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库负责保管区域的资金。县财务主管必须接收、确认并安全保管区域的资金。财务主管有责任安全管理这些资金并正确支付。

区域所在县的县库应作为该区域资金的存放处。县财务主管应接收并开具该区域资金的收据,并应将所有此类资金记入该区域的贷方。他应以其公务担保负责这些资金的保管和正确支付。

Section § 8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县金库中设立了三个特定基金,用于存放区税款:债券基金、建设和维护基金以及区支出基金。司库只能在有委员会主席签署并经秘书确认的授权令的情况下支付区资金,但债券支付可以直接从债券基金中支付。司库还必须在被要求时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财务状况报告,详细说明各基金的余额、近期收入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