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委员会发行的债券金额必须介于1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在此范围内的具体面额由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82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发行的债券必须以美元在县财务官办公室支付。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6%,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此外,债券发行总额的至少三十分之一必须每年偿还,并自债券发行之日起最迟五年内开始。

所有债券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该县的县财务官办公室支付,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6%的利率计息,该利息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债券发行总额的至少三十分之一应每年偿付,自债券发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开始。

Section § 82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债券必须由主席签署,并由委员会秘书会签。债券应按到期顺序编号,并附有秘书的传真签名(即复制签名)的息票。

债券应由主席签署,并由委员会秘书会签。债券应按到期顺序连续编号,并附有经秘书传真签名证明的息票。

Section § 8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以其选择的任何方式和数量出售债券,但每份债券的售价必须至少是其票面价值,即其原始价值。

Section § 82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债券出售时,销售所得款项必须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然后,这笔钱会被存入一个专门以相关区命名的特别基金。这笔钱只能用于选民在债券发行时批准的用途。

Section § 8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其所指的债券可作为各类基金的获批投资。这些基金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资金、银行和信托公司资金、州学校基金以及由州财政部长管理的偿债基金。本法律允许依法可投资于州、县或学区债券的资金,也可以投资于这些债券。

该等债券应为合法投资:适用于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资金;州学校基金;以及由州财政部长控制的所有偿债基金;并且,凡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法律,任何资金可投资于或以本州各州、县或学区的债券为担保进行贷款时,该等资金亦可投资于或以该区债券为担保进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