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对所有州立公路及其相关财产的完全控制权。它还授权并指示该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并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规划、建造和维护这些公路。

部门应拥有所有州立公路以及为州立公路目的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完全占有和控制权。部门被授权并指示,在法律指定的终点之间以及在委员会确定的地点上,规划和建造所有州立公路。

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部门如何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土木工程师。它要求制定一项招聘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每年最高125,000美元用于偿还新工程师的部分学生贷款。部门将确定各个地区所需的工程师数量,并可以为他们提供更高的起薪。

土木工程师还可以根据绩效以及与工程协会的协议晋升到更高的薪资等级。部门应鼓励提供培训并报销考取执照或证书所需的考试费用。

此外,还有一项学生贷款计划,向相关专业的学生或现有员工提供最高5,000美元的贷款,并且在为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后,部分贷款可以免除。主任将负责制定该计划的具体实施方式。

最后,该条款承认由于税收资助项目和转向外部承包,工程工作的复杂性和责任水平有所增加,这影响了工程初级监督级别的设置方式。

本节所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旨在赋予该部门更广泛的权力,以招聘和留住合格的土木工程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a) 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项公路工程师职位的招聘和激励计划,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参与偿还通过该计划招聘人员的学生贷款。部门每年用于制定和实施学生贷款计划的支出不得超过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该费用可从部门可用的州公路账户资金中支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b) 部门应确定其12个交通区中每个区所需的工程师数量,并根据每个区的人员年需求招聘工程师。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c) 为实现 (b) 款中规定的招聘目标,主任可向潜在员工提供高于最低薪资等级的任何薪资水平,但不得超过该人员符合资格的薪资范围的最高限额。同一交通区内具有类似资格的现有员工的薪资应提高到该水平。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d) 为鼓励注册,部门土木工程入门级职位的人员应有资格晋升到相应职级内更高的薪资范围,具体按照部门与加州政府专业工程师协会于1991年5月3日签订的协议规定。在此范围内的晋升仍需符合绩效标准。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e) 部门应提供培训或报销部门批准的培训及相关费用,以帮助员工准备工程执照和证书考试。此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土地测量或景观设计师执照考试,以及工程师培训生或土地测量师培训生证书考试的准备。员工应被允许带薪休假,以参加部门批准的针对这些执照和证书的培训或教育准备。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f) 主任可向就读土地测量或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 (ABET) 认证的结构和土木工程课程的学生提供每名学生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学生贷款,用于支付学费、食宿费以及与入学直接相关的费用。虽然这些贷款旨在帮助部门招聘新工程师,但主任可酌情向永久性州雇员提供学生贷款。学生或雇员有义务向部门偿还全部贷款。然而,在雇员为部门工作的最初两年,或雇员同意继续留在部门的最初额外两年,贷款中的五百美元 ($500) 将被免除。在最初两年或额外两年之后的每增加一年就业,贷款中的一千美元 ($1,000) 将被免除。如果雇员在全部贷款被免除之前自愿离开部门,雇员应根据主任通过的按比例偿还政策支付贷款的剩余部分。主任应制定标准来管理此计划。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0.1(g) 部门工程工作的复杂性和对部门工程人员施加的责任水平已显著增加。例如,由县交通税收措施等来源资助的项目以及基本工程服务的外部承包,都显著增加了这种复杂性和责任水平。为反映这种复杂性和责任水平的增加,工程职位的初级监督级别应按照部门与加州政府专业工程师协会于1991年5月3日签订的协议规定。

Section § 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负责照管和改善州公路。这包括所有可以通行的、并已由委员会根据本法典的指导方针正式认可为州公路的道路。

Section § 9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交通部(Caltrans)必须对州高速公路或其附近的项目进行施工检查。Caltrans的员工或聘请的顾问负责材料测试、质量保证和环境合规性监测等任务,并直接向负责工程质量决策的高级工程师汇报。如果出现安全风险,Caltrans可以停止施工,并且必须确保高速公路施工期间(包括车道封闭或设置绕行时)的公共安全。需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合规性,任何问题都必须及时解决。使用员工或顾问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必须纳入Caltrans的预算。请注意,这不包括作为设计-建造合同一部分的测量工作。本法律有效期至2034年1月1日。如果法院裁定本节的任何部分无效,Caltrans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该裁决。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2(a) 部门应为根据《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1编第6.5章(自第6820条起)授权的、在州高速公路系统上或与州高速公路系统连接的项目提供施工检查服务。部门应使用部门员工或与部门签订合同的顾问来执行本款和 (b) 款所述的服务,这应符合《加州宪法》第XXII条的规定。部门为这些项目提供的施工检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来源测试、认证测试、测量、环境合规性监测、独立质量控制测试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审计。部门的施工检查职责应包括检查员与负责所有检查员和施工检查服务的高级部门工程师之间的直接报告关系。负责施工检查服务的高级部门工程师应负责工程的验收或拒绝。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根据《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1编第6.5章(自第6820条起)授权的、在州高速公路系统上或与州高速公路系统连接的项目中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部门应保留全部或部分停止承包商作业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力。部门应确保在州高速公路路权范围内根据侵占许可证进行施工时,公共安全和便利得到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车道封闭、标志设置、夜间施工、绕行、扬尘控制、临时路面质量、防撞垫、临时护栏、路面过渡、临时支架、支撑和标线的工作。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合规性和任何可能的缺陷。如果发现任何缺陷,部门应向区域交通机构指定的驻地工程师发送书面通知以纠正该缺陷。缺陷纠正后,应向部门发送一份描述缺陷解决情况的书面通知并存档。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2(c) 部门应使用部门员工或与部门签订合同的顾问来执行 (a) 款和 (b) 款所述的服务,这应符合《加州宪法》第XXII条的规定。执行这些服务所需的部门员工和顾问资源,包括人员要求,应在年度预算案中作为工作量目的纳入部门的资本支出支持计划。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2(d) “施工检查服务”不应包括作为设计-建造合同一部分进行的测量工作。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2(e) 本条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2(f)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适用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部门应在裁定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条已被裁定无效的消息。

Section § 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公路的部门与希望帮助养护或美化路边(例如清理垃圾或进行其他维护工作)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协议。协议可以详细说明将要进行的具体养护工作。

经批准后可以设立一个感谢赞助方贡献的标志牌,只要它符合现有的标志牌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5(a) 部门可以签订协议,接受任何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设备或服务,用于某一段州立公路的养护或路边美化,包括垃圾的清理和消除。部门和赞助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将要进行的养护水平。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5(b) 局长可以授权设立感谢牌。这些感谢牌应符合现行法规条款以及部门关于标志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高速公路维护的部门,优先清理毗邻雨水渠、河流、海滩和海洋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高速公路沿线的垃圾。他们可以使用垃圾拦截器和其他有效方法来履行这项要求。

Section § 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一套程序,安全且环保地清除和处置州高速公路上的动物尸体。他们可以移动尸体,无论是否涉及物种保护或所有权规定。对于家畜或牲畜,应尽可能通知其所有者。对于野生或濒危动物,处置必须遵循特定的野生动物法律。部门应使用环保的处置方法,如堆肥或掩埋,除非这些方法不可用;并且必须避免将尸体放置在水道附近。他们必须保留所用处置地点的记录。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a) 部门应当在其维护计划内,制定清除和处置州高速公路上动物尸体的程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拥有和运输濒危或受保护物种的规定,或与牲畜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动物相关的财产权,部门仍可出于安全目的从州高速公路上清除或迁移动物尸体。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c) 部门应当以环境适宜的方式处置动物尸体,并考虑以下两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c)(1) 动物可能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作为家畜或商业财产、野生、野化、受保护或濒危,具体如下: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c)(1)(A) 在可行的情况下,家畜的所有者应当被告知动物尸体的位置或处置情况。除非归还给所有者,许可证标签、铭牌或其他身份标识应当由部门保留30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c)(1)(B) 带有烙印的牲畜尸体应当从道路上清除,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运输,直到联系到所有者。如果无法识别所有者,部门应当通知区域品牌检查员。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c)(1)(C) 对于野生、野化、受保护或濒危动物,处置应当根据《渔猎法典》的适用规定完成。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c)(2) 如果处置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分解、掩埋、焚烧、捐赠、炼制或堆肥不可用或不可行,部门可以使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的任何非传统或新颖技术。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d) 动物尸体不得被迁移或处置在距离水道或直接通向水道的排水道150英尺以内,或掩埋在距离地下水五英尺以内。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8(e) 部门应当维护用于集中处理动物尸体的指定处置地点的记录。

Section § 91.9

Explanation
到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相关部门需与能源委员会合作,评估阻碍在其所属路权范围内开发可再生能源和输配电项目的各种问题和政策。他们将审查多种方案,例如部门自行拥有设施,或通过租赁、授予地役权或与公用事业公司及其他实体签订共用协议来开发设施。评估将确定适合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设施的土地类型,并识别阻碍此类开发利用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同时考虑现有法律、安全、适用性以及部门为这些路权确定的其他优先事项。评估还将尽可能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的潜在容量,并与公用事业委员会等机构协调,评估其路权用于输配电设施开发的适用性,优先考虑增加输配电容量的需求。此外,评估将提出开发可再生能源和输配电设施的具体要求,包括安全和环境问题及其缓解措施,并建立一个流程,供有意租赁、获取地役权或签订共用协议的实体申请土地使用协议,以在部门所属路权内运营和建设能源设施。最终,评估将提出促进在部门所属路权上开发这些能源设施的建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a) On or before December 31, 2025, the department,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State Energy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and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shall evaluate the issues and policies impeding development of land within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as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facilities, energy storage facilities, and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 The evaluation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shall do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1) Consider the department owning the facilities, or leasing, granting easements over, or entering into joint-use agreements with public utilities or other entities for facility development within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2) Evaluate the suitability of the various types of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and energy storage facilities.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3) Identify the issues and policies impeding the use of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that could be made avail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and energy storage facilities, to the maximum extent economically feasible, including consideration of existing laws, safety, suitability, and other priorities that the department has identified for the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4) Identify, to the extent possible, the amou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and energy storage capacity on the various types of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that could feasibly be developed to achieve the goals stated in Section 454.53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Code.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5) Evaluate,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and other balancing authorities,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399.12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Code, the suitability of the various types of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eded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The evaluation of suitability shall consider and prioritize the need for increased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capacity as identified by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or other balancing authorities.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6) Identify issues and policies impeding the use of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eded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including consideration of existing laws, safety, suitability, and other priorities that the department has identified for the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7) Includ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energy storage facilities, and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within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including any safety or environmental issues and the steps that projects will be required to take to mitigate these issues.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8) Establish a process for entities interested in leasing or obtaining an easement or joint-use agreement for land within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to operate and build a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facility, an energy storage facility, or an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or distribution facility to apply to the department for land use agreements under terms that reasonably encompass the useful life of the project.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9(b)(9)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facilities, energy storage facilities, and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on department-owned rights-of-way.

Section § 91.41

Explanation

2021年清洁加州地方补助计划旨在帮助地方和区域机构、交通机构以及部落政府清理和美化街道、公园和交通中心等公共空间。目标是减少垃圾、美化区域、增进公共健康,并惠及服务不足的社区。至少一半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服务不足地区的项目。该部门将迅速组织项目并制定指南,无需遵循冗长的程序,其中也包括征求社区对这些指南的意见。地方团体的配套资金不能超过50%,对于弱势地区,州政府可能会要求更少甚至不要求配套资金。

每项补助金的上限为500万美元,重点资助垃圾清理和景观美化等项目。这些项目不能导致无家可归者流离失所。补助金可以预付给提出申请并证明有需求、财务状况良好且能提供担保的公共机构。公众参与和社区优先事项在项目选择中发挥作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a) 2021年清洁加州地方补助计划特此设立,由本部门管理,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提供资金,用于向地方和区域公共机构、交通机构和部落政府分配补助金,以美化和清理地方街道和道路、部落土地、公园、小径、交通中心以及其他公共空间。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a)款设立的计划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b)(1) 减少公共通行权范围内、部落土地、公园、小径、交通中心以及其他公共空间内的废物和碎屑数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b)(2) 加强、修复、恢复或安装措施,以美化和改善公共空间。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b)(3) 通过改善用于步行和休闲的公共空间,增进公共健康、文化联系和社区场所营造。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b)(4) 促进服务不足社区的公平性。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c) 本部门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项目征集,以加快根据本节授予补助金。本部门应在项目征集后三个月内公布补助金授予情况。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1) 在本节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本部门应制定指南,包括项目选择标准和计划评估指标,以实施该计划。该指南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第11340条起))。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2) 在根据第(1)款制定指南时,本部门应通过至少两次公开研讨会征求当地社区的意见。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 该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A) 一种将不少于50%的计划资金分配给有益于服务不足社区的项目的流程。本部门应为服务不足社区制定定义,该定义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3条(d)款第(2)项定义的低收入社区。根据此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明确证明对服务不足社区有益,或直接位于服务不足社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B) 地方配套资金要求,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50%。本部门可根据劣势的严重程度为申请人设定较低比例或零配套资金要求。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 项目选择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i) 申请人证明的需要,以实现(b)款所述的计划目标。
(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ii) 项目增强和美化一个或多个公共空间的潜力。
(i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iii) 绿化提供遮荫、减少城市热岛效应以及使用本地耐旱植物的潜力。
(iv)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iv) 减少垃圾和碎屑的潜力,从而改善对一个或多个公共空间的使用。
(v)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v) 确定最终形成项目提案并反映社区优先事项的当地公众参与过程。
(v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C)(vi) 对服务不足社区的益处。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D) 根据该计划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D)(i) 社区垃圾清除项目、活动和教育计划。
(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D)(ii) 绿化和景观美化项目。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E) 每项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补助金最高限额为五百万美元($5,000,000)。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F) 禁止资助导致无家可归者流离失所的项目。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d)(3)(G) 一种资金分配方式,考虑到每个项目旨在惠及的人口相对于所有根据该计划获得补助金的项目将惠及的总人口,以及服务不足社区的需求。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e) 本部门可授权并制定与预付款相关的指南,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补助金资助的项目。补助金申请人有资格从本部门获得预付款,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补助金资助的项目,但仅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1(e)(1) 补助金申请人是公共机构。

Section § 9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2021年加州清洁州美化计划,该计划为清理和美化加州州高速公路及公共空间的项目提供资金。其目标是减少废物和碎屑,改善公共空间,促进健康和文化联系,并支持服务不足的社区。

法律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制定项目选择标准和衡量成功与否的指标。项目将根据需求、美化潜力、绿化效益、社区参与以及对服务不足地区的益处来选择。资金不得用于驱逐无家可归者。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a) 2021年加州清洁州美化计划特此设立,由该部门管理,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为美化和清理州高速公路提供资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 (a) 款设立的计划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b)(1) 减少公共通行权、部落土地、小径、公园、交通枢纽和其他公共空间内的废物和碎屑数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b)(2) 加强、修复、恢复或安装措施,以美化和改善公共空间。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b)(3) 通过改善用于步行和休闲的公共空间,增进公共健康、文化联系和社区场所营造。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b)(4) 促进服务不足社区的公平。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1) 本节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该部门应制定项目选择标准和计划评估指标,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 项目选择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A) 申请人证明的、为解决第 (b) 款所述计划目标的需求。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B) 项目增强和美化一个或多个公共空间的潜力。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C) 绿化提供遮荫、减少城市热岛效应以及使用本地低耗水植物的潜力。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D) 减少垃圾和碎屑的潜力,从而改善对一个或多个公共空间的使用。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E) 确定最终形成项目提案并反映社区优先事项的当地公众参与过程。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F) 对服务不足社区的益处。该部门应为服务不足社区制定定义,该定义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9713条第 (d) 款第 (2) 项定义的低收入社区。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G) 根据该计划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G)(i) 绿化和景观美化项目。
(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G)(ii) 门户社区识别项目。
(i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c)(2)(G)(iii) 增强的基础设施安全措施。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2(d) 符合适用的部门政策和指导方针,计划资金不得用于驱逐无家可归者。

Section § 9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部如何使用工作订单合同来执行2021年“清洁加州州美化计划”下的项目。这包括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准备一套文件(其中包含单位价格和规范),并要求提交竞争性密封投标。

合同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并可选择两次额外的一年延期,同时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险。来自特定地方和州计划的资金不应被视为受其他特定法律条款约束的交通资金。

该法律还授予部门权力,可以快速采购垃圾清理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优先于通常的州采购程序,并要求他们在指定的财政年度向立法机关报告计划成果,包括车辆采购和收集的垃圾量。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 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通过2021年“清洁加州州美化计划”使用工作订单合同来建设项目: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1) 部门应当建立对工作订单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并应当为每份工作订单合同准备一套文件。这些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1)(A) 一份附有预先确定单位价格的施工任务单位手册。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1)(B) 工作订单合同规范。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1)(C) 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部门需求的信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2) 根据依照第 (1) 款准备的文件,部门应当准备一份招标请求,邀请已通过资格预审的工作订单承包商以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交竞争性密封投标。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3) 工作订单合同的初始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可选择将工作订单合同延长或续签两次12个月的期限。所有延长或续签的价格应按照招标请求中的规定确定。延长或续签应由部门和工作订单承包商双方共同同意。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4) 任何根据本款被选中建设项目的工程订单承包商,应当拥有或获得足够的担保以覆盖施工服务的合同金额,并拥有部门可能要求的风险和责任保险。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a)(5)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扩大、改变或限制法律另行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b) 根据2021年“清洁加州地方拨款计划”、2021年“清洁加州州美化计划”收到的项目资金,以及部门作为这些计划下项目工作的报销而收到的任何资金,不应被视为受第182条和第183条约束的交通资金。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c) 立法机关认为,促进车辆及相关设备、货物和系统的快速高效采购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10295.2条和《政府法》第13332.09条的规定,部门特此被授予必要的权力,以执行车辆、设备或其他产品的采购,以实施部门2021-22财年补充车队采购计划,用于采购269辆中型和重型车辆及设备以支持垃圾清除工作。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1.43(d) 作为2022-23和2023-24年度预算的一部分,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2021年“清洁加州地方拨款计划”和2021年“清洁加州州美化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c) 款购买的车辆和设备、收集的垃圾立方码数、项目的地点和类型,以及任何其他重要的项目或计划成果。

Section § 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负责公路的部门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或有用的措施,来修建、改进、维护或使用其管辖下的公路。

Section § 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在2021年7月1日前更新指南,以规范在公路上保护工人的安全措施的使用,例如路障和旗手辅助设备。如果更新后的指南允许但不强制使用某些安全设备,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可以申请使用这些设备的补偿。交通部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且这项要求将在2028年1月1日后失效。之后,交通部将在咨询相关团体后,制定在州公路上使用这些安全措施的标准。此外,承包商在使用获得补偿的安全设备时,必须遵守相关指南。可以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支持这些措施,并且可以免除某些政府程序要求。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a) 部门应不迟于2021年7月1日更新指南,以明确积极防护措施的适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旗手辅助设备、缓冲车道、碰撞缓冲车辆和临时路障,旨在将工人或作业区与交通隔离。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b) 如果部门的更新指南允许但不要求使用安全设备,当承包商在部门的公共工程项目中提出请求时,部门应为该可选安全设备提供补偿。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c)(1) 部门应不迟于2024年1月1日,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关于根据本节使用的积极防护措施的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c)(2) 根据本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依照《政府法典》第10231.5条,自2028年1月1日起失效。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d) 在根据 (c) 款要求提交报告给立法机关后,部门应制定与根据 (a) 款制定的更新指南一致的标准和规范,以要求在州公路系统上的所有涵盖活动中适当使用积极防护措施。在制定这些标准和规范时,部门应征求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劳工团体、承包商、公用事业公司、地方机构和社区组织。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e) 部门可根据需要或酌情制定法规以实现本节的目的。《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根据本节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f)(1) 根据 (b) 款请求并获得可选安全设备补偿的承包商,应按照部门的指南使用该可选安全设备。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f)(2)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经与部门协商,可根据需要或酌情制定法规以管理和执行第 (1) 项。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g)(1) “涵盖活动”指在州公路路权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施工和维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工程和维修活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1(g)(2) “积极防护”指置于工人与机动车交通之间的路障或其他设备,能够阻挡或引导车辆并符合适用的防撞标准,如《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第1A.13节所载。

Section § 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公路的部门,在可行的情况下,补种因公路拓宽项目而被移除或毁坏的树木。它还规定,用于公路拓宽的资金也可以用于种植新树。

Section § 9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高速公路景观美化以节约用水的规则。政府必须停止使用耗水植物,并尽可能改用抗旱植物。他们还被要求在可行时停止使用进口水进行景观美化。

高速公路灌溉应使用再生水,前提是再生水符合特定的质量和可用性条件,并且对高速公路项目有利。地方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土地上安装水管,只要不干扰交通,并且必须确保任何服务中断不会给州政府带来问题。使用高速公路空间铺设再生水管线有具体要求,包括确保水管埋设在地下。

部门应使用支持传粉媒介的加州本地植物,并与地方机构合作有效管理水资源。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a) 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a)(1) 停止进一步进行耗水型高速公路景观美化,并在可行时使用抗旱景观植物,同时考虑水土保持和防火需求等因素。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a)(2) 尽快消除景观美化对进口水的依赖。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b) 部门应要求将再生水用于高速公路景观灌溉,当其发现并确定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b)(1) 再生水质量合格,且有足够数量可供拟议用途使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b)(2) 再生水的拟议用途已获得具有管辖权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批准。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b)(3) 再生水的拟议用途对州高速公路项目有直接益处。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b)(4) 再生水由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提供,该机构或公司能够签订供水合同,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b)(5) 供水设施的安装不会不合理地增加高速公路上车辆的任何危险,或造成高速公路维护和修理的不合理问题。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 部门应与地方公共机构和公共水务公司合作,允许地方公共机构和公共水务公司在高速公路路权范围内铺设再生水输送管线,供地方公共机构和公共水务公司向其他用户输送再生水,条件是这样做将促进再生水的有益利用,且该输送不会不合理地干扰高速公路的使用或不合理地增加高速公路上车辆的任何危险,但须遵守分节 (b) 的第 (1) 至 (5) 款(含)以及以下附加要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1) 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应使部门免受因再生水对其他用户服务中断而造成的任何责任,并将在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中为部门辩护,支付因该中断而判给的任何损害赔偿。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2) 部门可与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合作,为增建或修改其设施而暂时中断服务,且不承担第 (1) 款中规定的责任。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3) 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应取得并向部门提供一份由输送系统所有其他再生水用户签署的协议,该协议应使部门免受任何服务中断的责任。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4) 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已向部门提供其他再生水用户名单,以及在服务中断情况下可用的任何备用系统或其他水源信息。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5) 地方公共机构负责为路权范围内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再生水输送管线的初始成本或任何搬迁成本,并放弃根据第 702 和 704 条要求部门支付搬迁成本的权利。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6) 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维护水输送系统,但须允许部门与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之间协商确定的合理维护通道。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7) 部门对由其签订合同的再生水供应拥有优先权。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8) 地方公共机构或公共水务公司应安装一套自动控制系统,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水输送系统。部门应有权出于协议目的访问输送系统的所有部分。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9) 所有输送管线均应埋设于地下,并尽可能靠近高速公路路权边界,或位于部门授权的其他位置。
(10)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c)(10) 再生水输送设施的规划和规范在施工前已获得部门批准。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d) 在适当且符合《政府法典》第 14717 条 (d) 款所定义的综合病虫害管理策略的情况下,部门实施或批准的种植项目应将加州本地野花以及本地和气候适宜的植被作为种植设计的组成部分和永久部分,优先考虑有助于重建传粉媒介种群的野花以及本地和气候适宜的植被种类。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2.3(e) 在本节中:

Section § 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高速公路毗邻一条在高速公路规划时尚未修建的市街或县道,那么州政府可以帮助支付该街道或道路直接毗邻高速公路部分的建设费用。

Section § 92.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必须在城市内高速公路上的长隧道和地下通道中安装电线或设备,以确保车辆中的收音机仍能接收广播。这被视为一项公路改进,因为它有助于执法人员在执勤时接收重要的无线电呼叫,并使所有人的高速公路体验更加愉快。

部门应当在大都市区内州高速公路上的所有隧道和地下通道中,凡隧道或地下通道长度足以阻碍无线电接收的,安装电线或其他设备,以维持车辆在通过这些隧道和地下通道时无线电广播的接收。
立法机关声明,在州高速公路隧道和地下通道中安装此类设备,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含义,构成对公路的改进,因为它将协助执法人员履行巡逻职责,使他们能够接收重要的无线电呼叫,并且还将增加公众在使用州高速公路时的乐趣。

Section § 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必须在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安装并维护防护网。这些防护网旨在阻止人们将物品掉落或抛掷到下方的车辆上。城市地区的高速公路立交桥将优先进行这些安装。

在由部门确定为适当的地点,应在允许行人通行的州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安装并维护防护网,以防止物体掉落或被抛掷到下方通行的车辆上。应优先考虑城市地区的高速公路立交桥。

Section § 9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交通部门在州高速公路因施工或其他原因被阻断时,设置绕行路线以帮助交通顺畅。如果交通部门使用当地的公共公路作为绕行路线,他们事后必须将其恢复到原有状况,除非控制该公路的当地机构另有要求并承担所做出的任何改善费用。此外,如果当地机构在公路作为绕行路线使用期间因绕行而产生了任何合理的额外维护费用,交通部门必须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及其拥有的实体签订合同,以履行其职责。这些合同可以包括预留地外的交通影响缓解项目。对于此类项目,部落或实体必须全额偿付费用和成本,并且项目资金应在开发开始前存入托管账户。

这些交通项目必须遵守所有州和联邦环境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此外,这些项目不得干扰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其他项目的完成,并且必须与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a) 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任何合同,包括与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及其拥有的实体订立合同。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b) 为实施与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或其拥有的实体签订的预留地外交通影响缓解合同,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b)(1) 合同应规定全额偿付部门在履行其合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项目资金应在项目开发前存入托管账户。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b)(2) 拟议的交通项目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环境影响及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b)(3) 部门根据合同进行的交通项目工作不得危及或不利影响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其他交通项目的完成。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b)(4) 该交通项目包含在受影响的区域交通计划中或与该计划相符。

Section § 9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负责加州公路合同的部门制定一项计划,以适用类似于特定联邦法规中的规定。当原始联邦法规不适用于仅由州政府资助的合同时,此举是必要的。

在《联邦法规典》第49篇第23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1) 经1981年4月27日修订的现有规定不适用于由该部门授予的、仅由州政府资助的公路合同时,该部门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实施适用于这些合同的可比规定。

