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与道路相关的特定部分所使用的术语。它将“区”定义为永久性公路区。“上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指的是县最新的财产税评估名册,包括县监事会所做的更改。“公路”包括县级道路、公共道路、具有永久性公共地役权的道路,以及符合特定法律要求的某些私人道路。

本条中使用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a) “区”指永久性公路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b) “上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指由县估价员编制的上次评估名册,包括由作为均衡化委员会的县监事会命令的变更。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0(c) “公路”指任何县级道路或公路,或任何公共道路通行权,或任何未被县级公路系统接受或可接受但已提供永久性公共地役权的私人地役权或道路,或任何符合本法典第969.5节要求并可作出必要认定的私人所有道路。

Section § 11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正式命名为永久道路分区法,在法律语境中可以这样引用。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永久道路分区法。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县内尚未划入指定分区的区域,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组建为一个分区。一旦成立,这些分区将拥有本条明确规定的某些权力。本节还澄清,虽然城市本身不被视为一个分区,但它可以被包含在一个分区之内。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一个县内设立一个新的区划,您需要向该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申请时,请愿书必须包含几个关键细节:拟设立区划的名称、多数土地所有者的签名或拥有超过一半土地评估价值的土地所有者的签名、该区划的边界,以及总英亩数及其价值。

此外,您必须提供房地产改良物和个人财产的价值、估计的居民人数,以及您希望建造或维护的任何公路的详细描述,包括说明该工作为何必要。

设立区划的请愿书可提交至拟设立区划的县监事会。请愿书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a) 拟设立区划的名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b) 拟设立区划内至少多数土地所有者的签名,或该区划内拥有超过50%评估价值的土地所有者的签名。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c) 拟设立区划的边界。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d) 其中所含英亩数,以及根据县上次均衡评估名册确定的该英亩数的评估价值。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e) 根据上次均衡评估名册确定的拟设立区划内房地产改良物和个人财产的价值。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f) 其中居民人数,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g) 任何希望建造、改善或永久维护,或维护特定年限的公路位置的详细描述;如果是有限期维护,应注明其期限,并附上说明该工作必要性的陈述。

Section § 1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划的设立可以由监事会通过决议来启动,而不是由土地所有者提交请愿书。该决议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并确定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听证会前,必须发布通知并邮寄给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

在听证会上,人们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区划提出抗议。如果抗议来自至少25%但不足50%的受影响土地所有者,则该区划将提交投票表决。如果50%或更多的土地所有者提出抗议,则该区划的设立将被搁置至少一年。

监事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并可以在区划投票的同时询问是否征收特别税。如果不需要投票,区划将根据进一步的规定进行设立。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a) 代替根据第1162条提交请愿书,区划的设立可由监事会决议启动。该决议应符合第1162条的所有要求,但与土地所有者签名相关的要求除外。此外,该决议应确定就拟议区划设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时间应不早于决议通过后30天,也不晚于60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b) 监事会书记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县内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如果县内没有报纸发行,则应在拟纳入该区划区域内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刊登。刊登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七天完成。通知应包含决议文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在听证会上将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对设立该区划的赞成或反对意见。
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至少20天,监事会书记员应将通知副本邮寄给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其姓名应出现在最近一次的均等化评估名册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c) 在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口头或书面提出反对设立该区划的抗议。任何关于程序合规性或充分性的抗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列出所反对的不合规之处和缺陷。所有书面抗议应在听证会规定时间或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并可在听证会结束前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监事会可放弃追究任何书面抗议的形式或内容上的不合规之处,并在听证会上纠正程序中的轻微缺陷。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d) 如果收到至少25%但不多于50%的受影响土地所有者,或需要支付任何拟议特别税或地块费用的土地所有者(其费用占为区划提供资金所需预期总收入的25%以上)的书面抗议,且这些抗议在听证会结束前未撤回,则拟议区划应提交给土地所有者进行多数投票批准。
如果收到50%或更多受影响土地所有者,或需要支付任何拟议特别税或地块费用的土地所有者(其费用占为区划提供资金所需预期总收入的50%以上)的书面抗议,且这些抗议在听证会结束前未撤回,则拟议区划应至少搁置一年。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e) 监事会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任何旨在批准或不批准拟议区划的选举。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f) 如果根据(d)款不需要进行选举,则该区划可根据第1166条设立。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5(g) 如果根据(d)款需要进行选举,监事会可在同一张选票上列入是否在该区划内征收特别税的问题。监事会可将征收特别税的问题与区划设立的问题分开提交给选民,或将这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单一议案。第1173条至第1178条(含)适用于根据本款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1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永久道路区,该区可以覆盖任何非建制区域。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管理道路,而无需将其与特定项目挂钩。在这个区内,他们还可以为不同的道路项目设立分区,每个分区都有自己的税费或收费,这些费用根据州宪法被视为评估费。

