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获得的款项,应存入各县监事会为此目的设立的“道路基金”。
县将其道路基金中的资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用于道路用途。
本条规定,各县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获得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一个名为“道路基金”的专门账户。这个账户由县监事会设立,专门用于与道路相关的开支。此外,如果县通过投资这笔资金获得利息,该利息也必须留在道路基金中,并且只能用于与道路相关的目的。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政府不得使用资金来建造或改善使用专利或品牌铺路材料的公路或街道,除非在考虑了非专利材料的替代投标后,项目被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是,如果道路最初是用此类材料建造的,并且使用其他材料被认为不切实际,则专利材料可以用于维护。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动用其公路基金的资金,用于在其县域之外修建或改进公共公路。这需要获得公路所在县监事会的授权,或者根据州公路项目的合同进行。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各县监事会权力,可以处理沿着或跨越县界线的公路。这包括修建、改善、修复或维护这些公路。
各县可以购买土地或必要的通行权来完成这些项目。他们还可以与邻近的县合作,甚至跨州合作,共同承担这些公路的责任。
法律允许这些边界公路被视为常规的县级公路,这意味着资金可以来自州的公路使用者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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