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桥梁和地下通道联合桥梁
Section § 139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座桥梁跨越了城市和公路区之间的界线,它可以由相关城市和该桥梁所连接的公路区所在的县的公路基金共同出资修建和维护。如果一座桥梁跨越两个城市之间,两个城市可以合作建造和维护它,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第1391条)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3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座桥梁在第1390节中被提及,它可以由桥梁所在或延伸到的任何城市或县通过合法合同建造。此外,这些城市或县可以使用其可用资金来帮助支付桥梁的建造或维护费用,只要他们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1392
如果一个城市或县应为建造或维护一座桥梁支付的费用不明确,则这些费用必须平均分摊。这意味着桥梁所在的城市和公路区将共同分担费用。如果桥梁延伸到多个城市,所涉及的城市也将平均分摊费用。
Section § 1393
本节解释说,市或县选民批准用于建造或完成桥梁的债券筹集资金,可以根据其他条款(第1391条和第1392条)中规定的规则使用或分配。
Section § 139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和该县内的一个市合作,共同购置、建造或维护桥梁或高架桥。这些项目可以位于县内的任何地方,即使它们在市界之外。
这些项目的费用由县和市按照各自管理机构通过正式决议或条例决定的比例分摊。他们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资金来支付。
这些项目的责任和权限也将按照这些决议或条例的规定,在县和市之间进行划分。
Section § 1395
Section § 1397
Section § 1398
Section § 1399
本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两个相邻县的监事会与其他方合作,以解决跨越分隔它们的某个水域的公路桥梁需求。这种合作可以发生,如果需要一座新桥,或者如果现有桥梁需要大修、更换,或需要重新安置,以更好地利用该水路或出于商业目的。
Section § 140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桥梁项目的协议可以包含哪些内容。它允许建造新桥、重建现有桥梁、更换旧桥或将其迁移到新地点。桥梁可以由私人方和公众共同使用。桥梁任何工程的费用可以在私人个人或团体与两个县之间分摊,但每个县承担的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三分之一。最后,协议将根据各县与所涉其他方之间的共同协议,明确桥梁的建造和使用方式。
Section § 1401
Section § 1402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管理跨越通航水流的桥梁,特别是当这些桥梁全部或部分位于城市区域内时。他们可以根据需要修复、重建或替换这些桥梁。此外,在获得城市批准后,他们可以将桥梁移到水流上更合适的位置,并在搬迁时废弃旧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