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交通运输部
Section § 90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对所有州立公路及其相关财产的完全控制权。它还授权并指示该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并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规划、建造和维护这些公路。
Section § 90.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部门如何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土木工程师。它要求制定一项招聘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每年最高125,000美元用于偿还新工程师的部分学生贷款。部门将确定各个地区所需的工程师数量,并可以为他们提供更高的起薪。
土木工程师还可以根据绩效以及与工程协会的协议晋升到更高的薪资等级。部门应鼓励提供培训并报销考取执照或证书所需的考试费用。
此外,还有一项学生贷款计划,向相关专业的学生或现有员工提供最高5,000美元的贷款,并且在为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后,部分贷款可以免除。主任将负责制定该计划的具体实施方式。
最后,该条款承认由于税收资助项目和转向外部承包,工程工作的复杂性和责任水平有所增加,这影响了工程初级监督级别的设置方式。
Section § 91.2
本节规定加州交通部(Caltrans)必须对州高速公路或其附近的项目进行施工检查。Caltrans的员工或聘请的顾问负责材料测试、质量保证和环境合规性监测等任务,并直接向负责工程质量决策的高级工程师汇报。如果出现安全风险,Caltrans可以停止施工,并且必须确保高速公路施工期间(包括车道封闭或设置绕行时)的公共安全。需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合规性,任何问题都必须及时解决。使用员工或顾问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必须纳入Caltrans的预算。请注意,这不包括作为设计-建造合同一部分的测量工作。本法律有效期至2034年1月1日。如果法院裁定本节的任何部分无效,Caltrans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该裁决。
Section § 91.5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公路的部门与希望帮助养护或美化路边(例如清理垃圾或进行其他维护工作)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协议。协议可以详细说明将要进行的具体养护工作。
经批准后可以设立一个感谢赞助方贡献的标志牌,只要它符合现有的标志牌规定。
Section § 91.6
Section § 91.8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一套程序,安全且环保地清除和处置州高速公路上的动物尸体。他们可以移动尸体,无论是否涉及物种保护或所有权规定。对于家畜或牲畜,应尽可能通知其所有者。对于野生或濒危动物,处置必须遵循特定的野生动物法律。部门应使用环保的处置方法,如堆肥或掩埋,除非这些方法不可用;并且必须避免将尸体放置在水道附近。他们必须保留所用处置地点的记录。
Section § 91.9
Section § 91.41
2021年清洁加州地方补助计划旨在帮助地方和区域机构、交通机构以及部落政府清理和美化街道、公园和交通中心等公共空间。目标是减少垃圾、美化区域、增进公共健康,并惠及服务不足的社区。至少一半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服务不足地区的项目。该部门将迅速组织项目并制定指南,无需遵循冗长的程序,其中也包括征求社区对这些指南的意见。地方团体的配套资金不能超过50%,对于弱势地区,州政府可能会要求更少甚至不要求配套资金。
每项补助金的上限为500万美元,重点资助垃圾清理和景观美化等项目。这些项目不能导致无家可归者流离失所。补助金可以预付给提出申请并证明有需求、财务状况良好且能提供担保的公共机构。公众参与和社区优先事项在项目选择中发挥作用。
Section § 91.42
这项法律设立了2021年加州清洁州美化计划,该计划为清理和美化加州州高速公路及公共空间的项目提供资金。其目标是减少废物和碎屑,改善公共空间,促进健康和文化联系,并支持服务不足的社区。
法律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制定项目选择标准和衡量成功与否的指标。项目将根据需求、美化潜力、绿化效益、社区参与以及对服务不足地区的益处来选择。资金不得用于驱逐无家可归者。
Section § 91.4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部如何使用工作订单合同来执行2021年“清洁加州州美化计划”下的项目。这包括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准备一套文件(其中包含单位价格和规范),并要求提交竞争性密封投标。
合同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并可选择两次额外的一年延期,同时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险。来自特定地方和州计划的资金不应被视为受其他特定法律条款约束的交通资金。
该法律还授予部门权力,可以快速采购垃圾清理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优先于通常的州采购程序,并要求他们在指定的财政年度向立法机关报告计划成果,包括车辆采购和收集的垃圾量。
Section § 92.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在2021年7月1日前更新指南,以规范在公路上保护工人的安全措施的使用,例如路障和旗手辅助设备。如果更新后的指南允许但不强制使用某些安全设备,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可以申请使用这些设备的补偿。交通部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且这项要求将在2028年1月1日后失效。之后,交通部将在咨询相关团体后,制定在州公路上使用这些安全措施的标准。此外,承包商在使用获得补偿的安全设备时,必须遵守相关指南。可以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支持这些措施,并且可以免除某些政府程序要求。
Section § 92.3
本节规定了加州高速公路景观美化以节约用水的规则。政府必须停止使用耗水植物,并尽可能改用抗旱植物。他们还被要求在可行时停止使用进口水进行景观美化。
高速公路灌溉应使用再生水,前提是再生水符合特定的质量和可用性条件,并且对高速公路项目有利。地方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土地上安装水管,只要不干扰交通,并且必须确保任何服务中断不会给州政府带来问题。使用高速公路空间铺设再生水管线有具体要求,包括确保水管埋设在地下。
部门应使用支持传粉媒介的加州本地植物,并与地方机构合作有效管理水资源。
Section § 92.5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必须在城市内高速公路上的长隧道和地下通道中安装电线或设备,以确保车辆中的收音机仍能接收广播。这被视为一项公路改进,因为它有助于执法人员在执勤时接收重要的无线电呼叫,并使所有人的高速公路体验更加愉快。
Section § 92.6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必须在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安装并维护防护网。这些防护网旨在阻止人们将物品掉落或抛掷到下方的车辆上。城市地区的高速公路立交桥将优先进行这些安装。
Section § 93
Section § 9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及其拥有的实体签订合同,以履行其职责。这些合同可以包括预留地外的交通影响缓解项目。对于此类项目,部落或实体必须全额偿付费用和成本,并且项目资金应在开发开始前存入托管账户。
这些交通项目必须遵守所有州和联邦环境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此外,这些项目不得干扰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其他项目的完成,并且必须与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94.3
本法律要求负责加州公路合同的部门制定一项计划,以适用类似于特定联邦法规中的规定。当原始联邦法规不适用于仅由州政府资助的合同时,此举是必要的。
Section § 94.4
本法规定,明知故犯地欺诈以获取少数族裔企业认证是违法的。这包括作出虚假陈述或干扰调查。违规者将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屡犯者可能会被禁止参与州合同。少数族裔被定义为来自特定族群的个人,或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少数族裔企业是指主要由少数族裔或女性拥有和经营的小型企业。
Section § 95
Section § 95.5
这项法律规定,从1967年11月8日开始,相关部门负责清除前美国40号公路某一段的积雪。这段特定路段从唐纳纪念公园附近与州际80号公路的交汇处开始,向西延伸约四英里,直至唐纳湖方向。
Section § 95.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在1992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针对州公路的除冰政策,以在不损害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公路安全。该计划应探索不同的除冰技术,并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纳入预算。
