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与美国农业部或其他联邦官员合作,在其县界内外开展公路或小径的建设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勘测、修建和维护这些道路或小径。县级委员会必须通过正式的条例或决议批准这些活动。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与美国农业部长或美国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订合作协议,以勘测、修建和维护该县内的公路或小径,或勘测、修建和维护其县界之外的公路或小径,包括部分位于州界之内和部分位于州界之外的公路或小径,但须经由公路或小径或其一部分将要修建的县的监事会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机构通过条例或决议予以授权。

Section § 16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如何与联邦政府合作修建乡村道路。县可以根据特定的联邦法案签订协议,以获得美国政府的帮助。县监事会可以拨款履行这些协议,并可以使用县的普通基金或其他指定基金来支付费用。

这些协议应根据1916年7月11日批准的国会法案(题为“一项旨在规定美国应援助各州修建乡村邮政道路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的第 (8) 条规定,或根据《联邦援助公路法案》的第 (23) 条规定,按照县和农业部长可能商定的条款订立。
县监事会可承担履行其在合作协议中职责所需的费用,并可从县普通基金或监事会指定或另行提供的其他基金中支付协议的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16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美国相关官员提出请求并获得县监事会批准时,县财务官必须将监事会指定用于特定目的的款项存入联邦储备银行。这笔钱是根据《联邦援助公路法》及其他类似法案,用于县与美国之间达成的协议。之后,美国财政代理人将根据这些协议来支付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