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的养护与保护许可规定
Section § 1460
这项法律允许道路专员书面批准在县级公路上进行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开挖或挖掘、设置或更改设施(即侵占物)、展示广告牌,以及处理树木或花卉等植物。
如果有人未经许可从事这些活动,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罪,并须对他们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费用负责。
Section § 1462
Section § 14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获准使用公路,其许可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要求他们在公路改善时自行承担费用迁移其设备。道路专员将书面指示迁移地点和时间。该机构或公用事业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开始迁移,并持续工作直至完成。
其他许可可在五天通知后撤销,他们必须按照道路专员的指示移除或迁移其设备,除非许可中包含具体时间范围。
如果公路的公共使用扩大,公用事业可能需要迁移其设施,但如果涉及州高速公路则例外。
Section § 1464
这项法律规定,道路专员可以选择监督根据本章许可证进行的工作。如果他们决定监督,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支付合理的监督费。但是,公共公司无需支付这项监督费。此外,根据另一项法律,即《政府法典》第6103.6条,可能仍会收取费用。
Section § 1465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被许可人可以开挖县级公路进行维修,但他们必须立即通知道路专员,并自费将道路恢复到原有状况。同样,任何提供供水服务的公共机构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无需许可证开挖县级公路,但他们必须将道路修复到原有状态,所有费用由其承担。
Section § 1466
这项法律允许道路专员将处理该城市内县属公路的某些道路相关职责的权力授予城市。但是,专员保留其批准权,并可以随时收回城市的权限。
Section § 1467
Section § 1468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使用公共公路建设或维护基础设施权利的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通常不需要提供保证金(一种担保金)。此外,他们的许可申请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提供保证金而被拒绝。
但是,如果这些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之前未能遵守规定或先前许可的条款,道路专员可以要求他们提供最高两万美元的保证金,作为获得新许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