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法机构决定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发行债券以支付任何拟议工程或改进的费用,则其应当在进行该工程的意向决议中,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661(a) 声明该连续债券或定期债券是依照本分部发行的,用于支付拟议工程或改进的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661(b) 明确该债券可以附带浮动利率。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661(c) 明确该债券可以附带的最高利率。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立法机构为项目或改进筹资发行债券的流程。它规定,在决定发行这些债券时,该机构必须声明这些债券是为特定目的发行的。他们还需要说明债券可以有浮动利率,并明确这些债券的最高利率。
本法律条款指出,债券通常必须遵循第 (8652) 条中概述的格式,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本节解释了如何收取未付的评估费(即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的收取方式在另一节中有所说明,但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更频繁地收取这些款项,并可由县税务官以外的指定官员收取。只要不超过特定限额,就允许收取额外的费用来支付收取和注册成本。这些款项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时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则会逾期并产生罚款和利息。
本节规定,如果存在任何与债券相关的未缴评估费,这些未缴金额的利息将从债券发行之日开始累积。利息将根据债券条款设定的时间表,为每个应付利息的周期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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