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交通资金(包括州和联邦资金)的使用指南。“联邦资金”是指根据年度联邦交通法律提供的资金。交通部和委员会必须根据以下规则制定资金估算:

(a) 部门的行政费用将与最新的《预算案》一致,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b) 公路的维护和运营费用也将与最新的《预算案》一致,并根据通货膨胀和库存进行调整;如果存在维护计划,则遵循该计划。

(c) 公路修复费用将与最新的《预算案》一致,或者如果存在长期修复计划,则遵循该计划。

(d) 地方援助资金将用于资助强制性项目,例如铁路维护和空气质量项目。

(e) 在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全州的持续改进项目。

州议会通过颁布本节,旨在为州可用的所有交通资金(包括州公路账户、公共交通账户和联邦资金)的使用制定一项政策。就本节而言,“联邦资金”指根据年度联邦交通拨款法案提供的任何债务授权。部门和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4节和第14525节的规定,根据以下内容编制资金估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3(a) 部门的年度行政支出应与最近的《预算案》相同,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3(b) 州公路系统的年度维护和运营支出应与最近的《预算案》相同,并根据通货膨胀和库存进行调整;或者,当根据第164.6节颁布了维护计划时,维护支出应基于该计划中的预期支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3(c) 州公路系统的年度修复支出应与最近的《预算案》相同;或者,当根据第164.6节颁布了长期修复计划时,应基于该长期计划中的预期支出。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3(d) 地方援助的年度支出应为资助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地方援助项目所需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平交道口维护、自行车交通账户、交通拥堵缓解和空气质量、区域地面交通项目、地方公路桥梁更换和修复、地方抗震改造、地方危险消除和安全以及地方紧急救援。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3(e) 在扣除根据(a)、(b)、(c)和(d)分节的行政、运营、维护、地方援助、安全和修复支出,以及根据第164.56节的支出后,剩余资金应可用于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安排的资本改善项目。

Section § 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资金应如何分配。四分之一的资金用于改善不同区域之间连接的项目,其余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用于区域间改善的大部分资金必须用于大型城市以外的州高速公路和城际铁路项目。其中至少15%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改善铁路出行。项目可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和公共交通系统。区域资金可用于各种地方交通项目,从道路和公共交通改善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以及帮助获得联邦配套资金。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a) 根据第163条(e)款提供的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改善项目的资金,应被规划和支出用于以下项目类别: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a)(1) 百分之二十五用于区域间改善。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a)(2) 百分之七十五用于区域内改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b) 根据(a)款(1)项提供的用于区域间改善的资金中,百分之六十应被规划和支出用于改善在第164.10条至第164.20条(含)中规定的、且位于人口超过50,000的城市化区域边界之外的州高速公路,以及用于城际铁路改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c) 根据(b)款规划的资金中,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金额应被规划用于城际铁路改善项目,包括立体交叉项目。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d) 根据(a)款(1)项提供的资金应被用于旨在促进人员和货物区域间流动的交通改善项目。这些项目可包括州高速公路、城际客运铁路、大众捷运导轨或立体交叉项目。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e) 根据(a)款(2)项提供的资金应被用于旨在改善区域内交通的交通改善项目。这些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改善州高速公路、地方道路、公共交通、城际铁路、行人和自行车设施,以及立体交叉、交通系统管理、交通需求管理、隔音墙项目、多式联运设施、安全,以及提供配套联邦资金的资金。

Section § 1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来自特定边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联邦资金。这些来自SAFETEA-LU法案的资金必须在州交通计划中明确列出,并且可以用于广泛的项目,甚至包括墨西哥境内的项目。它们不受通常的州分配公式限制。只要区域机构同意,州可以使用任何地方或州资金来支付所需的非联邦配套资金。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a) 根据联邦《安全、负责、灵活、高效交通公平法案:用户遗产》(SAFETEA-LU;P.L. 109-59)第1101(a)(11)条向本州分配的联邦资金,用于根据该法案第1303条设立的协调边境基础设施项目,应纳入并单独列明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4和14525条编制的资金估算中,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6条提交的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中,以及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4529条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除非(b)款另有规定,这些资金应以与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用于资本改善项目的其他联邦资金相同的方式进行规划、分配和支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1)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1)(a)款所述资金的规划、分配和支出可用于联邦法律授权的任何目的,包括在墨西哥的项目。
(2)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2)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2)(a)款所述资金不受第164条所述分配公式和限制的约束。
(3)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3)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1(b)(3)(a)款所述资金的非联邦配套资金可从任何可用的地方来源,或任何可用的州交通资金来源(包括其他州交通改善计划资金)进行规划,如果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同意。

Section § 16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区域间公路系统仅包括第164.10条至第164.20条中详细列出的路线。