该政策应审查现有关于盐替代品的研究,考虑一项正在进行的全国性研究中关于使用盐与替代品成本的发现,并提议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公路上(特别是在太浩湖盆地)减少盐的使用。
将过渡到环境安全除冰方法的成本分析也必须是该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96
Section § 9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高速公路的某些路段被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在该区域内,交通罚款将翻倍以提高安全性。如果一个高速公路路段属于州高速公路系统,并且事故率(包括正面碰撞事故)高于全州同类道路的平均水平,就可以被标记为这样的区域。交通局必须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对这些条件进行认证。此外,地方当局和理事会需要支持这一指定,并且必须有积极的努力来改善道路安全和驾驶行为,同时还要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以警告驾驶员罚款增加。
一旦指定,该区域状态至少持续两年,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条件。如果某个路段不再符合标准,其指定将被撤销,并且标志将被移除。罚款增加仅在有标志的情况下适用,并且不会增加州或地方当局的责任。重要的是,双倍罚款仅适用于基本罚款金额,不包括额外的罚款或评估。
Section § 97.1
如果一条公路符合特定标准,就可以被标记为“安全意识区”:它必须根据另一节规定符合条件;地方当局必须通过一项涵盖教育、执法和安全设计的计划来支持它;对于州公路,该计划还必须得到州交通官员和公路巡警的批准。一旦指定,该状态立即生效,最长有效期为三年,并可以续期。公路部门将设置标志告知驾驶员,但此指定不会增加法律责任,也不会改变这些公路项目获得资金的优先顺序。“公路”一词的定义参照《车辆法典》。
Section § 100.2
Section § 100.3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高速公路的某一部分被正式宣布为高速公路时,它将依法被视为高速公路。但是,这不会改变私人财产毗邻高速公路的通行权。如果这些财产权受到影响或需要被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尊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财产权。此外,州高速公路不能在未经附近土地所有者同意或未依法取得其通行权的情况下转换为高速公路。
Section § 100.5
Section § 10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与邻近州或其机构签订协议,用于建设和维护跨州水域的桥梁以及州界附近的公路。这些协议可以规定施工和维护的具体方式。交通部可以使用现有的公路资金支付这些协议下的工作费用。
Section § 10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为州公路系统上的桥梁投保,以抵御风险,最高可达其全部价值。如果桥梁受损,保险金将用于修复。即使建造桥梁所借的资金已还清,桥梁仍可投保。保险费用由州的公路资金支付。
一旦桥梁(旧金山湾上的桥梁除外)的债务全部偿清,该桥梁将成为免费桥梁。州政府将使用州公路维护资金支付其维护费用。
Section § 100.9
如果一条州立公路改道绕过一个城市或商业区,州政府必须设置标志,引导想去这些区域的司机。一旦旧路移交给当地城市或县,州政府会保留现有标志(路线编号除外),然后由当地负责维护。州政府应提醒城市或县继续维护这些标志。
Section § 100.15
Section § 100.21
Section § 100.25
本法律条款规定,协议可以包含升级或扩建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的计划。如果这些改动对于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并确保与现有道路的顺畅连接是必要的,负责公路的部门可以将这项工作作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一部分。
Section § 100.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座跨水桥梁或公路交叉口因事故或维修而无法使用,相关部门可以运营临时渡轮服务作为替代。这些渡轮可以像桥梁一样收取通行费,并且车辆通行费可以根据重量、长度或车轴数量等不同因素设定。
Section § 101
本节规定了与州立公路和历史标志相关的职责。州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州立公路附近的历史标志,并清除可能遮挡它们的植被。
此外,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命名区域或公路桥梁,并要求设置名称牌匾,部门可以为此支出费用。
对于尚未命名的主要桥梁,立法机关可以以当地县在行动中阵亡的军人命名,名称从退伍军人团体提供的名单中选择。
Section § 101.1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州立公路的州入口点以及市、镇、县的边界处设置路标,并在这些路标上放置9-1-1紧急电话号码。路标必须包含市或镇的名称、人口和海拔高度。如果县、市或镇的边界在公路上有多个交叉点,则只需在最远的两个点设置标志。交通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标志规范,并且紧急电话号码只在标志因其他原因更新时才添加。
Section § 101.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河流或排水区域上修建桥梁或构筑物的计划,在施工前必须获得垦殖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项目,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一旦获得批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公路资金对这些构筑物进行更改或移动。
Section § 101.4
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三个条件,部门必须更换城市的边界路标:城市正式提出请求;联邦人口普查显示人口有显著变化;并且该市在过去五年内未曾请求更换路标。
Section § 101.5
Section § 101.6
Section § 101.7
这项法律允许在乡村地区的高速公路上设置信息标志,指示哪里可以找到燃油、餐饮和住宿等服务。这些标志不能设置在人口超过5,000的城市,但在某些情况下,林肯市和特拉基市周边地区除外,直到2021年。申请设置标志的商家将获得平等机会。这些标志不能取代现有的公路标志或商业标志。商家必须支付费用才能设置这些标志,这笔费用有助于资助公路休息区。对于符合特定空间和通行要求的商家,还可以使用“房车友好”符号。将制定新规定,用于指示公园和博物馆等景点的标志。
Section § 101.8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高速公路沿线制作并设置标志,以告知驾驶员有关公共资助的铁路服务。这些标志只能设置在与这些铁路线路相邻的高速公路沿线。此外,根据某些商业法典条款,这些标志被视为“信息标志”。
Section § 101.9
Section § 101.10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交通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纪念标语牌,上面写着“请勿酒驾”,后面跟着因酒驾或毒驾机动车事故而丧生的受害者姓名。这些标语牌必须遵守特定的设置规定和联邦指导方针。
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和安装这些标语牌的流程,包括申请程序和指南,并设定了条件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地点附近设置标语牌是安全和可行的。如果事故当事人被判犯有谋杀或醉酒驾驶重罪过失杀人等严重罪行,或已死亡,或被认定为精神失常,则可以设置纪念标语牌。
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设置标语牌,其他人则需获得直系亲属的书面同意方可申请。标语牌的制作和维护需要收费,它们将展示七年或直到损坏无法使用。如果有任何直系亲属成员反对设置标语牌,则不会设置。
Section § 101.11
本节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在10号州际公路沿线设立标志和标记,以表彰洛杉矶的拜占庭-拉丁区。一旦收到足够的非州政府捐款来支付费用,这些标志就会被安装。地方的努力也可以支持这项倡议。
Section § 101.12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在州高速公路上设置标志,指引驾驶者前往具有独特文化和历史意义的社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该社区应广为人知,位于高速公路三英里范围内,并且首先要安装当地的指路标志。此外,地方政府必须使用非州政府资金支付这些标志的费用,并需通过一项决议来启动此项行动。
Section § 101.13
Section § 101.1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道路沿线电子标志(即“可变信息标志”)上可以显示的信息类型。部门必须更新其政策,允许这些标志显示安全信息、交通相关信息,以及州务卿发出的关于即将到来的选举的选民登记和投票提醒。然而,这些与投票相关的信息只能在投票日前夕和投票日当天显示。法律还规定,任何这些关于投票的特定信息都需要联邦批准,以确保它们不会导致本州联邦公路资金的减少。紧急信息,如安珀警报或恶劣天气警告,优先于这些选民提醒信息。
Section § 101.18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修改《加州统一交通控制设备手册》,以便为每年至少有50,000名参观者的博物馆设置额外的指示牌。无论这些博物馆位于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它们都必须在公路五英里范围内。这些修改将纳入手册的下一次更新或修订中。
