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50

Explanation
当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被正式关闭或“废止”时,所有公众使用它的权利都将被取消,除非第5章(自第8340条起)有特殊规定。

Section § 8351

Explanation

当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被撤销时,除非另有规定,该财产将不再受限于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地役权。

如果公共实体仅拥有地役权,则该土地此后可用于其他用途,但任何由其他机构拥有的小径地役权除外。如果此类小径地役权被正式放弃,则该土地将完全不受其限制。

如果公共实体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则它们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决定如何处置该财产。

除非第5章(自第8340条起)或本章另有规定,在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被撤销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1(a) 如果公共实体仅拥有用于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目的的地役权,则先前受该地役权约束的财产所有权此后不再受用于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目的的地役权限制,但不受公共实体先前授予任何其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的车辆或非车辆小径使用地役权的限制。如果被授予车辆或非车辆小径使用地役权的州或地方公共机构通过决议放弃该地役权,则先前受该车辆或非车辆地役权约束的财产所有权此后不再受该地役权限制。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1(b) 如果公共实体拥有所有权,则立法机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处置该财产。

Section § 8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条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被正式关闭或不再使用,这并不会影响土地上存在的任何私人权利或地役权,例如公共事业机构或个人的权利。这些私人权利将保持不变,无论它们最初是如何获得的。但是,这些私人地役权或权利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丧失或被移除,例如放弃、逆权占有、自愿放弃,或在未来被法律禁止主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2(a) 除第8353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分撤销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不影响任何人的私人地役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事业机构、州政府、公共法人或政治分区,但不包括通过撤销决议的地方机构)在、向或通过受该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约束的土地上,无论该私人地役权或其他权利是如何取得的。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2(b)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2(b)(a)款所述的私人地役权或其他权利可根据管辖放弃、逆权占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法律予以消灭。

Section § 8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街道或公路被正式关闭时,私人地役权会发生什么。通常情况下,所有私人地役权都会被取消,除非它们涉及直接进出地块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想保留一项私人地役权,你必须在街道关闭后的两年内,向县记录官提交一份详细的通知。重要的是要明白,这项法律不会创造新的地役权,也不会使其优先于公共权利。即使通知已登记,财产所有者仍然可以对地役权主张提出异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街道或公路的废止,将终止因参照显示该街道或公路的地图或地籍图购买地块而主张的所有私人地役权,但不包括从该街道或公路进出该地块的私人通行地役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3(b) 如果,在街道或公路废止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主张人在废止的街道或公路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登记一份详细描述所主张的私人地役权的经核实通知,则因参照显示该街道或公路的地图或地籍图购买地块而主张的私人地役权不会根据(a)款终止。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3(c)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创设私人地役权,也不得解释为延伸现有法律承认的私人地役权,也不得解释为使公众在街道或公路中的权利从属于私人地役权。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曾受废止街道或公路影响的财产所有者,针对任何类型的私人地役权主张提起产权确认之诉的权利,无论是在根据本节登记经核实通知之前还是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