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改进法授权改进项目
Section § 10100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城镇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在其街道上安装基础设施。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增设供水系统(如管道和消防栓)、电力线路、燃气管道、街道照明以及其他公共公用设施。
Section § 10100.1
这项法律允许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工程,以解决公共设施与私人土地之间在水平或尺寸上的差异,但前提是业主书面同意。地方立法机构必须决定,在私人土地上进行这项工程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比改变公共设施更经济。这项工程的费用可以计入业主的评估费用中。本法律不限制立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其他部分的规定签订其他协议的能力。
Section § 10100.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设立资金,帮助业主支付必要的抗震安全工程费用。这包括使私人建筑物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在州长宣布某地区为灾区后修复地震造成的损害。只有经过认证的工程才能获得资助,历史建筑必须遵守特定的规范。业主必须同意加入该区域,并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80%,除非现有留置权人同意。对资金或区域的任何变更都需要通知和听证,但有某些例外情况。该法律明确指出,将公共资金用于这些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不应被视为公共资金的赠与。
Section § 10100.3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共资金或提供贷款,以使建筑物达到消防安全标准。贷款或资金只能用于经当地官员认证为消防安全所必需的工程。
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完全拆除并替换现有建筑物,或建造一个全新的或大部分是新的建筑物。但对历史建筑的改进必须遵循特定的规范。
如果建筑物包含经济适用出租单元,则只要贷款未偿清,单元数量就不得减少,租金也必须保持在可负担水平。
业主必须同意将其房产纳入该区域。此类财政援助被视为服务于公共目的,而非公共资金的赠与。
Section § 10100.5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设立载客运输系统或设施,覆盖面积不超过三平方英里。他们可以使用公共街道或任何其他公共区域来实现这一目的。城市还可以建造此类运输所需的额外结构,例如车站或站台。此外,这项法律允许为实施这些项目而征收财产和必要的权利。
Section § 10100.6
在一个区域收到用于支付公共项目成本的评估征税后,立法机构可以为下一个财政年度制定财务计划。他们会估算维护和改进这些项目所需的开支,并减去预计从运营这些项目获得的任何收入。
然后,他们可以征收一项特别房产税,但这项税款不能超过每100美元评估价值征收0.25美元。这项税款的征收方式与城市税款相同,所有筹集的资金都将专门用于维护和改进公共工程。
Section § 10100.7
Section § 10100.8
本法律概述了区域如何对土地和改良物征收特别评估费,以支付与维护和改进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建造或重建的工程、系统或设施相关的费用。每年6月30日之前,区域的立法机构可以估算维护和改进所需的年度开支。
如果需要,立法机构可以在公开会议上决定征收特别评估费,以筹集不超过估算开支的资金。该评估费的处理方式与城市征收的其他特别评估费相同,并且资金专门用于维护和改进相关的工程或设施。
“维护、修理和改进”被定义为使系统良好运行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每五年发生一次,或根据需要发生以维持对被评估地块的受益,特别是如果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受益更快下降。
Section § 10100.9
在根据第 (10100.8) 条举行的听证会开始之前,书记员必须确保按照《政府法典》第 (6066) 条中详细规定的程序,发布关于该听证会的通知。
Section § 10101
Section § 101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或便利需要时,支付、购置或安装公共工程和改进项目。这些改进项目可以与街道、停车区、公园或其他地方项目相关。城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赠与,或者在必要时通过征用(即在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合法征用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来获取这些项目所需的土地或权利。
Section § 10102.1
Section § 10102.2
本法律条文规定,《1911年改善法案》中关于在州高速公路、县级公路或铁路区域进行工作的某些规定,已被纳入本分部。但是,每当提及“本分部”时,现在应指从第10000条开始的第12分部。
Section § 10103
Section § 10104
Section § 10105
这项法律为根据1911年改进法案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了一种替代的启动方式。它允许立法机构在地方、州或国家机构同意为项目贡献劳务、材料、用品或设备后,发布决议启动工程。
Section § 10106
Section § 10107
本节规定,本法典第七编第三部第二十六章的规章制度已包含在本编中,并可像在本编中写明一样适用。
您可以将这些规章制度与本编中的其他规章制度一起使用。
Section § 10108
本节允许城市设立一个维护区,该区域专门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维护区设立后,《街道和公路法典》中特定部分的具体规则将适用,但某些条款(第5850条至第5853条)除外。市级官员将承担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职责。
Section § 10109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购置或安装某些改进,例如工程或设备,即使这些改进将由其他公共机构或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包括有线电视公司)拥有、管理或控制。城市可以按照本分部规定的程序进行此类购置或安装。
Section § 10110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不同的地方机构、公共事业公司或互助水公司如何就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合作。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它们需要签订一份协议,详细说明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计划、执行工作以及转让现有设施的所有权。协议还明确了项目的融资方式,并确保如果使用了特别评估,则不会与开发商签订主管道延伸退款协议。
此外,协议在完成特定程序并获得资金后生效。如果项目需要兼并某个区域,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完成必要的步骤。如果兼并失败,则当前计划下的进一步行动将被中止。这些协议旨在确保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合作与高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