Section § 101.19
这项法律指示交通部与美洲原住民团体和地方县合作,在洛杉矶和圣贝纳迪诺的210号公路沿线设置标志。这些标志将纪念与该地区有当地或历史联系的部落的历史和文化意义。交通部应将这些标志纳入其常规维护计划。此外,该法律鼓励地方县通过决议,以提高公众对这些标志及其含义的认识。
Section § 101.21
Section § 1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使用征用权来征收用于州高速公路的财产。如果他们使用征用权,他们必须迅速向财产所有人提供他们已完成或获得的全部财产评估报告的副本。如果评估报告首先由评估师提供给财产所有人,评估师也必须将这些报告提供给该部门。
Section § 103
这项法律为圣迭戈的北海岸走廊项目(一系列交通项目)制定了指导方针,该项目涉及高速公路、铁路以及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等其他多式联运方案。该计划强调各政府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并要求获得加州海岸委员会的批准。它侧重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影响,并确保项目与现有法规(特别是在沿海区域内)保持一致。
该项目包括在5号高速公路某路段增加管理车道,并为高载客量车辆和可能支付通行费的单人驾驶车辆提供规定。“公共工程计划”被强制要求用于审查和缓解环境影响,并且海岸通道和栖息地保护等要素被优先考虑。SANDAG负责具体的铁路改进,并且必须为这些项目中的环境保护分配资金。
该法律还强制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依赖于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之间的合作。它定义了获取必要许可证和确保开发阶段与地方和区域目标保持一致的角色和流程,同时保持交通选择的平衡。
Section § 103.5
Section § 103.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门应有公平的机会征用高速公路项目所需的财产。如果他们确定某块私人财产在未来七年内可能用于高速公路,或者该财产位于正在进行专项研究的走廊内,他们必须通知当地市或县的规划部门。当这些地方当局审议此类财产的开发提案时,他们必须与交通部门讨论相关高速公路项目的进展情况。
“专项研究”指的是州政府部门在1989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或在该日期之后根据特定政府法典进行的公路研究。
Section § 104
交通部门有权为各种与州高速公路相关的目的征用土地。这包括路权、用于交换的土地,以及用于开采岩石和砂石等材料的区域。其他用途还包括办公室、仓储、排水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他们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公园、树木养护,以及为安全起见保持高速公路视野清晰。此外,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环境缓解,以确保开发项目符合州或联邦环境法律。如果这些土地由其他政府实体持有,则需要获得批准,以确保它们优先考虑自然资源保护。
Section § 104.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设立资金或签订协议,以确保环境财产得到妥善照管,符合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法律规定。一个致力于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将管理这些财产。他们需要通过尽职调查。但是,必要时这些规定必须与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这项具体法律将于2033年12月31日失效,但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设立的捐赠基金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0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以折扣价向州政府捐赠或出售用于公路的财产,他们可以保留开发该财产的权利。但是,任何开发计划都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州政府还可以施加条件以确保公路安全。
Section § 104.3
本节设立了加州“社区再连接:高速公路变林荫大道试点计划”。该计划提供竞争性补助金,用于将未充分利用的州高速公路改造为服务欠发达社区的交通走廊。
该计划旨在通过资助消除或改变交通障碍的项目,改善社区连通性、获得机会的途径、健康和公平。非营利组织、地方机构和部落政府等申请人可以申请规划或实施补助金。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将高速公路改造为多式联运街道、在不改造的情况下增强连通性,或相关的规划活动。高达25%的资金用于规划,其余用于实施。
申请人必须证明项目惠及欠发达社区并符合联邦倡议。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将包括项目选择标准和绩效指标。
Section § 104.5
Section § 104.6
本节赋予州政府为未来公路项目购买土地的权力,并要求这些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必须符合当地的建筑标准。它允许州政府出租目前不需要用于公路的土地,并将租金收入用于支持州公路账户,其中24%的收入将根据特定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有人多付或重复支付租金,州政府可以退还多余的款项。此外,任何旧的提及“公路财产租赁基金”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104.7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县或特别区提出请求时,相关部门必须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并将用于未来高速公路的空置土地租赁给他们。这些土地主要可用于农业或社区花园,其次可用于娱乐目的。租金为每年1美元,租期至少一年,并可续租。如果地方当局希望将土地转租用于这些用途,他们需要通知部门,部门有十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决定是否不批准。地方当局可以收取足以弥补行政成本的租金,剩余的钱必须存入州高速公路账户。但是,适合商业、工业或住宅用途的财产不适用此规定。该法律强调,租赁这些土地符合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保留其所获取不动产的契约及其他证明所有权或权益的文件记录。它还授权任何持有这些文件的州官员或部门将其移交给该部门。此外,部门可以向任何要求并愿意支付准备费用的人提供这些文件的认证副本。
Section § 104.9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部门为公路相关目的征用土地时,他们无需将这些土地的契据或产权文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Section § 104.10
本节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1月1日前,将他们管理的物业租金支付给物业所在县。交通部还必须将这些租金的金额告知财政部和相关县,并说明每处租赁物业的租金和位置。
收到这些租金后,县审计员会将其分配给县政府、负责征收房产税的税收区以及县内的其他征税机构。其中,租赁物业租金分配款项的一半必须专门分配给物业所在的城市。
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必须严格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交通相关用途。
Section § 104.1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将其在洛杉矶特定区域拥有的财产出租,租期最长可达99年,前提是租赁不会干扰部门的活动或与当地分区法律冲突。租赁对象可以是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并且可能包括与部门共同使用该财产。每份租赁合同都需要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应包含部门设定的具体条款。
租赁收入将存入州公路账户。此外,部门将按照单独章节的规定,处理与租户权益相关的税款支付。
Section § 104.12
加州交通部可以向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出租州高速公路上方或下方的区域,租期最长99年,前提是确保安全并符合当地的区划法规。正在执行任务的应急车辆可以免费使用这些租赁区域。在租赁之前,交通部会检查是否存在区划冲突,并遵循竞争性招标规则,除非它一致认为不进行竞争性招标对州更有利。
这些租赁的收入将存入州高速公路账户。如果土地是捐赠的或以低于其用于高速公路目的的价值出售的,租赁收益可能会与捐赠者分享,除非捐赠者已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将支付给相关县。
此外,如果联邦资助的高速公路区域内有足够的空间,交通部可以允许公共实体免费或有偿使用这些空间用于交通项目,以确保高速公路安全和邻近土地使用得到保护。在规划新的高速公路时,交通部还应考虑未来租赁这些空间的潜力。
Section § 104.1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负责支付其出租的、用于未来州高速公路需求或最初为此目的但现已不再需要的财产的占有权益税。每年,部门必须向县估税官提供此类财产的清单,估税官则直接将税单寄给部门。部门向县支付的款项被视为这些税款的全额或部分支付。租赁合同必须声明部门承担这些税款,这会体现在租金价格中。支付的款项涵盖应缴税款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不足部分将由部门及时补足。