Section § 1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项全面的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该计划包括一项为期10年的公路和桥梁修复时间表,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到2008年6月30日结束,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它还必须包含一项为期五年的维护计划,旨在解决必要的维护工作以避免未来成本增加,详细说明任何积压工作和资金策略。

该计划应概述具体的成就、目标、成本和绩效指标,包括行人和自行车设施,旨在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到2027年,公共交通优先设施也将被纳入。该计划力求平衡修复和维护资源,以实现成本效益高的结果,并强调增加维护投入所带来的未来成本节约。

计划草案应在每个奇数年的2月15日之前提交委员会审查,最终草案应在6月1日之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区域机构应审查并评论草案,从而影响最终版本。该计划指导预算请求和资金估算。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a)(1) 部门应编制一份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一项为期10年的州公路系统修复计划,用于由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执行的、针对所有州属公路和桥梁的修复或重建,或两者的结合。该计划应确定自199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6月30日结束的10年期间的所有修复需求,并应包括一份改进时间表,以在计划有效期内不迟于2008年6月30日完成所有必要的修复工作。该计划应自2000年起每两年更新一次。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a)(2) 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还应包括一项为期五年的维护计划,旨在解决州公路系统的维护需求。维护计划应每两年更新一次,与 (1) 款所述的修复计划同时进行。维护计划应仅包括那些如果未执行,可能导致未来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成本增加的维护活动。维护计划应确定这些维护活动中存在的任何积压,并应建议一项策略、具体活动以及相关的资金水平,以在计划的五年期内减少或防止任何积压。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b)(1) 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应包括具体的、可量化的成就、目标、目的、成本和绩效衡量标准,包括针对完整街道设施,包括行人和自行车设施,并与《政府法典》第14526.4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保持一致。该计划应包含控制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成本并提高其效率的策略。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b)(2) 在2027年,在可行的情况下,并在此后持续,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应包括针对公共交通优先设施的具体的、可量化的成就、目标、目的、成本和绩效衡量标准,并与《政府法典》第14526.4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部门的公共交通政策和相关指导保持一致。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c) 用于修复和维护的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应力求平衡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活动与维护活动之间的资源,以最低的长期总成本实现既定目标。如果维护计划建议增加维护支出,它应确定通过增加维护支出可以避免的预计未来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成本。部门的维护部门应确定公路维护项目及相关成本,以使其能够实现本款的要求。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d) 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草案应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2月15日提交给委员会审查和评论,最终计划应不迟于每个奇数年的6月1日由部门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部门应将其拟议计划草案提供给区域交通机构进行审查和评论,并应在最终计划中包含并回应这些评论。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6(e) 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应作为部门预算请求以及根据第163条采纳资金估算的基础。

Section § 164.1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特定的路线,这些路线被视为符合某些区域间和县际交通项目的条件。它明确了多条高速公路的路段,例如洛杉矶与138号公路之间的2号公路、安提阿-匹兹堡与89号公路之间的4号公路,以及其他路线。这些路线因其在连接州内不同区域和县方面的重要性而得到认可。该清单包括主要高速公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例如1号公路、5号公路等。

就第164.3条(e)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1号公路。
2号公路,位于洛杉矶-长滩北部市区边界与138号公路之间。
4号公路,位于安提阿-匹兹堡东部市区边界与89号公路之间。
5号公路。
6号公路。
7号公路。
8号公路。
9号公路,位于圣克鲁斯北部市区边界与圣何塞南部市区边界之间。
10号公路,位于圣贝纳迪诺-里弗赛德东部市区边界与亚利桑那州州界之间。

Section § 16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符合区域间和县际旅行条件的公路路线,具体如另一条款所述。这些指定路线包括12号公路、14号公路、15号公路、从萨克拉门托到49号公路的16号公路、从圣克鲁斯到圣何塞的17号公路、从圣贝纳迪诺到洛杉矶县的18号公路、20号公路、从圣贝尼托县到圣克拉拉县的25号公路、28号公路和29号公路。

就第164.3条(e)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12号公路。
14号公路。
15号公路。
16号公路,介于萨克拉门托市东部市区边界和49号公路之间。
17号公路,介于圣克鲁斯市北部市区边界和圣何塞市南部市区边界之间。
18号公路,介于圣贝纳迪诺市和洛杉矶县境内18号与138号公路的交汇处之间。
20号公路。
25号公路,介于圣贝尼托县境内146号公路和圣克拉拉县境内101号公路之间。
28号公路。
29号公路。