Section § 94.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明知故犯地欺诈以获取少数族裔企业认证是违法的。这包括作出虚假陈述或干扰调查。违规者将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屡犯者可能会被禁止参与州合同。少数族裔被定义为来自特定族群的个人,或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少数族裔企业是指主要由少数族裔或女性拥有和经营的小型企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a) 任何人不得: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a)(1) 明知且意图欺诈,为本条之目的,欺诈性地获取、保留、试图获取或保留,或协助他人欺诈性地获取、保留、试图获取或保留少数族裔企业认证。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a)(2) 故意且明知地作出虚假陈述,意图欺诈,无论是通过宣誓书、报告或其他陈述,向州官员或雇员,旨在影响任何实体作为少数族裔企业的认证或拒绝认证。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a)(3) 故意且明知地阻碍、妨碍或试图阻碍或妨碍任何正在调查已申请少数族裔企业认证的商业实体资格的州官员或雇员。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a)(4) 明知且故意,意图欺诈,欺诈性地获取、试图获取,或协助他人欺诈性地获取或试图获取根据本条该人不应享有的公共资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b) 任何被部门认定违反了(a)款任何规定的人,将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c) 如果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被部门认定违反了(a)款,且该违规行为发生在部门认定的另一次(a)款违规行为的三年内,部门应禁止该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参与州项目或州合同,且不得再向州实体投标,不得作为州实体承包商的分包商,也不得作为州实体的供应商。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 就本节而言,“少数族裔”指可被认定为属于以下群体之一的个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1) 非裔美国人,包括但不限于源自非洲任何黑人种族群体的人。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2) 拉美裔美国人,包括但不限于墨西哥、波多黎各、古巴、中美洲或南美洲,或其他西班牙文化或血统的人,无论其种族。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3) 美洲原住民,包括但不限于美洲印第安人、因纽特人、阿留申人或夏威夷原住民。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4) 亚太裔美国人,包括但不限于源自日本、中国、台湾、韩国、越南、老挝、柬埔寨、菲律宾、萨摩亚、关岛、美国太平洋托管领土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的人。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5) 亚裔印度人,包括但不限于源自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人。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d)(6) 经部门逐案认定,根据适用的联邦法规,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e) 就本节而言,“少数族裔企业”指《美国法典》第15篇第632节所定义的小型企业,且还符合以下要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e)(1) 由一名或多名女性或少数族裔个人拥有至少51%的股权;或,对于任何公开上市的企业,其至少51%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女性或少数族裔个人拥有。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4.4(e)(2) 其管理和日常业务运营由拥有该企业的一名或多名女性或少数族裔个人控制。

Section § 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段州高速公路因修建了新的高速公路而被取代,不再是主要路线,但该路段曾用于冬季娱乐活动,并且当地县政府同意,那么负责公路的部门可以继续对这段旧高速公路进行除雪。

Section § 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67年11月8日开始,相关部门负责清除前美国40号公路某一段的积雪。这段特定路段从唐纳纪念公园附近与州际80号公路的交汇处开始,向西延伸约四英里,直至唐纳湖方向。

自1967年11月8日起,该部门应清除前美国40号公路的该部分路段的积雪,该路段已被州际80号公路的改道和建设所取代,起始于其与唐纳纪念公园附近州际80号公路的交汇处,向西约四英里至唐纳湖附近。

Section § 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在1992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针对州公路的除冰政策,以在不损害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公路安全。该计划应探索不同的除冰技术,并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纳入预算。

该政策应审查现有关于盐替代品的研究,考虑一项正在进行的全国性研究中关于使用盐与替代品成本的发现,并提议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公路上(特别是在太浩湖盆地)减少盐的使用。

将过渡到环境安全除冰方法的成本分析也必须是该计划的一部分。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a) 部门应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实施一项针对州公路的除冰政策。该政策应以一项除冰州公路的计划和方法形式呈现,采用所有适当的除冰技术,同时保持公路安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b) 该计划应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该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要素应纳入部门1992-93财政年度的预算提案以及后续财政年度的预算提案中。部门应审查所有可能的资金来源。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c) 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c)(1) 审查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州就除冰盐替代品和除冰技术使用情况所进行的研究。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c)(2) 在可行时,纳入国家研究理事会交通研究委员会正在进行的研究的适用技术发现,该研究将分析使用盐作为除冰剂与使用市售替代除冰材料或技术相比,对公共和私营部门造成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对植被、公路结构和机动车辆的损害。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c)(3) 一项计划,旨在减少或消除在指定路线上使用盐作为主要除冰剂,包括但不限于太浩湖盆地的州公路28、50、80和89号路线,并在已发生严重环境损害的区域,根据增加本节的法案第1节(f)款所表达的立法意图,替代使用环境安全的除冰技术。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5.6(c)(4) 分析每个州交通区在初始资本成本(包括修复道路盐造成的环境损害)和转换为环境安全除冰政策的年度成本方面的直接费用。

Section § 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迅速清理或更换高速公路上的任何交通标志,如果涂鸦使其难以辨认并可能对驾驶员造成危险。州政府一旦得知问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无论是通过清除涂鸦并进行防涂鸦处理,还是更换标志,取决于哪种选择更便宜、更容易。

Section § 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高速公路的某些路段被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在该区域内,交通罚款将翻倍以提高安全性。如果一个高速公路路段属于州高速公路系统,并且事故率(包括正面碰撞事故)高于全州同类道路的平均水平,就可以被标记为这样的区域。交通局必须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对这些条件进行认证。此外,地方当局和理事会需要支持这一指定,并且必须有积极的努力来改善道路安全和驾驶行为,同时还要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以警告驾驶员罚款增加。

一旦指定,该区域状态至少持续两年,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条件。如果某个路段不再符合标准,其指定将被撤销,并且标志将被移除。罚款增加仅在有标志的情况下适用,并且不会增加州或地方当局的责任。重要的是,双倍罚款仅适用于基本罚款金额,不包括额外的罚款或评估。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 州高速公路路段应由部门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1)  该高速公路路段根据 (b) 款符合指定条件。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2) 交通局局长经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协商,证明 (b) 款中确定的路段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2)(A) 该高速公路路段是常规公路或快速路,并且是州高速公路系统的一部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2)(B) 在有数据可用的最近三年期间,所考虑路段的每英里每年总碰撞事故率至少是全州同类道路平均水平的1.5倍。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2)(C) 在有数据可用的最近三年期间,所考虑路段的每英里每年正面碰撞事故率至少是全州同类道路平均水平的1.5倍。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3) 加州公路巡警局或具有交通执法管辖权的当地机构,视情况而定,已同意该指定。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4) 该路段所在地的每个市的理事会,或就非建制区而言的县,已通过决议表示支持该指定。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5) 一项旨在改变驾驶行为的积极公众意识宣传工作正在进行中,由对该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或其他州或地方实体实施。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a)(6) 其他交通安全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执法和其他道路安全措施,已到位或正在与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的指定同时实施。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b) 以下路段根据 (a) 款符合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的条件:
索拉诺县州高速公路80号线交界处与圣华金县州高速公路5号线交界处之间的州高速公路12号线。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c) 部门根据 (a) 款将路段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向对该高速公路路段所在区域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书面通知。该指定自提交法院之日起至少两年内有效。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d) 两年期满后,且此后至少每两年,部门应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评估该高速公路路段是否继续符合 (a) 款规定的条件。如果该路段符合这些条件,部门应续期该指定,在此情况下,应向法院发送更新通知。如果部门经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确定本节下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的路段不再符合任何这些条件,部门应撤销该指定,且该路段应不再是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e) 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须遵守部门通过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规定了警示标志的统一标准,以告知驾驶员,根据《车辆法典》第42010节,在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适用加重处罚。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f)(1) 部门或对这些高速公路和道路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应设置并维护警示标志,通过标明“特殊安全区开始”和“特殊安全区结束”来识别这些路段。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f)(2) 根据《车辆法典》第42010节的违规行为适用加重处罚,仅当根据本款设置了适当的标志时。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f)(3) 如果根据 (d) 款撤销了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的指定,部门应负责移除根据本款设置的所有标志。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g) 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不增加州或对该高速公路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3.6部(自第810节起)或任何其他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g)(1) 仅基本罚款应根据本节加重。

Section § 9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金门大桥可以根据另一条款(即第97.1条)中的标准,被正式指定为安全意识区。

Section § 97.1

Explanation

如果一条公路符合特定标准,就可以被标记为“安全意识区”:它必须根据另一节规定符合条件;地方当局必须通过一项涵盖教育、执法和安全设计的计划来支持它;对于州公路,该计划还必须得到州交通官员和公路巡警的批准。一旦指定,该状态立即生效,最长有效期为三年,并可以续期。公路部门将设置标志告知驾驶员,但此指定不会增加法律责任,也不会改变这些公路项目获得资金的优先顺序。“公路”一词的定义参照《车辆法典》。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a) 公路路段应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被指定为安全意识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a)(1) 该公路路段根据第97.01节有资格被指定。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a)(2) 对该符合条件的路段所在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各地方管理机构已通过一项决议,表明其支持该指定,并已通过一项安全意识区计划,该计划涉及旨在支持该指定的教育、执法和工程措施。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a)(3) 如果该公路路段是州公路,则该安全意识区计划已获得交通局局长和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的批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b) 安全意识区指定应在满足 (a) 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年。该指定可以续期,续期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州公路路段的指定续期,应要求交通局局长和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批准一份更新后的安全意识区计划。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c) 该部门应制定一个标志,以告知驾驶员安全意识区的存在,并应根据本节规定,在指定有效期内设置并维护这些标志。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d) 安全意识区的存在不增加州或对该公路路段拥有管辖权的地方当局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3.6分部(自第810节起)或任何其他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e) 被指定为安全意识区的公路路段上的项目,不应为州政府资助目的而提高其优先级别。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97.1(f) 就本节而言,“公路”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360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利用现有资源,密切关注州高速公路系统中的所有断裂处。他们需要识别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出现的任何安全和维护问题。

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规划、征用土地并建设,或将州高速公路的任何部分改造为高速公路。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与市议会或监事会达成协议,关闭与高速公路交汇点附近的街道或公路。他们还可以管理这些道路如何与高速公路连接。任何关闭或连接都必须经过协议同意,或者在施工期间临时需要。 未经委员会同意,任何新道路都不能连接到高速公路,委员会的同意是基于他们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考量。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高速公路的某一部分被正式宣布为高速公路时,它将依法被视为高速公路。但是,这不会改变私人财产毗邻高速公路的通行权。如果这些财产权受到影响或需要被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尊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财产权。此外,州高速公路不能在未经附近土地所有者同意或未依法取得其通行权的情况下转换为高速公路。

委员会通过决议宣布任何州高速公路路段为高速公路后,该决议中描述的公路应具有高速公路的地位,适用于第100.2条的所有目的。
此类声明不应影响私人财产的通行权,且为该高速公路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9款的含义被征用或损害的任何此类权利,应依法取得。
任何州高速公路不得转换为高速公路,除非获得毗邻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通过购买或征用其通行权。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条州级公路需要渡轮服务才能完全通行,并且目前没有这样的服务,那么交通部门可以自行运营渡轮,也可以让县或市来运营。如果一条公共所有的渡轮成为州级公路的一部分,那么州政府将拥有该渡轮。交通部门会制定运营规则,并可能在深夜时段(晚上 (11) 点到凌晨 (5) 点)对每辆车收取最高 (1) 美元的费用,但如果该渡轮之前由县政府全天免费运营,则不得收费。在这些渡轮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交通部门为安全设定的尺寸、重量和速度限制。超过这些限制(如张贴的标志所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违反规定,交通部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与邻近州或其机构签订协议,用于建设和维护跨州水域的桥梁以及州界附近的公路。这些协议可以规定施工和维护的具体方式。交通部可以使用现有的公路资金支付这些协议下的工作费用。

部门可以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与任何毗邻州或该州的任何适当机构签订协议,就州际水域上桥梁的建造、重建、运营和维护,由协议任何一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并可就本州或该毗邻州境内公路的建造、重建、运营和维护签订类似协议,条件是此类公路位于或靠近各州的共同边界。根据此类协议所做工作的付款可从部门可用于公路目的的任何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为州公路系统上的桥梁投保,以抵御风险,最高可达其全部价值。如果桥梁受损,保险金将用于修复。即使建造桥梁所借的资金已还清,桥梁仍可投保。保险费用由州的公路资金支付。

一旦桥梁(旧金山湾上的桥梁除外)的债务全部偿清,该桥梁将成为免费桥梁。州政府将使用州公路维护资金支付其维护费用。

部门为了保护加利福尼亚州,可以为根据《加利福尼亚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的规定获得或建造的州公路系统上的任何桥梁投保,抵御所有风险,金额可达其全部可保价值。如果发生损坏或毁坏,该保险的收益应应用于该桥梁的修复。任何此类桥梁都可以投保,无论其购置或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是否已偿清,且该保险费用应从部门可用于公路目的的任何资金中支付。
任何此类桥梁,旧金山湾上的桥梁除外,在其购置或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偿清后,应作为免费桥梁进行维护和运营,且其费用应从可用于州公路维护的资金中列支。

Section § 100.9

Explanation

如果一条州立公路改道绕过一个城市或商业区,州政府必须设置标志,引导想去这些区域的司机。一旦旧路移交给当地城市或县,州政府会保留现有标志(路线编号除外),然后由当地负责维护。州政府应提醒城市或县继续维护这些标志。

当任何州立公路以绕过城市或商业区的方式重新选址时,部门应在绕行路与通往该城市或商业区的道路交汇处,以及在该交汇处前方适当距离处,设立并维护适当的指示牌,以引导希望进入该城市或商业区的交通。在将绕行后的公路移交给相关县或市后,除标示该公路的州或联邦路线编号的标志外,部门应将此前在该公路上设立的标志留在原处,此后由该县或市负责维护。在移交任何此类绕行公路时,部门应提请相关县或市注意本节关于由县或市继续维护此类标志的规定。

Section § 100.1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增加交通容量或改变公路车道的重大项目在获得批准之前,相关机构必须证明他们已考虑使用可变方向的车道。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考虑根据交通需求来创建可以改变行驶方向的车道。

Section § 100.2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用于在城市或县的非建制区域修建高速公路之前,必须首先与市议会或县监事会达成协议。然而,如果高速公路的主线路线已经确定,并且其走向没有争议,市议会或监事会可以在协议最终确定之前授权购买土地。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0.21(a) 凡根据第100.2条要求签订街道或公路封闭协议时,除通过赠与以及部门或委员会确定的困难或保护性情况外,部门不得征收任何用于穿越城市的快速公路的房地产,直到首先与市议会签订协议;或不得征收任何用于穿越县内非建制区域的快速公路的房地产,直到首先与监事会签订协议。部门应在协议签订前,就任何房地产的征收,向市议会或监事会(视情况而定)发出通知。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0.21(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购买仅限于拟建快速公路的主线走廊且快速公路的路线走向没有争议,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在协议批准前授权购买路权。

Section § 100.22

Explanation
在市议会或县监事会能够达成第100.2条中提及的协议之前,他们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此事。

Section § 1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协议可以包含升级或扩建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的计划。如果这些改动对于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并确保与现有道路的顺畅连接是必要的,负责公路的部门可以将这项工作作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一部分。

除了根据第100.2条授权的协议可能涵盖的其他事项外,关于通往或离开高速公路的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的改进、修订或扩建的规定,经部门认定为在容纳高速公路交通以及在现有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系统与高速公路之间建立适当连接所必需的,可以包含在此类协议中,并且该部门可以作为高速公路建设的一部分来执行此类工作。

Section § 100.45

Explanation
在修建高速公路时,交通部门必须就其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设计与当地县市进行沟通。

Section § 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座跨水桥梁或公路交叉口因事故或维修而无法使用,相关部门可以运营临时渡轮服务作为替代。这些渡轮可以像桥梁一样收取通行费,并且车辆通行费可以根据重量、长度或车轴数量等不同因素设定。

尽管有第100.5条的任何规定,每当本州任何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或公路交叉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加利福尼亚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的规定建造或收购的收费桥梁或其他收费公路交叉口,因事故或维修而对交通关闭,或因任何原因无法完全容纳交通时,该部门可以运营车辆或客运渡轮作为替代。在运营此类车辆或客运渡轮时,该部门可以征收通行费。为了征收此类通行费的目的,该部门可以采用任何合理的车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按重量、长度或车轴数量分类。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州立公路和历史标志相关的职责。州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州立公路附近的历史标志,并清除可能遮挡它们的植被。

此外,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命名区域或公路桥梁,并要求设置名称牌匾,部门可以为此支出费用。

对于尚未命名的主要桥梁,立法机关可以以当地县在行动中阵亡的军人命名,名称从退伍军人团体提供的名单中选择。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a) 部门应负责维修所有毗邻州立公路、为标记注册历史遗迹而设立的物体或标志,并应清除可能遮挡这些标志视线的植被。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b) 当立法机关通过并行决议,已为某些区域和州立公路桥梁指定名称,并要求在区域边界或桥梁上设置名称牌匾时,部门有权为此类牌匾支出合理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c) 任何此前未由立法机关命名的主要桥梁,可由立法机关通过并行决议,以一名在行动中阵亡且为桥梁所在县居民的军人命名。名称应从退伍军人协会(定义见《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1260条)提交给部门的名称中选取。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州立公路的州入口点以及市、镇、县的边界处设置路标,并在这些路标上放置9-1-1紧急电话号码。路标必须包含市或镇的名称、人口和海拔高度。如果县、市或镇的边界在公路上有多个交叉点,则只需在最远的两个点设置标志。交通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标志规范,并且紧急电话号码只在标志因其他原因更新时才添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a) 部门可以在所有州立公路的州入口点以及县、市和镇的边界入口点的路标上放置本州的9-1-1紧急电话号码。部门应在所有州立公路的每个建制市的市界以及由部门确定的每个非建制镇的镇界处设置并维护,或促使设置并维护统一的道路标志,该标志应标明市或镇的名称、其人口以及由部门确定的其海拔高度。如果县、市或镇的边界在州立公路上与公路相交超过两个点,部门可自行决定,仅在州立公路相交处的两个最外侧点设置标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b) 部门应制定规范,以提供具有永久性质的统一标志,载明(a)款要求的信息。紧急电话号码应仅在(a)款中的标志因其他目的而更换时才添加到路标上。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更换或替换市界路标。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河流或排水区域上修建桥梁或构筑物的计划,在施工前必须获得垦殖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项目,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一旦获得批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公路资金对这些构筑物进行更改或移动。

部门应提交所有跨越受垦殖委员会管辖的任何河流或其他排水渠或流域的桥梁或其他结构的计划和规范,以依照《垦殖委员会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该委员会批准,不得建造任何此类桥梁或结构。凡是已根据垦殖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和规范建造的桥梁或其他结构,未经部门同意,该委员会不得要求使用为公路目的拨款的资金对其进行任何更改、更换或重新安置。

Section § 1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三个条件,部门必须更换城市的边界路标:城市正式提出请求;联邦人口普查显示人口有显著变化;并且该市在过去五年内未曾请求更换路标。

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部门应更换或促使更换任何市界路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4(a) 如果市的立法机构请求更换。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4(b) 如果该请求是基于由特别或一般联邦人口普查证明的人口发生重大变化。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4(c) 如果该市在五年内未提出过先前的请求。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绘制地图,清楚描述某些州属土地,这些土地可用于支持州高速公路项目。这些土地可能包括沼泽地、水下土地或加州的其他主权土地,例如河流或湖泊,它们对于高速公路或其建设和维护所需的材料至关重要。一旦获得州土地委员会批准,这些土地将保留供部门使用,任何其他用途都将次于此目的。这不包括州学校土地。如果需要,可以通过正式证明解除保留。部门还会评估这些土地或所用材料的价值,并将这笔金额存入州公园和娱乐基金,计入高速公路建设成本的一部分。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州高速公路上设置标志,显示在商业区或住宅区以外,从车辆乱扔垃圾或抛掷易燃物品的最高罚款。县公路专员也必须在他们负责的道路上设置这些标志。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乡村地区的高速公路上设置信息标志,指示哪里可以找到燃油、餐饮和住宿等服务。这些标志不能设置在人口超过5,000的城市,但在某些情况下,林肯市和特拉基市周边地区除外,直到2021年。申请设置标志的商家将获得平等机会。这些标志不能取代现有的公路标志或商业标志。商家必须支付费用才能设置这些标志,这笔费用有助于资助公路休息区。对于符合特定空间和通行要求的商家,还可以使用“房车友好”符号。将制定新规定,用于指示公园和博物馆等景点的标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a) 部门应制定规章制度,允许在乡村地区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设置信息标志,以识别提供燃油、餐饮、住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露营服务、经批准的24小时药房服务或经批准的景点的特定路边商家,并规定这些标志的标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b) 部门应向所有商业申请者提供平等机会。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1) (A)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部门不得批准在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为人口5,000或以上的城市区域内设置标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1)(B) 对于在2003年1月1日之前设置的信息标志,部门不得仅因城市区域人口增长导致人口达到5,000或以上但少于10,000而将其移除。
(2)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2)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2)(A)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部门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在林肯市境内的65号州高速公路沿线或通往林肯市的出口处,以及特拉基市境内的80号州际公路沿线或通往特拉基市的出口处设置信息标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2)(A)(B) 本款中关于特拉基市境内或通往特拉基市出口处80号州际公路沿线信息标志的授权,仅适用于完全被太浩国家森林土地环绕、人口密度每英亩少于一人的建制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c)(2)(A)(C)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参议院和众议院交通委员会报告本款的实施情况。报告应描述实施情况以及该实施的任何益处或担忧,并应包括关于本计划期限是否应延长以及本节项下信息标志的授权是否应扩大到人口5,000或以上的城市区域的建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d) 本节授权的信息标志可以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作为部门其他公路标志的补充或替代,但不能替代现场或非现场公路导向商业标志和指示标志。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e) 部门应设立并收取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费用金额不得低于其设置和维护信息标志估计成本的25%以上。部门应每年审查该费用金额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从征收该费用所得的资金,在扣除部门设置和维护信息标志的成本后,经立法机关拨款,可用于公路安全休息用途。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f) 部门应在本节项下设置的信息标志上,为符合部门关于休闲车辆停车位和路面、垂直净空、转弯半径以及设施入口和出口充足性标准的特定路边商家,纳入使用“房车友好”符号。根据本节其他方面符合标志资格的特定路边商家,可以申请并获得该标志的“房车友好”符号。部门应制定与本节以及联邦公路管理局关于在特定服务标志中添加房车友好符号的临时批准相符的“房车友好”符号规章制度。部门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路边商家确认不允许过夜住宿,除非该路边商家被许可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62.43节所定义的特殊住宿公园。部门应根据分节(e)设立并收取额外费用以设置和维护该符号。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7(g) 部门应制定管理经批准景点标志的规章制度,这些景点应包括游乐园、植物园和动物园设施、商业区和主街社区、教育中心、高尔夫球场、历史遗址、博物馆、宗教场所、度假村、滑雪场、码头、“采摘”农场和果园、农贸市场,以及酿酒厂、葡萄种植区和葡萄园。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高速公路沿线制作并设置标志,以告知驾驶员有关公共资助的铁路服务。这些标志只能设置在与这些铁路线路相邻的高速公路沿线。此外,根据某些商业法典条款,这些标志被视为“信息标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8(a) 部门可以设计、设置和维护,或促使设计、设置和维护沿州高速公路的标志,以告知驾驶员全部或部分接受公共资助的铁路运输服务,除非该标志会导致产生《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节(b)款规定的罚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8(b) 这些标志只能设置在与公共资助的客运铁路线路平行或相邻的州高速公路的路权范围内。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8(c) 这些标志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5203节和第5221节所用术语中的信息结构或信息标志。

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以便在乡村地区的高速公路上设置指示牌,指示在出口半英里范围内有一个24小时开放的消防站。 如果林业和消防局或当地的市或县提出请求,部门可以设置和维护这些指示牌,所有费用由部门承担。

Section § 101.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交通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纪念标语牌,上面写着“请勿酒驾”,后面跟着因酒驾或毒驾机动车事故而丧生的受害者姓名。这些标语牌必须遵守特定的设置规定和联邦指导方针。

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和安装这些标语牌的流程,包括申请程序和指南,并设定了条件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地点附近设置标语牌是安全和可行的。如果事故当事人被判犯有谋杀或醉酒驾驶重罪过失杀人等严重罪行,或已死亡,或被认定为精神失常,则可以设置纪念标语牌。

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设置标语牌,其他人则需获得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方可申请。标语牌的制作和维护需要收费,它们将展示七年或直到损坏无法使用。如果有任何直系亲属成员反对设置标语牌,则不会设置。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a)(1) 部门应在州高速公路沿线设计、建造、设置和维护,或促使他人设计、建造、设置和维护以下标语牌:“请勿酒驾”,后接:“纪念(受害者姓名)”。这些标语牌应根据本节、部门采纳的设置指南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高速公路标牌限制或条件(包括位置和间距)设置在州高速公路上。标语牌可以纪念多名受害者。就本节而言,“受害者”指在机动车事故中死亡的人,但不包括 (c) 款 (2) 项所述的当事人。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a)(2) 部门应采纳本节授权的标语牌申请和设置项目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标语牌申请和资格审查程序、标语牌启用程序以及任何损坏或被盗标语牌的更换或修复程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b) 如果在机动车事故发生地点设置标语牌是安全且可行的,并且符合 (c) 款和 (d) 款的条件,部门应在机动车事故发生地点附近设置 (a) 款所述的标语牌。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1) 该事故的当事人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1)(A) 根据第 187 条犯有二级谋杀罪,且该违法行为是违反《车辆法》第 23152 条或第 23153 条驾驶车辆的直接结果。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1)(B) 根据《刑法》第 191.5 条 (a) 款犯有醉酒驾驶重罪过失杀人罪。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1)(C) 根据《刑法》第 191.5 条 (b) 款犯有驾车过失杀人罪。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c)(2) 该事故的当事人违反《车辆法》第 23152 条或第 23153 条驾驶涉事车辆,但已在事故中死亡,或因根据《刑法》第 1367 条被认定为精神失常而未被起诉。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d)(1) 根据 (b) 款所述的、发生在 199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事故中已故受害者的直系亲属的请求,部门应根据本节设置标语牌。非直系亲属的人员,如果同时提交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也可以根据本节提交设置标语牌的请求。部门应向请求方收取费用,以弥补部门在设计、建造、设置和维护该标语牌方面的成本,以及部门管理本节的成本。标语牌应自首次设置之日起张贴七年,或直至部门认定标语牌状况已恶化至无法使用之日,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d)(2) “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继子女、兄弟、继兄弟、姐妹、继姐妹、母亲、继母、父亲或继父。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0(d)(3) 如果有任何直系亲属成员反对设置纪念标语牌,则不得根据本节设置标语牌。

Section § 101.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在10号州际公路沿线设立标志和标记,以表彰洛杉矶的拜占庭-拉丁区。一旦收到足够的非州政府捐款来支付费用,这些标志就会被安装。地方的努力也可以支持这项倡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1(a) 交通部应通过竖立高速公路标志和适当的标记,认可洛杉矶市拜占庭-拉丁区的历史重要性。为实施本款规定,该部门应确定符合州高速公路系统标志要求的、显示此特殊名称的标志和其他适当标记的成本,并且,在收到足以支付成本的非州来源捐款后,应在10号州际公路的适当位置竖立这些标志和其他适当标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1(b) 地方指定工作和其他类似行动可补充本项目。

Section § 10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在州高速公路上设置标志,指引驾驶者前往具有独特文化和历史意义的社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该社区应广为人知,位于高速公路三英里范围内,并且首先要安装当地的指路标志。此外,地方政府必须使用非州政府资金支付这些标志的费用,并需通过一项决议来启动此项行动。