要启动这个程序,监事会必须宣布一个听证会日期,并通过当地报纸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公众。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听取任何异议,并决定是否设立该区。

此外,设立这些区或分区的程序可以与根据政府法规的另一条款进行的评估投票程序合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6(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监事会仍可设立永久道路区,而无需参照特定的永久道路项目。该区可包括县的整个非建制区域。监事会可在该区内设立分区,用于特定的永久道路项目,并征收不同的特别税或地块费。地块费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意义上的评估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6(b) 设立该区应由监事会通过决议启动,该决议应确定就此事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县内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刊登;如果县内没有一般流通报纸,则在拟纳入该区的区域内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刊登。刊登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完成。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6(c) 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听取所有对设立该区的异议,并决定是否设立该区。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2.6(d) 设立区或分区的程序可与根据《政府法典》第53753条进行的评估投票程序合并。

Section § 11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当提交一份申请时,必须附带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必须由一名年满18岁、未签署该申请且在该区域内不拥有任何应税财产的人提供。该宣誓书应确认此人已将申请书中列出的价值与最新的评估记录进行核对,并确认这些价值是完整且准确的。

该呈请书应附有一份宣誓书,声明宣誓人已将呈请书中列出的估价与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的估价进行比较,并且这些估价是完整且正确的。宣誓人应为年满十八周岁、非呈请书签署人且在该分区内不拥有任何应税财产的人。

Section § 11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请愿书应按照既定程序公布,并附有说明董事会何时开会讨论该请愿书的通知。

该请愿书应以第1196条授权的方式公布,并附有说明董事会将审议该请愿书的会议时间的通知。

Section § 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请愿书必须在理事会的例行会议或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会议上提交。理事会必须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审议该请愿书,并且必要时可以延期听证,但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该请愿书应在理事会的例行会议上或为接收和审议该请愿书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提交。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理事会应听取该请愿书,并可不时休会,但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Section § 1166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或选举之后,董事会将决定是否设立一个新的区划。如果他们决定继续,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界。但是,他们不能将任何超出最初提议边界的区域包括在内,除非他们提供至少15天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公布,并在拟纳入区域的每户家庭留下一份副本。

在听证会或选举(视情况而定)之后,董事会应决定是否成立拟议的区划。如果董事会决定成立该区划,它可以对其认为适当的边界进行修改,并应界定和确立边界。这些修改不得包括任何超出请愿书或决议中描述的边界的区域,除非董事会已发出至少15天的通知,表明其打算将该区域纳入该区划。该通知应通过公布方式发出,其方式应符合第1196条的授权,并应将通知副本留在外部区域的每个住所。

Section § 1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为一个部门设定的边界将保持不变,直到按照相关条款中概述的程序正式进行更改。

Section § 1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当分区边界描述被发现不正确时,更正这些描述的流程。委员会会指示县测量员确定正确的边界并提交报告。随后,委员会将公布何时讨论该报告并作出最终决定。最终,委员会将批准测量员的报告,可能会进行一些修改,并确定该分区的官方边界。

如果委员会发现如此确定的该分区的边界描述不正确,其应指示县测量员查明并报告符合委员会指令的边界正确描述。在县测量员报告提交后的委员会首次例会上,委员会应以第1196条授权的方式安排公布一份通知,说明该报告将在委员会的下一次例会上审议,并说明日期。在指定的会议上,委员会应批准测量员的报告,并作出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修改。根据本条确定的边界应为该分区的法定边界。

Section § 1168.5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认为其财产不会从某个区域计划进行的建设、改进或维护中受益,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请愿书。委员会将安排听证会并发布通知。如果委员会认定该财产确实不会受益,并且土地所有者对该区域没有欠款,那么该财产可以从项目中排除,并且该区域的边界也可以相应更改。

