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本条目提及“地铁”时,它包括管道和隧道。实质上,“地铁”被广义地定义,以涵盖这两种类型的地下通道。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地铁”包括管道或隧道。

Section § 1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认为对商业、县居民或更快的交通有益,县监事会可以提议在通航水道下修建一条水下隧道。在进行之前,他们必须举行一次选举,询问县的选民是否赞成发行和出售债券来资助这项水下隧道的建设。

Section § 1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召集选举的命令,只要有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选举的整个过程以及债券的发行,都必须遵守关于县级债券选举和发行县级债券的各项规定。

Section § 1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从县普通基金中支出最高3,500美元,用于估算拟建地铁的建设成本。如果拟建地铁横跨两个县,这两个县必须分摊费用,但用于此项估算的支出总额不应超过3,500美元。

Section § 1434

Explanation
如果要在划分县界的可通航水域下修建地下通道,涉及的县政府必须首先决定各县将如何分摊建设费用。之后,各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步骤。

Section § 1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在分隔各县的通航水体下修建地铁,他们需要获得所有相关县的许可。每个县都必须同意这项建设,并允许依照本条规定的规则发行债券来为项目提供资金。

此类地铁不得修建于构成县与县之间分界线的任何通航水体之下,除非该地铁所及的所有县首先批准此类工程,并依照本条规定授权发行为此目的的债券。

Section § 1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拟议的地铁项目将延伸到一个城市,那么该城市的管理机构和该县的监事会必须都同意,然后监事会才能要求县选民决定是否发行债券来资助地铁建设。出售债券的提议必须通过选举提交给选民,并遵循本法律条款中概述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