该部门可以设置和维护,或促使设置和维护在州高速公路上指引驾驶者前往位于市、县或市县地理边界内的社区的标志,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a) 社区名称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和重要的历史意义。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b) 社区名称源于某种文化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影响。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c) 公众和媒体普遍认可该社区名称。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d) 该社区位于市、县或市县之内。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e) 标志符合州高速公路系统的标志设置要求。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f) 社区的地理边界位于州高速公路出口三英里以内。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g) 在州高速公路上安装标志之前,已在适当的街道或道路上安装了引导标志。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h) 市、县或市县提供非州政府来源的资金,支付交通部设置和维护,或促使设置和维护州高速公路上的适当标志的所有费用。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i) 社区所在市、县或市县的管理机构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应做到以下几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i)(A) 指定用于指路标志的社区名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i)(B) 界定社区的地理边界。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2(i)(C) 请求该部门在州高速公路上张贴标志。

Section § 1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加州公路上设置指示牌,指引人们前往加州的退伍军人之家。这些指示牌只有在获得非州政府资金足以支付其费用时才会设置。指示牌的设置必须遵循《加利福尼亚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中关于联邦或州医院指示牌的相同规定。
部门应在州公路系统内的适当公路位置,为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5部第1章(自第1010条起)或第2章(自第1100条起)授权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各退伍军人之家竖立通用指示牌,前提是收到足以支付费用的非州来源资金。
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根据《车辆法典》第21400条通过)中规定的联邦或州医院标志标准。

Section § 10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道路沿线电子标志(即“可变信息标志”)上可以显示的信息类型。部门必须更新其政策,允许这些标志显示安全信息、交通相关信息,以及州务卿发出的关于即将到来的选举的选民登记和投票提醒。然而,这些与投票相关的信息只能在投票日前夕和投票日当天显示。法律还规定,任何这些关于投票的特定信息都需要联邦批准,以确保它们不会导致本州联邦公路资金的减少。紧急信息,如安珀警报或恶劣天气警告,优先于这些选民提醒信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a) 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且须经(d)款规定的联邦批准,本部门应更新其内部政策,以允许在可变信息标志上显示以下类型的信息: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a)(1) 安全信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a)(2) 交通相关信息。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a)(3) 应州务卿要求,在特定全州大选、全州初选或根据《选举法》举行的全州特别选举的投票注册截止日期前不超过两天以及投票注册截止日期当天,提醒注册投票的信息。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a)(4) 应州务卿要求,随着选举临近,在特定全州大选、全州初选或根据《选举法》举行的全州特别选举的选举日前不超过两天以及选举日当天,提醒投票的信息。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b) 就本节而言,“可变信息标志”指道路上任何带有可变信息的电子标志,通常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状况、异常天气状况、紧急情况或其他事件。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紧急警报系统、《政府法典》第8594条规定的安珀计划或《政府法典》第8594.5条规定的蓝色警报系统的要求。本部门可以优先显示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紧急警报、安珀警报、蓝色警报、安全信息和交通相关信息,优先于根据(a)款第(3)项或第(4)项授权的信息。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4(d) 本部门不得在根据(a)款第(3)项或第(4)项授权的可变信息标志上显示任何信息,除非美国交通部或其任何机构已明确批准显示该信息。如果美国交通部或其任何机构告知本部门,显示(a)款第(3)项或第(4)项另行授权的信息将导致本州联邦公路援助资金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节减少,则不得显示该信息。

Section § 1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环岛现在被正式视为一种公路设施类型,可以在上面设置纪念或奉献标牌,具体内容在加州交通控制手册中有所概述。

Section § 10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修改《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以便为每年至少有50,000名参观者的博物馆设置额外的指示牌。无论这些博物馆位于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它们都必须在公路五英里范围内。这些修改将纳入手册的下一次更新或修订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8(a) 部门应修订《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以允许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博物馆设置补充目的地标志: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8(a)(1) 年参观人数至少达到50,000人,无论博物馆位于主要大都市区、城市化区域还是农村地区。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8(a)(2) 位于公路五英里范围内,无论博物馆位于主要大都市区、城市化区域还是农村地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8(b) 部门应在其下一版或修订版《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中作出分部(a)所要求的修订。

Section § 10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交通部与美洲原住民团体和地方县合作,在洛杉矶和圣贝纳迪诺的210号公路沿线设置标志。这些标志将纪念与该地区有当地或历史联系的部落的历史和文化意义。交通部应将这些标志纳入其常规维护计划。此外,该法律鼓励地方县通过决议,以提高公众对这些标志及其含义的认识。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9(a) 交通部应与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加州地名咨询委员会、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以及210号公路沿线当地或历史上曾居住的加州部落合作,以确定在210号公路沿线识别部落土地和命名210号公路的适当标志位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9(b) 交通部应通过竖立公路标志和适当的标记,承认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当地或历史上曾居住的加州部落的历史和文化重要性。交通部应在210号公路的适当位置竖立这些标志和其他适当的标记,作为交通部定期进行的公路标志更换、修改和维护工作的一部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1.19(c) 立法机关鼓励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通过决议,以确保所有人了解这些已批准的公路标志。

Section § 10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在下次更新《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时,纳入设置额外标志的选项。这些标志是为位于公路五英里范围内的州立特殊学校准备的。无论学校位于城市、郊区还是乡村,都适用。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使用征用权来征收用于州高速公路的财产。如果他们使用征用权,他们必须迅速向财产所有人提供他们已完成或获得的全部财产评估报告的副本。如果评估报告首先由评估师提供给财产所有人,评估师也必须将这些报告提供给该部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2(a) 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该部门可以征用为州高速公路目的所需的任何财产。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2(b) 对于该部门正在通过征用权或在征用权威胁下征收的任何财产,该部门应及时向财产所有人提供其为该财产进行或获得的所有评估报告的副本。如果由该部门进行或支付的任何评估报告首先提供给财产所有人,评估师应向该部门提供这些评估报告的副本。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圣迭戈的北海岸走廊项目(一系列交通项目)制定了指导方针,该项目涉及高速公路、铁路以及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等其他多式联运方案。该计划强调各政府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并要求获得加州海岸委员会的批准。它侧重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影响,并确保项目与现有法规(特别是在沿海区域内)保持一致。

该项目包括在5号高速公路某路段增加管理车道,并为高载客量车辆和可能支付通行费的单人驾驶车辆提供规定。“公共工程计划”被强制要求用于审查和缓解环境影响,并且海岸通道和栖息地保护等要素被优先考虑。SANDAG负责具体的铁路改进,并且必须为这些项目中的环境保护分配资金。

该法律还强制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依赖于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之间的合作。它定义了获取必要许可证和确保开发阶段与地方和区域目标保持一致的角色和流程,同时保持交通选择的平衡。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a)(1) “多式联运”是指交通走廊内的交通选择,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铁路线、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以及通勤交通服务。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a)(2) “北海岸走廊项目”是指沿海区域内一系列长达27英里的项目,包括对5号州高速公路某路段以及洛杉矶-圣迭戈-圣路易斯奥比斯波铁路走廊中奥申赛德市和圣迭戈市(位于圣迭戈县)之间部分的改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a)(3) “8+4缓冲替代方案”是指在北海岸走廊内,在5号州高速公路两侧各增加两条多式联运管理车道设施,这些车道通过标线或其他经批准的交通控制设备与普通车道分开,并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建在部门拥有的现有路权范围内。管理车道将优先服务高载客量车辆、拼车和一条或多条快速公交线路。价值定价技术将允许单人驾驶车辆通过支付通行费使用该设施,前提是单人驾驶车辆的使用不会对管理车道的公共交通使用产生负面影响。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a)(4) “公共工程计划”是指《公共资源法典》第30605节所述的计划。公共工程计划允许加州海岸委员会进行综合监管审查,而非逐个项目审批,但不会改变或缩减加州海岸委员会的任何现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72年联邦《海岸区管理法》(16 U.S.C. Sec. 1451 et seq.)进行的联邦一致性审查权力。公共工程计划允许采用快速程序,用于描述、评估并提供北海岸走廊内海岸通道、高速公路、公共交通、多式联运和社区改善以及环境缓解项目的缓解措施。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b) 经批准用于沿海区域内北海岸走廊项目的公共工程计划应包括由该部门或圣迭戈政府协会(SANDAG)实施的北海岸走廊项目的所有要素,包括海岸通道、高速公路、公共交通、多式联运、社区改善以及环境恢复和缓解项目。一旦北海岸走廊的公共工程计划获得加州海岸委员会的批准和认证,加州海岸委员会对公共工程计划中特定项目的开发意向通知的后续审查应仅限于施加条件,以确保项目与公共工程计划的一致性。公共工程计划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b)(1) 明确加州海岸委员会的原始管辖区域,并提供在这些区域直接从加州海岸委员会获取海岸开发许可证的程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b)(2)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北海岸走廊项目中所有开发的类型、规模、强度和位置;拟建设施的最大和最小规模;项目应符合的标准;何时可能需要修订公共工程计划的门槛;以及所有项目的拟议时间表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b)(3) 确定该部门和SANDAG在每个阶段施工前必须采取的缓解措施。缓解措施应详细描述,以便该部门和SANDAG能够准确估算每项具体措施的成本和工作量,并避免修改公共工程计划的需要,除非项目与已批准的公共工程计划中的项目描述不一致。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b)(4) 建立一个程序,通过该程序,公共工程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设计和缓解措施,以及加州海岸委员会关于这些措施的调查结果,可适用于项目后续阶段的海岸开发许可证批准以及其他批准或决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c) 对于北海岸走廊项目中全部或部分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3节和第66610节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的所有要素,该部门和SANDAG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c)(1) 立法机关认为,加州海岸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土地使用争议中,当所涉使用具有超越地方意义时,采用区域或全州视角。为此,加州海岸委员会获授权将《公共资源法典》第30515条用于北海岸走廊项目,并且该条所提及的程序可根据加州海岸委员会与已批准地方海岸项目的管辖区之间的协议进行简化。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c)(2) 除非经加州海岸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否则该部门和SANDAG应按照根据(b)款在公共工程计划中通过的分阶段计划执行工作并完成开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c)(3) 由该部门和SANDAG为北海岸走廊项目编制的公共工程计划应被视为一项长期发展计划,并应适用《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5条和第21080.9条的规定。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c)(4) 许可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共工程计划、计划修订或相关拟开发通知、作出一致性认定或为北海岸走廊项目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应根据实质性证据标准进行审查。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c)(5) 立法机关认为,加州海岸委员会、该部门和SANDAG已同意,在公共工程计划获得批准后,加州海岸委员会应将其对北海岸走廊项目铁路方面的后续监管审查限制在联邦一致性范围内。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e)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08条或第21152条于2011年1月1日之后但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适用于本节所涉项目的决定通知,应由该部门暂停,直至确定该项目的环境文件符合本节规定。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f)(1)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或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减弱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分(自第30000条起))的效力或适用性。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f)(2)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加州海岸委员会在批准或审查过程的任何阶段,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200条解决政策冲突的权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f)(3)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适用于与北海岸走廊项目无关的任何计划、项目或其他活动。

Section § 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某个部门为了修建或扩建州公路而需要土地,它可以征用土地,包括公园用地。但这必须遵守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某些法律程序,并且需要委员会通过决议宣布该财产是必需的。

Section § 10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门应有公平的机会征用高速公路项目所需的财产。如果他们确定某块私人财产在未来七年内可能用于高速公路,或者该财产位于正在进行专项研究的走廊内,他们必须通知当地市或县的规划部门。当这些地方当局审议此类财产的开发提案时,他们必须与交通部门讨论相关高速公路项目的进展情况。

“专项研究”指的是州政府部门在1989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或在该日期之后根据特定政府法典进行的公路研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6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有合理机会征用交通项目所需的财产。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65(b) 无论何时,只要部门确定某特定地块的私人财产将在七年内或可能在七年内被州高速公路交通走廊的通行权所需要,或位于正在进行专项研究的走廊内,部门应通知该地块所在市或县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该已识别地块的开发提案时,市或县应与部门审查涉及该地块的拟议交通项目的状态。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3.65(c) 在本节中,“专项研究”指委员会或部门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前批准的高速公路研究,或在该日期之后根据《政府法典》第14530.5节进行的批准研究。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交通部门有权为各种与州高速公路相关的目的征用土地。这包括路权、用于交换的土地,以及用于开采岩石和砂石等材料的区域。其他用途还包括办公室、仓储、排水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他们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公园、树木养护,以及为安全起见保持高速公路视野清晰。此外,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环境缓解,以确保开发项目符合州或联邦环境法律。如果这些土地由其他政府实体持有,则需要获得批准,以确保它们优先考虑自然资源保护。

部门可以以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的地产权益,获取其认为对州高速公路用途而言必要的任何不动产。用于这些目的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被认为对以下任何目的而言必要的不动产: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a) 用于路权,包括城市内州高速公路所需的那些路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b) 用于将其交换为其他将用于路权的不动产。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c) 用于采石场、砂石坑或取土坑。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d) 用于办公室、商店或堆料场。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e) 用于毗邻或靠近州高速公路的公园。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f) 用于树木的培育和养护,这些树木通过协助路基的维护和保存而有益于州高速公路,或有助于保持州高速公路风景美观。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g) 用于与州高速公路相关的排水。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h) 用于维护州高速公路任何部分的无障碍视野,以促进出行公众的安全。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i) 用于牲畜通道的建设和维护。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j) 用于建设和维护非机动交通设施,如第887条所定义。
(k)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k)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k)(1) (A) 用于环境缓解用地,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7篇第1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的规定,将其转让给、为转让给而购买、或以政府实体、特别区、非营利组织、营利实体、个人或其他实体的名义购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k)(1)(B)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A)项持有财产的政府实体应承担自然资源保护或保育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条持有财产的政府实体应通过政府法典第65967条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获得批准。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k)(2) 就本条而言,“环境缓解用地”是指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州或联邦机构施加的许可条件,需要作为自然栖息地予以保护、恢复和维护的财产,以抵消州高速公路改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或用于第800.6条规定的预先缓解目的。

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设立资金或签订协议,以确保环境财产得到妥善照管,符合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法律规定。一个致力于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将管理这些财产。他们需要通过尽职调查。但是,必要时这些规定必须与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这项具体法律将于2033年12月31日失效,但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设立的捐赠基金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a)(1) 为根据第104条(k)款进行环境减缓之目的,部门可以设立捐赠基金或与环境减缓财产的受让人或其他方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为该财产的设立、保护、恢复和维护提供资金,以符合任何许可条件、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减缓要求、州或联邦机构规定的条件或预先减缓要求。该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的规定(如适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a)(2)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持有财产的政府实体应承担自然资源保护或保育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条持有财产的政府实体须通过《政府法典》第65967条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批准。对于联邦规定的减缓要求,部门应遵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的规定(如适用),但不得与联邦法律或法规冲突。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b)(1) 本条仅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b)(2) 根据本条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订立的捐赠基金或协议,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以折扣价向州政府捐赠或出售用于公路的财产,他们可以保留开发该财产的权利。但是,任何开发计划都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州政府还可以施加条件以确保公路安全。

如果财产是通过捐赠或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方式提供给部门用于州公路目的,或使用地方机构提供的资金购买,捐赠者或出售者可以保留开发该财产的权利,但该财产的任何开发都应获得部门的批准以及部门认为对公路安全必要的任何保留、限制或条件。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加州“社区再连接:高速公路变林荫大道试点计划”。该计划提供竞争性补助金,用于将未充分利用的州高速公路改造为服务欠发达社区的交通走廊。

该计划旨在通过资助消除或改变交通障碍的项目,改善社区连通性、获得机会的途径、健康和公平。非营利组织、地方机构和部落政府等申请人可以申请规划或实施补助金。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将高速公路改造为多式联运街道、在不改造的情况下增强连通性,或相关的规划活动。高达25%的资金用于规划,其余用于实施。

申请人必须证明项目惠及欠发达社区并符合联邦倡议。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将包括项目选择标准和绩效指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a)(1) “联邦社区再连接试点计划”是指根据联邦《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7-58)第11509节设立的社区再连接试点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a)(2) “联合权力机构”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自第6500节起)设立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a)(3) “计划”是指根据(b)款设立的“社区再连接:高速公路变林荫大道试点计划”。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b) 兹设立“社区再连接:高速公路变林荫大道试点计划”,由本部门管理,在交通局的指导下,并与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战略增长委员会以及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商,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提供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实体(与本部门合作)授予竞争性补助金,以规划或实施将未充分利用的州高速公路改造或转型为服务欠发达社区居民的多式联运走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 本计划的宗旨是实现以下目标: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1) 通过拆除、改造、缓解或替换造成出行、通行或经济发展障碍的符合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社区连通性。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2) 为潜在的联邦补助资金提供配套资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3) 通过消除社区内与交通基础设施相关的健康、安全和通行障碍,促进欠发达社区的健康和公平成果。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4) 通过改善出行选择和降低欠发达社区家庭综合交通和住房成本,增加获得机会的途径。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5) 为实施经济适用房和积极促进公平住房创造机会。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6) 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项目实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搬迁影响。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c)(7) 推进以社区为基础或社区主导的交通规划。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d) 本计划应将可用资金的最多25%用于规划,其余用于实施。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e) 本计划下的合格申请人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实体: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e)(1) 对于规划补助金,可包括非营利组织、社区组织、信仰组织、非营利组织联盟或协会、地方机构、区域机构、联合权力机构、部落政府或交通机构。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e)(2) 对于实施补助金,可包括地方、区域或州交通机构、联合权力机构或部落政府。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f) 本计划下实施补助金的合格项目类型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类型: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f)(1) 改造或覆盖受控出入的州营运交通路线,以增加自行车、行人和公共交通的通行。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f)(2) 将作为主干道的州高速公路改造为允许自行车、行人和公共交通通行的多式联运地面街道。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f)(3) 在不进行改造或覆盖的情况下,显著增强沿州高速公路或跨州高速公路多式联运连通性的项目。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f)(4) 实施根据(g)款制定的早期行动实施计划。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f)(5) 联邦社区再连接试点计划授权资助的其他实施活动。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g) 本计划下规划补助金的合格项目类型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导致任何合格实施项目类型的活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g)(1) 社区参与、咨询和领导活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g)(2) 规划研究、需求评估、可行性研究、情景规划、概念设计及其他规划成果。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g)(3) 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计划和设计文件。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g)(4) 根据任何州和联邦环境法律要求进行的与合格项目审查或批准相关的环境审查、咨询或其他工作。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g)(5) 用于临时设计解决方案的早期行动实施计划,以证明项目的概念可行性。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州政府要在国家公园或森林里修建公路而被要求搬离,那么州政府必须购买或依法征用此人在该土地上建造的任何房屋或设施。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处理州属不动产的出售或交换。局长可以在契约中加入他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条款。关于州属土地的旧法律,特别是涉及矿产权利的,不适用于州根据本法律获得或出售的土地,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对于任何善意购买此财产的买家,法律推定州政府和局长在出售或转让财产时是依法行事的。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州政府为未来公路项目购买土地的权力,并要求这些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必须符合当地的建筑标准。它允许州政府出租目前不需要用于公路的土地,并将租金收入用于支持州公路账户,其中24%的收入将根据特定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有人多付或重复支付租金,州政府可以退还多余的款项。此外,任何旧的提及“公路财产租赁基金”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州公路账户”。

本法典授予的为州公路目的征用不动产的权力,包括为未来需求征用的权力。为未来公路需求已征用或未来将征用的财产上保留或允许保留的建筑物,应按照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的建筑和安全条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此类建筑物应符合的标准,是部门征用时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现行的标准,但征用时可能适用于该建筑物的任何差异除外。
部门有权根据局长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为州公路目的持有但目前不需要的任何土地,并维护和照管此类财产以获取租金。除根据《加利福尼亚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第17部第1章(第30000节起))或根据该法案执行的任何债券契约要求存入其他基金的租金外,所有此类租金均应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州公路账户中此类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四应根据第104.10节进行分配。
无论何时,如果部门确定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租金收入属于多付或重复支付,部门可以从州公路账户中退还此类多付或重复支付的款项。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公路财产租赁基金或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财产租赁账户,均应视为指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县或特别区提出请求时,相关部门必须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并将用于未来高速公路的空置土地租赁给他们。这些土地主要可用于农业或社区花园,其次可用于娱乐目的。租金为每年1美元,租期至少一年,并可续租。如果地方当局希望将土地转租用于这些用途,他们需要通知部门,部门有十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决定是否不批准。地方当局可以收取足以弥补行政成本的租金,剩余的钱必须存入州高速公路账户。但是,适合商业、工业或住宅用途的财产不适用此规定。该法律强调,租赁这些土地符合公共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7(a)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经市、县或特别区请求,部门应提供有关信息,并应出租为未来高速公路目的而持有的、位于该市、县或特别区内的未占用、未改良财产。市、县或特别区可将租赁财产首先用于农业和社区花园目的,其次用于娱乐目的,其条款和条件不得无理阻碍财产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责任以及设施的安装和拆除。租期应为每年一美元 ($1),不少于一年,并可续租。
市、县或特别区可在事先书面通知部门后,将财产转租用于农业或娱乐目的,并且可以进行转租,除非部门在通知发送给部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转租的首要优先权应给予与租赁土地相邻的财产所有者。
在财产转租中,市、县或特别区可收取至少足以支付其行政费用的租金。市、县或特别区根据转租收到的所有款项,扣除行政费用后,应转交部门存入州高速公路账户。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7(b) 经部门确定,以商业、工业或住宅用途为最可行或最佳用途的未占用、未改良财产,不适用本节规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7(c)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本节租赁未占用、未改良财产符合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保留其所获取不动产的契约及其他证明所有权或权益的文件记录。它还授权任何持有这些文件的州官员或部门将其移交给该部门。此外,部门可以向任何要求并愿意支付准备费用的人提供这些文件的认证副本。

部门可根据本法典的规定,在其记录中保留其所获取不动产的所有契约、转让书以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权益的凭证。州务卿以及任何其他持有此类文件保管权的州官员或部门,被授权并指示将此类文书的保管权移交给该部门。部门可应要求向任何支付准备费用的人提供任何此类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Section § 1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部门为公路相关目的征用土地时,他们无需将这些土地的契据或产权文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部门根据本法典规定为公路目的所取得的任何不动产的契据、转让书或其他产权凭证或不动产权益,均无需由州务卿备案。

Section § 104.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1月1日前,将他们管理的物业租金支付给物业所在县。交通部还必须将这些租金的金额告知财政部和相关县,并说明每处租赁物业的租金和位置。

收到这些租金后,县审计员会将其分配给县政府、负责征收房产税的税收区以及县内的其他征税机构。其中,租赁物业租金分配款项的一半必须专门分配给物业所在的城市。

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必须严格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交通相关用途。

交通部应不迟于任何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1月1日,将根据第104.6条计算的租金支付给该不动产所在县。交通部应向财政部证明归属于每个县的租金金额,并应将每处租赁物业的租金和位置通知每个县,这些租金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县审计员应将县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款项,分配给该县,分配给县征收和收取不动产税或评估费的每个税收区,以及分配给财产所在县内的所有其他征税机构,分配金额由监事会确定,但租赁物业分配款项的一半应分配给租赁物业所在市。
在本条中,“征税机构”和“税收区”的含义与《税收和税务法典》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各管辖区根据本条收到的款项,只能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授权的用途。

Section § 1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将其在洛杉矶特定区域拥有的财产出租,租期最长可达99年,前提是租赁不会干扰部门的活动或与当地分区法律冲突。租赁对象可以是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并且可能包括与部门共同使用该财产。每份租赁合同都需要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应包含部门设定的具体条款。

租赁收入将存入州公路账户。此外,部门将按照单独章节的规定,处理与租户权益相关的税款支付。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1(a) 在认定该行为不会对部门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部门可以将其拥有的位于洛杉矶市第一街、主街、第二街和洛杉矶街所围成的街区内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出租给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租期不超过99年。每份租赁合同应受部门认为适当的保留、限制和条件的约束。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部门应确定拟议的租赁不与当地分区条例冲突。租赁合同可以规定部门对该财产的共同使用。每份租赁合同均须经委员会事先批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1(b) 租赁收入应存入州公路账户。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1(c) 部门应根据第104.13条的程序,作为其租户占有权益税的支付代理人。

Section § 104.12

Explanation

加州交通部可以向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出租州高速公路上方或下方的区域,租期最长99年,前提是确保安全并符合当地的区划法规。正在执行任务的应急车辆可以免费使用这些租赁区域。在租赁之前,交通部会检查是否存在区划冲突,并遵循竞争性招标规则,除非它一致认为不进行竞争性招标对州更有利。

这些租赁的收入将存入州高速公路账户。如果土地是捐赠的或以低于其用于高速公路目的的价值出售的,租赁收益可能会与捐赠者分享,除非捐赠者已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将支付给相关县。

此外,如果联邦资助的高速公路区域内有足够的空间,交通部可以允许公共实体免费或有偿使用这些空间用于交通项目,以确保高速公路安全和邻近土地使用得到保护。在规划新的高速公路时,交通部还应考虑未来租赁这些空间的潜力。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2(a) 部门可以向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出租州高速公路上方或下方的区域使用权,租期不超过99年,但须遵守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保留、限制和条件,以确保高速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充分性以及毗邻或相邻土地使用的充分保护。车辆法典第165条所定义的、正在执行任务而非仅仅停放的授权应急车辆,在使用这些区域时应享有优先权,且这些车辆使用这些区域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在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之前,部门应确定拟议用途不与相关地方政府的区划条例相冲突。租赁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但与私人实体签订的租赁合同,除非委员会一致投票认定在某些情况下竞争性招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否则只能在竞争性招标后进行。部门在设计和建造高速公路时,可以考虑签订租赁合同的可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
租赁收入应存入州高速公路账户。如果租赁财产是通过捐赠或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方式提供给部门用于州高速公路目的的,则在财产取得时合同有规定,租赁收入应与捐赠者或出售者分享。如果捐赠者或出售者是地方机构,且在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时该机构已不复存在,则该地方机构的租赁收入份额应支付给该地方机构所在的一个或多个县。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2(b) 尽管有(a)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任何全部或部分使用联邦援助公路资金修建的公路路权范围内存在足够的土地或空域,以容纳所需的客运、通勤或高速铁路、磁悬浮系统以及公路和非公路公共大众运输设施,部门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将该土地或空域提供给公共实体用于这些目的,但须遵守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保留、限制或条件,以确保高速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充分性以及毗邻或相邻土地使用的充分保护。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2(c) 部门在规划新的州高速公路项目时,应考虑州高速公路项目上方或下方区域的未来租赁潜力。这种考虑应通过项目开发和空域租赁开发相关部门之间的内部协商来完成。