任何财产位于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均可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请愿书,声称其财产不会受益于该区域拟进行的任何建设、改进或维护项目。
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应安排该请愿书的听证会。听证通知应依照第 (1196) 条规定公布。如果在听取该听证会上提交的所有证据后,委员会认定并裁定该财产事实上不会受益于该区域拟进行的拟议项目,且土地所有者对该区域没有未偿义务,则委员会可以命令撤回该财产并相应修改边界。此后,经修改的边界即为该区域的法定边界。

Section § 116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可以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指定区域外的财产是否会从拟议的建设或维护项目中受益。他们将根据具体规定发布听证会通知,并在听证会前 10 天将其邮寄给该区域外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如果董事会认定这些财产将受益,他们可以更改该区域的边界以将其纳入。即使有人没有收到通知,这也不会影响董事会的决定。

董事会可以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位于某个分区之外的任何财产是否将受益于该分区拟进行的任何建设、改进或维护项目。
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 1196 条发布。董事会还应在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将通知邮寄给所有其位于该分区之外的财产可能受益于拟议项目的土地所有者。未能邮寄任何通知,或任何人未能收到此类通知,不应影响董事会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
如果在听取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证据后,董事会发现并确定位于该分区之外的财产将受益于该分区拟进行的该项目,董事会可以命令修改该分区的边界,以纳入此类财产。此后,修改后的边界应为该分区的法定边界。

Section § 116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将财产并入或从永久性道路区中移除。这个过程类似于设立一个新的区。委员会审查拟议的变更,并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批准这些变更(可能带修改),该决议将设定新边界的生效日期。

此外,如果一个区域被并入一个已有道路工程债券的区,那么在与债券相关的目的上,它不被视为该区的一部分。反之,从这样一个区中移除的财产,在债券完全偿清之前,仍需承担与债券相关的义务。本条提供了改变区界限的其他方式的替代方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8(a) 财产可以按照第1162条至第1168条(含)规定的相同方式和程序,并入或脱离永久性道路区,该方式和程序适用于设立一个区。这些条款中任何提及“拟设区”之处,均应视为指拟并入现有区或从现有区脱离的区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8(b) 如果委员会认定拟议的并入或脱离应予实施,无论是否进行修改,委员会可通过决议宣布进行该变更,并确定经修订的区界生效的日期。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8(c) 根据本条规定,已发行债券用于已完成工作的区所并入的财产,不应被视为该区内的财产,以适用第1184条的规定。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8(d) 根据本条规定,已发行债券用于已完成工作的区所脱离的财产,在债券偿清之前,应被视为该区内的财产,以适用第1184条的规定。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8(e) 本条是本条中规定永久性道路区界限变更的其他任何条款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11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合并公路区域的两个或多个分区,如果它们的边界相互连接,或者合并它们将节省资金或提高其建设和维护过程的效率。然而,如果一个正在合并的分区内有财产,并且没有未偿还的建设债券,那么在某些法律目的上,这些财产将不被视为新合并分区的一部分。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9(a) 董事会可以命令合并两个或多个分区,如果董事会发现它们的边界在任何一点上是毗连的,或者合并的建设、改进或维护计划将降低提供公路建设、改进或维护的成本或提高其效率。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68.9(b) 拟与另一分区合并的分区内,且根据本条执行的工作没有未偿债券的财产,就第1184条适用于合并分区而言,不应被视为该分区内的财产。

Section § 1169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个土地分区,居住在该区域的10名或更多业主可以要求制定计划,用于修建、改善或维护该区域的道路。这可以在分区设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如果业主数量为10名或更少,该请求需要大多数土地所有者的签名,以及拥有该区域超过50%房产价值的业主的签名。

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修建或升级公路的请愿书应包含的内容。请愿书需要建议使用何种材料以及如何进行施工或改善。它还应提供工程的预估费用,并请求从县公路基金或公路区基金中拨付特定资金。此外,请愿书可以要求征收特别税或发行债券以弥补任何额外费用。最后,请愿书可以提议征收年度特别税,以支付特定期间的维护费用。

