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一个区是否应该解散,也就是正式终止。如果他们认为解散是个好主意,他们可以下令举行一次选举,征求区内居民的意见。要想解散该区,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选票赞成。选举过程将遵循该区其他选举的相同规则。

委员会认为适宜时,应通过决议,命令在该区就该区的解散问题举行一次选举。该选举的召集和举行方式应与该区的其他选举相同,如果在选举中,三分之二或更多的投票赞成解散,则该区应予解散。

Section § 825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只包含一个城市的区域解散了,它拥有的所有财产都归该城市所有,但那些已经移交给县的项目除外。如果该区域包含两个或更多城市,任何剩余的财产将在这些城市之间分配。分配的依据是根据县最新的税务评估记录中每个城市财产的价值。

包含单一城市的区域解散时,该区域可能已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归属于该城市,但此前已根据本部分第 (11) 章的规定转让并移交给县的项目除外。
包含两个或更多城市的区域解散时,未处置的财产应由委员会根据基于各城市内财产的评估价值的公式分配给各城市,该评估价值以县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Section § 8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区域想要解散但仍有未偿付的债券债务,该区域将解散,但与偿还这些债务相关的活动除外。直到债务和任何利息全部付清,董事会将继续作为委员会行事,征收税款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偿还区域剩余的债务。

如果在选举解散区域时,区域有任何未偿付的债券债务,则解散投票应使区域解散,但征收和收取税款以支付该未偿付债务的目的除外。自解散之时起直至债券债务及其利息全部付清,董事会应当然地构成委员会,并应征收此类税款并执行为筹集资金以支付区域未偿付债务可能必要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