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交通运输资金计划
Section § 163
本节规定了加州交通资金(包括州和联邦资金)的使用指南。“联邦资金”是指根据年度联邦交通法律提供的资金。交通部和委员会必须根据以下规则制定资金估算:
(a) 部门的行政费用将与最新的《预算案》一致,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b) 公路的维护和运营费用也将与最新的《预算案》一致,并根据通货膨胀和库存进行调整;如果存在维护计划,则遵循该计划。
(c) 公路修复费用将与最新的《预算案》一致,或者如果存在长期修复计划,则遵循该计划。
(d) 地方援助资金将用于资助强制性项目,例如铁路维护和空气质量项目。
(e) 在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全州的持续改进项目。
Section § 1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资金应如何分配。四分之一的资金用于改善不同区域之间连接的项目,其余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用于区域间改善的大部分资金必须用于大型城市以外的州高速公路和城际铁路项目。其中至少15%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改善铁路出行。项目可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和公共交通系统。区域资金可用于各种地方交通项目,从道路和公共交通改善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以及帮助获得联邦配套资金。
Section § 16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来自特定边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联邦资金。这些来自SAFETEA-LU法案的资金必须在州交通计划中明确列出,并且可以用于广泛的项目,甚至包括墨西哥境内的项目。它们不受通常的州分配公式限制。只要区域机构同意,州可以使用任何地方或州资金来支付所需的非联邦配套资金。
Section § 164.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项全面的州公路系统管理计划。该计划包括一项为期10年的公路和桥梁修复时间表,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到2008年6月30日结束,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它还必须包含一项为期五年的维护计划,旨在解决必要的维护工作以避免未来成本增加,详细说明任何积压工作和资金策略。
该计划应概述具体的成就、目标、成本和绩效指标,包括行人和自行车设施,旨在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到2027年,公共交通优先设施也将被纳入。该计划力求平衡修复和维护资源,以实现成本效益高的结果,并强调增加维护投入所带来的未来成本节约。
计划草案应在每个奇数年的2月15日之前提交委员会审查,最终草案应在6月1日之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区域机构应审查并评论草案,从而影响最终版本。该计划指导预算请求和资金估算。
Section § 164.10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特定的路线,这些路线被视为符合某些区域间和县际交通项目的条件。它明确了多条高速公路的路段,例如洛杉矶与138号公路之间的2号公路、安提阿-匹兹堡与89号公路之间的4号公路,以及其他路线。这些路线因其在连接州内不同区域和县方面的重要性而得到认可。该清单包括主要高速公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例如1号公路、5号公路等。
Section § 16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符合区域间和县际旅行条件的公路路线,具体如另一条款所述。这些指定路线包括12号公路、14号公路、15号公路、从萨克拉门托到49号公路的16号公路、从圣克鲁斯到圣何塞的17号公路、从圣贝纳迪诺到洛杉矶县的18号公路、20号公路、从圣贝尼托县到圣克拉拉县的25号公路、28号公路和29号公路。
Section § 164.12
Section § 164.13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符合区域间和县际资金资助条件的具体公路路线,如另一法律(第164.3条(e)款)所述。这些路线包括50号公路、53号公路、58号公路的一段、62号公路、63号公路的一段、65号公路的几段以及68号公路。
Section § 164.14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规划资格的特定公路。它列举了多条州级公路,例如70号公路、74号公路以及其他包含特定路段的公路,作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网络的一部分。
Section § 164.15
本条规定了加州根据第164.3条,哪些高速公路被认定为符合跨区域和跨县交通目的的路线。
这些路线包括94、95、97、98、99、101、108、111、113和116号公路的部分路段,并详细说明了每条路线的具体路段。
Section § 164.16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具体的公路和路段,根据第164.3条,这些公路和路段被视为符合某些区域间和县际用途的条件。其中包括120、126、127、128、129、132、138、139和246号公路的部分路段。
Section § 164.17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列出了在区域间和县际交通规划中可供考虑的具体公路路线。这些路线包括从默塞德附近通往优胜美地的140号公路,以及其他几条路线,例如146号、149号公路,以及连接不同主要道路的路线,例如101号公路和99号公路之间的152号公路等。
Section § 164.18
本节列出了加州特定的高速公路,这些公路根据另一法律条款(164.3节)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这些路线包括:从安提阿克-匹兹堡附近到萨克拉门托的160号公路;弗雷斯诺境内的部分168号公路;贝克斯菲尔德附近的178号公路;从弗雷斯诺到国王峡谷的180号公路;188号公路;从65号公路到127号公路的190号公路;从5号公路到红杉国家公园的198号公路;以及199号公路。
Section § 164.19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公路路线,旨在用于另一条款,即第164.3条。所包括的路线有203号、205号、207号、215号、239号、243号、267号公路,以及299号公路的特定路段。
Section § 164.20
本条法律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符合条件的区域间和县际路线的具体公路。这些包括330号公路、371号公路、395号公路、505号公路、580号公路、680号公路和905号公路,但905号公路不包括在圣迭戈市区范围内。
Section § 164.53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申请提前使用自己的资金来资助公共交通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列在优先清单上,或者属于《公共事业法典》特定条款中定义的现有交通计划。如果委员会批准,这些预先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项目所需的非联邦份额或配套资金。
然而,批准这项申请并不意味着州政府有义务为该项目提供资金。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资金有助于完成交通项目的一个可运行部分。
委员会还将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这项预先支出计划的进展和影响。这确保了透明度,并评估了这种预先资助策略的效果。
Section § 164.56
这项法律旨在每年拨出七百万美元,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通过交通项目改善环境。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拨款,每笔拨款上限为五百万美元,用于开展有助于缓解交通环境影响的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通过城市林业抵消汽车排放、购置土地以弥补环境影响,以及超出新建交通项目常规环境缓解范围的项目。
资源局负责评估拨款申请,并推荐哪些项目应获得资助。最终的拨款决定由一个委员会做出,前提是这些项目有助于解决与交通相关的环境问题,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