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合作市内县道
Section § 1721
本条规定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将现有或新建街道指定为县级公路是有益的,即使该街道穿过城市。他们可以决议在城市范围内修建或维护此类公路。监事会必须描述拟议公路的位置和计划的建设,并将此决议发送给市的市政管理机构以供审议。
Section § 1722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修建县级公路,并可能将城市街道的控制权移交给县。如果市希望改变县监事会建议的公路路线,它必须向监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县随后可以调整其计划,并将更新后的计划发回给市,市之后可以同意这些修改。
Section § 1723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城市同意将其街道或部分街道变为县级公路时,该城市对该街道的权利和所有权将转移给县。这份同意书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地方政府。如果市议会将一条城市街道移交给县,则必须进行备案,以正式将所有权利转移给县。
Section § 1724
Section § 1725
Section § 1726
Section § 1727
这项法律允许市与县合作,共同开展穿过市区的县级公路相关项目。市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例如提供资金或财产、提供材料或劳务、提供法律或工程服务、出借公路设备,或出资支付公路项目债券的利息。
Section § 1728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街道不能因为修建县级高速公路而被封闭,除非市议会和县监事会达成协议,或者在施工期间临时需要。同样,城市街道或公共公路不能在未经监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连接到县级高速公路,监事会的同意会附带具体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符合公共利益。
监事会还可以与市议会达成协议,封闭高速公路附近的城市街道,或者修建与高速公路相连的通道(包括从上方、下方或直接连接),并可以对这些城市街道进行任何必要的施工。
Section § 1729
本法律规定,城市对其范围内的县级公路的管辖权通常不受限制,除非本条中列出了具体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