Section § 1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负责支付其出租的、用于未来州高速公路需求或最初为此目的但现已不再需要的财产的占有权益税。每年,部门必须向县估税官提供此类财产的清单,估税官则直接将税单寄给部门。部门向县支付的款项被视为这些税款的全额或部分支付。租赁合同必须声明部门承担这些税款,这会体现在租金价格中。支付的款项涵盖应缴税款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不足部分将由部门及时补足。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3(a) 部门应充当代理人,代为支付因部门向其出租(e)款所述类型财产的人所应缴纳的占有权益税。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3(b) 部门应每年向各县的估税官提供一份位于该县的所有此类财产的最新清单。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估税官应将每项财产的占有权益税账单直接提交给部门,部门应以(c)款所述的方式负责支付该税款。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3(c) 根据第104.10条分配给县的所有资金,应被视为全额或部分支付位于该县的(e)款所述财产应缴纳的总占有权益税。如果任何一年根据第104.10条转移给县的金额少于位于该县的所有财产应缴纳的总占有权益税,部门应立即将余额汇给该县。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3(d) 代替《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07.6条要求的信息,(e)款所述类型财产的所有租赁合同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部门将支付因租赁产生的所有占有权益税,并且所收取的租金金额反映了部门这项额外责任的成本。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3(e) 本条仅适用于为未来州高速公路需求而持有的不动产,以及部门在出售或交换之前已确定不再需要用于最初目的的不动产。

Section § 1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将为公路或公共工程项目征用的土地,租赁给地方机构用作公园。这些租赁的条件包括:土地必须被开发并维护为公园;如果土地再次需要用于公路目的,或者不再用作公园,租赁将终止。这提供了一种管理土地的方式,既能保护公共项目周边的区域,又能允许公众使用。

Section § 10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市县优先租赁高速公路下方空间或为公路目的而取得的土地,用于建设避难所、供餐计划或公园等开放空间。避难所和供餐计划每月只需支付一美元 ($1) 的租金。对于最多10块指定用于公园或娱乐的地块,租金为公平市场价值的30%,且必须位于优先发展区内。每年可能收取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额外费用以支付行政成本,除非需要更高的费用。承租人必须承担所有基础设施和维护费用,并可以通过停车等方式创收来弥补这些费用。如果他们从这些活动中获得额外收入,至少一半将上缴给州政府。该法律旨在支持公共目的,并要求遵守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优先发展区”是指规划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区域。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a) 旧金山市县内任何高速公路下方空域,或为公路目的而取得的非多余不动产,应由该部门以优先承租权的方式提供给该市县或该市县的政治分区租赁,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或用于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b)(1) 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租金金额应为每月一美元 ($1)。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b)(2) 对于最多10块地块,用于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的租金金额应为适用地块公平市场租赁价值的30%。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b)(3) 根据第 (2) 款租赁的任何物业应位于优先发展区内。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b)(4) 租金金额可在所涵盖的租期之前支付,以减少与支付月租金相关的行政成本。租赁协议应要求支付每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行政费用,除非该部门确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用,以支付该部门管理租赁的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c) 对于用于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的租赁,为抵消任何潜在的收入损失,该部门可将根据本节租赁的地块纳入减缓银行,用于推进市县内的未来开发项目或公路项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d) 市县或市县的政治分区,经与该部门协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健康、环境、安全、设计和工程标准。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e) 任何租赁协议应要求承租人出资并建设所有相关基础设施,并对与这些用途相关的责任承担全部责任。租赁协议应要求承租人负责与这些用途相关的所有维护费用,除非租赁协议另有规定。租赁协议应授权承租人通过有限的收入生成模式(例如租赁物业上的有限停车设施)产生的收入来补贴其相关的维护费用,如果产生的任何收入超出相关的维护费用,则应与州政府分享,分享比例不低于这些超额收入的50%,该金额应存入州公路账户。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f) 在本节中,“优先发展区”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 65080 条制定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确定的区域。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6(g)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节租赁不动产服务于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特定空域以每月一美元的极低价格租赁给市、县或其他机构,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这些租约适用于圣华金县和圣巴巴拉县的特定区域。任何在那里进行的建设都必须符合紧急住房的特定建筑标准。管理租约的少量行政管理费每年最高为500美元,除非需要更多。租赁这些空域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并且这些区域的现有租约在必要时可能会被废止。具体来说,如果斯托克顿市提出请求,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5号公路立交桥的租约可以续签。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7(a) 部门可以提供有关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5号公路立交桥下以及圣巴巴拉县101号公路与德拉维纳街东北角的空域信息,并可将其租赁给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另一个州机构,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目的。租金为每月一美元 ($1)。为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租金金额可在所涵盖的租期之前预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7(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分部第7.8章(第8698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根据本条建造或改造的任何结构均应符合2016年《加州建筑规范》附录N或2016年《加州住宅规范》附录X中规定的最低标准,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采纳的任何与紧急住房或紧急住房设施相关的未来标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7(c) 根据本条签订的租约还应规定管理租约的费用。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7(d) 行政管理费每年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除非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管理费。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7(e)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条租赁房地产服务于公共目的。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7(f) 根据 (a) 款签订的、针对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5号公路立交桥下空域的租约,应规定废止部门与斯托克顿市之间现有针对该空域的租约。应斯托克顿市的请求,部门可以续签根据 (a) 款签订的、针对本款所述空域的租约,续签期限由该市请求。

Section § 10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将圣迭戈的一块特定土地租赁给市、县或其他政府实体或州机构。这块土地可用于紧急避难所、供餐计划或儿童日托中心。租金每月仅需1美元,但可以按年支付,以减少行政工作。此外,还有一笔每年最高500美元的行政费用,除非该部门认为需要更高费用来弥补成本。法律强调,这项租赁服务于公共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8(a) 位于圣迭戈市第17街与5号公路西侧(南行匝道和J街附近出口匝道之间)的房地产,为公路目的而购置且非多余财产,可由该部门租赁给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另一个州机构,用于紧急避难所、供餐计划目的或设立儿童日托中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8(b) 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 ($1)。为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租金可提前支付所涵盖的租期。除非该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用,否则租赁应要求每年支付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行政费用,以支付该部门管理租赁的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18(c)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节租赁房地产符合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拥有的某些目前租赁给世纪住房公司的多余财产,将继续以现有租金率租赁给他们,直至2028年6月30日。该财产用于就业培训和安置项目。 该财产面积约为1.3英亩,被称为地块6160、6166、6167和6168,位于洛杉矶县一个非建制区内的伦诺克斯大道和405号州际公路附近。

Section § 104.21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部门将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萨特街交汇处下方的空域租赁给市、县、州机构或其他政治分区。这些租赁专门用于供餐计划。如果该财产没有买家,可以每月一美元的价格租赁。租金可以提前支付,以降低管理成本。

任何租赁协议都必须包含行政费,每年不得超过500美元,除非需要更多。该租赁具有公共目的,正如立法机关所宣布的。斯托克顿市可以请求续租,每期最长10年,最多允许两次额外续租。

该法律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1(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1(a)(1) 部门可以租赁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萨特街交汇处下方的空域给任何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或任何州机构,用于供餐计划目的。部门可以向这些实体提供关于该空域用于该用途的租赁信息。根据本节规定,仅当该财产没有买家时,方可租赁。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 ($1)。租金可以提前支付,以涵盖所涉期限,从而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1(a)(2) 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还应规定租赁管理的费用。行政费每年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除非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1(b)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节规定租赁不动产服务于公共目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1(c) 应斯托克顿市的请求,部门可以续租,期限由该市请求,但不得超过10年;并且在该续租之后,可以同意不超过两次的额外续租,每次不超过10年。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1(d) 本节将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将圣迭戈的一处特定房产(俗称胡安街2829号)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这处房产以前用于公路管理,之后将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

一旦转让完成,交通部将不再对该房产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维护和管理工作将由公园和娱乐部负责。这项转让必须在法律颁布后90天内完成,旨在服务公共利益。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位于圣迭戈市泰勒街和华莱士街之间以及胡安街和卡尔霍恩街之间的不动产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该不动产系为公路目的而征用,且此前由该部门用作其第11区行政总部,俗称圣迭戈胡安街2829号。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2(b) 根据 (a) 款转让的不动产,在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后,应纳入州立公园系统。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2(c) 自转让之日起,交通部不再承担与所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维护或控制相关的任何持续义务,且所有所有权、维护和控制义务此后应由公园和娱乐部承担。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2(d) 本节要求的不动产转让,应在立法机关2013-14常会颁布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内完成。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2(e) 本节要求的不动产转让旨在服务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声明了一块特定的州属财产,即位于沿海区域、被称为“迪士尼地块”的财产为剩余财产。这块用税收购买的财产,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要求,转让给公园和娱乐部,用作州立公园。

此次转让被认为服务于公共目的。该财产在此次转让中的价值设定为原始购买价格,不进行任何通货膨胀调整。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应声明在局长契约DD–028801–01–01中确定的佩德罗角多余财产,也称为“迪士尼地块”,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10款,通过税收支出获得的并位于沿海区域的剩余州属财产。该部门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10款的规定,将此财产转让给公园和娱乐部,用于州立公园目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3(b) 本节要求的财产转让服务于公共目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3(c) 为本节要求的转让目的,该财产的价值应为该部门为最初购置该财产所支付的价格。原始购置价格不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Section § 10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奥克兰市或其下属机构租赁高速公路下方的空域或用于公路建设的土地,以建立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租赁将首先提供给该市,最多10块地块的租金仅为每月1美元。但是,每年有最高500美元的行政费,如果需要,费用可能会更高。这项租赁被视为服务于公共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4(a) 奥克兰市任何高速公路下方的空域,或为高速公路目的而获得的并非多余财产的房地产,可由该部门以优先租赁权的形式提供给该市或该市的政治分区,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目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4(b) 对于最多10块地块,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 ($1)。租金可在所涵盖的租期之前预付,以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租赁应要求支付一笔行政费,每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除非该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用于该部门管理租赁的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4(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根据本节租赁房地产旨在服务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出租位于圣迭戈太平洋高速公路4747号的一处特定房产,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该房产可以租给政府机构,每月只需1美元,并且可以预付租金以节省行政费用。此外,还有一笔每年最高500美元的行政费用,如果有必要,这笔费用可能会增加。该租赁被声明为服务于公共目的。

此外,为这些目的建造或改造的任何结构,都必须符合加州建筑规范或未来紧急住房指南中规定的特定安全标准。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a) 部门可以将其位于圣迭戈市太平洋高速公路4747号的房地产(部门地块编号760-216-19-00),该房地产是为公路目的而购置的,并非多余财产,租赁给市或县、市或县的政治分区,或另一个州机构,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目的。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b)(1) 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 ($1)。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b)(2) 租金可在所涵盖的租期之前预付,以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b)(3) 租赁合同应要求支付一笔行政费用,每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除非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用,用于部门管理租赁的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根据本节租赁房地产符合公共目的。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5(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分部第7.8章(自第8698条起)的规定,根据本节建造或修改的所有结构应符合2016年《加州建筑规范》附录N、2016年《加州住宅规范》附录X中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未来通过的与紧急住房或紧急住房设施相关的任何标准。

Section § 10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和圣何塞市高速公路下方的某些空域或公路财产租赁给市政府或其政治分区,用于紧急避难所、供餐计划或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这些租赁以非常低的租金提供——在某些情况下每月仅需1美元——且仅限于有限数量的地块。

在洛杉矶,该法律涵盖最多25块地块;而在圣何塞,则涵盖最多10块地块。每份租赁合同还包括一笔小额行政费用,除非需要更高的费用。这两个城市都可以将这些财产用于公共福利目的,例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或食物。

该法律明确规定,存放在安全车辆停放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无人居住、经过安全存放评估,且不得含有危险材料,除非与洛杉矶市的协议中另有规定。

该法律将“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定义为为接受旨在缓解无家可归问题服务的人员存放车辆的场所。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a)(1) 洛杉矶市高速公路下方的任何空域,或为公路目的而获得的房地产,如果不是多余财产,可由该部门以优先租赁权的方式提供给该市或该市的政治分区,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用于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或用于上述任何目的的组合。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a)(2) 对于最多25块地块,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或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的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 ($1)。租金可在所涵盖的租期之前预付,以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租赁合同应要求支付每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行政费用,除非该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用,用于该部门管理租赁的成本。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a)(3)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款租赁房地产符合公共目的。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b)(1) 圣何塞市高速公路下方的任何空域,或为公路目的而获得的房地产,如果不是多余财产,可由该部门以优先租赁权的方式提供给该市或该市的政治分区,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b)(2) 对于最多10块地块,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 ($1)。租金可在所涵盖的租期之前预付,以减少与支付月租费相关的行政成本。租赁合同应要求支付每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行政费用,除非该部门认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用,用于该部门管理租赁的成本。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b)(3)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款租赁房地产符合公共目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c) 根据 (a) 款存放在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中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c)(1) 它应无人居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c)(2) 在存放到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之前,应根据该部门的定义并与洛杉矶市协商,对其进行安全存放评估。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c)(3) 它不应含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501 条所定义的危险材料,除非洛杉矶市与该部门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另有规定。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26(d) 就本节而言,“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指使用租赁财产存放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休闲车,这些车辆属于从承租人或其他政府机构获得服务的人员,旨在缓解无家可归问题。

Section § 10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将空域或土地租赁给地方或州机构,用于设立临时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租赁的场地必须与高速公路没有直接连接,并且不能用于托儿服务或设置游乐场。租赁可以经双方同意终止以签订新协议,交通部将决定哪些地块可供租赁。所有在此处进行的建设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和建筑标准,并由地方当局负责建筑规范的执行。场地改良必须是临时的,且不能位于交通结构下方。租金为每月1美元,但每年需支付一笔行政费用,最高可达15,000美元。如果交通部需要收回土地,租赁可能会被终止,且不提供搬迁福利。承租人需负责场地条件,包括维护和安全。该租赁服务于公共利益,并被认为是价格合理的。最后,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a) 本部门可将空域或不动产出租用于本节所述目的,如果其确定该空域或不动产可供出租,且该空域或不动产具有独立场地出入,与受管制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结构的出入通道分离。本部门可将该空域或不动产出租给地方或州机构,用于开展临时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作为签订租赁的条件,承租人应同意,在租赁期内,该空域或不动产及其改良物不得用作托儿设施,且租赁项下不得允许任何游乐场设备。本部门与地方或州机构之间任何现有的空域或不动产租赁,经本部门和承租人双方同意,可随时无罚金终止,以便根据本节签订新的租赁。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b) 根据本节可供租赁的空域或不动产的可用性确定和具体地块的识别,应由本部门自行决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c) 根据本节建造或改造的所有结构应符合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分部第7.8章(自第8698条起)通过的最低标准,或2019年《加州建筑规范》附录O、2019年《加州住宅规范》附录X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未来通过的与紧急住房或紧急住房设施相关的任何标准。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本部门根据本节或任何其他节为开展临时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而签订的任何租赁,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分部第7.8章(自第8698条起)通过或在《加州建筑规范》和《加州住宅规范》中公布的适用建筑标准的执行,包括与消防和恐慌安全相关的标准,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未来通过的与紧急住房或紧急住房设施相关的任何标准,应由租赁财产所在地的、对建筑规范标准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当局负责。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e) 租赁财产的任何改良应符合以下条件: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e)(1) 不允许进行永久性改良,经本部门批准的用于支持临时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适当公用设施、地被植物、照明和围栏除外。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e)(2) 供人们居住、饮食、娱乐、接受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占用的任何临时性改良,不得位于交通结构下方,且不得距离交通结构最远边缘20水平英尺以内。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1) 根据本节签订的租赁的月租金应为每月一美元($1)。承租人可预付整个租赁期的租金,以减少与支付月租金相关的行政成本。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2) 为弥补本部门的成本,租赁应要求承租人支付每年最高五千美元($5,000)的行政费,除非本部门确定需要更高的行政费来弥补其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年行政费不得超过这些成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
(3)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3)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3)(A) 如果本部门在租赁开始后的任何时间确定租赁财产因部门目的所需,本部门可终止租赁,不承担罚金或不退还之前已向本部门支付的租金,但本部门应按比例退还已向本部门支付的任何预付租金和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3)(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本部门根据(A)项终止租赁,承租人或租赁财产的任何占用人均无权获得因该终止而由本部门或州支付的搬迁福利或搬迁费用报销。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3)(A)(C) 除紧急情况外,本部门应在根据本节签订的租赁终止前,向承租人提供不少于120天的书面通知。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4) 承租人应就因租赁、临时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的履行所引起、相关、基于, 源于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索赔、伤害、损害、诉讼、义务、罚款、判决、裁决以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其他责任,为州政府及其官员、公务员、雇员、代理人和志愿者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f)(5) 承租人应负责所有租赁区域的现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垃圾和涂鸦清除、安保、为租赁目的进行的环境检测和修复,以及部门要求的在租赁现场的其他法律和许可要求。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g)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根据本条租赁空域或不动产符合公共目的。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f)款中规定的租金金额构成所租赁空域或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h)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而言,承租人是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的牵头机构。
(i)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i)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i)(1) 除(d)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适用于地方或州机构根据第104.16、104.17、104.18、104.21、104.24、104.25或104.26条与部门签订的租赁。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i)(2) 第104.16、104.17、104.18、104.21、104.24、104.25或104.26条所述的地方或州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与部门签订租赁。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j) 就本条而言,“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市或县的政治分区。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4.30(k) 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在州公路旁修建和维护牲畜通道,即用于移动牲畜的路径。如果新的公路路线取代了旧的,他们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公路的一部分作为牲畜通道。 该部门可以将移交给县的公路指定为牲畜通道,一旦做出此类指定,未经该部门书面许可,县不得废弃这些通道。 这些通道上必须张贴告示,告知人们将牲畜赶入其中。如果有人在州公路上而不是这些通道上赶未拴系牲畜,他们将犯有轻罪,并且必须赔偿对公路造成的任何损害。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交通部门在为州公路目的建造、重建、更换或收购桥梁时与他人合作。具体来说,他们可以建造新桥梁,重建供公众使用的私人拥有桥梁,或者在州单独进行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收购现有桥梁。

当其认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其用于州公路目的时,该部门可以签订合作协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6(a) 建造跨越任何河流、溪流或海湾的桥梁。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6(b) 重建或更换跨越任何河流、溪流或海湾的现有私人拥有桥梁,该桥梁供公众和所有者用于公路目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6(c) 收购现有桥梁,或在该桥梁位置上的通行权,只要州单独收购该桥梁或通行权通常需要过高的州公路资金支出。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签订建造或重建桥梁的协议。它允许个人建造新桥,或与桥梁所有者合作重建或替换现有桥梁。建成后,该桥可由公众以及相关个人或所有者共同使用。

任何此类协议可为: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7(a) 与任何人签订,以建造新桥,并在此后由该人与公众共同使用该桥。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7(b) 与任何现有桥梁的所有者签订,以重建该桥,或以新桥替换该桥,并在此后由该所有者与公众共同使用该桥。

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与其他所有人或个人之间就桥梁的建造或维修的费用和责任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分摊费用、由州接管财产和承担费用,或详细说明工程完成后所有人与公众如何共同使用该桥梁。它还涵盖了使第106条和第107条有效实施所需的任何其他基本条款。

根据第106条和第107条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可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8(a) 任何此类建造、重建、更换、改进或维护的费用,可在该所有人或个人与州之间分摊,或将所有人的权利和财产移交给州,并由州部分或全部承担任何此类桥梁的建造、重建、更换、改进或维护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8(b) 规定在桥梁建造、重建、更换或改进后,所有人可与公众共同使用该桥梁的条款和条件。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08(c) 规定其他相关事宜,以使第106条和第107条生效。

Section § 1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依照特定指导方针建造或改进的任何桥梁都将成为州公路系统的一部分,所有权归州所有。此外,如果存在合作协议,通常用于在这些地点建造或维护桥梁的资金仍然可用。

依照第106、107和108条规定的方式购置、建造、重建、更换或改进的任何此类桥梁,均属于州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州。任何在没有此类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可用于州公路系统上该位置桥梁的建造、重建、更换、改进或维护的资金,在该合作协议下仍可用于类似用途。

Section § 109.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公路部门在因联邦设施而需要修建或迁移州公路或桥梁时,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这包括关于财产交换或为公路目的获取通行权的协议。

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县或市可以向州提供资金或财产,用于建造、维修或养护某些桥梁。它还规定,州可以将这些桥梁的管理权移交给县或市,然后由接受移交的县或市负责管理。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任何县或市依照法律规定,向州提供资金或不动产或其权益,用于购置、建造、重建、更换、改进或维护第106、107和108条所规定的任何此类桥梁,也不得禁止相关部门将任何此类桥梁移交给任何县或市。移交后,该桥梁应由接受移交的县或市监督和管理。

Section § 111

Explanation
当一条州级公路自然地进入或穿过一个城市,且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该公路在该城市内的路线时,委员会将决定最佳路线。他们会选择一条穿过或绕过城市的路线,重点考虑哪种路线对公路交通最有利。委员会还可以将城市街道的一部分纳入州级公路系统,而无需向城市支付费用。

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与州级公路平行的情况。如果两者都被设定为相反方向的单向交通,并且现有州级公路不足以满足交通需求,州政府可以无偿将该城市或县级公路纳入州级公路系统。州政府还可以进行改造,以连接并改善交通流量。

一旦地方道路成为州级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并被指定为单向,地方当局未经州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其单向状态,除非有事先协议允许此类更改。如果一条道路在州政府同意下失去了其单向指定,它将自动恢复为地方道路。

当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与现有州级公路 (1) 基本平行;(2) 经该市或县正式颁布并适用的法令,各自已被或将被限制为单向交通,且方向彼此相反;以及 (3) 委员会认定现有州级公路不足,且通过将改进措施局限于现有州级公路之外,可以改善州级公路交通状况并更经济地服务州级公路交通时,委员会可以无偿将与现有州级公路基本平行的该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的任何部分,作为州级公路系统的一部分予以采纳,并且交通部可以对其进行改进并建立必要的连接,以便分别在该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以及现有州级公路上实行单向交通。
当任何市或县指定某条公路为单向公路的法令适用于州级公路时,无论是该法令颁布时已有的州级公路,还是此后被采纳为州级公路的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未经交通部书面同意并经委员会事先批准,该法令不得由该市或县的立法机关撤销、废止、取消或修改,除非州与任何城市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任何书面协议条款另有规定。如果根据本节已成为州级公路系统一部分的任何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因宣布该街道或公路为单向街道或公路的法令经交通部同意(如上文所述)被撤销、废止、取消或修改而不再是单向街道,则该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或其不再限制单向交通的部分,将依法恢复为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的地位,并停止作为州级公路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市政府与州政府合作,设定或改变城市范围内州立公路的坡度(即高程和倾斜度),并为此目的将其视为城市街道。城市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来帮助支付这些变更的费用,包括索赔。但是,州政府部门在获得适当批准后,仍保留按照法典其他部分的详细规定处理这些程序的权力。

部门可以与任何城市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市采取程序,以确定或改变城市内任何州立公路或其部分的坡度,从而确立该协议中规定的坡度。城市在确定该坡度时,可以遵循任何规定确定或改变城市街道坡度的法规或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其效力如同该公路是城市街道一样,并且如此确立或改变的坡度应为该州立公路或其部分的官方坡度。
城市可以从其可用于征用路权以及街道建设、改善或维护的任何资金中,承担此类程序的部分费用,包括索赔的支付。
本节不限制部门在委员会授权下,按照本分部第6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的权利。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经部门请求,城市可以购买其辖区内用于州高速公路项目的任何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州政府所有,也可以归城市本身所有。

城市还可以通过使用城市资金来分担费用,从而支持其区域内州高速公路的建设、改善或维护。这意味着城市可以使用其原本用于城市街道的预算,为高速公路相关开支提供财政支持。

经部门请求,任何城市的管理机构可以征用位于该城市内、用于州高速公路目的所需的任何不动产或其权益。该不动产或其权益的所有权可以以州或城市的名称持有。
任何城市可以通过从任何现有或将有的城市资金中,向部门分担部分费用,以协助建设、改善或维护全部或部分位于其边界内的任何州高速公路。这些资金可用于城市内街道的建设、改善或维护。

Section § 11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或县与州交通部门合作,共同出资建设或升级其辖区内的一部分州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项目必须是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项目完成后,该高速公路路段将由州交通部门负责运营和维护。

市或县可与该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为全部或部分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州高速公路路段的建设或改善提供资金,前提是该项目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9条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该项目应由该部门建设,并且在建设完成后,该高速公路路段应由该部门占有、控制、运营和维护。

Section § 11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当为市或县内的州高速公路工程拨付资金时,负责高速公路的部门可以与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他们可以就如何开展工作和分摊费用达成协议。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公共实体拥有合格人员,该部门必须与他们合作,提供项目的规划和技术服务。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4(a) 当委员会或其他公共实体已为市或县内州高速公路任何部分的建设、改进或维护拨付任何资金时,该部门可与市、县或其他公共实体签订合作协议,由该部门或市、县或其他公共实体执行该工作,或由该部门与市、县或其他公共实体分摊该工作的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4(b) 如果该部门认定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或其他公共实体拥有合格且可用的人员来执行必要的项目服务,则该部门应与市、县或其他公共实体签订合作协议,以提供专业和技术项目开发服务。

Section § 1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有自己交通项目销售税措施的县,部门不能收取超过10%的行政间接费用。但是,这些县仍然需要支付职能性管理费用。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依照第111、113和114条进行的任何工作,必须以令负责部门满意并获得其批准的方式完成。

依照第111、113和114条任何规定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令该部门满意并须经其批准。

Section § 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将其在州高速公路(位于特定市或县境内)方面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委托给该市或县。但是,该部门不能放弃其审批权,并且可以随时收回这些委托。

该部门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部分权力与管辖权委托给任何此类市或县,但批准权除外,委托范围涉及该市或县境内的任何此类州高速公路的任何部分,并且可以撤销该委托。

Section § 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政府部门为州高速公路目的取得或控制通行权时,他们也获得授权允许各种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设置。这些许可可以涵盖电报、电话、高级通信或信息服务、电线以及任何地下结构,例如管道和排水管,除非原始产权文件另有规定。

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最初为公路购买但不再使用的房地产,州可以出售、交换或租赁它。通常,这些销售或合同的期限最长为10年,买家必须预付至少30%的首付款。

但是,如果物业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这些合同可以长达40年,首付款最低为5%。除非可以从其他来源获得融资,否则这些销售应根据近期州投资的利率计息。

对于出售给地方公共机构并随后转让给非营利性住房组织的物业,地方政府必须确保该住房在至少1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这些经济适用性要求会依法记录并随物业转移。

销售必须获得州委员会的批准,所得款项将重新存入州财政,用于公路建设。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a) 如果部门确定州先前或此后为公路目的而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中权益不再需要用于这些目的,部门可以出售、签订销售合同、通过信托契约出售或交换该不动产或其中权益,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以及条款、标准和条件。销售合同或通过信托契约出售的付款期限自销售合同或信托契约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涉及向私人出售的销售合同或通过信托契约出售的交易应要求至少支付购买价格的30%作为首付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a)(1) 对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定义,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目的而出售或交换的已开发和未开发不动产,付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且首付款应至少为购买价格的5%。所有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目的的销售合同或通过信托契约出售的交易均应计息。合同或销售的利率应每年计算,并应与资金池投资委员会在付款当年之前紧邻的过去五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回报率相同。如果拟议的开发或销售符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融资的条件,并且该融资使得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成为可能,则不得使用销售合同和通过信托契约出售的方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a)(2) 根据第 (1) 款出售给地方公共机构的已开发住宅物业,如果随后出售或转让给非营利性住房组织,应获得包裹所在城市(如果包裹位于非建制区域,则为县)的认可,认可该住房应在最长可行时间内(但不低于15年,具体由城市或县确定)保持对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极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通过认可该销售,城市或县承担确保住房保持经济适用的责任。地方公共机构应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实施本款的契约或限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契约或限制应随土地而转移,并可对部门的原始购买者及其权益继承人强制执行。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b) 根据本条进行的转让应由委员会批准,并由局长代表州执行,购买价格应存入州财政,计入委员会指定的、可供部门用于公路目的的任何基金。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c) 任何此类不动产或其中权益可以同样方式进行交换,作为全部或部分对价,以换取州公路目的所需的任何其他不动产或其中权益。

