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销街道或公路的程序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a) 公共实体可以随时或不时地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地役权和权利,以在拟撤销的街道或公路内、上、上方和横穿建造、维护、运营、更换、拆除和更新卫生下水道和雨水排水管以及附属结构,并根据任何现有特许权或其续期,或以其他方式,建造、维护、运营、更换、拆除、更新和扩建管道、导管、电缆、电线、电线杆以及其他便利的结构、设备和固定装置,用于运营天然气管道、电报和电话线路、铁路线,以及用于运输或分配电能、石油及其产品、氨和水,以及用于附带目的,包括进入以保护这些工程免受拟撤销的街道或公路内、上、上方和横穿的所有危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b) 地方机构可以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未来街道或公路的地役权,除非地方机构认定该街道或公路对于未来的公共使用是不必要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c) 如果有正在使用的现有公共事业设施,公共实体应,除非立法机构认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另有要求,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维护、运营、更换、拆除或更新公共事业设施所需的任何地役权和权利。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d) 公共实体可以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或可以随时或不时地授予另一个州或地方公共机构地役权和权利,以在拟撤销的街道或公路内、上、上方和横穿建造、维护、运营、更换、拆除和更新供公众使用的车辆或非车辆小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