此类修建或改善的请愿书应酌情说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0(a) 请愿人关于所用材料以及修建或改善该公路方式的建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0(b) 此类工程的可能费用估算。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0(c) 请求理事会为此类工程从县公路基金中拨付一笔指定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0(d) 请求理事会为此类工程从该分区任何部分所在公路区的公路区基金中拨付一笔指定金额。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0(e) 请求为筹集此类工程所需余额,征收特别税或发行该分区的债券。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0(f) 请求理事会每年在提议维护的期间内,对该分区征收足以用于维护的特别税,并每年拨付该金额用于维护目的。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收到关于公路项目的请愿书时,它必须准备详细的成本估算、计划和规范。这些文件应涵盖请愿书中要求的工作,但不包括维护任务,并且还应包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相关公路工作。

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理事会从道路基金中为特定项目(不包括维护)拨款。他们可以决定从县道路基金以及项目所在区的基金中拨出多少资金是公平的。但是,他们拨出的资金不得少于根据区内各部分与整个区的财产估价计算出的比例的75%。拨出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以其所服务的部门命名的特定基金,称为该部门的“永久道路基金”。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议征收特别税,委员会必须迅速安排一次选举,以决定是否应征收该税。选民将决定项目的成本是通过一次性征税来支付,还是分摊到最多10年内支付,以及如何处理维护费用。如果在下令举行选举时,该区域内至少有10名注册选民居住,他们将进行投票。如果不足10名,则由最近财产记录中列出的土地所有者进行投票,除非在选举前提交了所有权变更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代替原所有者投票,除非原所有者在该区域内仍拥有其他财产。

当有人请愿要求征收特别税时,委员会应立即在该区划内下令举行选举,以决定是否征收该税。委员会可在该选举中向选民提交以下问题:拟议工程的估计成本余额将通过一年内征收特别税筹集,还是平均分摊到2、3、4、5、6、7、8、9或10个连续年度;以及每年估计所需的维护费用是否将通过每年征收特别税来筹集,征收期限应与请愿书中所示期限相符。该选举的选民应由居住在该区划边界内的注册选民组成,如果下令举行选举时该区划内有10名或更多注册选民。如果下令举行选举时该区划边界内注册选民少于10名,则选民应由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位于该区划边界内的土地合法所有者组成,除非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向委员会提交了令其满意的合法所有权转让证明,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应代替转让人成为选民,除非转让人是该区划边界内其他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Section § 11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必须按照另一法律中概述的方式张贴公告,并按照另一条文允许的方式发布公告,以宣布举行选举。

Section § 1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建设或改进项目的公共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通知应详细说明选举的时间和地点、项目所需的金额,以及所涉工程和材料的具体目的和描述。此外,通知还应明确资金是将在一年内筹集还是分几年筹集,并具体说明时间表和金额。最后,通知应说明是否会征收用于持续维护的年度税款,以及该税款将持续多长时间。

该选举通知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5(a) 举行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5(b) 拟为建设或改进筹集的金额。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5(c) 该款项的用途,包括拟议工程和所用材料的简要说明。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5(d) 是否拟在一年或多年内筹集该金额,并说明年数以及每年拟筹集的金额。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5(e) 是否拟每年征收维护税,以及拟征收此类税款的期限。

Section § 11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组织一项关于税收的选举。他们需要设立选区,并为每个选区任命三名选举官员来监督选举。选举规则应与一般选举法保持高度一致,但选票无需特定格式。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赞成征税”或“反对征税”的选项。只要选举总体上是公平的,选举过程中的小错误不会使其无效。

为本次选举之目的,委员会应通过命令设立一个或多个选区,并为每个选区任命三名选举法官以进行选举。选举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符合一般选举法进行,但无需使用特定形式的选票。选票应包含“税收—是”和“税收—否”字样。如果选举在其他方面是公平进行的,则选举过程中的任何非正式性不应使选举无效。

Section § 1177

Explanation
在一项关于税收的选举中,选举官员必须报告总票数以及赞成或反对该税的票数。如果大多数人投票反对该税,则为此目的已转移的任何资金将返回其最初来源。

Section § 1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一项税收,相关董事会必须每年征收一项特别税。这项税收将用于支付投票批准的金额,支付当年的估计维护费用,并偿还县在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某些费用。