Section § 104.15
Section § 104.16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市县优先租赁高速公路下方空间或为公路目的而取得的土地,用于建设避难所、供餐计划或公园等开放空间。避难所和供餐计划每月只需支付一美元 ($1) 的租金。对于最多10块指定用于公园或娱乐的地块,租金为公平市场价值的30%,且必须位于优先发展区内。每年可能收取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额外费用以支付行政成本,除非需要更高的费用。承租人必须承担所有基础设施和维护费用,并可以通过停车等方式创收来弥补这些费用。如果他们从这些活动中获得额外收入,至少一半将上缴给州政府。该法律旨在支持公共目的,并要求遵守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优先发展区”是指规划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区域。
Section § 104.17
这项法律允许将特定空域以每月一美元的极低价格租赁给市、县或其他机构,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这些租约适用于圣华金县和圣巴巴拉县的特定区域。任何在那里进行的建设都必须符合紧急住房的特定建筑标准。管理租约的少量行政管理费每年最高为500美元,除非需要更多。租赁这些空域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并且这些区域的现有租约在必要时可能会被废止。具体来说,如果斯托克顿市提出请求,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5号公路立交桥的租约可以续签。
Section § 104.18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将圣迭戈的一块特定土地租赁给市、县或其他政府实体或州机构。这块土地可用于紧急避难所、供餐计划或儿童日托中心。租金每月仅需1美元,但可以按年支付,以减少行政工作。此外,还有一笔每年最高500美元的行政费用,除非该部门认为需要更高费用来弥补成本。法律强调,这项租赁服务于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19
Section § 104.21
该法律允许部门将圣华金县4号公路和萨特街交汇处下方的空域租赁给市、县、州机构或其他政治分区。这些租赁专门用于供餐计划。如果该财产没有买家,可以每月一美元的价格租赁。租金可以提前支付,以降低管理成本。
任何租赁协议都必须包含行政费,每年不得超过500美元,除非需要更多。该租赁具有公共目的,正如立法机关所宣布的。斯托克顿市可以请求续租,每期最长10年,最多允许两次额外续租。
该法律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4.2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将圣迭戈的一处特定房产(俗称胡安街2829号)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这处房产以前用于公路管理,之后将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
一旦转让完成,交通部将不再对该房产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维护和管理工作将由公园和娱乐部负责。这项转让必须在法律颁布后90天内完成,旨在服务公共利益。
Section § 104.23
这项法律声明了一块特定的州属财产,即位于沿海区域、被称为“迪士尼地块”的财产为剩余财产。这块用税收购买的财产,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要求,转让给公园和娱乐部,用作州立公园。
此次转让被认为服务于公共目的。该财产在此次转让中的价值设定为原始购买价格,不进行任何通货膨胀调整。
Section § 104.24
这项法律允许奥克兰市或其下属机构租赁高速公路下方的空域或用于公路建设的土地,以建立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租赁将首先提供给该市,最多10块地块的租金仅为每月1美元。但是,每年有最高500美元的行政费,如果需要,费用可能会更高。这项租赁被视为服务于公共目的。
Section § 104.25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出租位于圣迭戈太平洋高速公路4747号的一处特定房产,用于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该房产可以租给政府机构,每月只需1美元,并且可以预付租金以节省行政费用。此外,还有一笔每年最高500美元的行政费用,如果有必要,这笔费用可能会增加。该租赁被声明为服务于公共目的。
此外,为这些目的建造或改造的任何结构,都必须符合加州建筑规范或未来紧急住房指南中规定的特定安全标准。
Section § 104.26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和圣何塞市高速公路下方的某些空域或公路财产租赁给市政府或其政治分区,用于紧急避难所、供餐计划或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这些租赁以非常低的租金提供——在某些情况下每月仅需1美元——且仅限于有限数量的地块。
在洛杉矶,该法律涵盖最多25块地块;而在圣何塞,则涵盖最多10块地块。每份租赁合同还包括一笔小额行政费用,除非需要更高的费用。这两个城市都可以将这些财产用于公共福利目的,例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或食物。
该法律明确规定,存放在安全车辆停放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无人居住、经过安全存放评估,且不得含有危险材料,除非与洛杉矶市的协议中另有规定。
该法律将“安全车辆停放场计划”定义为为接受旨在缓解无家可归问题服务的人员存放车辆的场所。
Section § 104.3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将空域或土地租赁给地方或州机构,用于设立临时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租赁的场地必须与高速公路没有直接连接,并且不能用于托儿服务或设置游乐场。租赁可以经双方同意终止以签订新协议,交通部将决定哪些地块可供租赁。所有在此处进行的建设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和建筑标准,并由地方当局负责建筑规范的执行。场地改良必须是临时的,且不能位于交通结构下方。租金为每月1美元,但每年需支付一笔行政费用,最高可达15,000美元。如果交通部需要收回土地,租赁可能会被终止,且不提供搬迁福利。承租人需负责场地条件,包括维护和安全。该租赁服务于公共利益,并被认为是价格合理的。最后,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05
Section § 106
这项法律允许州交通部门在为州公路目的建造、重建、更换或收购桥梁时与他人合作。具体来说,他们可以建造新桥梁,重建供公众使用的私人拥有桥梁,或者在州单独进行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收购现有桥梁。
Section § 107
本法律条款允许签订建造或重建桥梁的协议。它允许个人建造新桥,或与桥梁所有者合作重建或替换现有桥梁。建成后,该桥可由公众以及相关个人或所有者共同使用。
Section § 108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与其他所有人或个人之间就桥梁的建造或维修的费用和责任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分摊费用、由州接管财产和承担费用,或详细说明工程完成后所有人与公众如何共同使用该桥梁。它还涵盖了使第106条和第107条有效实施所需的任何其他基本条款。
Section § 109
本节规定,依照特定指导方针建造或改进的任何桥梁都将成为州公路系统的一部分,所有权归州所有。此外,如果存在合作协议,通常用于在这些地点建造或维护桥梁的资金仍然可用。
Section § 110
本条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县或市可以向州提供资金或财产,用于建造、维修或养护某些桥梁。它还规定,州可以将这些桥梁的管理权移交给县或市,然后由接受移交的县或市负责管理。
Section § 111
Section § 11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与州级公路平行的情况。如果两者都被设定为相反方向的单向交通,并且现有州级公路不足以满足交通需求,州政府可以无偿将该城市或县级公路纳入州级公路系统。州政府还可以进行改造,以连接并改善交通流量。
一旦地方道路成为州级公路系统的一部分并被指定为单向,地方当局未经州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其单向状态,除非有事先协议允许此类更改。如果一条道路在州政府同意下失去了其单向指定,它将自动恢复为地方道路。
Section § 112
本条规定允许市政府与州政府合作,设定或改变城市范围内州立公路的坡度(即高程和倾斜度),并为此目的将其视为城市街道。城市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来帮助支付这些变更的费用,包括索赔。但是,州政府部门在获得适当批准后,仍保留按照法典其他部分的详细规定处理这些程序的权力。
Section § 113
本节规定,经部门请求,城市可以购买其辖区内用于州高速公路项目的任何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州政府所有,也可以归城市本身所有。
城市还可以通过使用城市资金来分担费用,从而支持其区域内州高速公路的建设、改善或维护。这意味着城市可以使用其原本用于城市街道的预算,为高速公路相关开支提供财政支持。