Section § 1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为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商业不动产,但后来没有用于该目的,那么,如果当前租户是从州政府租赁并一直居住在该不动产上,并且在该不动产上投入了超过5000美元的改良费用,州政府必须首先给予他们购买的机会。州政府需要获得至少两份房产评估报告来确定其市场价值。 如果州政府未能首先向租户出售该房产,那么向不知晓此规定的第三方进行的任何出售仍然有效。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州政府首先给予租户购买机会的责任。

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征用权获得了一块土地,后来又决定不再需要它,那么这块土地就不能出售给公众,除非州政府向县政府支付相当于本应缴纳的房产税的金额。如果根据其他规定已经就这块土地支付了任何款项,那么这笔金额将从州政府应付的款项中扣除。

县政府收到的这笔钱必须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特定交通相关目的。

任何根据第104条规定目的通过征用权获得的财产地块,如果其整体被发现不再需要用于此类目的,则不得进行公开出售,除非部门向财产所在县的县审计员转交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该财产未被州政府征用,所有者本应支付的税款。根据第104.10条就该财产所作的任何付款金额,应从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转交的金额中扣除。
县根据本条收到的款项,只能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条授权的用途。

Section § 1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应如何处理“多余房地产”,即那些位于公路边界之外且不再需要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部门的目标是在这些房地产被认定为多余后的一年内将其出售或交换。具体的规章制度将确定哪些房地产符合这一条件。

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多余房地产,例如风景优美或靠近水域的土地,应首先提供给特定区域内的当地公共公园和娱乐机构。这些机构在收到通知后有60天时间表达购买意向。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该房地产可以按常规方式出售。

即使部门最初未能将有价值的环境土地提供给适当的公共机构,对不知晓此项失误的买方进行的销售仍然有效,但部门仍有责任遵循正确的程序。

部门应在确定其为多余房地产之日起一年内,尽最大可能提供出售或交换多余房地产。
就本节而言,“多余房地产”是指位于计算出的公路路权线之外,且非公路或其他公共目的所需或所用的一切土地和改良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04.15节租赁给公共机构的,以及可供出售或交换的房地产。
部门应制定规章制度,以确定哪些位于计算出的路权线之外的房地产不再是公路或其他公共目的所需或所用,以及哪些可供出售或交换。部门有权在此类房地产出售或交换之前,租赁所有目前非公路目的所需或所用的房地产。
由具有显著环境价值的土地组成的多余房地产,例如但不限于具有非凡风景的土地、临水域、湖泊和沼泽的土地、公园、娱乐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避难所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土地,应首先按以下方式提供给经营公园和娱乐区的公共机构出售或交换: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6(a) 提供给土地可能所在城市的任何公园或娱乐部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6(b) 提供给土地所在县的任何公园或娱乐部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6(c) 提供给土地所在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区域公园管理局。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6(d) 提供给州资源局或任何可能继承其权力的机构。
希望购买此类土地用于公园或娱乐用途的公共机构,应在收到部门出售土地意向通知后60天内,将其购买土地的意向通知部门。如果希望购买土地的公共机构与部门在60天内未能就土地达成双方满意的销售价格,则该土地可以正常方式处置。
部门未能首先将由具有显著环境价值的土地组成的多余房地产提供给经营公园和娱乐区的公共机构,不应影响将此类多余房地产转让给任何不知晓部门此项失误的个人或实体的有效性;但是,这绝不应被解释为免除部门首先向此类公共机构提供此类房地产的责任。

Section § 118.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将亨廷顿海滩的环境缓解财产转让给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团体,但需符合特定条件。该财产必须用于抵消州公路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作为自然栖息地加以保护。转让可包括未来维护的资金,但仅限一次性提供,且详细信息必须提前报告给立法机关。

该财产的接收方必须承担维护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滥用。如果他们未能妥善维护该财产或停止存在,财产将归还给部门,同时退还任何未使用的资金。产权契约将明确规定土地必须严格用于环境目的,并将在县办公室备案。

此外,该财产不得被分割或用于促进其他地方的开发。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a) 部门可根据委员会和加州海岸委员会批准的条款、标准和条件,将位于亨廷顿海滩市界内的环境缓解财产转让给公共机构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合格且旨在(除其他目的外)用于开放空间或土地保护目的的非营利公司。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b) 就本节而言,“环境缓解财产”是指部门拥有的财产,该财产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州或联邦机构施加的许可条件,要求作为自然栖息地予以保护或恢复,以抵消州公路改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但是,“环境缓解财产”不包括属于公路运营路权部分的财产。环境缓解财产应根据许可条件作为自然栖息地进行维护。“环境缓解财产”是指位于州公路1号线紧邻东侧,介于布鲁克赫斯特街和纽兰街之间,面积约7.1英亩的财产。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c) 作为根据(a)款转让环境缓解财产的条件,部门可与受让人签订合作协议,为该财产的未来维护提供资金,该资金应符合州或联邦法律施加的任何许可条件和缓解要求,或州或联邦机构施加的条件。在确定所提供资金的金额时,部门应考虑维护该财产的成本,并应从这些成本中扣除受让人因转让而获得的任何利益或价值。
部门应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立法机关的财政和交通政策委员会有关转让和合作协议,以及根据转让和合作协议提供的任何资金金额,以便利立法机关对转让的审查。
作为转让协议一部分提供的资金应仅限于一次性发生。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d)(1) 部门转让环境缓解财产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应承担该财产未来维护的长期责任。
(2)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d)(2)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d)(2)(A) 如果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和(b)款所述的方式维护该财产,或如果该非营利公司停止存在,该财产应自动归还给部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d)(2)(A)(B) 如果该财产根据本款归还给部门,则根据(a)款进行的原始转让的任何剩余资金应归还给部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d)(2)(A)(C) 根据本款归还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不应由部门承担。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e)(1) 根据本节转让财产的所有契约应包含一项限制,将财产的使用仅限于环境缓解目的,并符合(b)款中规定的许可条件。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e)(2) 根据本节转让财产的所有契约以及与本节项下财产转让或让与相关的契约,应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f) 部门转让环境缓解财产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公司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f)(1) 未经部门批准且不符合本节规定,将财产转让或让与给其他实体。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f)(2) 将财产转让或用于许可条件和缓解要求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f)(3) 细分该财产。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7(f)(4) 允许该财产用于获取其他财产的开发批准或为其他财产的开发提供缓解。

Section § 1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洛杉矶地区,特别是710号州道终点附近,设立一个终点区域规划工作组。该工作组由来自阿罕布拉市、洛杉矶市、洛杉矶县、一所大学、一个交通管理局、商业界和当地组织的代表组成。其目标是促进社区参与,讨论交通、土地使用和发展问题,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公园。

工作组必须在2025年12月1日前提交一份关于终点区域项目和土地使用现状的报告。这包括阿罕布拉710号主干道项目的详细信息。该工作组在完成职责后将解散,其有效期截至2027年1月1日。工作组无权限制地方管辖区执行其自身项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a)(1) “710号州道终点”指位于阿罕布拉市、10号公路以北、已建成并目前作为710号州道运营的710号公路终点。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a)(2) “710号州道终点邻近区域”指洛杉矶县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以西至North Eastern Street;北至Huntington Drive(Huntington Drive与West Main Street交叉口以西)和West Main Street(该交叉口以东);东至South Fremont Avenue;南至10号公路为界,且不包括710号州道终点在内的地理区域内,任何由部门拥有或受部门过去对710号州道规划影响的区域。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 部门应设立并管理一个终点区域规划工作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A) 两名来自阿罕布拉市的代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B) 两名来自洛杉矶市的代表,其中一名居住在90032邮政编码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C) 一名来自洛杉矶县的代表。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D) 一名来自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代表。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E) 一名来自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代表。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F) 一名来自商业或劳动力实体的代表。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G) 一名来自社区组织的代表。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1)(H) 由部门任命的最多两名额外成员。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2) 部门应在整个社区发布意向征集,并从响应实体中,分别根据第 (1) 款 (F) 项和 (G) 项,选出将在工作组中任职的商业或劳动力实体以及社区组织。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3) 第 (1) 款 (A) 至 (E) 项(含)中确定的每个实体以及根据第 (2) 款选定的每个实体,应向部门提名其代表。洛杉矶市市长和洛杉矶市议会应共同提名洛杉矶市的代表。阿罕布拉市议会应提名阿罕布拉市的代表。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b)(4) 部门在审议提名时,应确保工作组的管辖权平衡。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c)(1) 工作组应每季度召开会议,并纳入强有力的社区参与,讨论交通问题和潜在的土地用途,包括经济适用房、学生住房、劳动力发展空间、公立大学扩建、公园、开放空间和替代交通方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c)(2) 截至2025年12月1日,工作组应完成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内容涉及710号州道终点邻近区域的项目和土地使用情况,以解决第 (1) 款中确定的问题,包括阿罕布拉710号主干道项目的摘要和现状。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 (2)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不应被视为土地使用研究。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d) 在完成 (c) 款规定的职责后,工作组应解散。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工作组阻碍地方管辖区在710号州道终点或710号州道终点邻近区域实施项目的能力。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8(f)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门多西诺县一处名为“蓝调海滩”的特定州有地产的转让。法律允许将这处地产无偿转让给由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组建的非营利组织,条件是该土地必须保持为自然栖息地,并用于保护美洲原住民文化资源。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负责任地管理这处地产,不得出售、细分或将其用于商业目的。白天允许公众进入,但非营利组织可以限制进入以保护文化遗址,并允许在这些时间之外进行某些文化活动。

如果非营利组织未能按要求维护该地产,所有权将归还给州政府。最后,该法律强调了保护该偏远地区脆弱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的重要性。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1)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1)(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蓝调海滩地产”指符合以下描述的地产: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1)(A)(i) 该部门为州高速公路目的而收购了该地产。
(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1)(A)(ii) 该地产位于门多西诺县韦斯特波特非建制社区的1号州道沿线,介于里程标73.65和里程标75.62之间。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1)(A)(B) “蓝调海滩地产”不包括属于公路运营通行权部分的地产。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2) “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指波莫印第安人舍伍德谷部落、圆谷印第安部落或波莫印第安人郊狼谷部落。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3) “合格非营利公司”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合格的非营利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为环境保护目的(包括保护美洲原住民文化资源)而组织。如果其他美洲原住民部落(除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外)参与该非营利公司获得组织该非营利公司的多数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的批准,则该合格非营利公司可包括这些其他美洲原住民部落。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b) 部门可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条款、标准和条件,按照本条规定,将蓝调海滩地产无偿转让给合格非营利公司。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c) 根据分段 (b) 转让蓝调海滩地产的条件应要求将蓝调海滩地产维护为自然栖息地,并用于保护美洲原住民文化资源。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d) 作为根据分段 (b) 转让蓝调海滩地产的条件,部门可与受让人就一份书面计划达成协议,以按照本条规定管理蓝调海滩地产。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e) 部门应提前至少30天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和交通政策委员会提供书面转让通知,以便利立法机关对转让进行审查。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f)(1) 部门转让蓝调海滩地产的合格非营利公司应承担该地产未来维护的长期责任。
(2)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f)(2)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f)(2)(A) 如果合格非营利公司未能按照本条要求维护蓝调海滩地产,或者如果合格非营利公司停止存在,该地产应自动归还给部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f)(2)(A)(B) 根据本段规定与归还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不应由部门承担。
(g)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g)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g)(1) 所有根据本条规定转让蓝调海滩地产的契约应包含一项限制,将该地产的使用限于公共通行、自然栖息地和美洲原住民文化资源的保护。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g)(2) 所有根据本条规定转让蓝调海滩地产的契约以及与本条项下地产转让或让与相关的契约,应在地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并应符合《公共资源法》第30609.5条的规定。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 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转让蓝调海滩地产的合格非营利公司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1) 未经部门批准且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将蓝调海滩地产转让或让与给其他实体。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2) 将该地产转让或用于本条授权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3) 细分该地产。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4) 允许该地产用于获取其他地产的开发批准或为其他地产的开发提供缓解措施。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5) 收取进入该地产的费用。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6) 允许在该地产上进行商业或零售开发。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h)(7) 允许在该地产上进行博彩活动。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i) 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向合格的非营利公司转让蓝调海滩地产后,该非营利公司应允许公众进入蓝调海滩地产,并应符合提供公众进入、维护自然栖息地和保护美洲原住民文化资源的要求,但可以限制公众进入包含美洲原住民墓地的任何部分地产,并且应当限制公众在日落至日出期间进入。日落至日出期间的公众进入限制不适用于美洲原住民文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文化活动、采摘本地植物和捕鱼。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j)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两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j)(1) 本条规定旨在实现保护高度脆弱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公共目的,这些资源必须加以保存并保护其免受未经授权活动造成的损害。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j)(2) 鉴于蓝调海滩地产的偏远性以及资源的极度脆弱性,有必要将公众进入海岸的权限限制在日出至日落之间。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因意外或错误而取得一块土地或财产用于公路建设,他们可以将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但是,这只有在原所有者支付的原始款项或对价退还给州政府或最初支付该款项的人之后才能发生。该部门的主管将负责处理归还财产的程序。

任何因疏忽或错误而转让给州政府,并由该部门代表州政府为公路目的而接受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权益,可重新转让给有权获得该不动产的人。任何此类不动产或其中权益的重新转让应由主管代表州政府执行。此类重新转让不得在出让人为此最初收到的对价首先退还或重新转让给州政府或任何其他有权获得该对价的当事人之前进行。

Section § 12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该部门在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并关闭州高速公路中跨越铁路轨道或路权的部分。

经公共事业委员会同意和批准,该部门可以废弃任何州高速公路中跨越任何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或路权的部分,并可以关闭该交叉口。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在2002年4月30日前被联邦政府认定为“全美之路”的州立公路,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这些标准侧重于美学和安全,具体内容在提交给联邦公路管理局的走廊管理计划中有所阐述。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立公园内的公路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时,州公路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施工,例如修建或维修。但是,如果该公路不是州立公路,公园管理机构需要事先批准任何此类工程。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州立公路的一部分穿过州立公园,这也不会改变公路部门对该公路的控制权。无论公路位于何处,该部门都保留对公路的完全权力。

Section § 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州级公路上设立并维护指示牌,指引司机前往由方济各会神父最初建立的21个加利福尼亚传教站中的每一个。这些指示牌应设在距离这些传教站最近的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出口。

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封闭或限制州立公路的通行。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或防止道路受损,特别是在恶劣天气或道路施工期间。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门将进行一项安全研究。如果研究发现特卡特边境口岸的卡车交通对校车运营构成重大安全风险,部门将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风险。具体来说,在校车运行的特定时段,卡车可能会被禁止使用94号公路的某些路段。

如果有人在这些限制时段内驾驶车辆通过94号公路,他们将构成轻微违法行为,并根据《车辆法典》受到罚款。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4.1(a) 部门完成安全研究后,且经局长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同意下认定,圣迭戈县特卡特美墨边境口岸的卡车交通对校车运营构成安全隐患,部门应确定缓解该安全隐患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公立学区利用94号公路该路段运营校车的那些日子,禁止卡车牵引车-挂车组合在上午6时至上午9时和下午2时至下午5时期间,使用从布尔瓦和曼萨尼塔社区到54号公路交界处(东西方向)的94号公路路段,如《车辆法典》第545条所定义。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4.1(b)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在94号公路上驾驶车辆的人,均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依照《车辆法典》第420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州立公路封闭或限制使用时,州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他们可以设置路障来封闭公路,并张贴标志来提醒人们道路状况。还可以张贴交通指示标志来引导司机,并在道路上放置警示装置。在这些情况下,还可以指派旗手来协助指挥、警告或分流交通。

为告知公众某州立公路已封闭或其使用受限,该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5(a) 在该公路上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或阻碍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5(b) 张贴关于任何此类公路状况的警告和通知。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5(c) 张贴交通指示标志,以引导交通在该公路上行驶,或引导至任何其他对公众开放的公路或绕行路线。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5(d) 在该公路上放置警示装置。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5(e) 指派旗手在该公路上进行警告、分流或指挥交通。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州或联邦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无需遵循标准的广告和招标程序即可购买环境减缓信用额。该部门还可以使用替代方法购买这些信用额,以履行其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此外,他们可以与各种实体签订协议,管理和投资环境减缓财产。该法律包含了“减缓银行”和“代偿费计划”等术语的具体定义。该法律有效期至2033年12月31日,但在此之前签订的协议将继续有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a) 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二部(自第10100节起)第二分部或《军事和退伍军人法》第四分部第六章(自第999节起)第六条的广告和招标规定,如果州或联邦监管机构要求该部门从特定的减缓信用提供者处购买信用额,该部门可以签订协议,通过减缓信用协议,或从减缓银行、保护银行、代偿费计划或其他减缓信用提供者处购买环境减缓信用额。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b) 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二部(自第10100节起)第二分部或《军事和退伍军人法》第四分部第六章(自第999节起)第六条的广告和招标规定,该部门可以使用替代方法,从减缓银行、保护银行、代偿费计划、减缓信用协议或其他减缓信用提供者处购买环境减缓信用额,以履行自然资源减缓责任或用于第800.6节中规定的预先减缓目的,前提是环境减缓信用额是通过该部门与总务部合作确定的程序征集的,该程序包括对成本和环境减缓信用额可用性的征集或评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c) 该部门与政府实体、特别区、非营利组织、社区基金会或国会特许基金会可以随时签订合作协议,以持有、管理和投资第104节 (k) 款所定义的环保减缓财产的捐赠基金,并根据基金协议向财产持有人支付捐赠基金款项。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1) “社区基金会”具有《政府法典》第6596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2) “国会特许基金会”具有《政府法典》第6596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3) “环境减缓信用额”是指在《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1797.5节中定义的减缓或保护银行授权文书、代偿费计划文书、减缓信用协议或经州或联邦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协议中确定的减缓单位。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4) “代偿费计划”具有《联邦法规汇编》第33卷第332.2节或《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230.92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5) “减缓银行”或“保护银行”是指《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1797.5节 (d) 款或 (f) 款中定义的实体,或《联邦法规汇编》第33卷第332.2节或《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230.92节中定义为“减缓银行”的实体。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6) “减缓信用协议”是指经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二分部第九章(自第1850节起)批准的减缓信用协议。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d)(7) “非营利组织”具有《政府法典》第6596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e)(1) 本节仅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e)(2) 根据本节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订立的捐赠基金或其他协议,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各种实体(如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以减轻交通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他们可以为这些工作提供资金,这可能包括维护特定土地或提前规划环境保护。该法律有效期至2033年12月31日,但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1(a) 部门可以与政府、非营利和营利性实体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应在必要时提供资金,旨在减轻交通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用于维护第104条所定义的环境缓解财产,或用于第800.6条规定的预先缓解目的。这些协议可以规定在必要时预付资金。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1(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1(b)(1) 本条仅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1(b)(2) 根据本条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2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讨论了部门与各种实体之间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或养护的协议。这些协议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除非与联邦法律冲突。条款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参与的政府实体应主要负责保护或养护自然资源,并且必须经过批准程序。该法律将于2033年12月31日废止,但在此日期之前根据该法律签订的协议将继续有效。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2(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2(a)(1) 部门与政府、非营利和营利实体根据第126条(c)款和第126.1条达成的协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的规定(如适用)执行。对于联邦强制性要求,部门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的规定(如适用),但不得与联邦法律或法规相冲突。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2(a)(2)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持有财产的政府实体应承担自然资源保护或养护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条持有财产的政府实体应通过《政府法典》第65967条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获得批准。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2(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2(b)(1) 本条仅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2(b)(2) 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5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直至2033年7月1日,一个部门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其环境减缓计划,包括有关捐赠基金、所涉财产、已签订协议的信息,以及任何克服实施挑战的建议。如果任何信息与另一份报告重叠,仅提及该报告即可。这项报告要求将于2033年12月31日失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a) 截至2025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直至2033年7月1日,该部门应向相关立法政策和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关于其环境减缓计划的信息: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a)(1)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捐赠基金和新增捐赠基金的总数,捐赠基金和新增捐赠基金中持有的资金金额,每项捐赠基金的持有者,以及为每项捐赠基金支付的款项。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a)(2)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购买或转让的环境减缓财产,以及每项环境减缓财产的状况。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a)(3)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该部门签订的每项减缓和预先减缓协议的摘要。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a)(4) 解决任何已识别的环境减缓计划实施障碍的建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b) 如果(a)款要求报告的任何信息也已在第800.6条(f)款要求的报告中提供,则提及后者足以符合本节的报告要求。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26.3(c) 本节仅在203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CHP)必须与相关部门合作,执行州级公路上的任何封闭或使用限制。

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每个区办事处保存州高速公路项目的最终施工图和路权地图档案。这些图纸和地图也可以提交到高速公路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并且县必须无偿接受它们。除了部门的批准外,不需要任何特殊证书。

提交给县记录员的地图必须耐用并符合特定的尺寸要求:每张纸应为22乘36英寸,四周留有一英寸的边距,但左侧边距为两英寸。在使用缩微胶片的县,此类图纸和地图可以缩微胶片形式存档,而不是实际提交。

部门应在每个区办事处保存其最终施工图和路权记录图的档案,适用于位于该区内的所有已完工的州高速公路项目。部门可以将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每条州高速公路的此类图纸、地图或草图提交至任何州高速公路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县记录员应无偿接受并存档。除部门的常规标题(显示此类图纸、地图或草图已获得部门适当官员或工程师的批准)外,无需附带任何证书。
根据本节规定提交至县记录员办公室的所有地图应符合本段的规定。地图应通过提供永久记录的工艺清晰绘制、印刷或复制。用于此类地图的每张纸或其他材料尺寸应为22乘36英寸,应清晰显示该页的特定编号、构成该地图的总页数以及其与每张相邻页的关系,并且其边框应有一条线,留出宽度为一英寸的空白边距,但左侧边距应为两英寸宽。在任何使用缩微胶片系统的县,此类图纸、地图或草图可以缩微胶片形式存档,以代替提交。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记录员将州公路规划图、地图或图纸整理到由部门提供的专用地图册中。这些地图册会标上一个独特的“州公路地图册”编号和县名。每份规划图、地图或图纸都必须按收到的顺序归档,相应地编号,并列在一个单独的索引中,显示其编号和归档日期。

各县记录员应将所有此类州公路规划图、地图或图纸保存在由部门为此目的提供的单独地图册中,每本地图册指定为“州公路地图册第____号,__________县”。每份此类规划图、地图或图纸应按归档顺序编号,并在一个单独的索引中进行索引,显示编号和归档日期。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交通局和地方政府(例如县、市或公路区)就如何分摊征用、修建、改善或维护州立公路的费用达成协议。合同可以包括资金如何预付、征用公路所需财产以及由谁来执行工作的详细信息。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通过正式决议同意,最初分配给地方道路的资金可以转用于位于市或县范围内的州立公路。

部门和任何县、市或联合公路区,或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就任何州立公路的征用、建设、改进或维护费用由该合同的各方承担的比例订立合同。任何此类合同可以规定资金的预付、路权的征用以及工作的实施或其中任何部分,由合同的任何一方根据管辖该方关于此类征用或此类性质工作的法律进行。
任何为县级公路、城市街道或联合公路区道路的建设、改进或维护而拨付用于路权征用的资金,可以根据此类合同,用于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市、县或联合公路区范围内的任何州立公路的此类征用、建设、改进或维护,并应由市、县或联合公路区(视情况而定)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提供。

Section § 130.1

Explanation
当承包方完成州立公路的任何部分时,该承包方的管理机构可以宣布其竣工。一旦整条公路完工,他们必须正式宣布其竣工,并将该声明送交主管。

Section § 1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州立公路项目被宣布竣工,加利福尼亚州将收回该公路的控制权,并负责其后续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Section § 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管理国家纪念碑的联邦机构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决定如何分摊在这些纪念碑内建设、改善或维护州立公路的费用。协议还可以允许联邦机构全权负责所有这些工作。但是,任何合同都必须确保公众保留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

部门可以与负责任何国家纪念碑的联邦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在该纪念碑内的任何州立公路的购置、建设、改善或维护费用中由该合同各方承担的部分。合同可以规定完全由该联邦机构负责公路的建设、改善或维护。任何此类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公众根据适用法律使用公路的权利。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政府部门协助县市等地方政府开展与公路相关的项目。他们可以帮助建立排水系统,就公路的建设和维护提供建议,并准备必要的计划。他们还可以担任咨询工程师,并接受地方政府支付的公路工程款项。

该部门还可以接收来自地方债券或税收的专门用于公路项目的资金,这些资金将根据商定的计划使用。县可以授权将分配给他们的机动车税款直接支付给该部门用于公路工程。

该部门可以接受工程服务报酬,并且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后,可以预支州资金用于灾后公路紧急维修。地方机构必须同意偿还这些资金,包括少量管理费用。

经任何县、市或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当局申请,该部门可以: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a) 协助建立公路的坡度和排水系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b) 就公路的建设、改善或维护向任何此类当局提供咨询。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c) 编制公路建设、改善或维护的计划、规范或估算。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d) 担任任何此类当局的咨询工程师。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e) 接受任何此类政府单位的款项,存入州财政,计入部门指定的任何州基金。部门应根据商定的计划、规范和条款,将此类款项用于位于该政府单位内的公路的征用、建设、改善或维护。任何此类政府单位的管理当局可以按照本款规定,将其财政中或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可供该当局用于公路目的的任何款项支付给州财政。
任何县,经监事会决议,可以授权州主计长从其在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或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燃料账户中获得的任何拨款中扣除县希望支付给部门用于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任何工作的款项。经此授权后,州主计长应将此类款项转入部门指定的基金。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f) 接受该当局与主任就向该当局提供的工程服务所商定的报酬。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1(g) 在主任确定此类预付款不会干扰州公路工作的情况下,为因风暴或洪水造成的灾害情况下的公路紧急建设或维护工作(由州政府力量或州承包商进行)预支款项,条件是 (1) 州长已根据第188.1条宣布紧急状态,并且 (2) 对此类公路拥有管辖权的机构已通过决议或合同同意,从交通税基金中后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拨款或该决议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来源(可供该机构用于公路目的)向部门偿还全部工作费用,包括不超过10%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如果此类决议或合同规定由州主计长从未来对该机构的拨款中偿还,州主计长应以该决议或合同中可能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将此类款项转入部门指定的基金。