如果三分之二的投票赞成该税,董事会应每年在征收县税时,在该分区征收一项特别税,该税款应足以筹集本财政年度投票通过的金额,足以支付本财政年度的估计维护费用,并足以偿还县根据第1197条可收回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1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通过特别税为道路改善工程提供资金的流程。一旦特别税获得批准,监事会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向永久道路区贷款,以支付其在改善工程成本中的份额;或者等到在该区内征收的税款筹集到足够资金后再开始工程。

Section § 11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征收的税款都将像常规县税一样征收,然后存入县金库。一旦存入,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征收该税款的具体部门。

Section § 11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选择收取地块费用,以代替或连同特别税,用于支付永久性道路工程。这项决定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中规定的某些投票程序。

Section § 11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代表永久性道路区或区域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为改善项目提供资金。这些债务的期限最长可达10年,并使用该区域特有的特别税或地块费来偿还。

此外,如果债务未偿还,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适用于这些税费的征收方式以及留置权的处理方式。这意味着董事会有一种结构化的方式来管理和执行与道路改善相关的债务催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9.6(a) 除本条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外,董事会可以代表永久性道路区或区域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为资本改善提供资金,期限不超过10年,且仅从在该区或区域内征收的特别税或地块费中偿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79.6(b) 当董事会已代表该区或区域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时,《政府法典》第53356.1条至第53356.6条(含)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区或区域内特别税或地块费的征收以及留置权的止赎。

Section § 1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个特定项目的请愿书涉及在一个分区内发行债券,董事会必须在该分区组织一次选举,让选民决定债券的发行。董事会需要按照第 (1195) 条详述的方式张贴通知,并按照第 (1196) 条概述的方式公布通知,以宣布该选举。

如果提议工程的请愿书要求发行该分区的债券,董事会应在该分区召集一次选举,并向该分区的选民提交关于该分区的债券是否应发行的问题。董事会应按照第 (1195) 条规定的方式张贴通知,并按照第 (1196) 条规定的方式公布通知,以召集该选举。

Section § 11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涉及债券的选举通知书需要包含的内容。它必须说明选举的时间和地点,明确界定选区边界以确保没有一个选举分区跨越多个选区,并列出每个选区负责主持选举的三名法官的姓名。通知书还应指明选举的持续时间(至少8小时),以及债券的详细信息,如金额、利率和到期期限。此外,它应说明债券收益将如何使用,包括预期工程和材料的具体细节。最后,它需要董事会主席的签名,并由监事会书记员核实。

选举通知书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a) 举行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b) 选举区的边界。任何选举分区不得部分位于两个或更多区内。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c) 每个选举区的三名选举法官的姓名,负责主持选举。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d) 投票站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e) 债券的金额和面额、利率,以及最后一批到期债券的最长年限。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f) 债券收益的使用目的,包括拟议工程的简要说明和所用材料。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1(g) 董事会主席的签名,并经监事会书记员证明。

Section § 1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选举应如何进行。尽管它们应尽可能遵循一般选举法,但选票格式不必是特定的。即使选举存在轻微的程序问题,只要选举是公平进行的,它仍然有效。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债券—同意”和“债券—反对”的选项。

选举应尽可能按照一般选举法进行,但无需使用特定形式的选票。选举过程中的任何非正式性,如果选举在其他方面是公平进行的,不应使选举无效。在此类选举中,选票应包含“债券—同意”和“债券—反对”字样。

Section § 11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债券选举之后,选举官员必须向董事会报告总票数,包括有多少票赞成和反对债券提案。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者批准了债券,董事会必须正式将此结果记录在他们的会议记录中。

选举官员应向董事会核证选举结果,列明所投总票数以及赞成和反对债券的票数。如果对该提案投票的人中有三分之二赞成发行债券,董事会应促使将该事实载入其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11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理事会有权为一个区划发行债券,发行金额需遵循选举中批准的数额。这些债券将从该区划的资金中支付,而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则通过对该区划内财产征税来筹集。但是,所发行债券的总价值不能超过该区划应税财产价值的15%,这一比例是根据县最新的评估名册确定的。

理事会可根据选举程序中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发行该区划的债券。债券应从该区划的资金中支付,债券的赎回款和利息应通过对该区划内财产征税筹集。如此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划应税财产的百分之十五,以县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正式命令来决定债券的详细信息。他们需要明确三件事:债券的样式、何时偿还(最长40年),以及利率(确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董事会应通过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命令,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5(a) 债券的形式。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5(b) 债券到期的时间,自债券发行之日起不超过40年。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5(c) 债券应承担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Section § 1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利息如何处理。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债券和息票都必须有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书记的签名。县财务主管负责出售这些债券。他们必须将债券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但售价必须至少是债券的面值加上任何已累积的利息。