Section § 113.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或县与州交通部门合作,共同出资建设或升级其辖区内的一部分州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项目必须是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项目完成后,该高速公路路段将由州交通部门负责运营和维护。
Section § 114
本条法律解释说,当为市或县内的州高速公路工程拨付资金时,负责高速公路的部门可以与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他们可以就如何开展工作和分摊费用达成协议。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公共实体拥有合格人员,该部门必须与他们合作,提供项目的规划和技术服务。
Section § 115
本法律规定,依照第111、113和114条进行的任何工作,必须以令负责部门满意并获得其批准的方式完成。
Section § 116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将其在州高速公路(位于特定市或县境内)方面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委托给该市或县。但是,该部门不能放弃其审批权,并且可以随时收回这些委托。
Section § 117
Section § 118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最初为公路购买但不再使用的房地产,州可以出售、交换或租赁它。通常,这些销售或合同的期限最长为10年,买家必须预付至少30%的首付款。
但是,如果物业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这些合同可以长达40年,首付款最低为5%。除非可以从其他来源获得融资,否则这些销售应根据近期州投资的利率计息。
对于出售给地方公共机构并随后转让给非营利性住房组织的物业,地方政府必须确保该住房在至少1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这些经济适用性要求会依法记录并随物业转移。
销售必须获得州委员会的批准,所得款项将重新存入州财政,用于公路建设。
Section § 118.1
Section § 118.5
如果州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征用权获得了一块土地,后来又决定不再需要它,那么这块土地就不能出售给公众,除非州政府向县政府支付相当于本应缴纳的房产税的金额。如果根据其他规定已经就这块土地支付了任何款项,那么这笔金额将从州政府应付的款项中扣除。
县政府收到的这笔钱必须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特定交通相关目的。
Section § 118.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应如何处理“多余房地产”,即那些位于公路边界之外且不再需要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部门的目标是在这些房地产被认定为多余后的一年内将其出售或交换。具体的规章制度将确定哪些房地产符合这一条件。
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多余房地产,例如风景优美或靠近水域的土地,应首先提供给特定区域内的当地公共公园和娱乐机构。这些机构在收到通知后有60天时间表达购买意向。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该房地产可以按常规方式出售。
即使部门最初未能将有价值的环境土地提供给适当的公共机构,对不知晓此项失误的买方进行的销售仍然有效,但部门仍有责任遵循正确的程序。
Section § 118.7
本法律允许将亨廷顿海滩的环境缓解财产转让给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团体,但需符合特定条件。该财产必须用于抵消州公路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作为自然栖息地加以保护。转让可包括未来维护的资金,但仅限一次性提供,且详细信息必须提前报告给立法机关。
该财产的接收方必须承担维护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滥用。如果他们未能妥善维护该财产或停止存在,财产将归还给部门,同时退还任何未使用的资金。产权契约将明确规定土地必须严格用于环境目的,并将在县办公室备案。
此外,该财产不得被分割或用于促进其他地方的开发。
Section § 118.8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在洛杉矶地区,特别是710号州道终点附近,设立一个终点区域规划工作组。该工作组由来自阿罕布拉市、洛杉矶市、洛杉矶县、一所大学、一个交通管理局、商业界和当地组织的代表组成。其目标是促进社区参与,讨论交通、土地使用和发展问题,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公园。
工作组必须在2025年12月1日前提交一份关于终点区域项目和土地使用现状的报告。这包括阿罕布拉710号主干道项目的详细信息。该工作组在完成职责后将解散,其有效期截至2027年1月1日。工作组无权限制地方管辖区执行其自身项目。
Section § 118.9
这项法律涉及门多西诺县一处名为“蓝调海滩”的特定州有地产的转让。法律允许将这处地产无偿转让给由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组建的非营利组织,条件是该土地必须保持为自然栖息地,并用于保护美洲原住民文化资源。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负责任地管理这处地产,不得出售、细分或将其用于商业目的。白天允许公众进入,但非营利组织可以限制进入以保护文化遗址,并允许在这些时间之外进行某些文化活动。
如果非营利组织未能按要求维护该地产,所有权将归还给州政府。最后,该法律强调了保护该偏远地区脆弱的自然和文化资源的重要性。
Section § 119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因意外或错误而取得一块土地或财产用于公路建设,他们可以将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但是,这只有在原所有者支付的原始款项或对价退还给州政府或最初支付该款项的人之后才能发生。该部门的主管将负责处理归还财产的程序。
Section § 120
本条规定允许该部门在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并关闭州高速公路中跨越铁路轨道或路权的部分。
Section § 121
Section § 122
Section § 123
Section § 123.5
Section § 124.1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门将进行一项安全研究。如果研究发现特卡特边境口岸的卡车交通对校车运营构成重大安全风险,部门将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风险。具体来说,在校车运行的特定时段,卡车可能会被禁止使用94号公路的某些路段。
如果有人在这些限制时段内驾驶车辆通过94号公路,他们将构成轻微违法行为,并根据《车辆法典》受到罚款。
Section § 125
本节解释了如果州立公路封闭或限制使用时,州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他们可以设置路障来封闭公路,并张贴标志来提醒人们道路状况。还可以张贴交通指示标志来引导司机,并在道路上放置警示装置。在这些情况下,还可以指派旗手来协助指挥、警告或分流交通。
Section § 126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州或联邦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无需遵循标准的广告和招标程序即可购买环境减缓信用额。该部门还可以使用替代方法购买这些信用额,以履行其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此外,他们可以与各种实体签订协议,管理和投资环境减缓财产。该法律包含了“减缓银行”和“代偿费计划”等术语的具体定义。该法律有效期至2033年12月31日,但在此之前签订的协议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26.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各种实体(如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以减轻交通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他们可以为这些工作提供资金,这可能包括维护特定土地或提前规划环境保护。该法律有效期至2033年12月31日,但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在该日期之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26.2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讨论了部门与各种实体之间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或养护的协议。这些协议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除非与联邦法律冲突。条款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参与的政府实体应主要负责保护或养护自然资源,并且必须经过批准程序。该法律将于2033年12月31日废止,但在此日期之前根据该法律签订的协议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26.3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5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直至2033年7月1日,一个部门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其环境减缓计划,包括有关捐赠基金、所涉财产、已签订协议的信息,以及任何克服实施挑战的建议。如果任何信息与另一份报告重叠,仅提及该报告即可。这项报告要求将于2033年12月31日失效。
