备案。这些文件可以在任何时间备案。紧接着,书记员必须记录一份评估通知。一旦完成,该评估就成为一项留置权,即对被评估财产的一项法律债权。

授权令、附图和评估应在街道主管办公室依照第 (5372.1) 条进行记录,并可在日历日的任何时间记录。此后,书记员应立即依照第 (3114) 条的规定记录一份评估通知,随即,依照第 (3115) 条的规定,该评估应作为留置权附着于被评估的财产上。

Section § 53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的评估或债券若要正式成为留置权,并且让人们被视为已获知此事,其经认证的评估副本及相关附图必须被记录。记录地点取决于财产所在地:如果财产位于非建制区域,文件需提交给县测量员;如果财产位于城市内,则提交给该市的街道主管。

任何此后征收或发行的评估或债券均不得成为留置权,且任何人在以下情况发生前均不得被视为已获知其通知:如果改善区或其任何部分位于非建制区域,则该评估的经认证副本及其附图应记录在县测量员办公室;如果改善区或其任何部分位于建制区域,则应记录在市或各市的街道主管处。

Section § 5372.5

Explanation
当地方政府机构确认一项财产评估时,书记员必须向街道主管提供一份详细清单。该清单应包含每处房产的评估号或地块号、所有者姓名以及最新记录中的地址。这份清单应与授权令、评估和房产图等其他重要文件同时提供给承包商或其代表。

Section § 53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因评估或债券而产生留置权(即对财产的法定债权),它将次于先前就同一财产设定的任何留置权。但它将优先于此后产生的任何新留置权。一旦授权令、评估和图表被记录,所有人都会被视为已了解其内容。如果您的留置权优先级较低,您将拥有次级留置权人的权利,正如另一部法律《民法典》第 (2904) 条所解释的。

Section § 53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进行重新评估或退还评估时,其保持与所关联的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级别或重要性。它还指出,补充评估被视为一项全新的评估。

重新评估和退还评估的留置权应具有与其相关的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权。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

Section § 53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政府必须向承包商支付项目的成本和费用。付款可以在交付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授权令、评估报告)时进行。另外,也可以在工程进行期间分期支付。招标邀请中必须明确说明将有进度付款。

Section § 537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在某些评估文件和图纸记录下来后,可以将其交给承包商或其代理人,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支付剩余的开支。这些开支包括任何比最初要求的金额高出的部分。然而,如果某个官员已被法规授权收取款项,那么该授权令将不会交给承包商或其代理人,并且在授权令记录下来 (30) 天后,他们才能收取与此授权令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5375.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政府机构免除承包商或其代表承担与项目相关的某些费用的责任。具体来说,他们可以选择不要求承包商或其代表支付伴随工程而来的额外费用,即使这些费用本应由他人的捐款支付。

尽管有第5375条的规定,立法机构可以免除承包商、其代理人或受让人支付与工程成本相关的附带费用,或由捐款支付的工程和购置费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