Section § 1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服务机构请求在该县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安装、运营和维护求助电话亭。如果该机构根据《车辆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增加了额外费用,他们就可以与部门签订合同来设置这些求助电话亭。但是,服务机构必须向部门偿还所有相关费用。

Section § 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政府部门和县公园委员会合作,共同开展州立公路沿线路边区域的平整、开发、种植和维护等项目。他们可以签订协议分担费用,其中州政府部门的开支将获得偿还。县还可以为路边公园设置标志。但是,在这些路边公园停放房车是违法的,并且这样做被视为轻罪。

该部门和任何设有公园委员会的县可以订立并执行合作协议,用于沿任何州立公路及其路权范围内的路边区域的平整、开发、种植和维护,并规定该部门因其产生的任何开支应获得偿还。签订此类协议的县被授权以任何此类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和范围,通过适当的标志标明此类路边公园及其入口。任何人在任何此类路边公园停放任何房车均属轻罪。

Section § 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在另一条款(第131条)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承担与合作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此外,为履行本条款职责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被视为部门行政开支的一部分。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交通部与公园和娱乐部等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使自行车和行人更容易到达毗邻或连接州公路的公园。重点是建立实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伙伴关系。

在可能的情况下,并在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时,该部门应与适当的公共机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和娱乐部、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以及任何区域或地方公共实体,以制定战略和计划,改善自行车和行人前往毗邻或连接州公路系统的联邦、州、区域和地方公园的通行。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想要使用某些资金用于与州立公路无关的项目时,市的管理机构可以向一个部门申请,以帮助他们获取这些项目所需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Section § 1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在改造或改善州高速公路影响到地方街道、公路或公共设施时,代表地方政府征用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它明确指出,州政府不承担其原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凡因州高速公路的修建或改进,导致不属于州高速公路系统的街道或公路,或其他公共设施发生变化,且这些变化需要征用不动产或其权益时,该部门可以以负责该街道、公路或其他设施的政府机构的名义征用此类不动产。本条不应在州原本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州施加任何责任。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签订合同,以移动或拆除位于为州公路用途而正在征用的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改良物。它还明确指出,本条不限制部门根据其他法律条款签订与财产相关的其他协议的权力。

部门可以签订合同,用于拆除或搬迁位于已或将要为州公路目的而取得通行权的不动产上的建筑物或改良物。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或约束部门签订《民事诉讼法典》第 1263.610 条授权的协议的权力。

Section § 1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那些因在房地产价值较低地区建设新的州高速公路项目而需要搬迁的低收入人群。它的目标是,通过与现有计划协调,为这些人提供体面、安全的住房,使其与他们原来的家园相似。该计划优先使用现有房屋或翻新旧房,而不是直接建造新房。

具体来说,这项法律侧重于洛杉矶县州高速公路 (105) 号线的一个项目,鼓励当地社区参与,并提供就业培训以减少失业。它允许在合同签订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要求通常标准的竞争性招标,以便更好地让社区参与。然而,这种非招标方式仅限于该项目,不应被视为设立新的标准。

州议会旨在通过本法案,为因在房地产市场价值低迷地区建设州高速公路项目而流离失所的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及时和公平的搬迁援助。州议会通过为这些个人和家庭设立一个替代住房计划,旨在实现提供体面、安全、卫生且功能上等同于因高速公路建设而拆除的住房的目标。此类替代住房计划应与部门根据第 156.5 条提供的搬迁咨询援助相协调。州议会进一步意图,在部门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此类住房应优先通过现有住房、搬迁住房和翻新住房提供,然后再大规模建设新的替代住房。
州议会认为,上述目标可以通过使受州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经济不景气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参与替代住房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来最好地实现。因此,当为援助因洛杉矶县州高速公路 (105) 号线建设而流离失所的人员而启动初步替代住房计划时,该计划应以有利于最大程度社区参与的方式进行,从而通过利用当地劳动力和促进非熟练劳动力培训计划的发展来帮助缓解过度失业。
州议会进一步认为,传统的合同签订程序,包括竞争性招标,可能与实现这些目标不符。因此,在州高速公路 (105) 号线实施这项初步替代住房计划时,部门可以根据主任认为最适合实现最大社区参与并符合高速公路项目经济完成的程序,签订第 135.7 条所设想的合同。
州议会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本节授权的竞争性招标豁免是由于州高速公路 (105) 号线初步替代住房计划的独特性质,不应被视为为豁免任何其他公共工程建设免于竞争性招标和其他传统合同签订程序设立先例,也不应被视为 减损州议会关于公共工程承包商应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以确保建设经济性和由此类合同签订程序给公众带来的其他利益的基本政策。

Section § 135.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受国道项目影响的特定区域内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和搬迁援助相关的几个术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被定义为那些经济上无力负担新住房的人。“经济困难地区”是指被认定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的地点:低收入住房普遍存在、附近缺乏可用的替代住房以及搬迁援助不足。“替代住房”是指功能相似、安全、卫生且适合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选择。

在第135.3、135.4、135.5、135.6和135.7节中使用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4(a) “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是指那些缺乏获得替代住房所需的经济能力和收入的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4(b) “经济困难地区”是指委员会通过决议认定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地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4(b)(1) 国道项目位于一个主要由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住房组成的区域。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4(b)(2) 在国道项目附近区域,没有足够数量的替代住房单元供低收入个人和家庭使用。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4(b)(3) 搬迁咨询援助将不足以将大多数此类个人和家庭安置在国道项目附近区域的替代住房中。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4(c) “替代住房”是指功能上可比的单一或多户住宅单元,这些单元对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而言是良好、安全和卫生的。

Section § 135.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关注因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州公路项目而搬迁的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安置援助。“安置援助”通过将他们现有房产置换为替代住房,帮助这些家庭获得新家,并使其保持与搬迁前相似的经济状况。交通部可以提供这种支持,并被授权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这种援助的实施方式。这些规定将涵盖安置家庭入住新房的方法、确定其经济需求和原有经济状况,以及为州公路目的所需的财产置换程序。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a) 本节所称“安置援助”,指且仅限于为安置以下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而合理必要的援助:这些个人和家庭缺乏在没有安置援助的情况下获得替代住房的经济能力和收入,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拥有并居住在住房中,并因州公路系统项目征用或清理路权而被搬迁;安置方式是通过将其为州公路目的所需的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或交换为替代住房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使其在替代住房中处于与搬迁前相同的相对经济所有权地位。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b) 本部门有权向以下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安置援助:这些个人和家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拥有并居住在住房中,并因州公路系统项目(该项目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征用或清理路权而被搬迁。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c) 本部门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本节。此类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规定: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c)(1) 将此类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安置在替代住房中的方法和优先顺序。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c)(2) 确定此类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在搬迁前的相对经济所有权地位的标准。本部门在确定此类标准时,应考虑产权净值、本金和利息的月供、联邦住房计划的可获得性以及其他类似的所有权因素。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c)(3) 确定哪些此类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缺乏在没有安置援助的情况下获得替代住房所需的经济能力和收入的标准。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5.5(c)(4) 将为州公路目的所需的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或交换为替代住房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程序。

Section § 1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购买目前无人居住的土地或房产,为因州公路项目而被迫搬迁的低收入人群建造新住房。这种征用不应使用强制征收(即违背业主意愿获取其财产)。目标是确保被迁离的居民能够住上体面、安全、干净的房屋。

部门可以取得,无论是完全所有权还是任何较小的地产权益,任何未开发或未占用的不动产,或主要不用于住宅用途的不动产,以向居住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并因州公路系统项目征用或清理路权而被迁离的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替代住房,使其能够居住在体面、安全和卫生的住所中。为此目的取得的所有其他财产应通过征用以外的方式取得。取得此类财产被宣布为公共目的和用途。

Section § 1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公共机构、私人和公司合作,处理置换住房的融资和建设等不同方面。当州公路项目需要征用房产导致人们流离失所时,低收入家庭有优先权购买或租赁这些新房。

部门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私人和公司签订合同,用于置换住房的融资、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出售、交换或租赁。因州公路系统项目征用或清理路权而流离失所的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在购买、租赁、转让或交换置换住房的财产方面应获得优先权。

Section § 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州公路的部门签订合同,租赁或租用公路项目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部门可以签订合同,租赁或租用工具或设备,用于州公路目的。

Section § 1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风暴或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州高速公路重大损害时,签订修复合同。这些合同可以在损害发生前签订,以确保承包商随时待命。工作范围包括施工、拆除、清理碎片和交通管理,并且在资金方面被视为一项公共工程项目。

部门可以签订重大损害缓解合同,以对因风暴、山体滑坡、洪水、巨浪、地震或其他地质活动,或内乱等突发、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州高速公路进行重大损害修复和作业。这些合同可以在重大损害发生之前签订,以便使承包商随时准备好应对所需事件。每份合同项下进行的工作应限于实际施工、拆除、碎片清除和交通管制。为筹资目的,该工作应被视为一项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Section § 1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第135、136和136.1条中某些合同在招标和保证金要求方面的处理方式。这些合同不受通常的《州合同法》规则约束。如果合同金额超过2,500美元,除非是紧急工作,否则必须经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招标公告可在当地张贴五天,除非是紧急情况,否则需要支付保证金。对于紧急工作,例如山体滑坡或洪水,设备可在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租赁,无需招标。承包商可以立即开始工作而无需立即提交保证金,但必须在获得付款前提交。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6.5(a) 第135、136和136.1条中提及的合同不受《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2部分(自第10100条起))的约束。除 (b) 款所述类型的紧急工作外,凡合同估算金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应在部门可能规定的任何合理通知后,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在进行工作或使用设备的区办事处内的公共场所张贴通知五天即为充分。此类合同应受《民法典》第4编第6部分第3章第5章(自第9550条起)适用的支付保证金规定的约束。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每份合同的广告应说明是否需要保证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6.5(b) 在因山体滑坡、洪水、风暴损害、事故或其他灾害的迫近或发生而必需的紧急工作中,工具或设备可在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租赁,无需竞争性招标,且部门可放弃《民法典》第4编第6部分第3章第5章(自第9550条起)的规定,允许承包商在向部门提交支付保证金之前,根据工具或设备租赁合同开始履行工作。在此情况下,在涵盖合同所有工作的支付保证金提交给部门之前,不得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

Section § 1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签订最高25,000美元的合同,用于租赁维护州公路所需的重型设备,而无需遵循某些州合同程序。但是,如果合同金额超过25,000美元,则必须遵守常规程序。该规定明确指出,租赁费用中包含推土机、叉车等各类机械及其操作员的费用。紧急工作和新建公路项目不适用此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6.6(a) 部门可签订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合同,用于租赁和租用带操作员的重型公路设备以进行州公路养护,此类合同不受根据第136.5条(a)款规定的《州合同法》的约束,且部门无需遵守该条(a)款中关于此类合同的程序。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用于州公路养护目的的带操作员的重型公路设备租赁和租用合同,应遵守第136.5条(a)款中规定的程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6.6(b) 就本条而言,“带操作员的重型公路设备”是指推土机、研磨机、装载机、摊铺机、洒油车、压路机、挖掘机、牵引卡车和拖车、叉车、高空作业平台、扫路机和洒水车,其租赁或租用费用中包含合格设备操作员的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36.6(c) 本条不适用于用于紧急工作的带操作员的重型公路设备租赁或租用合同,此类合同受第136.5条(b)款管辖。本条不适用于用于新公路建设的带操作员的重型公路设备租赁或租用。

Section § 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负责公路的部门有责任决定需要进行何种类型的公路工程以及达到何种标准。它还负责处理所有工程的设计和成本估算的规划和批准。

Section § 1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公路结构的设计、规范起草和检查必须由持有有效执照的土木工程师负责。同样,承包商在修建公路时建造的临时结构的批准和检查也必须由这些持证土木工程师进行。

Section § 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路部门聘请一名律师和任何所需的助理律师,为公路事务提供法律咨询。部门授予的任何与公路相关的合同,除非获得总检察长或所聘请律师的书面批准,否则对州无效。

Section § 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或总工程师要求其任何员工就他们正在处理的州公路问题提交口头或书面报告。如果任何员工故意提供虚假报告,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

Section § 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设立车间,用于建造、修理和维护自己的设备。他们还可以通过提供必要的零件和劳务来帮助其他州政府部门维修其设备。当他们这样做时,其他部门必须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140.3

Explanation
从2006年6月30日开始,加州的设备服务基金停止运作,其所有资金都转移到了州公路账户,这个账户是州交通基金的一部分。设备服务基金当时的所有债务或财务责任,现在都将由州公路账户来支付。

Section § 1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收取因其活动而欠州政府的款项。这包括在必要时提起诉讼。该部门还可以选择解决索赔,无论是通过法院还是庭外解决。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州高速公路的部门采取多项行动,旨在改善加州的道路系统。他们可以调查并采用建设和维护高速公路的最佳方法,收集不同地区道路的数据,并通过实验确定哪些施工技术最适合州内不同地区。

他们还可以免费要求任何地方或州官员提供信息,加入全国性和长期存在的组织以交流道路管理方面的想法,并在必要和获得批准时派遣员工前往其他州。

除法律授予其与州高速公路相关的其他权力外,该部门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1(a) 进行调查,以供州使用最认可的高速公路建设、改进和维护方法。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1(b) 编制关于各县市高速公路以及为建设、改进或维护高速公路而成立的区域的统计数据。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1(c) 确定最适合州内不同区域的高速公路建设、改进和维护方法,以及高速公路建设、改进和维护的最佳方法,并不时进行相关实验。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1(d) 要求任何州、县、市或区域官员提供其拥有的与该部门高速公路工作相关或对该工作适当履行以任何方式必要的信息。该官员应免费提供该信息。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1(e) 加入其他州及其他已成立不少于10年的公路和交通官员协会,其宗旨是交流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改进、维护和管理以及其他交通事项的信息。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1(f) 经批准后,指示其任何官员或员工由州承担费用前往州外地点,以执行《政府法典》第11032条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42

Explanation
任何因实现第141条所列目标而产生的费用,都将被视为负责部门的行政开支。

Section § 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交通项目如何通过公共或私人实体与区域交通机构之间的租赁协议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它定义了“最佳价值”和“设计-建造”等术语,并概述了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在基础设施伙伴关系方面提供咨询的作用。它描述了项目选择流程,包括公开听证会和立法审查,并规定了项目目标的要求,例如改善出行能力和空气质量。

该法律规定,租赁协议将授权实体收取通行费以弥补成本,并规定设施最终归还给公共机构。它强制要求遵守部门标准,并包括承包商资质要求,例如具备先前经验和必要的执照。此外,租赁协议不得侵犯公共机构维护交通项目的权力。最后,2017年1月1日之后不得签订新的协议。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1) “最佳价值”是指由客观标准确定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特性、功能、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标准。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2) “签约实体或承租人”是指根据本节规定,与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就交通项目签订综合开发租赁协议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其联合体。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3) “设计-建造”是指一种采购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从单一实体采购。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4) “区域交通机构”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4)(A) 《政府法典》第29532或29532.1节所定义的交通规划机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4)(B) 《公用事业法典》第130050、130050.1或130050.2节所定义的县交通委员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4)(C) 任何其他被法规指定为区域交通机构的地方或区域交通实体。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4)(D) 《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节起)所定义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经交通项目将开发的管辖区内的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同意。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5) “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是指由交通局设立的部门或辅助组织,负责通过基于绩效的基础设施伙伴关系,就交通项目的开发向部门和区域交通机构提供咨询。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a)(6) “交通项目”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高速公路、公共街道、铁路或相关设施的规划、设计、开发、融资、建设、重建、修复、改进、购置、租赁、运营或维护,这些设施是对现有由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拥有和运营的设施的补充,并符合 (c) 款的要求。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1) 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1)(A) 识别全州范围内的交通项目机会。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1)(B) 研究并记录全州、全国和国际范围内的类似交通项目,并进一步识别和评估从这些项目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1)(C) 汇编并向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提供关于基础设施伙伴关系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公私合作交易的信息、先例、研究和分析库。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1)(D) 应请求向部门和区域交通机构提供关于基础设施伙伴关系的适用性和最佳实践的咨询。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1)(E) 应请求向部门和区域交通机构提供用于基础设施伙伴关系的采购相关服务。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b)(2) 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可以针对第 (1) 款 (D) 项和 (E) 项所述的服务向部门和区域交通机构收取费用,其具体细节应在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与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中阐明。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只有部门与区域交通机构合作,以及区域交通机构本身,可以征集提案、接受非 solicited 提案、谈判并与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其联合体签订交通项目的综合开发租赁协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2) 根据本节提出的项目及相关租赁协议应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委员会在定期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在审查提名是否符合第 (3) 和 (4) 款后,应从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提名的项目中选择候选项目。获批项目可以按照第 (5) 款所述的流程进行。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3) 根据本节授权的项目应主要旨在实现以下绩效目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3)(A) 通过缩短出行时间或减少受影响走廊的车辆延误小时数来改善出行能力。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3)(B) 改善受影响走廊的运营或安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3)(C) 为项目所在区域提供可量化的空气质量效益。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4) 除了满足第 (3) 款的要求外,根据本节授权的项目应解决已知的预测需求,该需求由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确定。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c)(5) 在根据本节授权的最终租赁协议签署前至少60天,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应将协议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审查。在将租赁协议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之前,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应在拟议设施所在地或附近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公众对租赁协议的意见。在本次听证会上提出的公众意见应与租赁协议一并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交通部长或参议院或众议院财政委员会或对交通事务有管辖权的政策委员会主席,可以在最终协议签署前的60天内,通过书面通知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就拟议协议提出任何意见。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在签署最终协议前应考虑这些意见,并保留签署最终租赁协议的酌情决定权。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d) 为促进这些项目,各方之间的协议可包括关于租赁高速公路、公共街道、铁路或相关设施的通行权以及其上方或下方空域的条款,用于授予必要的地役权,以及用于颁发许可证或其他授权以使交通项目得以建设。根据本节协议所涉设施应始终由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视情况而定)拥有。对于部门项目,委员会应在确定租赁协议条款时,核证部门对项目使用寿命的决定。作为对价,协议应规定,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设施连同收取通行费和使用费的权利应无偿完全归还给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在归还时,设施应以符合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设定的性能和维护标准,且无任何产权负担、留置权或其他索赔的状态,交付给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视情况而定)。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e) 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与承包实体或承租人之间的协议应授权承包实体或承租人对交通项目采用设计-建造采购方法,但须符合《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一编第6.5章(自第6800条起)中关于使用此类方法的要求,但不包括该法典的第6802、6803和6813条,如果这些条款在2009-10年度常会或2009-10年度特别会议期间由立法机关颁布。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f)(1) (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项目,部门是负责项目开发服务的机构,包括性能规范、初步工程、投标前服务、项目报告和环境文件的准备以及施工检查服务。部门也是负责准备文件的机构,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规模、类型和所需设计特征、涵盖材料、设备和工艺质量的性能规范、初步计划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部门或区域交通机构需求的信息。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f)(1)(B) 部门可以使用部门员工或顾问来执行分段 (A) 中所述的服务,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部门为执行这些服务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要求,应在年度预算案中作为工作量目的纳入部门的资本支出支持计划。

Section § 1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圣地亚哥县125号州高速公路(一条收费公路)运营和收费的具体条件。如果私人实体和相关地方政府在2010年1月前同意修订现有特许经营协议,该收费公路可收取长达45年的通行费。如果达成协议,通行费收入可用于报销项目成本和支付运营费用。任何额外的通行费收入应应用于偿还项目债务或造福圣地亚哥地区。

如果未能达成延期协议,交通部或SANDAG可管理该收费公路最长10年,并使用通行费偿还项目成本。即使原始协议或延期协议到期后,经SANDAG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仍可继续收取通行费,所得资金将用于改善SR 125的基础设施和服务。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位于圣地亚哥县的名为125号州高速公路(SR 125)的示范性收费公路项目,根据1989年法规第107章授予部门的权力批准,并经1990年法规第1115章和2002年法规第688章后续修订,应在以下附加条款和条件下,收取长达45年的通行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1) 如果私人实体和部门同意,并且在2010年1月前获得圣地亚哥政府协会(SANDAG)、圣地亚哥县、圣地亚哥市和丘拉维斯塔市的同意(所有各方均应真诚努力达成该协议和同意),SR 125特许经营协议应予修订,以规定长达45年的租赁期,这应体现在经修订的、日期为1991年1月30日的SR 125开发特许经营协议中。如果各方同意延长租赁期的修订,在任何延长期内收取的通行费应用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具体在协议修订中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1)(A) 由私人实体用于报销其代表部门或SANDAG产生的项目成本。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1)(B) 由私人实体用于补偿或报销其项目成本或其他影响,根据截至2006年6月30日生效的、私人实体与SANDAG之间或涉及SR 125的其他协议或开发特许经营协议,其有权获得补偿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1)(C) 由私人实体用于报销部门或SANDAG根据截至2006年6月30日生效的开发特许经营协议允许的项目成本。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1)(D) 由私人实体用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私人实体在该项目上的资本支出成本;与设施运营、通行费收取和管理相关的成本;报销州政府的维护和警务服务成本;或私人实体的合理投资回报。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1)(E) 开发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任何修订应要求,任何超额通行费收入应要么用于偿还私人实体就该项目产生的债务,要么支付到州高速公路账户以造福圣地亚哥地区,或两者兼有。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2) 如果SR 125开发特许经营协议的修订未在2010年1月31日前签署,或者如果协议的修订在2010年1月31日前签署,但将租赁期延长不足10年,部门和SANDAG可在获得圣地亚哥县、圣地亚哥市和丘拉维斯塔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在协议到期后运营和维护该收费公路,最长可达10年。部门或SANDAG收取的通行费应酌情用于报销部门或SANDAG根据截至2006年6月30日生效的开发特许经营协议允许的SR 125项目成本。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a)(3) 除根据本节具体修订外,SR 125开发特许经营协议应按其中规定保持完全有效,并且本节不应被视为修改协议各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1(b) SANDAG可在SR 125开发特许经营协议或(a)款(2)项规定的最长10年期限届满后(视情况而定),运营SR 125设施并继续收取通行费,但须经SANDAG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并根据一项计划,该计划应明确规定通行费收入用于SR 125走廊内的项目支出。运营和通行费收取可与部门合作进行,或由SANDAG单独进行,通行费收入可用于支付与设施运营、通行费收取和管理相关的成本,以及报销州政府的维护和警务服务成本。超额通行费收入可资助的项目应限于改善SR 125运营的项目,包括公路和街道项目、卡车专用车道以及公共交通服务和设施。对计划的任何更改均需SANDAG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

Section § 14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为与私人铁路公司签订协议,在州际15号公路沿线修建野生动物通道,制定了指导方针。该法律定义了“授权协议”、“合格设施”和“铁路实体”等关键术语。它规定,在I-15公路的特定路段上,任何城际铁路项目都必须修建三个野生动物通道。加州交通部(Caltrans)可以与铁路公司签订协议,分担成本和责任,确保项目有利于环境。该法规包括资金、风险管理和维护的条款,并要求定期向立法机构提交进展报告。所有行动都必须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协议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签署,并且该部门需要申请联邦拨款来支持这些项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1) “授权协议”指以下任一类型的协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1)(A) 铁路实体协助该部门确定可行项目并就项目实施谈判公平合理条款的协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1)(B) 铁路实体根据既定规范和支付条款承担设计、采购、交付、改进或建造合格设施责任的协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2) “合格设施”指根据本节开发、运营或持有的任何野生动物通道及其附属物,并包括(b)款(1)项所述的野生动物通道及其附属物。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3) “可量化环境效益”指对环境和环境质量(包括野生动物)有记录的、持续的、积极的、可量化的效益。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4) “铁路实体”指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且正在州际15号公路路权范围内实施城际客运铁路建设项目的人、实体或组织。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a)(5) “州-铁路协议”指由DesertXpress Enterprises, LLC、该部门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于2023年1月11日签署的《关于在州际15号公路上实施野生动物高架桥的协议》。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b)(1) 如果城际客运铁路项目在州-铁路协议附录B所述的州际15号公路路权路段内建设,该部门应确保在三个优先地点建设三个野生动物通道及其附属物。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b)(2) 该部门可使用授权协议以遵守(1)项。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b)(3) 该部门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在野生动物通道结构开发、设计和建设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实体进行协商,作为(1)项所述的三个野生动物通道结构开发、设计和建设的一部分。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b)(4) 建设完成后,该部门应拥有这些野生动物高架桥,并且该部门应在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并获得其支持的情况下,维护和运营这些野生动物高架桥,包括栖息地的维护,这应符合州-铁路协议的第2.2.6节和第2.3.6节。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b)(5) 该部门可签订一项协议,该协议应在必要时提供永久性资金,用于维护合格设施上的栖息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受本节约束,该部门可征集、接受非应邀的、谈判或签订与铁路实体之间的授权协议,以与铁路实体的项目同时开发和建设(b)款(1)项所述的合格设施。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d) 如果授权协议将为该地区和野生动物提供可量化的环境效益,并且该部门认为该授权协议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该部门可为(b)款(2)项的目的签订授权协议。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 该部门可在为(b)款(2)项的目的开发、设计和建设合格设施的授权协议中,包含该部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A) 规定该部门和铁路实体如何分担开发成本以及分配和管理项目风险的条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B) 允许该部门向铁路实体拨付州或联邦资金以支付开发和建设合格设施成本的条款,但不包括与合格设施设计相关的任何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C) 规定可能需要的路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获取,包括授予必要的地役权以及颁发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条款。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D) 规定铁路实体必须满足的有关合格设施的任何技术规范的条款。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E) 规定违约事件、铁路实体和该部门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仲裁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条款。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F) 规定铁路实体账簿和记录的维护和审计的条款。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G) 规定铁路实体将遵守所有与使用州或联邦资金相关的适用法律要求。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H) 规定铁路实体将为项目的设计要素获取错误与遗漏保险。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1)(I) 规定铁路实体将要求其承包商和顾问提供支付和履约担保、责任保险以及错误与遗漏保险。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e)(2) 经授权的协议应包括由部门和铁路实体同意的赔偿、抗辩和免责条款,包括赔偿加利福尼亚州免受因铁路实体履约而产生或累积的任何索赔或损失的条款。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f)(1) 部门可以使用任何合法的资金或融资来源,无论是先前已拨款的还是经拨款后,用于本节项下合格设施的开发或建设,包括第 (2) 款所述的资金。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f)(2) 部门可以接受来自美国或其任何机构的任何资金或信贷援助,以用于执行本节的目的,无论这些资金是通过赠款、贷款还是其他融资安排提供的。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g) 部门应申请联邦赠款计划的竞争性赠款,以资助与 (b) 小节第 (1) 款所述野生动物穿越结构建设相关的活动。
(h)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h)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h)(1) 在根据本节执行授权协议之前,部门应将协议草案提交给财政部审查。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h)(2) 根据本节,授权协议只能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执行。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h)(3) 如果部门未能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节执行授权协议,部门应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向立法机构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签订授权协议的进展报告。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i) 部门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行使本节项下的权力。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j)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扩大、改变或限制法律上可用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3.2(k) 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至少每年,部门应向立法机构的相关政策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本节实施情况的书面现状报告。

