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a) 本章适用于人行道、排水沟、路面、车道和路缘的建造,以及雨水和污水排水设施、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其他工程和设备、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的安装,适用于任何街区内物业门前已建造人行道、排水沟、路面、车道、雨水和污水排水设施、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其他工程和设备、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或路缘,或所有这些设施,且其长度占该街区临街长度的50%以上的情况;或者,根据市最近一次的均衡评估名册显示,该街区临街长度的60%以上的业主向市书记员提交请愿书,要求安装上述任何一项改进设施的情况;或者,该街区未开发部分或多个部分的任何一部分临街长度的60%以上的业主签署的请愿书已提交给市书记员,要求在该部分门前安装这些改进设施的情况。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b) 本章不适用于(a)款中规定的、位于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前方、或与之相邻、或与之结合的改进设施的建造。就本节而言,“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是指在拟议改进之前或之后,每个方向有不止一条车道的路段,或者是指平均每日车辆出行量中超过70%的车辆并非始于或终于拟议评估区域内的路段。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c) 尽管有(b)款规定,本章仍适用于人行道、路缘及其附属排水沟的建造,足以提供停车道的铺设,以及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的建造,但仅限于这些改进设施位于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的物业前方,且该物业在过去10年内未曾因人行道、路缘、排水沟、停车道铺设、路边绿化树木或街道照明设施的建造而受到任何其他特别评估。在本款中,“排水沟”仅指人行道和路缘的地上附属结构。
在本款中,“停车道”是指路缘旁边的铺设区域,专门用于路边停车。它不包括用于直行交通或作为自行车道的任何部分街道。停车道评估不应包括因停车道而必需的任何标志的费用。如果物业根据本章规定被评估用于停车道,且该停车道随后被转换为其他用途,则已支付的评估金额,连同按优惠利率加3%计算的利息,应由市支付给该物业当时的业主。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d) 本章不适用于空地或未开发物业门前的车道建造,除非业主提出请求。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e) 本章不适用于街道的维修、重新铺设或维护。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f) 在本章中,“人行道或路缘”包括“排水沟”、“车道”、“至街道中心线的路面”、“小巷内的‘全路面’”、“雨水和污水排水设施”、“供水总管”、“管道”、“导管”、“隧道”、“消防栓”以及“提供供水服务所需的其他工程和设备”、“在主干道或集散道路路段提供停车道的铺设”、“路边绿化树木”和“街道照明设施”;并且“街道主管”包括立法机构可能指定执行本章规定的街道主管任何职责的任何其他人。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g) 在本章中,“临街”和“面向”在物业毗邻小巷改进工程的情况下,意为“毗邻”。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5871(h) 在街道照明的情况下,在确定一个街区有多少临街长度已得到改进时,受益于现有设施的物业的临街长度可以被包括在内,无论该设施建在街道的哪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