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改进法改良债券
Section § 10600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项目的当地政府机构决定,债券是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还是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的规定发行。它确保项目的记录评估将遵循这些法案中规定的相同规则和优先权。评估必须由适当的当地主管机构(如街道主管或县测量员)记录。这些官员还负责通知人们需要支付评估费用。
Section § 1060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发行债券,任何低于150美元的评估费用如果在30天内未支付,将被视为逾期。这些未支付的费用将开始按每月1%的利率累积利息,利息从债券发行之日算起。市政府的立法机构可以选择按照法律中特定章节规定的程序来收取这些逾期款项。此外,这些章节中任何提及承包商或相关方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代市政府本身。同时,任何提及利息从“原始评估备案日期”开始的地方,都应解释为从“债券发行日期”开始。
Section § 10600.2
当政府机构出售改善债券时,他们可以要求想要购买这些债券的人支付一笔押金。这笔押金必须是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旨在确保中标者在中标后会完成购买。
Section § 1060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项决议计划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发行债券时,这些债券只能在现金支付期结束后才能定日期。
Section § 10601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或承包商提起诉讼,以确认评估、债券、合同、改进或收购的有效性。此类诉讼必须遵循另一章中规定的具体程序。一旦改进或收购获得授权或评估得到确认,它在法律上就被视为“存在”。重要的是,只有立法机构或承包商才能提起这项诉讼,并且有严格的截止日期,通常禁止在工程开始后提起诉讼,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0602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根据立法机构的指示发行和出售。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必须存入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基金。关于这些债券的通知必须说明可收取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8%,并且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此外,这些债券必须支付给持有它们的人。
Section § 10602.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其他政府实体出售公共财产的评估,以资助公共改善项目。在确认评估(其中可包括市属财产)后,立法机构可以按照类似于第10602条程序的方式出售这些评估或发行债券和凭证。这些销售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购买这些评估、债券或凭证的买方获得所有权,并根据特定条款享有与任何其他评估或债券所有者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10603
Section § 10603.1
Section § 10604
这项法律规定,在债券发行之前,负责收取评估款项的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有一份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财务担保,以确保他们妥善处理资金。如果此人已经是已提供担保的官员,收取款项是其法定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县官员为其他公共实体收取款项,县将作为代理人收取所欠款项。如果地方政府认为现有担保不足,可以要求其提供单独的担保。该担保的费用被视为该程序的附带开支。
Section § 10605
Section § 10606
本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可以决定根据1935年《再融资评估债券法》的某些条款发行债券并处理相关的评估费。如果他们选择遵循这种方法,1935年法案中的那些具体规定将成为本现行法律的一部分。债券随后必须注明其用于公共项目或收购。
Section § 10607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如何处理未缴的评估费。它明确了备案未缴评估费清单和发行债券的程序。这些债券的利息从特定日期开始计算,并且房产可以在到期前提前支付评估费。它还描述了债券如何被赎回、溢价如何支付,以及如果评估费或债券存在错误(包括重新评估)会发生什么。
Section § 10608
本法律规定了“改善债券”应如何命名和构建。它要求将先前立法中关于提前偿付的某些条款纳入债券。此外,它还规定债券应引用特定法案的名称,并附带额外文字说明其已根据另一法案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