Section § 16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特定的公路路线,根据法规的另一条款,这些路线被视为符合区域间和县际旅行目的的条件。这些路线包括36号、37号、38号公路的特定路段,笼统提及的40号公路,以及41号、44号、46号和49号公路的特定路段,连接了5号公路、395号公路、旧金山-奥克兰、瓦列霍、圣贝纳迪诺-里弗赛德、大熊湖、优胜美地国家公园、雷丁和99号公路等多个地点。
就第164.3条 (e) 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36号公路,介于5号公路和395号公路之间。
37号公路,介于诺瓦托(Novato)附近旧金山-奥克兰东部市区边界和瓦列霍(Vallejo)附近旧金山-奥克兰西部市区边界之间。
38号公路,介于圣贝纳迪诺-里弗赛德(San Bernardino-Riverside)东部市区边界和大熊湖(Big Bear Lake)以西的18号公路之间。
40号公路。
41号公路,介于1号公路和优胜美地国家公园(Yosemite National Park)之间。
44号公路,介于雷丁(Redding)东部市区边界和36号公路之间。
46号公路,介于1号公路和99号公路之间。
49号公路,介于41号公路和89号公路之间。

Section § 164.13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符合区域间和县际资金资助条件的具体公路路线,如另一法律(第164.3条(e)款)所述。这些路线包括50号公路、53号公路、58号公路的一段、62号公路、63号公路的一段、65号公路的几段以及68号公路。

就第164.3条(e)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50号公路。
53号公路。
58号公路,位于5号公路和15号公路之间。
62号公路。
63号公路,位于维萨利亚北部市区边界和180号公路之间。
65号公路,位于贝克斯菲尔德北部市区边界和埃克塞特附近198号公路之间,以及位于80号公路和尤巴城附近99号公路之间。
68号公路。

Section § 164.14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规划资格的特定公路。它列举了多条州级公路,例如70号公路、74号公路以及其他包含特定路段的公路,作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网络的一部分。

就第164.3条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各项:
70号公路,位于萨克拉门托以北的99号公路和395号公路之间。
74号公路。
78号公路。
79号公路,位于8号公路和10号公路之间。
80号公路。
84号公路,位于580号公路和4号公路之间。
86号公路,位于布劳利(Brawley)的111号公路和10号公路之间。
88号公路。
89号公路。

Section § 164.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加州根据第164.3条,哪些高速公路被认定为符合跨区域和跨县交通目的的路线。

这些路线包括94、95、97、98、99、101、108、111、113和116号公路的部分路段,并详细说明了每条路线的具体路段。

就第164.3条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94号公路,圣迭戈县市区范围内除外。
95号公路,位于10号公路和内华达州州界之间。
97号公路。
98号公路,位于111号公路和7号公路之间。
99号公路,其路线将通过70号公路或通过99号公路(萨克拉门托以北的70号公路与奥罗维尔以北的149号公路之间)确定。
101号公路。
108号公路,从莫德斯托的132号公路到奥克代尔以东的120号公路,以及优胜美地交界处的120号公路与395号公路之间。
111号公路,位于卡莱克西科附近的墨西哥边境与怀特沃特附近的10号公路之间。
113号公路,位于80号公路和5号公路之间。
116号公路,位于1号公路和12号公路之间。

Section § 164.16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具体的公路和路段,根据第164.3条,这些公路和路段被视为符合某些区域间和县际用途的条件。其中包括120、126、127、128、129、132、138、139和246号公路的部分路段。

就第164.3条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120号公路,介于5号公路和395号公路之间。
126号公路,介于奥克斯纳德-文图拉-千橡市东部市区边界和5号公路之间。
127号公路。
128号公路。
129号公路,介于1号公路和101号公路之间。
132号公路,位于99号公路以西,以及介于99号公路和108号公路之间。
138号公路,介于洛杉矶县的5号公路和14号公路之间,以及介于洛杉矶县的14号公路和圣贝纳迪诺县克雷斯特莱恩附近的18号公路之间。
139号公路,介于299号公路和俄勒冈州州界之间。
246号公路,介于1号公路和101号公路之间。

Section § 164.17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列出了在区域间和县际交通规划中可供考虑的具体公路路线。这些路线包括从默塞德附近通往优胜美地的140号公路,以及其他几条路线,例如146号、149号公路,以及连接不同主要道路的路线,例如101号公路和99号公路之间的152号公路等。

就第164.3条(e)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140号公路,位于默塞德东部市区边界与优胜美地国家公园之间。
146号公路。
149号公路。
152号公路,位于101号公路与99号公路之间。
154号公路。
156号公路,位于1号公路与152号公路之间。

Section § 164.18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州特定的高速公路,这些公路根据另一法律条款(164.3节)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这些路线包括:从安提阿克-匹兹堡附近到萨克拉门托的160号公路;弗雷斯诺境内的部分168号公路;贝克斯菲尔德附近的178号公路;从弗雷斯诺到国王峡谷的180号公路;188号公路;从65号公路到127号公路的190号公路;从5号公路到红杉国家公园的198号公路;以及199号公路。

