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可引称为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
建设债券法案一般规定
Section § 8501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规则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部分中列出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应被用来理解整个法律文本的这一分部。
除非特定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所载的定义和一般规定应管辖本分部的解释。
法律文本解释 定义规则 上下文解释
Section § 8502
本条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发行债券,这些债券与用于支付基础设施或改进成本的评估挂钩。它指出这种债券发行方式是独立的,不影响法典中的其他规定。一旦您根据本条启动程序,只有本条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
债券发行 替代系统 评估担保
Section § 8502.5
“被征收的”和“征收”这两个词指的是根据法律特定条款(特别是第10204条 (d) 款和 (e) 款)或其他适用法律所作出的特定类型的征收,包括立法机构可能进行的任何修改。这些词不包括用于支付第10204条 (f) 款中提到的行政费用的征收。
“被征收的”和“征收”指根据第10204条 (d) 款和 (e) 款,或根据其他法律征收的,并经立法机构更正和修改的款项。“被征收的”和“征收”不包括根据第10204条 (f) 款为支付行政费用而作出的征收。
征收 第10204条 (d) 款 第10204条 (e) 款
Section § 8504
本法律定义了不同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是什么。对于县,它指的是监事会。对于市,它指的是依法作为该市立法部门的团体。
“立法机构”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4(a) 当指县时,指监事会。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4(b) 当指市时,指依法构成该市政府立法部门的机构。
县监事会 市政府 立法部门
Section § 8505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不同语境下“书记员”所指的人。当谈到县时,“书记员”是指为县立法机构担任或代行书记员职务的人员或官员。对于市而言,“书记员”是指为市立法机构担任该职务的人员。
“书记员”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5(a) 当提及县时,指担任或代行该县立法机构书记员职务的人员或官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5(b) 当提及市时,指担任或代行该市立法机构书记员职务的人员。
县书记员 市书记员 立法机构
Section § 8506
“司库”一词在谈及县时,指县司库;在谈及市时,指市司库。
“司库”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6(a) 当用于指代县时,指县司库。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6(b) 当用于指代市时,指市司库。
县司库 市司库 地方政府财政
Section § 8509
本节定义了“审计员”一词在加州不同地方政府层级中的含义。当指县时,它指的是县审计员。当指市时,它指的是任何负责管理评估名册和清单上税款延长的人。
“审计员”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9(a) 当指县时,指县审计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09(b) 当指市时,指任何负责在评估名册和清单上延长税款的人。
县审计员 市政税务职责 税款评估延长
Section § 8510
在本法律中,“征税员”根据其指代县还是市,指代两种不同的职位。在县级层面,指县征税员。在市级层面,指负责征收税款、公布未缴税款清单、因未缴税款而出售土地以及处理这些销售相关文书工作的人。
“税款征收人”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10(a) 当指代县时,指县税款征收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510(b) 当指代市时,指负责征收税款、公布未缴税款拖欠清单、据此出售土地并签发销售凭证和契据的人。
税款征收人 县税款征收人 市税款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