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包括担任立法机构书记员的个人或官员。
公共街道、公路和公用事业地役权废止法简称和定义
Section § 8304
本法规定了在不同政府背景下“立法机构”的含义。对于县或市县,它指的是监事会。在市里,它指的是市议会或任何其他法律认可的决策机构。对于涉及加州交通委员会的事项,该委员会本身即为立法机构。
监事会 市议会 政府立法机构
Section § 8306
“公共服务地役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允许为特定的公共目的使用部分财产,例如安装管道、输电线路或排水设施。它是用于公用事业和服务的,但不是用于街道或公路。这可以通过捐赠土地或其他法律方式实现。此类地役权还包括另一条款(第8340条)中描述的权利。
公共服务地役权 通行权 地役权
Section § 8306.5
这项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公用事业”的定义应以《公用事业法》第216条中的规定为准。
“公用事业”指《公用事业法》第216条所定义的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定义 公用事业 第2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