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实施作出并确认评估
Section § 5360
Section § 5360.2
Section § 5360.3
Section § 5361
这项法律要求对合同和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详细评估。评估需列明应支付的总金额、附带费用以及涉及的每块地块的单独评估金额。此外,评估还应包含另一条款中规定的详细信息,并附有一张图表,显示工程发生的位置以及受影响地块的位置。
Section § 5362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与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评估备案流程。评估提交给书记员后,相关方将收到听证会通知,届时他们可以就项目或评估发表意见。该通知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进行张贴和公布。
Section § 5364
这项法律要求向评估区内的业主发出通知。通知必须包含帮助业主识别其财产的详细信息,说明可能向该财产收取的金额,并提供当地机构的联系方式,该机构可以帮助解答有关对该评估提出上诉的问题。
Section § 5365
Section § 5366
Section § 5367
当有关于街道公共工程的上诉时,地方管理机构可以纠正处理程序中的任何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他们有权审查和更改街道主管或工程师就该工程所做的决定。
该机构还可以确认、更改或修正评估或图纸,以确保公平,并确保项目按照他们的指示完成。此外,他们可以指示街道主管对与项目相关的官方文件进行调整。
Section § 5368
Section § 5369
Section § 53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计划为一个当地项目贡献劳务,或劳务与材料的组合,将进行评估(或收费)以涵盖材料成本和相关费用。如果该机构停止提供承诺的劳务达90天,街道主管必须通知当地政府。政府随后可以终止合同,并根据区域内每处房产获得的利益,调整评估以反映已完成的工作和相关费用。
Section § 5371
本法律概述了将授权令附在市政府发布的评估书上的流程。街道主管必须签署该授权令,并且该授权令还必须由市长或市书记员之一副署。该授权令授权指定的承包商或其代理人收取随附文件中指明的评估款项。这是要求和收取这些特定评估款项的官方授权。
Section § 5372
这项法律规定,授权令、附图和评估文件需要在街道主管办公室备案。这些文件可以在任何时间备案。紧接着,书记员必须记录一份评估通知。一旦完成,该评估就成为一项留置权,即对被评估财产的一项法律债权。
Section § 5372.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的评估或债券若要正式成为留置权,并且让人们被视为已获知此事,其经认证的评估副本及相关附图必须被记录。记录地点取决于财产所在地:如果财产位于非建制区域,文件需提交给县测量员;如果财产位于城市内,则提交给该市的街道主管。
Section § 5372.5
Section § 5373
Section § 5374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进行重新评估或退还评估时,其保持与所关联的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级别或重要性。它还指出,补充评估被视为一项全新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