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街道和街道改善工程背景下的“街区”一词。街区通常指街道一侧位于交叉路口之间的物业,或小巷两侧的物业,除非在街道照明等情况下另有规定。对于超过1,000英尺的街区,有一个例外,街道主管可以将其重新定义为一个街区。此外,“车道”被定义为公共街道的铺设部分,允许车辆在街道和非街道区域(如车道或停车场)之间通行。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0(a) “街区”指面向任何街道一侧的物业,位于相邻交叉街道之间,或位于街道专用通行权的终点与交叉街道之间。“街道”不包括小巷或其他通行权,除非其宽度与经有关政府机构批准的交通或街道总体规划中的常规住宅区最小宽度街道相同。对于小巷而言,“街区”指面向任何小巷两侧的物业,位于相邻交叉街道或小巷之间,或位于小巷终点与交叉街道之间。对于街道照明而言,“街区”指面向将要进行改善工程的任何街道一侧的物业,位于待改善一侧的相邻交叉街道之间,或位于街道专用通行权的终点与交叉待改善一侧的街道之间;或指面向将要进行改善工程的任何街道一侧的物业,位于待改善一侧的相邻交叉街道之间,或位于街道专用通行权的终点与交叉待改善一侧的街道之间,以及面向该街道对侧的物业。
如果“街区”长度超过1,000英尺,则1,000英尺的临街长度构成本章所指的“街区”,如果街道主管如此指定。街道主管对该1,000英尺街区的认定确立了一个“街区”,且此后不得更改,将该1,000英尺“街区”的一部分纳入另一个“街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0(b) “车道”指公共街道的铺设部分,提供从行车道到非街道区域的无障碍通道,用于驾驶、维修、停车或以其他方式容纳机动车辆。

Section § 58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在街区内物业门前建造人行道、排水沟、路面、车道以及排水设施、供水总管和街道照明等其他公共工程的条件。它明确指出,如果街区超过一半的区域已经配备了这些设施,或者60%的业主提出请求,就可以进行此类安装。

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主干道或集散道路(即有多条车道或非本地高流量的街道),除非是为了人行道或停车道等在过去10年内未曾被评估过的特定改进项目。

停车道是指专门用于停车而非直行交通或自行车道的区域。如果停车道被转换为其他用途,市政府必须退还物业业主评估费用。最后,空地或未开发地块的车道改进项目需要业主提出请求才能进行。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a) 本章适用于人行道、排水沟、路面、车道和路缘的建造,以及雨水和污水排水设施、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其他工程和设备、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的安装,适用于任何街区内物业门前已建造人行道、排水沟、路面、车道、雨水和污水排水设施、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其他工程和设备、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或路缘,或所有这些设施,且其长度占该街区临街长度的50%以上的情况;或者,根据市最近一次的均衡评估名册显示,该街区临街长度的60%以上的业主向市书记员提交请愿书,要求安装上述任何一项改进设施的情况;或者,该街区未开发部分或多个部分的任何一部分临街长度的60%以上的业主签署的请愿书已提交给市书记员,要求在该部分门前安装这些改进设施的情况。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b) 本章不适用于(a)款中规定的、位于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前方、或与之相邻、或与之结合的改进设施的建造。就本节而言,“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是指在拟议改进之前或之后,每个方向有不止一条车道的路段,或者是指平均每日车辆出行量中超过70%的车辆并非始于或终于拟议评估区域内的路段。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c) 尽管有(b)款规定,本章仍适用于人行道、路缘及其附属排水沟的建造,足以提供停车道的铺设,以及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的建造,但仅限于这些改进设施位于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的物业前方,且该物业在过去10年内未曾因人行道、路缘、排水沟、停车道铺设、路边绿化树木或街道照明设施的建造而受到任何其他特别评估。在本款中,“排水沟”仅指人行道和路缘的地上附属结构。
在本款中,“停车道”是指路缘旁边的铺设区域,专门用于路边停车。它不包括用于直行交通或作为自行车道的任何部分街道。停车道评估不应包括因停车道而必需的任何标志的费用。如果物业根据本章规定被评估用于停车道,且该停车道随后被转换为其他用途,则已支付的评估金额,连同按优惠利率加3%计算的利息,应由市支付给该物业当时的业主。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d) 本章不适用于空地或未开发物业门前的车道建造,除非业主提出请求。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e) 本章不适用于街道的维修、重新铺设或维护。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f) 在本章中,“人行道或路缘”包括“排水沟”、“车道”、“至街道中心线的路面”、“小巷内的‘全路面’”、“雨水和污水排水设施”、“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其他工程和设备”、“在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提供停车道的铺设”、“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并且“街道主管”包括立法机构可能指定执行本章规定的街道主管任何职责的任何其他人。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g) 在本章中,“临街”和“面向”在物业毗邻小巷改进工程的情况下,意为“毗邻”。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h) 在街道照明的情况下,在确定一个街区有多少临街长度已得到改进时,受益于现有设施的物业的临街长度可以被包括在内,无论该设施建在街道的哪一侧。

Section § 58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为处理特定工作提供了一种独特且替代性的方法,这意味着在执行这些工作时,除了定义之外,通常不需要遵循该部门的大多数其他规定。但是,第8章中列出的程序仍然适用。此外,《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保护法》所提供的保护和规则不适用于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

本章构成一项单独且替代性的程序,用于执行本文所规定的工作;并且,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部其他任何规定(定义除外)均不适用于根据本章提起的程序。第8章(自第5220条起)适用于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程序。《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保护法》不适用于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程序。

Section § 587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成本”或“建设成本”一词,包括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以及任何相关的附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