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法征收评估款
Section § 10400
如果您想对根据本法律进行的评估或补充评估提出异议,您需要在评估发布后30天内启动法律行动。此外,如果您正在对这类案件的最终判决提出上诉,您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交上诉。
Section § 104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决议通过后会发生什么,特别是关于图表和评估应根据是否发行债券发送到哪里。如果涉及债券,这些文件会送交街道主管。如果不是,它们会送交市税务员。如果不是市政公司而是其他实体处理该程序,这些文件会发送给相应的官员,例如如果涉及县,则发送给县测量员。如果该区域不在城市或县内,这些文件需要向县测量员(针对非建制区域)或市官员(针对建制区域)备案。
Section § 10402
本节解释说,税务征收员必须将图表和评估信息记录在一个专门为此目的保存的簿册中。一旦这些信息被记录,评估款项就到期了,这意味着你必须支付。通常,付款的到期日就是信息被记录的那一天。但是,有时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款项在相关债券发行后才到期。
Section § 10402.5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市议会根据第10312条通过一项决议,市书记员就需要记录一份评估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任何年度行政费用的详细信息。届时,这项评估就成为该财产上的一项留置权(一种法定债权)。年度行政费用的留置权与每年财产税成为留置权的时间相同。
Section § 10403
Section § 10404
当评估被记录后,征收官必须通知财产所有者。通知方式是邮寄一份声明,其中包含重要细节,例如财产描述、评估金额、记录日期和支付说明。如果发行债券,也必须在声明中提及。
如果征收官未能将通知邮寄给任何财产所有者,或者财产所有者未能收到通知,该程序仍然有效。此外,还必须发布一份公告,告知所有人评估已记录,款项应立即到期,以及如果在30天内未支付会发生什么。该通知还会具体说明,无论是否发行债券,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将产生何种后果。
Section § 10406
Section § 104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土地销售通知应如何发布。通知无需列出每块土地的完整描述,而应使用评估和图表上的地块编号。它应包括所有者姓名、欠款金额、任何滞纳金、通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这些详细信息应为每个地块注明。
Section § 10408.5
法律规定,在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之前,税务征收员必须向相关方(使用他们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发送通知。此通知必须在出售前45至60天发送,并应包含出售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取消出售所需的金额等详细信息。
税务征收员必须努力查找这些当事人的联系信息,但如果信息不可用或通知未被收到,出售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Section § 10409
Section § 10410
Section § 10411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在物业因未支付评估款而拖欠并被出售之前,支付该物业的逾期评估款、罚金和费用。如果支付是在出售的首次广告通知发布之后进行的,则任何相关的广告费用也必须一并支付。
Section § 104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时的流程。税务征收员会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清单上的顺序,逐一出售房产。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将出售推迟到第二天,并每天继续,直到所有房产都售出。
Section § 10413
Section § 10414
当地块被出售时,税务征收员必须制作两份销售证书。证书中会包含有关出售的详细信息,例如出售了什么、谁购买了以及出售价格。正本证书会交给买方,而副本则由税务征收员保存以作记录。
Section § 10415
Section § 10416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赎回一块土地时,税务征收员必须将赎回款支付给持有原始销售凭证的人。然后,该持有人必须交出凭证并提供收款收据。税务征收员还需要在该土地的销售凭证副本上记录赎回情况和赎回日期。
Section § 10417
如果有人通过特定程序购买了房产,并且一年内没有人赎回,那么购买者可以从税务官那里获得该房产的契据。只要购买者遵守规定,税务官就会提供一份契据,其中详细说明房产的描述,并注明该房产未被赎回。办理此手续需支付1美元,但如果购买者是市政府,则免费。
Section § 10418
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契约前至少30天,买方或其受让人必须向财产所有人发送一份书面通知,如果财产被占用,也必须向占用人发送。该通知必须包含财产的详细信息,说明财产因未支付的评估费而被出售,指明出售金额,并说明赎回财产所需的金额。通知还必须提及他们计划何时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契约。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所有人,则应在申请契约前30天,将通知显眼地张贴在财产上。
Section § 10419
Section § 10420
Section § 10421
Section § 10422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税务征收员签发契据时,该契据赋予买方完全所有权(即“title in fee”)。新业主在收到契据后,也有权立即占有该不动产。
Section § 10423
Section § 10424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将他们收到的任何款项(无论是自愿缴纳还是通过销售所得)迅速转交给市财政官。市财政官必须将这些款项存入一个以这些资金所针对的具体改进项目命名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与该改进项目相关的目的。
Section § 10424.2
在橙县,如果在债券发行后,改进项目的购置或建设出现延迟,县监事会可以使用改进基金中的资金提前偿还这些债券。这种偿还不会降低业主通过评估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的分期付款将依法尽可能减少。
此外,监事会可以发行与已偿还金额等额的新债券,这些新债券的资金将重新存入改进基金。
Section § 10425
如果初次评估或债券销售未能覆盖改进或购置的所有费用(包括法律判决),地方政府可以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或者要求进行额外评估以弥补资金缺口。
Section § 10426
Section § 10427
Section § 10427.1
如果没有额外评估,任何盈余资金将抵免回评估款项或用于偿还债券。如果有额外评估,盈余可以抵免主评估或额外评估,或用于偿还债券,具体由市政府决定。抵免金额与每个人承担的评估份额成比例。任何被偿还的债券都遵循特定程序。
如果有人在 1991 年 1 月 1 日之后全额支付了评估款,他们提供付款证明后将获得现金抵免退款。如果评估款未全额支付,抵免将应用于未支付的金额,可以是全额抵免,也可以是在债券销售收益收到两年后分期抵免。
四年内未被认领的盈余,或如果已发行债券,则转入市政府的普通基金。盈余低于 50 美元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归市政府所有,但如果超过 50 美元,利息减去成本后将抵免回评估款。
Section § 10427.2
Section § 10427.5
Section § 10428
Section § 10429
Section § 1043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进行重新评估或退还评估时,其保持与所关联的原始评估相同的优先级别或重要性。它还指出,补充评估被视为一项全新的评估。
Section § 10507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批准雇用工人,并购买城市管理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工具和用品。城市还可以获取完成改善工程所需的必要资源。
Section § 105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自己进行公共改善项目,它应该使用一个专门的改善基金来支付费用。但是,他们只能使用原本会支付给中标者的金额。如果他们没有招标,那么只能使用他们事先估算的金额。如果项目最终花费超过这些限制,那么超出的部分必须从另一个普通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