Section § 128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每个区办事处保存州高速公路项目的最终施工图和路权地图档案。这些图纸和地图也可以提交到高速公路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并且县必须无偿接受它们。除了部门的批准外,不需要任何特殊证书。
提交给县记录员的地图必须耐用并符合特定的尺寸要求:每张纸应为22乘36英寸,四周留有一英寸的边距,但左侧边距为两英寸。在使用缩微胶片的县,此类图纸和地图可以缩微胶片形式存档,而不是实际提交。
Section § 129
这项法律要求县记录员将州公路规划图、地图或图纸整理到由部门提供的专用地图册中。这些地图册会标上一个独特的“州公路地图册”编号和县名。每份规划图、地图或图纸都必须按收到的顺序归档,相应地编号,并列在一个单独的索引中,显示其编号和归档日期。
Section § 130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交通局和地方政府(例如县、市或公路区)就如何分摊征用、修建、改善或维护州立公路的费用达成协议。合同可以包括资金如何预付、征用公路所需财产以及由谁来执行工作的详细信息。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通过正式决议同意,最初分配给地方道路的资金可以转用于位于市或县范围内的州立公路。
Section § 130.5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管理国家纪念碑的联邦机构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决定如何分摊在这些纪念碑内建设、改善或维护州立公路的费用。协议还可以允许联邦机构全权负责所有这些工作。但是,任何合同都必须确保公众保留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
Section § 131
本节允许州政府部门协助县市等地方政府开展与公路相关的项目。他们可以帮助建立排水系统,就公路的建设和维护提供建议,并准备必要的计划。他们还可以担任咨询工程师,并接受地方政府支付的公路工程款项。
该部门还可以接收来自地方债券或税收的专门用于公路项目的资金,这些资金将根据商定的计划使用。县可以授权将分配给他们的机动车税款直接支付给该部门用于公路工程。
该部门可以接受工程服务报酬,并且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后,可以预支州资金用于灾后公路紧急维修。地方机构必须同意偿还这些资金,包括少量管理费用。
Section § 131.1
Section § 13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政府部门和县公园委员会合作,共同开展州立公路沿线路边区域的平整、开发、种植和维护等项目。他们可以签订协议分担费用,其中州政府部门的开支将获得偿还。县还可以为路边公园设置标志。但是,在这些路边公园停放房车是违法的,并且这样做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32
Section § 133
这项法律鼓励交通部与公园和娱乐部等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使自行车和行人更容易到达毗邻或连接州公路的公园。重点是建立实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伙伴关系。
Section § 134
Section § 134.5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在改造或改善州高速公路影响到地方街道、公路或公共设施时,代表地方政府征用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它明确指出,州政府不承担其原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Section § 135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签订合同,以移动或拆除位于为州公路用途而正在征用的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改良物。它还明确指出,本条不限制部门根据其他法律条款签订与财产相关的其他协议的权力。
Section § 135.3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那些因在房地产价值较低地区建设新的州高速公路项目而需要搬迁的低收入人群。它的目标是,通过与现有计划协调,为这些人提供体面、安全的住房,使其与他们原来的家园相似。该计划优先使用现有房屋或翻新旧房,而不是直接建造新房。
具体来说,这项法律侧重于洛杉矶县州高速公路 (105) 号线的一个项目,鼓励当地社区参与,并提供就业培训以减少失业。它允许在合同签订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要求通常标准的竞争性招标,以便更好地让社区参与。然而,这种非招标方式仅限于该项目,不应被视为设立新的标准。
Section § 135.4
本节定义了与受国道项目影响的特定区域内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和搬迁援助相关的几个术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被定义为那些经济上无力负担新住房的人。“经济困难地区”是指被认定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的地点:低收入住房普遍存在、附近缺乏可用的替代住房以及搬迁援助不足。“替代住房”是指功能相似、安全、卫生且适合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选择。
Section § 135.5
本节主要关注因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州公路项目而搬迁的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安置援助。“安置援助”通过将他们现有房产置换为替代住房,帮助这些家庭获得新家,并使其保持与搬迁前相似的经济状况。交通部可以提供这种支持,并被授权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这种援助的实施方式。这些规定将涵盖安置家庭入住新房的方法、确定其经济需求和原有经济状况,以及为州公路目的所需的财产置换程序。
Section § 135.6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购买目前无人居住的土地或房产,为因州公路项目而被迫搬迁的低收入人群建造新住房。这种征用不应使用强制征收(即违背业主意愿获取其财产)。目标是确保被迁离的居民能够住上体面、安全、干净的房屋。
Section § 135.7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公共机构、私人和公司合作,处理置换住房的融资和建设等不同方面。当州公路项目需要征用房产导致人们流离失所时,低收入家庭有优先权购买或租赁这些新房。
Section § 136.1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风暴或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州高速公路重大损害时,签订修复合同。这些合同可以在损害发生前签订,以确保承包商随时待命。工作范围包括施工、拆除、清理碎片和交通管理,并且在资金方面被视为一项公共工程项目。
Section § 13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第135、136和136.1条中某些合同在招标和保证金要求方面的处理方式。这些合同不受通常的《州合同法》规则约束。如果合同金额超过2,500美元,除非是紧急工作,否则必须经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招标公告可在当地张贴五天,除非是紧急情况,否则需要支付保证金。对于紧急工作,例如山体滑坡或洪水,设备可在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租赁,无需招标。承包商可以立即开始工作而无需立即提交保证金,但必须在获得付款前提交。
Section § 136.6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签订最高25,000美元的合同,用于租赁维护州公路所需的重型设备,而无需遵循某些州合同程序。但是,如果合同金额超过25,000美元,则必须遵守常规程序。该规定明确指出,租赁费用中包含推土机、叉车等各类机械及其操作员的费用。紧急工作和新建公路项目不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137.6
Section § 138
Section § 139
Section § 140
Section § 140.3
Section § 140.5
Section § 141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州高速公路的部门采取多项行动,旨在改善加州的道路系统。他们可以调查并采用建设和维护高速公路的最佳方法,收集不同地区道路的数据,并通过实验确定哪些施工技术最适合州内不同地区。
他们还可以免费要求任何地方或州官员提供信息,加入全国性和长期存在的组织以交流道路管理方面的想法,并在必要和获得批准时派遣员工前往其他州。
Section § 143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交通项目如何通过公共或私人实体与区域交通机构之间的租赁协议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它定义了“最佳价值”和“设计-建造”等术语,并概述了公共基础设施咨询委员会在基础设施伙伴关系方面提供咨询的作用。它描述了项目选择流程,包括公开听证会和立法审查,并规定了项目目标的要求,例如改善出行能力和空气质量。