Section § 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州立公路上设置独立车道或行车道,以防止事故发生。部门可以使用障碍物或信号来确保对向交通安全通行,或管理横向交通。关于在这些分隔公路上驾驶的规则,本法律还提及了《车辆法典》的另一条款。

部门有权将任何州立公路分割或分离成独立行车道,凡存在车辆对向行驶或来自横向交通对出行公众造成特定碰撞危险时,可通过修建路缘石、中央分隔带或其他物理隔离,或通过在行车道内或行车道上设置适当的标志、标记或其他装置来标示分界线。
关于车辆在分隔公路行驶的规则载于《车辆法典》第 (21651) 条。

Section § 1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立公路在其与城市或县级道路的交叉口处被分隔时,地方政府必须在分隔发生前收到 (30) 天的通知。这确保了当地交通不会在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下突然中断。

Section § 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高速公路的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旁边修建地方服务道路,以应对车辆从侧面驶入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这些服务道路可以通过路缘石或其他障碍物与主干道分开。

司机不得直接从这些服务道路驶入主高速公路,除非通过这些障碍物中指定的开口。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部门被授权在任何州高速公路之上和沿线规划和修建地方服务道路,以应对车辆从侧面驶入高速公路而对出行公众造成特别碰撞危险的情况,并可通过高架路缘石、分隔带或其他适当装置将任何服务道路与主干道分隔开。
任何人驾驶任何车辆从任何服务道路驶入主干道,除非通过分隔路缘石、分隔带或分隔线上的开口,否则均属违法。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4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负责交通规划的公共机构,在其区域内使用州立高速公路的上方或下方空间,用于铁路或单轨等公共交通系统。他们需要委员会的批准,并且项目必须符合工程安全和环境标准。资金可以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来源。

本州内负责区域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和开发的任何公共机构,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使用该区域内任何现有州立高速公路的上方或下方空域,或该高速公路路权中除行车道以外的任何部分,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路线,例如铁路、单轨、磁悬浮列车系统或其他此类系统。此类系统在机构和部门酌情认为在工程角度上是可行的,符合既定的安全设计标准,并与良好的生态和环境规划相一致。此类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应由任何可用的联邦、州和地方资金提供资助。

Section § 1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和管理停车设施,以帮助缓解交通拥堵并提高安全。如果这些设施是交通减少计划的一部分,它们可以包括提供托儿服务的设施。交通部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费用和责任将通过协议确定。在城市地区,任何耗资25万美元或以上的新停车设施必须是区域交通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州政府每年为此类项目提供的资金上限为200万美元。对于超过3万美元的项目,州政府资金必须与联邦或地方资金相匹配。立法机关希望将闲置的停车场用于托儿服务,但交通部不负责运营这些设施。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6.5(a) 交通部可在州高速公路系统沿线建造、维护和运营边缘和交通走廊停车设施,条件是这些设施能够减少机动车交通拥堵或提高公路安全。这些设施可包括作为整体交通减少计划一部分的托儿项目。就本法典而言,这些设施是州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交通部应根据适用于其他州高速公路项目的所有法律和程序,征用这些设施所需的通行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6.5(b) 交通部可与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协议,对边缘和交通走廊停车设施进行联合融资。交通部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这些设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协议确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6.5(c) 估计成本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以上且位于城市化地区的边缘和交通走廊停车设施,应限于交通规划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7条编制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设施。立法机关每年为州高速公路建设拨款的州资金中,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可用于建设这些设施。此外,对于估计成本为三万美元 ($30,000) 或以上的项目,州资金只能用于匹配联邦或地方资金,或两者兼有。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6.5(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交通部在与整体交通减少计划相关联时,将未充分利用的停车换乘停车场空间用于托儿目的。立法机关无意让交通部参与运营这些托儿项目。

Section § 147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在第7区重新启动工作,以制定协议,允许私人停车场用作停车换乘设施。这项举措旨在支持公共交通线路,例如圣费尔南多谷的地铁快速公交和东西向快速公交专用道,以帮助缓解高速公路拥堵。

局长不得挪用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也不得让部门因这些协议而产生额外费用。

局长应在不取代部门须管理的任何其他项目或挪用分配给其他项目的资金的情况下,重新启动部门第7区的项目工作,以制定和实施额外的共享使用协议,用于将私人停车场作为停车换乘设施供公众使用。这些共享使用协议应制定和实施,以补充和促进第7区现有和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的客流量,包括但不限于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沿文图拉大道(Ventura Boulevard)的地铁快速公交线路(Metro Rapid Bus route)以及圣费尔南多谷(San Fernando Valley)拟建的东西向快速公交专用道(East-West Busway),旨在减少州高速公路的拥堵。部门不得签订任何在其有效期内会导致部门产生费用的共享使用协议。

Section § 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沿线建造和维护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这些设施可以包括公交车站、座椅、候车亭和交通信号灯。在城市地区,成本达到或超过25万美元的设施必须是区域交通计划的一部分。每年最多只能使用100万美元的州资金用于这些建设,对于成本达到或超过3万美元的项目,州资金必须与联邦或地方资金配套使用。

该部门可以沿州高速公路系统建造和维护与公共交通相关的高速公路设施。这些设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巴士港湾、乘客上下客区、乘客座椅和候车亭,以及特殊交通控制设备。就本法典而言,这些设施是州高速公路的一部分。
预计成本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以上且位于城市化区域的设施,应限于由交通规划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 (14527) 条编制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包含的设施。每年由立法机关为州高速公路建设拨款的州资金中,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可用于建造这些设施。此外,对于预计成本为三万美元 ($30,000) 或以上的项目,州资金只能用于匹配联邦或地方资金,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蒙特雷-萨利纳斯交通区和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实施一项特殊计划,允许公交车在某些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这样做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并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需要州交通部门和公路巡逻队的批准。

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公交区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应急车道的维修费用。一旦各方就指导方针达成一致,该计划即可启动,并且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蒙特雷-萨利纳斯交通区和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可以在其交通服务区域内,经该部门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批准,实施一项仅限公交车的计划,使用州高速公路系统中某些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该部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和参与的交通区应共同确定每条高速公路中适合将应急车道指定为仅限公交车的交通走廊的路段,其依据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路权可用性和容量、高峰拥堵时段以及最拥堵的区域。根据该计划,参与的交通区应积极与该部门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合作,制定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以及基础设施完整性的指导方针。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8.1(b) 指导方针的制定应透明,包括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8.1(c) 该部门和参与的交通区应监测该计划中使用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维修状况,包括因公交车在应急车道上运行而产生的维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8.1(d) 参与的交通区应承担该计划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因公交车在应急车道上运行而产生的维修相关费用。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8.1(e) 一旦指导方针获得交通区、该部门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的同意,该计划即可开始运行。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8.1(f) 在本节中,“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

Section § 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州公路上设立专门车道,供公共汽车或拼车等高载客车辆使用,也可以指定现有车道用于此目的。在修建这些车道之前,交通部门必须评估它们对安全、交通拥堵和整体公路通行能力的影响。

交通部门可以使用联邦政府为这些专用车道提供的资金,如果需要,也可以使用州公路资金。本节被称为“卡雷尔法案”。

部门可以修建仅供公共汽车或供公共汽车及其他高载客车辆使用的专用车道或优先车道,并可授权或允许在属于州公路系统的现有公路上指定车道作此类专用或优先使用。在修建此类车道之前,部门应进行专业的工程评估,以估算此类车道对安全、拥堵和公路通行能力的影响。
在可用范围内,部门可以申请并使用为设计、修建和使用此类专用或优先车道而拨付的联邦援助资金,但在适当和需要时,也可将其他州公路账户资金(包括其他联邦援助资金)用于这些目的。
本节应被称为卡雷尔法案,并可引用为卡雷尔法案。

Section § 1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SANDAG) 在I-15高速公路上创建并运营一个项目,在该项目中,单人驾驶员可以在交通繁忙时段通过支付SANDAG设定和收取的费用来使用高乘载车辆车道。

SANDAG必须与州政府合作制定绩效标准,以确保车道的高效利用,同时不影响整体交通流量。

经SANDAG授权的单人驾驶员可以合法使用这些车道,避免违规。

该项目需要SANDAG、州政府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涉及道路设计、建设以及车道使用规则的执行。

费用收入应覆盖相关机构的成本,并用于改善I-15走廊的公共交通服务,例如公共交通运营和基础设施。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a) 尽管有本法典第149条和第30800条以及《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SANDAG) 可以在15号州际公路 (I-15) 高乘载车辆快速路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发展计划。根据 (b) 款所述情况,实施高乘载收费 (HOT) 车道的计划可以指示并授权单人乘载车辆在SANDAG定义的交通高峰期,通过支付费用进入和使用I-15高乘载车辆车道。费用金额应由SANDAG不时确定,并以SANDAG决定的方式收取。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b) 经部门同意,SANDAG应制定适当的绩效衡量标准,例如速度或旅行时间,旨在确保高乘载车辆最佳使用HOT车道,同时不影响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其他交通。高乘载车辆应始终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些车道,但出于执法目的,可能要求这些高乘载车辆配备电子应答器或其他电子设备。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高峰交通时段的绩效进行审计,并在计划管理团队会议上报告审计结果。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c) 经SANDAG认证或授权进入和使用I-15高乘载车辆车道的单人乘载车辆,免于遵守《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典》。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d) SANDAG应与部门合作实施该计划,并在项目运营以及与公路设计和建设相关的事宜上咨询部门。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e)(1) SANDAG、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之间的协议应明确这些实体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并分配与该计划相关的职责。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应与部门和美国交通部之间关于本计划的协议保持一致,并应包含加州公路巡警局执行禁止未经授权使用高乘载车辆车道法律的清晰简洁程序。协议应规定,从计划产生的收入、联邦政府专门分配给SANDAG用于该计划的联邦资金,或州机构无法用于交通相关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中,向州机构偿付与计划实施或运营相关的费用。SANDAG在计划运营中的计划相关规划和行政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收入的3%。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e)(2) 所有剩余收入应在I-15走廊内专门用于 (A) 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公共交通运营,(B) 交通走廊改善,和 (C) 高乘载车辆设施,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f) SANDAG、圣地亚哥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和部门应合作制定一份针对I-15走廊的单一公共交通资本改善计划。

Section § 1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交通的部门需要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关于在高峰时段,是否可行且适合将某些共乘车道仅限于共乘车辆和清洁空气车辆使用。这特别适用于河滨县的两条高速公路:91号州际公路和60号州际公路。他们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完成这项报告。“符合条件的车辆”是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定可以获得清洁空气车辆贴花的车辆。

提交报告的义务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失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a)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交通政策委员会报告,关于在河滨县的91号州际公路(介于15号州际公路和215号州际公路之间)以及河滨县的60号州际公路上,仅在通勤高峰时段将高乘载车道的使用限制于高乘载车辆和符合条件的车辆的可行性和适当性。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b)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车辆”指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列为符合清洁空气车辆贴花条件的车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c) 根据(a)款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求,依照《政府法典》第10231.5条,于2024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通过与交通机构或公司合作,建造只供特定车辆(如公交车)使用的专用车道。这些车道在设计、使用和时间安排上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法律还允许这些车道在需要时使用电力或其他能源。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要求或认为必要,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补偿金的支付条款。

部门可以根据与任何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专用或优先车道设施。该合作协议应规定部门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几何设计标准、时间安排、预留、限制和条件。还可以根据部门认为实现本节目标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规定电气化或使用其他电源。此外,任何此类协议应规定在其他法律条款要求或部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支付补偿。

Section § 149.4

Explanation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SANDAG) 可以运行一个项目,允许单人乘坐的汽车在圣地亚哥县的两条高速公路上付费使用共乘车道。SANDAG将设定费用金额,并与州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管理。

SANDAG必须确保高载客量车辆在这些车道上顺畅通行,同时不干扰其他交通。单人驾驶员可以凭特殊许可使用这些车道,并且不会因此受到处罚。项目的执法和管理职责需要与包括公路巡逻队在内的州机构合作。

该项目产生的收入将用于项目运营和改善当地交通。一小部分用于行政开支。任何额外资金将用于改善产生收入的交通走廊。SANDAG还可以发行债券来支付项目成本,这些债券由项目收入支持。

在三年内,SANDAG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的成果,例如它如何影响其他交通。该报告应包括州机构的见解。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a)(1) 尽管有本法典第149条和第30800条以及《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SANDAG) 可以在圣地亚哥县最多两条交通走廊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发展示范项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a)(2) 该项目,在 (b) 款所述情况下,可以指导并授权单人乘坐车辆在SANDAG定义的交通高峰期,通过付费方式,进入和使用 (1) 项中确定的走廊内的高载客量车辆专用车道。费用金额应由SANDAG不时确定,并以SANDAG确定的方式收取。高载客量车辆专用车道只能在该车道原本仅限于高载客量车辆使用的时间段内,作为高载客量收费 (HOT) 车道运营。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b) 经部门同意,SANDAG应制定适当的绩效衡量标准,例如速度或旅行时间,以确保高载客量车辆对HOT车道的最佳利用,同时不影响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其他交通。高载客量车辆应始终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些车道,但出于执法目的,可能要求这些高载客量车辆配备电子应答器或其他电子设备。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高峰交通时段的绩效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管理团队会议上报告审计结果。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c) 经SANDAG认证或授权用于进入和使用 (a) 款 (1) 项中确定的高载客量车辆专用车道的单人乘坐车辆,免于遵守《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典》。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d) SANDAG应与部门合作实施该项目,并根据一项协议进行,该协议应处理与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发展示范项目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所有事宜。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e)(1) SANDAG、部门和加州公路巡逻队之间的协议应明确这些实体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并分配与该项目相关的职责。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应与部门和美国交通部之间关于该项目的协议保持一致,并应包括加州公路巡逻队对禁止未经授权使用高载客量车辆专用车道的法律进行执法的清晰简洁程序。协议应规定,从项目产生的收入、联邦政府专门分配给SANDAG用于该项目的联邦资金,或州机构原本无法用于交通相关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中,向州机构报销因实施或运营该项目而产生的费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e)(2) 该项目产生的收入应供SANDAG用于示范项目的运营(包括收费和执法)、维护和管理相关的直接开支。行政开支不得超过收入的3%。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e)(3) 示范项目产生的所有剩余收入应专门用于产生收入的走廊内,用于高载客量车辆设施的预施工、施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通走廊改善以及公共交通服务的改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SANDAG通过的支出计划支持公共交通运营。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f)(1) SANDAG可以随时发行债券,为实施根据 (a) 款设立的价值定价项目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 (e) 款 (3) 项通过的支出计划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开支提供资金,这些债券可从项目产生的收入中支付。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f)(2) 任何时候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不得超过可从项目产生的估计收入中偿还的金额。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f)(3)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并按SANDAG确定的间隔支付。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4(f)(4) 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债券,其票面应载有以下声明:

Section § 1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县和圣克拉拉县的特定机构在 680 号州际公路的某些路段上运行高乘载车辆 (HOV) 车道的价值定价计划。它允许单人驾驶员通过付费使用这些车道,从而在高峰时段将其转变为高乘载收费 (HOT) 车道。目标是更好地管理交通,同时确保高服务水平。各机构必须与湾区收费管理局合作进行收费,并遵守与交通部和加州公路巡警的协议,以管理执法和收入使用。收入将用于运营成本和未来的交通项目。计划的机构可以发行债券为改进项目提供资金,这些债券仅由计划收入担保,而非州政府资金。最后,要求在开始收取收入三年后提交一份评估计划影响的报告。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a)(1) (A) 尽管本法典第 149 条和第 30800 条以及《车辆法典》第 21655.5 条另有规定,萨诺尔智能共乘车道联合权力机构 (SSCLJPA) 或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可在阿拉米达县的 680 号州际公路(680 号州际公路)萨诺尔坡段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高乘载车辆计划,且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可在阿拉米达县内的一条走廊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计划,根据本条规定,在阿拉米达县最多可实施两条交通走廊的计划,并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协调,且符合《车辆法典》第 21655.6 条的规定。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a)(1)(B) 尽管本法典第 149 条和第 30800 条以及《车辆法典》第 21655.5 条另有规定,SSCLJPA 或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可根据本条规定,在圣克拉拉县的 680 号州际公路(680 号州际公路)萨诺尔坡段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高乘载车辆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a)(2) 在 (b) 款所述情况下,该计划可指示并授权单人乘载车辆付费进入和使用 (1) 款中确定的走廊内的高乘载车辆车道。每条走廊的收费结构应由管理机构不时制定。高乘载车辆车道只能在该车道原本限制高乘载车辆使用的时间内作为高乘载收费 (HOT) 车道运营。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a)(3) 每条走廊的管理机构应与湾区收费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以运营和管理电子收费系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b) 计划的实施应确保高乘载车辆车道始终保持服务水平 C,该水平根据交通研究委员会采纳的最新版《公路通行能力手册》衡量;但经部门与管理机构之间基于高乘载车辆车道运营条件的书面协议,高乘载车辆车道可允许服务水平 D。如果允许服务水平 D,部门和管理机构应评估这些服务水平对高乘载车辆车道的影响,并指出对混合车道的任何影响。服务水平 D 运营条件的持续应服从部门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高乘载车辆应始终可无限制地使用车道,但该计划可要求高乘载车辆配备电子应答器或其他电子设备以用于执法目的。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高峰交通时段的服务水平进行审计,并在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报告审计结果。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c) 经管理机构认证或授权进入和使用 (a) 款 (1) 项中确定的高乘载车辆车道的单人乘载车辆,可免于遵守《车辆法典》第 21655.5 条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典》。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d) 管理机构应与部门合作,根据一项合作协议实施该计划,该协议应涵盖与价值定价高乘载车辆计划相关的州公路系统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所有事宜。在部门的协助下,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当的交通流量指南,以确保高乘载车辆最佳利用高乘载收费车道,同时不影响州公路系统上的其他交通。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e)(1) 管理机构、该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之间的协议应明确这些实体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并分配其与该项目相关的职责。根据本节签订的协议应与该部门和美国交通部之间关于此类项目的协议保持一致。协议应包括明确简洁的程序,供加州公路巡警局执行禁止未经授权使用高乘载车道(HOV车道)的法律,其中可包括使用视频执法。协议应规定,从项目产生的收入或州机构原本无法用于交通相关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中,报销州机构因项目实施或运营而产生的费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e)(2) 项目产生的收入应供管理机构用于与项目运营(包括收费和执法)、维护、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直接费用。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收入的3%。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e)(3) 在根据第 (2) 款支付直接费用后剩余的所有项目净收入,应根据管理机构每两年通过的支出计划,分配用于项目区域内的交通目的。支出计划可包括以下资金: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e)(3)(A) 高乘载车道设施的建设,包括北向680号州际公路苏诺尔智能拼车道项目的设计、前期建设、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e)(3)(B) 直接服务于经授权走廊的公共交通资本和运营。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1) 管理机构可随时发行债券、再融资债券或短期债券,以资助根据 (a) 款通过的项目的建设和建设相关支出,以及根据 (e) 款第 (3) 项通过的支出计划中包含的建设和建设相关支出,这些款项仅从各自项目产生的收入中支付。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2) 任何时候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应等于债券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不得超过各自项目产生的预计收入。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 债券应根据管理机构理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该决议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A) 拟议债务的用途。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B)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C) 债务本金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D)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E)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F) 债券的面额,不得低于五千美元 ($5,000)。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G) 债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本金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的时间。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3)(H) 法律授权的其他事项。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4)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按管理机构确定的间隔支付。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5) 债券总额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并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不要求在其周年日到期。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5(f)(6) 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债券,其票面应包含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未质押用于支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Section § 1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在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的特定高载客车道(HOV车道)上运行一项价值定价计划,也称为收费计划。该计划向单人驾驶员收取费用,允许他们在这些车道通常只供高载客车辆使用的时间段内使用,以帮助管理交通。VTA将与其他地方当局共同管理这些收费,扣除成本后的任何额外资金必须用于改善当地交通。VTA还可以发行债券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

最后,VTA需要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计划对交通的影响。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a) 尽管有《车辆法典》第149、149.7和30800条以及第21655.5条的规定,由《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2部分(第100000条起))设立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可在圣克拉拉县高载客车道系统中的任意两条交通走廊上,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协调并符合《车辆法典》第21655.6条的规定,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计划。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b) 尽管有《车辆法典》第149、149.7和30800条以及第21655.5条的规定,VTA可在圣马特奥县的101号州高速公路上,与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以及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协调并符合《车辆法典》第21655.6条的规定,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计划。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c)(1) 在(a)和(b)款所述情况下,VTA可指示并授权单人乘坐车辆付费进入和使用这些高载客车道。收费结构应由VTA不时制定。高载客车道只能在其通常限制高载客车辆使用的时段内作为高载客收费(HOT)车道运营。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c)(2) VTA应与湾区收费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以运营和管理电子收费系统。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d) 经该部门同意,VTA应制定适当的绩效衡量标准,例如速度或旅行时间,以确保高载客车辆最佳利用HOT车道,同时不影响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其他交通。高载客车辆应始终可以无限制地进入这些车道,但出于执法目的,这些高载客车辆可能需要配备电子应答器或其他电子设备。该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高峰交通时段的绩效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管理团队会议上报告审计结果。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e) 经VTA认证或授权进入和使用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高载客车道的单人乘坐车辆,可免于遵守《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典》。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f) VTA应与该部门合作,根据一项协议实施本节规定的价值定价计划,该协议应涵盖与价值定价计划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所有事宜。根据(b)款授权实施该计划的协议,应经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和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g)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g)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g)(1) VTA、该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之间的协议应明确这些实体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并分配与该计划相关的职责。根据本节签订的协议应与该部门和美国交通部之间关于该计划的协议保持一致。协议应包括加州公路巡警局对禁止未经授权使用高载客车道的法律进行执法的清晰简洁程序,其中可包括使用视频执法。协议应规定向该部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报销其与收费设施相关的费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g)(2) 该计划产生的收入应供VTA用于与计划运营相关的直接开支,包括收费和执法、维护、建设和管理。VTA在计划运营中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入的3%。
(3)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g)(3)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g)(3)(A) 对于根据(a)款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在根据(2)段进行支出后,该计划产生的所有剩余收入应专门用于产生收入的走廊内,用于高载客车辆设施、交通走廊改善以及公共交通服务改善的预建、建设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VTA通过的支出计划支持公共交通运营。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g)(3)(A)(B) 对于根据 (b) 款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在根据 (2) 项进行支出后,该计划产生的所有剩余收入应在产生收入的走廊中使用,或用于有益于该走廊的项目,以支付高乘载车辆设施、交通走廊改善以及公共交通服务改善的预施工、施工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和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通过的支出计划对公共交通运营的支持。
(h)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h)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h)(1) VTA 可随时发行债券、再融资债券或债券预期票据,以资助实施根据 (a) 款或 (b) 款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所需的施工和施工相关支出,以及根据 (g) 款 (3) 项通过的支出计划中规定的施工和施工相关支出,这些款项可从该计划产生的收入中支付。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h)(2) 任何时候可能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不得超过可从该计划产生的估计收入中偿付的金额。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h)(3) 债券应按一个或多个利率计息,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并按 VTA 确定的间隔支付。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h)(4) 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债券,其票面应载有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未质押用于支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 债券应根据 VTA 经其理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该决议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A) 拟议债务的产生目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B)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C) 债务本金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D) 债券的最长期限和利率。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E) 债券的面额,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F)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注册、转换和兑换特权(如适用),以及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到期应付的时间。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5)(G) 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6) 债券总额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并为每个系列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不要求在其周年日到期。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6(i) 在 VTA 首次从 (c) 款 (1) 项所述的任何项目中收取收入后三年内,VTA 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关于本节授权的示范计划的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报告应包括对 HOT 车道对相邻混合车道影响的分析,以及由该部门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提交的关于车道运营的任何意见。

Section § 149.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交通机构或本部门申请创建和管理收费设施或高乘载收费车道。申请必须根据特定标准进行审查和批准,包括公众意见和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收费设施必须改善交通流量,并纳入区域规划中,其中完整的资金策略和合法性是要求之一。

一旦获得批准,机构可以设定通行费率并管理收入,这些收入必须覆盖设施开发和运营相关成本,并保留一小部分用于行政开支。收入必须在收费设施所在的走廊内使用。债券可以为收费设施提供资金,并对利息提供某些税收豁免。新的收费设施,包括改造后的高乘载车辆车道,可能需要电子收费设备。

机构在申请前必须咨询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并可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本法律不限制竞争性设施的建设,不限制现有设施的收费运营,也不允许将非收费车道转换为收费车道,除非是高乘载车辆车道转换为收费车道。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a) 尽管有第149条和第30800条的规定,区域交通机构(如分节 (k) 所定义)或本部门可向委员会申请开发和运营高乘载收费车道或其他收费设施,包括价值定价计划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用于公共交通或货运的专用或优先车道设施。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b) 针对分节 (a) 中所述收费设施的开发和运营的每份申请,须经委员会依照其制定的指导方针中规定的资格标准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批准申请之前,委员会应在拟议收费设施所在地或附近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公众意见。申请获批后,区域交通机构或本部门可开发和运营申请中提议的收费设施。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 委员会根据分节 (b) 制定的指导方针中规定的资格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1) 证明拟议收费设施将改善该走廊的性能,例如,通过增加客运量或减少货运和旅客(特别是通过拼车、厢式车拼车和公共交通出行的旅客)的延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2) 要求拟议收费设施包含在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0条编制的符合规定的区域交通计划的受限制部分。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3) 适用的区域交通机构与本部门之间合作的证据。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4) 讨论拟议收费设施如何符合本节的要求。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5) 要求已为拟议收费设施完成项目启动文件。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c)(6) 证明已编制完整的资金计划。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d) 根据本节向委员会申请开发和运营收费设施的区域交通机构,应向委员会偿付委员会在处理该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 委员会根据本节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收费设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1) 赞助收费设施的区域交通机构应与加州公路巡逻队签订协议,解决与收费设施相关的所有执法事宜,并与本部门签订协议,解决与收费设施的设计、建造、维护和运营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融资、维修、修复和重建。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2) 赞助收费设施的区域交通机构应负责根据该机构与本部门之间的协议以及该机构与加州公路巡逻队之间的协议,偿付本部门和加州公路巡逻队与收费设施相关的费用。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3) 赞助机构应负责制定、收取和管理通行费,并可为使用收费设施提供折扣和溢价。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4) 收费设施运营产生的收入应供赞助机构使用,用于以下直接费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4)(A) 为建造、维修、修复或重建收费设施的任何部分而发行的债务,偿付债务本息,以及履行与收费设施债务相关的其他契约和义务。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4)(B) 收费设施的开发、维护、维修、修复、改进、重建、管理和运营,包括通行费收取和执法。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4)(C) 为分段 (A) 和 (B) 中规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储备金。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5) 收费设施产生的所有剩余收入应根据赞助机构制定的支出计划,在其产生收入的走廊内使用,具体如下: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5)(A)
(i)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5)(A)(i) 对于由区域交通机构赞助的收费设施,区域交通机构应与本部门协商制定支出计划。
(i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5)(A)(i)(ii) 对于由本部门赞助的收费设施,本部门应与适用的区域交通机构协商制定支出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e)(2) 区域交通机构应给予第 (1) 款所述的地方交通管理机构或交通拥堵管理机构选择权,使其可根据需要,就收费设施的每个建设项目或其部分,订立项目开发、工程设计、财务研究和环境文件方面的协议。地方交通管理机构或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可作为这些建设项目或其部分的主管机构。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k) 尽管有第 143 条的规定,就本条而言,“区域交通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k)(1) 《政府法典》第 29532 条或第 29532.1 条所述的交通规划机构。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k)(2)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 130050 条、第 130050.1 条或第 130050.2 条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k)(3) 经法规指定为区域交通机构的任何其他地方或区域交通实体。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k)(4) 根据《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7 章第 5 章(第 6500 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但须经交通项目将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发的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同意。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k)(5)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 10 编第 12 部分(第 100000 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l)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l) 区域交通机构或该部门可要求任何进入根据本条授权的收费设施的车辆拥有电子收费应答器或其他电子设备,用于执法或收费目的。
(m)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m)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授权或禁止将任何现有非收费或非用户付费车道转换为收费或用户付费车道,但高载客量车辆车道可以转换为高载客量收费车道。
(n)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7(n)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修改、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政府法典》第 66484.3 条所述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设立或收取通行费,或以其他方式运营任何收费设施,或修改或扩建收费设施的权力。