为第164.3条 (e) 款之目的,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160号公路,位于安提阿克-匹兹堡北部市区边界与萨克拉门托南部市区边界之间。
168号公路,位于弗雷斯诺东部市区边界与佛罗伦萨湖路168号公路之间,以及萨布丽娜湖附近168号公路与395号公路之间。
178号公路,位于贝克斯菲尔德东部市区边界与14号公路之间。
180号公路,位于弗雷斯诺东部市区边界与国王峡谷国家公园之间。
188号公路。
190号公路,位于65号公路与127号公路之间。
198号公路,位于5号公路与红杉国家公园之间。
199号公路。

Section § 164.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公路路线,旨在用于另一条款,即第164.3条。所包括的路线有203号、205号、207号、215号、239号、243号、267号公路,以及299号公路的特定路段。

就第164.3条而言,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各项:
203号公路。
205号公路。
207号公路。
215号公路。
239号公路。
243号公路。
267号公路。
299号公路,介于101号公路和89号公路之间,以及介于139号公路和395号公路之间。

Section § 164.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的具体公路。这些包括330号公路、371号公路、395号公路、505号公路、580号公路、680号公路和905号公路,但905号公路不包括在圣迭戈市区范围内。

为第164.3条(e)款之目的,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包括以下所有路线:
330号公路,介于圣贝纳迪诺-里弗赛德北部市区边界与18号公路之间。
371号公路。
395号公路。
505号公路。
580号公路。
680号公路。
905号公路,圣迭戈市区边界内除外。

Section § 16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申请提前使用自己的资金来资助公共交通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列在优先清单上,或者属于《公共事业法典》特定条款中定义的现有交通计划。如果委员会批准,这些预先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项目所需的非联邦份额或配套资金。

然而,批准这项申请并不意味着州政府有义务为该项目提供资金。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资金有助于完成交通项目的一个可运行部分。

委员会还将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这项预先支出计划的进展和影响。这确保了透明度,并评估了这种预先资助策略的效果。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3(a) 地方机构可请求委员会授权,为符合《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7条规定的公共交通资本改善资金拨付优先清单中的项目,或列入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或由《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5部第3章(自第99620条起)特别授权的项目,预先支出除州或联邦资金以外的资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3(b) 如果委员会批准根据(a)款提交的请求,则经批准的预先支出应被视为项目成本的非联邦份额的一部分,或公共或私人来源配套资金的一部分,适用于符合《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7条规定的公共交通资本改善计划中的项目,或列入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或由《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5部第3章(自第99620条起)授权的项目。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3(c) 委员会根据(b)款批准请求本身不构成拨付州资金给该项目的义务。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3(d) 委员会应与部门和地方交通官员协商,制定并采纳实施本条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包括一项要求,即资金的预先支出将导致交通项目可运行部分的完成。为可用的城市或通勤铁路项目或城市或通勤铁路项目可运行部分所需的征用路权符合该要求。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3(e) 委员会应就本条授权的预先支出计划的进展和影响准备一份报告,并应将该报告作为根据《政府法典》第14535条和第14536条要求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

Section § 16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每年拨出七百万美元,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通过交通项目改善环境。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拨款,每笔拨款上限为五百万美元,用于开展有助于缓解交通环境影响的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通过城市林业抵消汽车排放、购置土地以弥补环境影响,以及超出新建交通项目常规环境缓解范围的项目。

资源局负责评估拨款申请,并推荐哪些项目应获得资助。最终的拨款决定由一个委员会做出,前提是这些项目有助于解决与交通相关的环境问题,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宪法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每年拨付七百万美元 ($7,000,000) 给特此设立的环境改善和缓解项目基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b) 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非营利实体可以申请并获得拨款,单笔拨款不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用于开展与现有交通设施改造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直接或间接相关,或与新建交通设施的设计、建设或扩建相关的环境改善和缓解项目。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c) 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c)(1) 旨在抵消车辆二氧化碳排放的城市林业项目。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c)(2) 获取或改善资源土地,以缓解为拟议交通改善项目所征用路权范围内资源土地的损失或损害。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c)(3) 旨在缓解拟议交通设施影响或改善环境的项目,且实施缓解或改善措施的能力超出了负责评估拟议交通改善项目环境影响的牵头机构的范围。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d) 拨款提案应提交给资源局,由其根据资源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资源局应评估提交给它的提案,并编制一份建议资助的提案清单。该清单可随时修订。在将提案列入清单之前,资源局应认定该提案符合根据 (f) 款获得资助的条件。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e) 在 (a) 款和 (b) 款的财政限制内,委员会应每年拨款资助资源局根据 (d) 款编制的清单中包含的提案。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4.56(f) 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项目应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有助于缓解交通设施环境影响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