该法律规定,租赁协议将授权实体收取通行费以弥补成本,并规定设施最终归还给公共机构。它强制要求遵守部门标准,并包括承包商资质要求,例如具备先前经验和必要的执照。此外,租赁协议不得侵犯公共机构维护交通项目的权力。最后,2017年1月1日之后不得签订新的协议。
Section § 143.1
本法律规定了圣地亚哥县125号州高速公路(一条收费公路)运营和收费的具体条件。如果私人实体和相关地方政府在2010年1月前同意修订现有特许经营协议,该收费公路可收取长达45年的通行费。如果达成协议,通行费收入可用于报销项目成本和支付运营费用。任何额外的通行费收入应应用于偿还项目债务或造福圣地亚哥地区。
如果未能达成延期协议,交通部或SANDAG可管理该收费公路最长10年,并使用通行费偿还项目成本。即使原始协议或延期协议到期后,经SANDAG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仍可继续收取通行费,所得资金将用于改善SR 125的基础设施和服务。
Section § 143.2
这项加州法规为与私人铁路公司签订协议,在州际15号公路沿线修建野生动物通道,制定了指导方针。该法律定义了“授权协议”、“合格设施”和“铁路实体”等关键术语。它规定,在I-15公路的特定路段上,任何城际铁路项目都必须修建三个野生动物通道。加州交通部(Caltrans)可以与铁路公司签订协议,分担成本和责任,确保项目有利于环境。该法规包括资金、风险管理和维护的条款,并要求定期向立法机构提交进展报告。所有行动都必须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协议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签署,并且该部门需要申请联邦拨款来支持这些项目。
Section § 144
本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州立公路上设置独立车道或行车道,以防止事故发生。部门可以使用障碍物或信号来确保对向交通安全通行,或管理横向交通。关于在这些分隔公路上驾驶的规则,本法律还提及了《车辆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144.5
Section § 145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高速公路的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旁边修建地方服务道路,以应对车辆从侧面驶入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这些服务道路可以通过路缘石或其他障碍物与主干道分开。
司机不得直接从这些服务道路驶入主高速公路,除非通过这些障碍物中指定的开口。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46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负责交通规划的公共机构,在其区域内使用州立高速公路的上方或下方空间,用于铁路或单轨等公共交通系统。他们需要委员会的批准,并且项目必须符合工程安全和环境标准。资金可以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来源。
Section § 14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和管理停车设施,以帮助缓解交通拥堵并提高安全。如果这些设施是交通减少计划的一部分,它们可以包括提供托儿服务的设施。交通部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费用和责任将通过协议确定。在城市地区,任何耗资25万美元或以上的新停车设施必须是区域交通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州政府每年为此类项目提供的资金上限为200万美元。对于超过3万美元的项目,州政府资金必须与联邦或地方资金相匹配。立法机关希望将闲置的停车场用于托儿服务,但交通部不负责运营这些设施。
Section § 147
局长负责在第7区重新启动工作,以制定协议,允许私人停车场用作停车换乘设施。这项举措旨在支持公共交通线路,例如圣费尔南多谷的地铁快速公交和东西向快速公交专用道,以帮助缓解高速公路拥堵。
局长不得挪用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也不得让部门因这些协议而产生额外费用。
Section § 148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州高速公路沿线建造和维护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这些设施可以包括公交车站、座椅、候车亭和交通信号灯。在城市地区,成本达到或超过25万美元的设施必须是区域交通计划的一部分。每年最多只能使用100万美元的州资金用于这些建设,对于成本达到或超过3万美元的项目,州资金必须与联邦或地方资金配套使用。
Section § 148.1
这项法律允许蒙特雷-萨利纳斯交通区和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实施一项特殊计划,允许公交车在某些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这样做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并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需要州交通部门和公路巡逻队的批准。
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公交区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应急车道的维修费用。一旦各方就指导方针达成一致,该计划即可启动,并且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Section § 149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州公路上设立专门车道,供公共汽车或拼车等高载客车辆使用,也可以指定现有车道用于此目的。在修建这些车道之前,交通部门必须评估它们对安全、交通拥堵和整体公路通行能力的影响。
交通部门可以使用联邦政府为这些专用车道提供的资金,如果需要,也可以使用州公路资金。本节被称为“卡雷尔法案”。
Section § 149.1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SANDAG) 在I-15高速公路上创建并运营一个项目,在该项目中,单人驾驶员可以在交通繁忙时段通过支付SANDAG设定和收取的费用来使用高乘载车辆车道。
SANDAG必须与州政府合作制定绩效标准,以确保车道的高效利用,同时不影响整体交通流量。
经SANDAG授权的单人驾驶员可以合法使用这些车道,避免违规。
该项目需要SANDAG、州政府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涉及道路设计、建设以及车道使用规则的执行。
费用收入应覆盖相关机构的成本,并用于改善I-15走廊的公共交通服务,例如公共交通运营和基础设施。
Section § 149.2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交通的部门需要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关于在高峰时段,是否可行且适合将某些共乘车道仅限于共乘车辆和清洁空气车辆使用。这特别适用于河滨县的两条高速公路:91号州际公路和60号州际公路。他们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完成这项报告。“符合条件的车辆”是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定可以获得清洁空气车辆贴花的车辆。
提交报告的义务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失效。
Section § 149.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通过与交通机构或公司合作,建造只供特定车辆(如公交车)使用的专用车道。这些车道在设计、使用和时间安排上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法律还允许这些车道在需要时使用电力或其他能源。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要求或认为必要,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补偿金的支付条款。
Section § 149.4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SANDAG) 可以运行一个项目,允许单人乘坐的汽车在圣地亚哥县的两条高速公路上付费使用共乘车道。SANDAG将设定费用金额,并与州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管理。
SANDAG必须确保高载客量车辆在这些车道上顺畅通行,同时不干扰其他交通。单人驾驶员可以凭特殊许可使用这些车道,并且不会因此受到处罚。项目的执法和管理职责需要与包括公路巡逻队在内的州机构合作。
该项目产生的收入将用于项目运营和改善当地交通。一小部分用于行政开支。任何额外资金将用于改善产生收入的交通走廊。SANDAG还可以发行债券来支付项目成本,这些债券由项目收入支持。
在三年内,SANDAG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的成果,例如它如何影响其他交通。该报告应包括州机构的见解。
Section § 149.5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县和圣克拉拉县的特定机构在 680 号州际公路的某些路段上运行高乘载车辆 (HOV) 车道的价值定价计划。它允许单人驾驶员通过付费使用这些车道,从而在高峰时段将其转变为高乘载收费 (HOT) 车道。目标是更好地管理交通,同时确保高服务水平。各机构必须与湾区收费管理局合作进行收费,并遵守与交通部和加州公路巡警的协议,以管理执法和收入使用。收入将用于运营成本和未来的交通项目。计划的机构可以发行债券为改进项目提供资金,这些债券仅由计划收入担保,而非州政府资金。最后,要求在开始收取收入三年后提交一份评估计划影响的报告。
Section § 149.6