Section § 14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在15号州高速公路上运营高乘载收费(HOT)车道。他们与州政府部门合作,负责这些车道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并可以收取通行费和使用费。

通行费收入可用于多种开支,包括建设成本、运营、维护以及可能对附近公共交通服务的改进。如果有多余资金,可以用于改善15号公路的交通流量和公共交通选择。

委员会还被允许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活动,这些债券将由通行费收入和其他来源支付,但这些债券不计入州政府的债务。

他们必须提供这些改进的计划,并允许公众对通行费时间表和更新提出意见。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a) 根据第149.7条,立法机关特此授权由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在河滨县的15号州高速公路上开发和运营一项涉及高乘载收费 (HOT) 车道的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计划,作为第149.7条 (c) 款授权的南加州两个收费车道项目之一。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b) 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合作实施该计划,根据一项合作协议,该协议应处理与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计划相关的州高速公路计划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所有事宜。在该部门的协助下,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制定适当的交通流量指南,以确保高乘载车辆最佳利用快速车道,而不影响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其他交通。委员会应以符合第149.4、149.5和149.6条 (b) 款规定的最低服务水平标准的方式运营HOT车道设施。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 根据第149.7条,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有权设定、征收和收取用于使用15号州高速公路HOT车道的通行费、使用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或相关费用,金额应足以支付与15号州高速公路相关的以下开支以及用于 (2) 款的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A) 资本支出,包括设计、建设、路权征用和公用设施调整的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B) 运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费收取和执法。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C) 维修和修复。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D) 所产生的债务,包括相关融资成本。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E) 储备金。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1)(F) 行政管理,不得超过通行费和相关设施收入的3%。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2) 超出 (1) 款支出需求的超额通行费收入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2)(A) 用于加强旨在减少15号州高速公路交通拥堵的公共交通服务,或扩大15号州高速公路走廊沿线的出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营援助、公共交通车辆购置以及根据第164条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下原本有资格获得资助的公共交通资本改善项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2)(B) 用于进行旨在减少拥堵或改善15号州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运营或容量改进。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包括项目交付的任何阶段,以对15号州高速公路上的收费或非收费设施相关的匝道、连接道路、公路、桥梁或其他结构进行资本改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c)(3) 河滨县交通委员会获授权发行债券,以资助15号州高速公路HOT车道设施的成本,包括发行债券的成本以及支付与债券相关的信用增级和其他费用。这些债券可由 (1) 款授权的通行费以及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可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其他收入来源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收入、开发影响费或州和联邦拨款。债券可根据河滨县交通委员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债券应根据理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债券均不构成州的债务或负债,并且其票面应包含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税收权力均未质押用于支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4) 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在其通过拟议的通行费时间表或任何时间表变更之前至少30天,将其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d) 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协商,发布一份关于15号州高速公路走廊的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应包括预计成本、通行费收入的使用以及拟议的完成时间表。本计划应每年更新。该计划及每次年度更新应在河滨县交通委员会通过前至少30天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e) 本节不应阻止该部门或任何地方机构在15号州高速公路走廊内建设与高速收费车道交通项目竞争的设施,且在任何情况下,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均无权就因这些设施对通行费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获得赔偿。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8(f)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并且在此程度上,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管理某些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车道,即 HOT 车道,通过向单人驾驶或乘载人数不足的车辆收费,允许其使用通常为拼车预留的车道。他们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和州交通部门合作,确保顺利实施,包括设定费用和确保适当的执法。

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支持该地区的公路改善和公共交通,并为低收入驾驶员提供一些通行费折扣。该计划影响的报告需要提交给立法机构,特别是要说明交通拥堵的缓解情况以及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

LACMTA 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为这项举措提供资金,如果其他项目导致通行费收入降低,他们将不会获得补偿。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a) 尽管有本法第 149 条和第 30800 条以及《车辆法》第 21655.5 条的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可以在洛杉矶县的州高速公路 10 号和 110 号线路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涉及高乘载收费 (HOT) 车道的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发展计划。经部门同意,LACMTA 可以指示并授权单人乘坐车辆以及不符合 LACMTA 定义的最低乘载要求的车辆,通过支付费用进入和使用州高速公路 10 号和 110 号线的高乘载车辆车道。费用金额应由 LACMTA 确定,并以 LACMTA 决定的方式收取。LACMTA 可以继续要求高乘载车辆配备电子应答器或其他电子设备以用于执法目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b) LACMTA 应与该部门合作,并在加州公路巡逻队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实施该计划,根据一项协议,该协议应解决与该计划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所有事宜。经该部门同意,LACMTA 应制定适当的绩效衡量标准,例如速度或旅行时间,以确保高乘载车辆最佳利用 HOT 车道,同时不影响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其他交通。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b)(1) LACMTA、该部门和加州公路巡逻队部门之间的协议应明确协议各方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并分配与该计划相关的职责。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应与该部门和美国交通部之间关于此类计划的协议保持一致。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应包括加州公路巡逻队部门对禁止未经授权使用 HOT 车道的法律进行执法的清晰简洁程序。协议应规定,从该计划产生的收入或其他非州机构可用于交通相关项目的资金来源中,向州机构偿付与该计划的实施或运营以及与该计划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设施维护所产生的费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b)(2) 该计划产生的所有剩余收入应专门用于产生收入的走廊内的高乘载车辆设施的预建设、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交通走廊改善以及该走廊内公共交通服务的改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LACMTA 采纳的支出计划支持公共交通运营。LACMTA 与该计划运营相关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收入的 3%。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c) 经 LACMTA 认证或授权进入和使用州高速公路 10 号和 110 号线高乘载车辆车道的单人乘坐车辆以及不符合最低乘载要求的车辆,免于遵守《车辆法》第 21655.5 条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d)(1) 在实施该计划时,LACMTA 应继续与相关走廊内的受影响社区合作,并为低收入通勤者提供缓解措施,包括降低通行费和为公共交通使用者提供通行费抵免。符合降低通行费或公共交通使用者通行费抵免条件的通勤者,应符合《福利和机构法》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2 章(第 11200 条起)或第 3 章(第 12000 条起)、第 5 部分(第 17000 条起),或第 6 部分第 10 章(第 18900 条起)、第 10.1 章(第 18930 条起)或第 10.3 章(第 18937 条起)规定的援助计划的资格要求。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d)(2) 除了已实施的旨在建立低收入援助计划的措施外,LACMTA 还应采取额外措施,以增加低收入援助计划的注册和参与。在这方面,LACMTA 应通过广告宣传以及与当地社区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合作分发有关低收入援助计划的信息,以提高对该计划的认识。此外,LACMTA 应考虑提供更大的激励措施,以鼓励参与低收入援助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2) LACMTA和该部门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关负责交通事务的政策委员会报告为改进本节授权项目所做的努力。报告应说明LACMTA为增加低收入参与项目参与度所做的努力、为鼓励低收入参与项目参与度而制定的任何额外激励措施,以及HOT车道在改善受影响走廊拥堵和抵消对低收入通勤者影响方面的总体表现。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段将于2021年1月1日失效。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f) 付费通勤者应可以选择购买任何必要的收费设备、预付通行费,并可通过现金或信用卡续缴通行费。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g) 本节不应阻止该部门或任何地方机构建设与HOT车道项目竞争的设施,且LACMTA无权因这些设施对通行费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获得补偿。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9(h) LACMTA可随时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部第5章(第130500条起)的规定发行债券,以资助根据本节设立的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发展项目所需的任何费用,并资助从该项目产生的收入中支付的任何开支。

Section § 1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圣地亚哥政府协会(SANDAG)在州5号公路上运行一个项目,允许单人乘坐的车辆在高峰时段付费使用高载客量车辆车道。SANDAG负责设定费用,并确保车道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通常是C级,但在特殊协议下可以降至D级。

SANDAG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及其他机构合作,确保规则得到遵守,并确保收入用于改善公路和支持公共交通服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并且相关费用可以报销。大部分收入用于支持该地区的公共交通改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a) 尽管有本法典第149条和第30800条以及《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SANDAG)可以在作为高载客量车辆快速路的州5号公路的专用车道上,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和公共交通发展计划。该计划在(b)款所述情况下,可以指示并授权单人乘坐车辆在SANDAG定义的交通高峰期,通过付费进入和使用州5号公路的高载客量车辆车道。费用金额应由SANDAG不时确定,并以SANDAG决定的方式收取。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b) 计划的实施应确保高载客量车辆车道始终保持由交通研究委员会采纳的最新版《公路通行能力手册》所衡量的C级服务水平,但根据部门与SANDAG之间基于高载客量车辆车道运行条件的书面协议,高载客量车辆车道可允许D级服务水平。如果允许D级服务水平,部门和SANDAG应评估这些高载客量车辆车道服务水平的影响,并指出对混合车道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D级服务水平运行条件的持续应服从部门与SANDAG之间的书面协议。高载客量车辆应始终享有对车道的无限制通行权。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高峰交通时段的服务水平进行审计,并在计划管理团队会议上报告审计结果。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c) 经SANDAG认证或授权进入和使用州5号公路高载客量车辆车道的单人乘坐车辆,可免于遵守《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典》。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d) SANDAG应与部门合作实施该计划,并在项目运营以及与公路设计和建设相关的事宜上咨询部门。在部门的协助下,SANDAG应制定适当的交通流量指南,以确保高载客量车辆对快速车道的最佳利用。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e)(1) SANDAG、部门和加州公路巡逻队之间的协议应明确这些实体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并分配与该计划相关的职责。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应与部门和美国交通部之间关于本计划的协议保持一致,并应包含加州公路巡逻队执行禁止未经授权使用高载客量车辆车道法律的清晰简洁程序。协议应规定,从计划产生的收入、联邦政府专门分配给SANDAG用于该计划的联邦资金,或州机构无法用于交通相关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中,向州机构偿付与计划实施或运营相关的费用。SANDAG在计划运营中与计划相关的规划和行政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收入的3%。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0(e)(2) 所有剩余收入应专门用于州5号公路走廊,用于(A)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和支持公共交通运营,以及(B)高载客量车辆设施。

Section § 149.11

Explanation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可以在10号和15号州际公路的部分路段设立一个带有通行费的价值定价计划。这可以包括高乘载收费车道,以改善交通流量,特别是如果它能惠及当地地区。他们可以与洛杉矶和河滨县的当局合作,将该计划扩展到县界之外。

在启动之前,他们必须确认交通性能将得到改善,并在一次公开会议上作出此决定。该管理局可以收取通行费,以支付建设、维护和行政管理等费用。任何超出部分的通行费收入都应用于改善该地区的交通,例如改善公共交通或减少拥堵。

该管理局可以与公路巡警合作进行执法,并可以发行债券为该计划提供资金,但必须在开始收取通行费后的三年内报告其进展和影响。他们不能将现有的免费车道转换为收费车道,除非它们是高乘载车辆车道。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1) 尽管有本法典第149条和第30800条以及《车辆法典》第21655.5条的规定,依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30806条设立的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可以在圣贝纳迪诺县的10号州际公路和15号州际公路走廊内实施、管理和运营一项价值定价计划。该价值定价计划可包括高乘载收费车道或其他收费设施。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还可以将该计划扩展到包括10号州际公路延伸至洛杉矶县的进出连接线,具体由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的协议指定,以及与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协议指定的,连接河滨县15号州际公路快速车道项目的部分。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可以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30220.5条行使其现有的征用权,以获取实施价值定价计划所需财产。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2) 根据第 (1) 款授权的价值定价计划,只有在确定该计划及由此产生的设施将改善受影响走廊的性能后方可实施。性能改善可通过以下因素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乘客吞吐量增加或旅行时间缩短。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应在价值定价计划运营前,在一次公开会议上作出本款要求的决定。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有权设定、征收和收取在圣贝纳迪诺县使用收费设施应支付的通行费、使用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或相关费用,并以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确定的方式收取这些收入,金额应足以支付与该计划相关的以下开支以及第 (4) 款的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A) 开发,包括设计、施工、路权征用和公用设施调整的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B) 运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通行费、费用和收费的收取和执行。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C) 维修、修复和重建。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D) 产生的债务以及内部贷款和预付款,包括相关的财务成本。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E) 行政管理,不得超过收费设施及相关交通设施收入的3%。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3)(F) 为 (A) 至 (E) 项所述目的设立的储备金。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4) 根据第 (3) 款产生的超出该款支出需求的所有收入,应专门用于本节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所包含的交通走廊的利益。这些超额收入支出应在与该部门协商制定并由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董事会通过并定期更新的超额收入支出计划中予以说明,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符合条件的支出: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4)(A) 旨在减少本节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所包含的交通走廊内交通拥堵的公共交通服务增强支出。符合条件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营援助、公共交通车辆购置以及根据第164条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下有资格获得资助的公共交通资本改善项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4)(B) 旨在减少本节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所包含的交通走廊内交通拥堵或改善交通流量的运营或运力改善支出。符合条件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付的任何阶段,用于对本节设立的价值定价计划所包含的交通走廊内收费或非收费交通设施所需或相关的匝道、出口匝道、连接道路、公路、桥梁或其他结构进行资本改善。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a)(5) 若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计划将价值定价计划扩展至洛杉矶县或河滨县,则应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或河滨县交通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签订协议,该协议须经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董事会和受影响实体董事会批准。如果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开发和运营的价值定价计划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或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建造和运营的类似收费设施连接或邻近,则各实体应签订协议,规定各实体运营的收费设施的协调事宜。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b)(1)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应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合作执行该计划,根据一项协议处理与价值定价计划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设施执法相关的所有事宜;并与交通部合作,根据一项协议处理与价值定价计划相关的州高速公路系统设施的设计、建造、维护和运营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维修、修复和重建。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b)(2)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应根据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与交通部之间以及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与加州公路巡警局之间的协议,负责偿还交通部和加州公路巡警局与收费设施相关的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c) 经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认证或授权进入和使用根据本节实施的高载客量收费车道的单人乘坐车辆,可免于遵守《车辆法》第21655.5节的规定,且驾驶员不会因该进入和使用而违反《车辆法》。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d)(1)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可随时发行债券,为实施根据本节设立的计划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a)款第(3)和(4)项规定的任何支出提供资金,这些款项可从该计划产生的收入以及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可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其他收入来源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收入、开发影响费或州和联邦拨款。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d)(2) 任何时候未偿还的最高债券债务不得超过可从第(1)项所述的预计可用收入中偿付的金额。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d)(3)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并按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确定的间隔支付。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d)(4) 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债券,其票面应载有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不用于偿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 债券应根据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理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发行。该决议或债券授权文件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A) 拟举债的目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B)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C) 债务本金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D) 债券的最长期限和最高利率。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E) 债券的面额,不得低于五千美元 (5,000美元)。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5)(F) 债券的形式。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e)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委员会或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首次从本条授权的项目中收取收入后,不迟于三年,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应向立法分析师提交一份关于该项目的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交通设施对相邻混合车道影响的分析,以及由该部门和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提交的关于交通设施运营的任何意见。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f) 本条不应阻止该部门或任何地方机构在与该项目竞争的交通走廊中建设改进设施,且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无权就因这些竞争性改进设施而对通行费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获得补偿。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g)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并且在此范围内,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1(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将任何现有非收费或非用户付费车道转换为收费或用户付费车道,但高乘载车道可以转换为高乘载收费车道。

Section § 149.12

Explanation
本节在州交通基金内设立了“高速公路通行费账户”,用于管理部门运营的收费设施的资金。它确保了用于偿还与收费项目相关债务的资金始终可用,无需年度预算批准。与收费项目相关的债券销售所得的额外资金,只有在州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并需遵循特定法律的指导。此外,发行债券的成本将由债券收益本身支付。

Section § 14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申请在旧金山的101号和280号州际公路上运营某些设施或项目,但前提是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SFCTA)必须首先批准。如果委员会批准,VTA必须与SFCTA协调运营该项目。SFCTA将与VTA和一个部门共同制定该项目的支出计划,并且其理事会必须批准该计划。该项目产生的任何剩余收入都应惠及产生收入的区域。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a) VTA可根据第149.7条向委员会申请,以实施、管理和运营该条 (a) 款所述的任何设施或项目,该设施或项目将位于旧金山市县的101号州际公路以及280号州际公路与其101号州际公路交汇处以北的路段,或其任何部分,前提是SFCTA在VTA根据第149.7条向委员会提交批准该设施或项目的申请之前批准该设施或项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b) 如果委员会批准VTA关于实施、管理和运营位于 (a) 款所述的任何州际公路路段上的设施或项目的申请,则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b)(1) 委员会批准的设施或项目应遵守第149.7条的所有规定,但若这些规定与包括 (2) 至 (5) 款在内的条款不一致,则不适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b)(2) VTA应与SFCTA协调实施、管理和运营该项目。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b)(3) SFCTA应与该部门和VTA合作,制定第149.7条 (e) 款 (5) 项所述的支出计划。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b)(4) SFCTA理事会应审查并批准第149.7条 (e) 款 (5) 项所述的支出计划及任何更新。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b)(5) 剩余收入应根据支出计划用于惠及产生该收入的走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c)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适用: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c)(1) “SFCTA”指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13(c)(2) “VTA”指由《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法案》(《公共事业法》第10部第12部分(自第100000条起))设立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Section § 14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6年1月1日,必须制定一项公共交通政策,以指导州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共交通设施和站点的建设。这项政策应在公共交通运营商和地方政府等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制定。到2027年1月1日,必须制定州级指导意见,以界定公共交通绩效指标,并明确部门各领域在确保高速公路公共交通顺畅运行方面的职责。此外,到2028年7月1日,必须采纳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指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a)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局长应制定一项公共交通政策,以指导州公路系统上公共交通优先设施和公共交通站点的实施。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b)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b)(a)款所述的政策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营商、地方政府、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公共交通倡导组织。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c) 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制定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应做到以下两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c)(1) 界定公共交通绩效衡量标准。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c)(2) 明确该部门的各项计划、司、区和办事处在支持公共交通车辆在州公路系统上可靠、可预测和快速运行方面的具体职责。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49.20(d) 在2028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制定针对公共交通优先设施的设计指导意见。

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加州规划交通基础设施的方法,特别是将高速公路与大众公共交通系统结合起来。当交通部和快速交通区建议将公共交通设施设在高速公路走廊沿线时,委员会在决定高速公路选址之前必须考虑这一点。如果他们决定将两者结合,他们必须评估交通量减少和社区影响。这些联合设施的建设成本将成为高速公路建设预算的一部分。此外,他们必须确保有联邦资金可用。如果公共交通设施在高速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未开发,州政府可以重新利用或出售土地。该法律还允许与交通区合作创建专用公交车道。

当交通部与快速交通区合作,建议将大众公共交通设施设在拟议的高速公路走廊沿线,以建立规划的平衡交通系统时,委员会在决定高速公路选址时应考虑此建议。
如果委员会确定大众公共交通设施应设在拟议的高速公路走廊沿线,它还可以指示交通部规划、设计和建造高速公路,以便为这些设施提供场地,并且其成本应被视为州高速公路建设成本的一部分。在做出此决定时,委员会应考虑大众公共交通设施将在多大程度上减少拟议高速公路上的交通量,以及联合开发将对社区价值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应考虑快速交通区是否已采纳其大众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在这些地点开发大众公共交通服务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的可能性。委员会应仅在已获得联邦政府全额财政参与提供这些场地成本的保证的情况下,授权交通部在联邦援助高速公路沿线提供这些场地。
如果除道路和供公交车使用的其他设施以外的大众公共交通设施将在这些地点建造并投入使用,交通部可以与交通区签订协议,以将这些场地出售给交通区用于该用途,价格等于出售时该物业的市场价值。如果大众公共交通设施在高速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未在所提供的地点投入使用,交通部可以将这些地点开发用于高速公路目的,或者可以根据本法典的规定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地点。
交通部可以与快速交通区合作,根据第 (149) 条在这些地点开发专用或优先公交车道。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公共安全制定规定,说明高速公路和相关设施如何用于乘客上下车。但是,这些规定不能凌驾于现有车辆法律之上,也不能干涉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公共客运车辆的权力。

Section § 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批准并协助在州高速公路附近设立应急消防栓,前提是有公共供水系统可用。这些消防栓的安装和维护由地方机构负责。

部门可以允许在州高速公路路权上或邻近区域设置应急消防栓,并配合其规划,凡有公共供水系统可用的地方均可。这些消防栓的设置和维护应由地方机构负责。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或其附近安装和维护紧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他们可以单独进行这项工作,也可以与地方机构或其他方面合作。

Section § 154

Explanation

部门支持各县将县级公路建设为风景路线,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帮助。

如果某条县级公路符合特定标准,部门可以允许其被标记为官方风景公路,并会将其纳入部门的地图和出版物中。

如果一条被指定的风景公路不符合标准,部门可在通知该县后,并在该县要求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后,撤销其风景公路的地位。

部门应鼓励各县将县级公路的某些路段建设和开发为官方县级风景公路,并可向各县提供任何信息或其他援助,以帮助各县建设或开发此类风景公路。
只要部门认定任何县级公路符合部门规定的官方风景公路最低标准,包括第261条所述的“完整公路”概念,部门即可授权该公路所在县将该公路指定为官方县级风景公路,且部门应在部门出版物以及部门为公众分发而制作的任何显示该公路的地图中如此标示该公路。
如果部门认定任何已被指定为官方县级风景公路的县级公路不再符合部门规定的官方风景公路最低标准,部门可在通知该县后,并在该县要求的情况下就此事举行听证会后,撤销该县将该公路指定为官方县级风景公路的权力。

Section § 1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县的马里布峡谷-拉斯维尔赫内斯公路符合特定标准,相关部门就可以正式将其认定为“县级风景公路”。但在此之前,洛杉矶县必须为此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附上一份正式决议,表明他们希望将该公路的该部分认定为风景公路的意愿。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4.1(a) 尽管有第15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制于(b)款,如果部门确定洛杉矶县在马里布峡谷-拉斯维尔赫内斯公路(N1)从1号公路到洛杉矶县失落山路段符合根据第261条制定和确立的标准,部门应将该县公路的该部分指定为县级风景公路。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4.1(b) 根据(a)款的指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申请该指定,并在其申请中包含一份正式通过的决议,承认其希望将该县公路的该部分指定为县级风景公路时,方可由部门作出。

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接受金钱或财产捐赠,用于在州高速公路旁具有风景、历史或文化意义的地点创建和维护纪念性场所。这些场所是风景公路系统的一部分,旨在供驾车者欣赏。

任何收到的捐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设立这些地点,并持续可用于此目的。这些纪念地点的标志必须标明所纪念的人物或团体,除非捐赠者另有要求。

部门不能使用征用权为这些地点征用财产,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强制征收土地。此外,他们不能为此目的购买不动产,除非获得财产所在县的批准。

部门可以接受任何个人或团体捐赠的金钱或财产,旨在为任何个人或团体购置财产,并将其作为纪念场所,设立和维护在由第一部第二章第2.5条(自第260节起)设立的州风景公路系统内任何州高速公路旁的一个地点,该地点应具有特殊风景、历史或文化意义,供驾车者停车欣赏和享受该景点。
部门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特殊兴趣停车点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均持续拨付给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以实现部门收到该款项的目的。
除非收到为停车点捐赠金钱或财产的个人或团体另有要求,部门应在停车点设立并维护适当的标志,标明为纪念其而设立该地点的个人或团体的名称。
部门不得根据本节行使征用权征用财产或财产的任何权益,且部门不得为本节目的购置任何不动产,除非该不动产所在县的监事会同意该购置。

Section § 155.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宪法限制内,并且只要被视为与公路相关的目的,就可以使用州公路资金来匹配为公路目的收到的捐赠的价值。这些资金还可以帮助维护通过这些捐赠获得的任何财产。匹配的资金必须与捐赠一起用于其预期目的。

委员会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如果其认定此类行为构成公路用途,可以从州公路账户中拨款,以等额匹配部门接受并存入特殊兴趣停车区基金的任何捐赠的价值,并且在此类情况下,如果适当,可以进一步从州公路账户中拨款,用于维护根据此类捐赠获得的财产。
为每笔捐赠匹配的金额应与该捐赠一并使用,用于接受该捐赠的目的。

Section § 1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金门大桥北端安装付费使用的双筒望远镜或望远镜,前提是没有冲突的联邦法律。这些机器赚取的钱将存入州公路账户。

除非联邦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该部门可以授权在金门大桥北端的观景点安装投币式双筒望远镜或望远镜式观景机。
州政府因授权放置这些观景机而收到的任何款项,应由该部门转入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155.7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交通部长在2018年4月1日前设立一个交通许可工作组,成员包括多位官员和相关机构代表。该工作组旨在通过协调各方早期参与、设定截止日期和明确审批要求,简化交通项目许可流程,从而缩短办理时间。

在2019年12月1日前,必须向加州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当前的许可流程和资源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这包括分析通常发生延误的环节,并确定为提高效率所需的任何立法或监管变更。关于报告的规定将在2023年12月1日后失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 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前,交通部长应与自然资源局局长协商,设立一个交通许可工作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1) 交通部长或其指定代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2) 自然资源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3) 加州交通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 以下机构的代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A) 交通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B)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C)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D) 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E) 加州海岸委员会。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a)(4)(F) 其他相关的州或公共实体。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b) 该工作组应制定一个结构化的协调流程,以促进各方在交通项目开发中的早期参与,从而缩短许可办理时间,设定合理的许可批准截止日期,并提高许可批准要求的确定性。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1) 在2019年12月1日或之前,交通部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编写并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基于工作组工作的调查结果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问题的详细分析: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1)(A) 加州现有交通项目的许可流程,包括对流程中最可能发生延误的环节的讨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1)(B) 目前由交通资金支持的各州资源机构现有职位的利用情况,包括分析这些职位对州交通项目的益处及其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1)(C) 根据(b)款制定的流程。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1)(D) 资源机构为实施根据(b)款制定的流程所需的资源水平。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1)(E) 为实施根据(b)款制定的流程需要解决的任何立法或监管问题。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55.7(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款将于2023年12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