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各县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获得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一个名为“道路基金”的专门账户。这个账户由县监事会设立,专门用于与道路相关的开支。此外,如果县通过投资这笔资金获得利息,该利息也必须留在道路基金中,并且只能用于与道路相关的目的。

各县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获得的款项,应存入各县监事会为此目的设立的“道路基金”。
县将其道路基金中的资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用于道路用途。

Section § 1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使用其道路基金的资金,用于其县内城市的街道、桥梁和涵洞的工程,但前提是市政府同意。监事会必须制定关于这笔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的规则。

Section § 16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政府不得使用资金来建造或改善使用专利或品牌铺路材料的公路或街道,除非在考虑了非专利材料的替代投标后,项目被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是,如果道路最初是用此类材料建造的,并且使用其他材料被认为不切实际,则专利材料可以用于维护。

支付给县的款项,均不得用于任何公路或街道的建造或改进,如果此类建造或改进的合同规定使用任何专利或专有铺路材料,除非在征集了替代性投标并提供了提交非专利或非专有铺路材料投标的机会,以与同等厚度和类似设计的专利或专有铺路材料竞争后,该合同已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本节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在任何公路或街道的维护中使用任何专利或专有铺路材料,如果该公路或街道是用此类材料建造的,并且在下令进行此类维护的机构、委员会或官员看来,使用不同的铺路材料进行此类维护是不切实际的。

Section § 1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动用其公路基金的资金,用于在其县域之外修建或改进公共公路。这需要获得公路所在县监事会的授权,或者根据州公路项目的合同进行。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根据第1625条的规定,支出支付给该县并存入公路基金的款项的任何部分,用于在其县域范围之外征用路权和修建任何公共公路,只要该修建经公路将修建所在县的监事会的法令或决议授权;或用于根据第130条规定签订的合同,征用任何州公路的路权,或修建、改进或维护任何州公路。

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旦获得必要授权,县监事会就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公路建设。他们可以使用自己的资源,也可以将资金转给州委员会或美国农业部长。任何转出的资金都必须严格按照其决议中规定的公路项目用途使用。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各县监事会权力,可以处理沿着或跨越县界线的公路。这包括修建、改善、修复或维护这些公路。

各县可以购买土地或必要的通行权来完成这些项目。他们还可以与邻近的县合作,甚至跨州合作,共同承担这些公路的责任。

法律允许这些边界公路被视为常规的县级公路,这意味着资金可以来自州的公路使用者税基金。

兹授予任何县的监事会权力,以建造、维护、改善和修理任何全部或部分构成该县与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另一个县之间边界线的县级公路,或在其蜿蜒处多次跨越和重跨该边界线;并通过购买或征用本州内为该边界公路所需的任何土地或通行权;并与州内或州外相邻县的有关当局签订联合合同,以建造、维护、改善和修理此类公路。任何此类公路应被视为县级公路,并且可以从县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收到的资金中,按照法律对县级公路的规定,进行支出。

Section § 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称为县级公路路权征用周转基金,用于购买或征用县级公路所需的土地。监事会需要五分之四的多数票才能批准此项设立。该基金的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该县评估财产价值的0.5%。

Section § 1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提议举行一次选举,让选民授权县政府发行和出售债券。这些债券的目的是筹集资金,用于获取修建或改善县级公路所需的土地。债券的发行需要获得选举中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县当前评估财产价值的0.5%。

Section § 1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将资金存入一个专门用于为县级公路项目征地的专项基金。他们可以使用任何可用于县级公路建设的资金来完成这项工作。

Section § 1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选择任何合适的方式,来支付县快速路系统在处理不同阶段的费用。这包括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升级、维护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