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部分的规定应作广义和灵活的解释,以确保实现其预期目标。

Section § 8311

Explanation
本节为政府机构关闭或废止街道、公路和公共地役权提供了替代方法。这是现有其他法律方法之外的一个独立选项。如果实体决定采用这些特定程序,则仅适用本节的规定,而法典的其他部分则不适用。

Section § 8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市立法机构或县监事会有权取消或“废止”全部或部分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城市在市界内处理这些行动,而县则在市界外但在县内处理这些行动。

除第 8315 条另有规定外,市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部分废止市内全部或部分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县监事会可以废止县内但市外全部或部分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

Section § 8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已有总体规划的区域内废止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的程序。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进行废止之前,必须考虑总体规划。如果《政府法典》第65402条适用,则必须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如果该条款不适用,可以将废止提案提交给地方规划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和报告。

Section § 8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根据本法律部分被正式废止或放弃时,第892条的规定适用。

第892条适用于根据本部分废止的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

Section § 831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只有委员会才有权正式关闭一条州立公路。

州立公路只能根据本部分由委员会废止。

Section § 8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同时关闭或废除多条街道、公路和公共服务地役权,即使它们彼此不相邻。

Section § 83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证明出于法律目的发布或张贴了通知。如果通知已发布,则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通过宣誓书(即一份宣誓为真实的声明)提供证明。如果通知已张贴,则张贴人必须提供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张贴的方式和地点。 负责发布或张贴通知的官员必须将这份宣誓书保存在其办公室。未能存档不会使与该通知相关的法律程序失效。该宣誓书可作为明确证据,证明通知已按声称的方式张贴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