这项法律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在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的特定高载客车道(HOV车道)上运行一项价值定价计划,也称为收费计划。该计划向单人驾驶员收取费用,允许他们在这些车道通常只供高载客车辆使用的时间段内使用,以帮助管理交通。VTA将与其他地方当局共同管理这些收费,扣除成本后的任何额外资金必须用于改善当地交通。VTA还可以发行债券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
最后,VTA需要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计划对交通的影响。
Section § 149.7
本法律允许区域交通机构或本部门申请创建和管理收费设施或高乘载收费车道。申请必须根据特定标准进行审查和批准,包括公众意见和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收费设施必须改善交通流量,并纳入区域规划中,其中完整的资金策略和合法性是要求之一。
一旦获得批准,机构可以设定通行费率并管理收入,这些收入必须覆盖设施开发和运营相关成本,并保留一小部分用于行政开支。收入必须在收费设施所在的走廊内使用。债券可以为收费设施提供资金,并对利息提供某些税收豁免。新的收费设施,包括改造后的高乘载车辆车道,可能需要电子收费设备。
机构在申请前必须咨询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并可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本法律不限制竞争性设施的建设,不限制现有设施的收费运营,也不允许将非收费车道转换为收费车道,除非是高乘载车辆车道转换为收费车道。
Section § 149.8
本法律条款允许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在15号州高速公路上运营高乘载收费(HOT)车道。他们与州政府部门合作,负责这些车道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并可以收取通行费和使用费。
通行费收入可用于多种开支,包括建设成本、运营、维护以及可能对附近公共交通服务的改进。如果有多余资金,可以用于改善15号公路的交通流量和公共交通选择。
委员会还被允许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活动,这些债券将由通行费收入和其他来源支付,但这些债券不计入州政府的债务。
他们必须提供这些改进的计划,并允许公众对通行费时间表和更新提出意见。
Section § 149.9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LACMTA) 管理某些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车道,即 HOT 车道,通过向单人驾驶或乘载人数不足的车辆收费,允许其使用通常为拼车预留的车道。他们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和州交通部门合作,确保顺利实施,包括设定费用和确保适当的执法。
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支持该地区的公路改善和公共交通,并为低收入驾驶员提供一些通行费折扣。该计划影响的报告需要提交给立法机构,特别是要说明交通拥堵的缓解情况以及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
LACMTA 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为这项举措提供资金,如果其他项目导致通行费收入降低,他们将不会获得补偿。
Section § 149.10
这项法规允许圣地亚哥政府协会(SANDAG)在州5号公路上运行一个项目,允许单人乘坐的车辆在高峰时段付费使用高载客量车辆车道。SANDAG负责设定费用,并确保车道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通常是C级,但在特殊协议下可以降至D级。
SANDAG与加州公路巡逻队及其他机构合作,确保规则得到遵守,并确保收入用于改善公路和支持公共交通服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并且相关费用可以报销。大部分收入用于支持该地区的公共交通改善。
Section § 149.11
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可以在10号和15号州际公路的部分路段设立一个带有通行费的价值定价计划。这可以包括高乘载收费车道,以改善交通流量,特别是如果它能惠及当地地区。他们可以与洛杉矶和河滨县的当局合作,将该计划扩展到县界之外。
在启动之前,他们必须确认交通性能将得到改善,并在一次公开会议上作出此决定。该管理局可以收取通行费,以支付建设、维护和行政管理等费用。任何超出部分的通行费收入都应用于改善该地区的交通,例如改善公共交通或减少拥堵。
该管理局可以与公路巡警合作进行执法,并可以发行债券为该计划提供资金,但必须在开始收取通行费后的三年内报告其进展和影响。他们不能将现有的免费车道转换为收费车道,除非它们是高乘载车辆车道。
Section § 149.12
Section § 149.13
本法律条款允许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申请在旧金山的101号和280号州际公路上运营某些设施或项目,但前提是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SFCTA)必须首先批准。如果委员会批准,VTA必须与SFCTA协调运营该项目。SFCTA将与VTA和一个部门共同制定该项目的支出计划,并且其理事会必须批准该计划。该项目产生的任何剩余收入都应惠及产生收入的区域。
Section § 149.20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6年1月1日,必须制定一项公共交通政策,以指导州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共交通设施和站点的建设。这项政策应在公共交通运营商和地方政府等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制定。到2027年1月1日,必须制定州级指导意见,以界定公共交通绩效指标,并明确部门各领域在确保高速公路公共交通顺畅运行方面的职责。此外,到2028年7月1日,必须采纳公共交通设施的设计指南。
Section § 150
本法律讨论了加州规划交通基础设施的方法,特别是将高速公路与大众公共交通系统结合起来。当交通部和快速交通区建议将公共交通设施设在高速公路走廊沿线时,委员会在决定高速公路选址之前必须考虑这一点。如果他们决定将两者结合,他们必须评估交通量减少和社区影响。这些联合设施的建设成本将成为高速公路建设预算的一部分。此外,他们必须确保有联邦资金可用。如果公共交通设施在高速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未开发,州政府可以重新利用或出售土地。该法律还允许与交通区合作创建专用公交车道。
Section § 151
Section § 152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批准并协助在州高速公路附近设立应急消防栓,前提是有公共供水系统可用。这些消防栓的安装和维护由地方机构负责。
Section § 154
部门支持各县将县级公路建设为风景路线,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帮助。
如果某条县级公路符合特定标准,部门可以允许其被标记为官方风景公路,并会将其纳入部门的地图和出版物中。
如果一条被指定的风景公路不符合标准,部门可在通知该县后,并在该县要求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后,撤销其风景公路的地位。
Section § 15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县的马里布峡谷-拉斯维尔赫内斯公路符合特定标准,相关部门就可以正式将其认定为“县级风景公路”。但在此之前,洛杉矶县必须为此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附上一份正式决议,表明他们希望将该公路的该部分认定为风景公路的意愿。
Section § 15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接受金钱或财产捐赠,用于在州高速公路旁具有风景、历史或文化意义的地点创建和维护纪念性场所。这些场所是风景公路系统的一部分,旨在供驾车者欣赏。
任何收到的捐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设立这些地点,并持续可用于此目的。这些纪念地点的标志必须标明所纪念的人物或团体,除非捐赠者另有要求。
部门不能使用征用权为这些地点征用财产,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强制征收土地。此外,他们不能为此目的购买不动产,除非获得财产所在县的批准。
Section § 155.5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宪法限制内,并且只要被视为与公路相关的目的,就可以使用州公路资金来匹配为公路目的收到的捐赠的价值。这些资金还可以帮助维护通过这些捐赠获得的任何财产。匹配的资金必须与捐赠一起用于其预期目的。
Section § 155.6
这项法律允许在金门大桥北端安装付费使用的双筒望远镜或望远镜,前提是没有冲突的联邦法律。这些机器赚取的钱将存入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155.7
本法要求交通部长在2018年4月1日前设立一个交通许可工作组,成员包括多位官员和相关机构代表。该工作组旨在通过协调各方早期参与、设定截止日期和明确审批要求,简化交通项目许可流程,从而缩短办理时间。
在2019年12月1日前,必须向加州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当前的许可流程和资源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这包括分析通常发生延误的环节,并确定为提高效率所需的任何立法或监管变更。关于报告的规定将在2023年12月1日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