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路妨碍和损害县级公路
Section § 1480
本法律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公路”和“侵占物”这两个术语的定义。“公路”指的是县级公路路权的全部宽度,无论该区域是否完全用于公路目的。“侵占物”是指未经授权放置在县级公路之上、之下或内部的任何结构或物体。
Section § 1480.5
Section § 1481
Section § 1482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如何发出通知,以移除公路上的侵占物(指非法建造或放置的物品)。它解释说,通知必须送达给侵占物现场的居住者或所有人,并且必须详细说明公路的边界和侵占物的具体情况。如果这些人不住在该县或身份不明,通知应直接张贴在侵占物上。法律要求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移除侵占物。
Section § 1483
Section § 1484
Section § 1485
Section § 1486
在加利福尼亚州,县级公路上不得设置大门,除非县监事会根据特定规定批准。如果这些大门的费用未按要求支付,这些大门必须被拆除,因为它们被视为障碍物。
此外,如果有人将大门敞开,或无故骑行经过附近土地并造成损害,他们将不得不支付其造成损害金额的三倍。
Section § 1487
如果有人修建沟渠或水坝阻碍或损坏县级公路,或者导致水流到公路上,只要公路专员通知他们,他们就必须立即停止并修复损坏。他们每天要支付350美元的罚款,直到问题解决,并且可能面临轻罪指控。
Section § 1488
如果有人让水溢出或渗漏到县级公路上,造成了损害,那么在接到道路专员通知后,他们必须立即停止溢出并修复损害。如果他们不及时修复,道路专员可以自行修复,然后向他们收取费用。此外,问题每持续一天,还会面临35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488.5
Section § 1489
如果你在县级公路上挖灌溉、采矿或排水沟,你必须在沟渠穿过公路的地方修建桥梁。如果你不建,道路专员会修建这些桥梁,然后起诉你,追回修建费用。
Section § 1490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县有道路被仅用于灌溉的水渠穿过,该县的监事会可以修建并照管这些水渠上的桥梁。如果水渠所有者同意,该县甚至可以将这些桥梁视为公共财产,并且该县将支付维护和修理它们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