Section § 1187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在选举中决定不发行债券,那么任何为支持潜在债券发行而转移的资金都必须返还其原始来源。

Section § 11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进行公路工程时,必须遵循法律中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如果存在当地报纸)。任何中标者都必须提供一份保证金,这就像一份保险单,保证他们将妥善完成工作并支付所有劳务和材料费用。

Section § 1189

Explanation

在启动公共建设项目之前,董事会可以聘请检查员来监督工程并确定他们的报酬,这笔钱来自该部门的资金。或者,他们可以遵循其他指定条款中的程序。这些检查员有三项主要任务:定期检查正在进行的工程;提交月度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如何完成工作,以及任何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在每份报告中指出并估算任何不合格工程的价值。

在为本条规定的任何工程开标之前,董事会可任命其认为必要的检查员并确定其报酬,或可按照第1075条或第1191条的规定进行。该报酬应从该部门的资金中支付。此类检查员应: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a) 不时检查合同项下正在进行的工程。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b) 至少每月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承包商履行工程方式的报告,详细说明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对工程施工方式的任何异议,并提出关于计划和规范中规定且合宜的变更建议。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89(c) 在每份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量,并估算其价值。

Section § 1190

Explanation
委员会不会支付被检查员认为不合格的工程款。只有在这些担忧被证明是错误的,或者承包商已将问题修正至符合项目的图纸和规范后,才会进行支付。

Section § 1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聘请一名工程师,而不是任命检查员或遵循其他特定程序。工程师的职责是制定计划和规范、监督工作,并完成董事会需要的任何其他任务。

董事会可以聘用一名工程师,由其准备计划和规范、监督工作并履行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服务,以代替依照第1189条规定任命检查员,或代替依照第1075条规定进行。

Section § 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支付部分款项,但在项目完成之前,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合同价格的75%。最终款项只能在委员会正式验收已完成的工作后才能支付。

随着工程的进展,委员会可不时地支付预付款,但在合同完成之前,支付的款项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五。委员会在工程被其验收之前,不得支付最终款项。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一个部门的公路工程完工并付款后,该部门基金中剩余的任何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维护该区域的公路。

Section § 1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部门偿清了所有债务,或者在成立两年内未能批准一项项目的特别税或债券,它将自动停止存在。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该部门也为了维护目的而存在。

Section § 11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先前已解散的永久性道路区重新启用。如果县监事会确定该区域仍有道路维护的需要,并且最初的维护期限尚未结束,他们就可以恢复该区。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张贴关于即将举行的公路建设或改善选举的通知。这些通知必须沿拟进行工程的公路放置,间隔不超过一英里,且必须张贴至少三份通知。这些通知需要在选举前至少十五天张贴。

委员会应促使将第1174条和第1180条要求张贴的通知,在选举前至少十五天,沿拟建或拟改善的每条公路张贴,间隔不超过一英里,且此类通知不少于三份。

Section § 1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条的特定部分要求发布任何公告,董事会必须安排在区内的当地报纸上刊登这些公告(如果存在这样的报纸)。如果没有,董事会应选择县内的一家报纸,该报纸能最有效地通知居民。公告必须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三周,最后一次刊登必须在相关事件发生前至少七天。

董事会应促使本条所要求的所有公告,特别是在任何诉讼或选举中,涉及第1164、1166、1168、1174和1180节的公告,在该区内有报纸出版的情况下,在该区内出版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内没有报纸出版,董事会应促使此类公告在县内出版的报纸上刊登,且该报纸经董事会认为最能有效地向该区居民发出通知。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三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充分公告,最后一次刊登应在公告所涉事件发生前不少于七天。

Section § 1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新的部门成立时,像选举和工程服务这样的费用最初将由县的普通基金支付。如果该部门成功成立,并且他们获准征税或实施地块费,县就可以从该部门的资金中收回这些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组建一个部门、举行任何必要的选举以及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应由县承担,并从县普通基金中支付。如果一个部门成立并获授权征税或征收地块费,县应从该部门的资金中收回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