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方法由永久性道路部门
Section § 1160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与道路相关的特定部分所使用的术语。它将“区”定义为永久性公路区。“上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指的是县最新的财产税评估名册,包括县监事会所做的更改。“公路”包括县级道路、公共道路、具有永久性公共地役权的道路,以及符合特定法律要求的某些私人道路。
Section § 1161
Section § 1162
如果您想在一个县内设立一个新的区划,您需要向该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申请时,请愿书必须包含几个关键细节:拟设立区划的名称、多数土地所有者的签名或拥有超过一半土地评估价值的土地所有者的签名、该区划的边界,以及总英亩数及其价值。
此外,您必须提供房地产改良物和个人财产的价值、估计的居民人数,以及您希望建造或维护的任何公路的详细描述,包括说明该工作为何必要。
Section § 1162.5
这项法律规定,区划的设立可以由监事会通过决议来启动,而不是由土地所有者提交请愿书。该决议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并确定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听证会前,必须发布通知并邮寄给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
在听证会上,人们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区划提出抗议。如果抗议来自至少25%但不足50%的受影响土地所有者,则该区划将提交投票表决。如果50%或更多的土地所有者提出抗议,则该区划的设立将被搁置至少一年。
监事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并可以在区划投票的同时询问是否征收特别税。如果不需要投票,区划将根据进一步的规定进行设立。
Section § 1162.6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永久道路区,该区可以覆盖任何非建制区域。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管理道路,而无需将其与特定项目挂钩。在这个区内,他们还可以为不同的道路项目设立分区,每个分区都有自己的税费或收费,这些费用根据州宪法被视为评估费。
要启动这个程序,监事会必须宣布一个听证会日期,并通过当地报纸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公众。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听取任何异议,并决定是否设立该区。
此外,设立这些区或分区的程序可以与根据政府法规的另一条款进行的评估投票程序合并。
Section § 1163
本节规定,每当提交一份申请时,必须附带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必须由一名年满18岁、未签署该申请且在该区域内不拥有任何应税财产的人提供。该宣誓书应确认此人已将申请书中列出的价值与最新的评估记录进行核对,并确认这些价值是完整且准确的。
Section § 1164
本节规定,请愿书应按照既定程序公布,并附有说明董事会何时开会讨论该请愿书的通知。
Section § 116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请愿书必须在理事会的例行会议或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会议上提交。理事会必须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审议该请愿书,并且必要时可以延期听证,但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Section § 1166
在听证会或选举之后,董事会将决定是否设立一个新的区划。如果他们决定继续,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界。但是,他们不能将任何超出最初提议边界的区域包括在内,除非他们提供至少15天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公布,并在拟纳入区域的每户家庭留下一份副本。
Section § 1168
本法律概述了当分区边界描述被发现不正确时,更正这些描述的流程。委员会会指示县测量员确定正确的边界并提交报告。随后,委员会将公布何时讨论该报告并作出最终决定。最终,委员会将批准测量员的报告,可能会进行一些修改,并确定该分区的官方边界。
Section § 1168.5
如果土地所有者认为其财产不会从某个区域计划进行的建设、改进或维护中受益,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请愿书。委员会将安排听证会并发布通知。如果委员会认定该财产确实不会受益,并且土地所有者对该区域没有欠款,那么该财产可以从项目中排除,并且该区域的边界也可以相应更改。
Section § 1168.7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可以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指定区域外的财产是否会从拟议的建设或维护项目中受益。他们将根据具体规定发布听证会通知,并在听证会前 10 天将其邮寄给该区域外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如果董事会认定这些财产将受益,他们可以更改该区域的边界以将其纳入。即使有人没有收到通知,这也不会影响董事会的决定。
Section § 1168.8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将财产并入或从永久性道路区中移除。这个过程类似于设立一个新的区。委员会审查拟议的变更,并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批准这些变更(可能带修改),该决议将设定新边界的生效日期。
此外,如果一个区域被并入一个已有道路工程债券的区,那么在与债券相关的目的上,它不被视为该区的一部分。反之,从这样一个区中移除的财产,在债券完全偿清之前,仍需承担与债券相关的义务。本条提供了改变区界限的其他方式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1168.9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合并公路区域的两个或多个分区,如果它们的边界相互连接,或者合并它们将节省资金或提高其建设和维护过程的效率。然而,如果一个正在合并的分区内有财产,并且没有未偿还的建设债券,那么在某些法律目的上,这些财产将不被视为新合并分区的一部分。
Section § 1169
Section § 1170
本节概述了修建或升级公路的请愿书应包含的内容。请愿书需要建议使用何种材料以及如何进行施工或改善。它还应提供工程的预估费用,并请求从县公路基金或公路区基金中拨付特定资金。此外,请愿书可以要求征收特别税或发行债券以弥补任何额外费用。最后,请愿书可以提议征收年度特别税,以支付特定期间的维护费用。
Section § 1171
Section § 1172
Section § 1173
如果有人提议征收特别税,委员会必须迅速安排一次选举,以决定是否应征收该税。选民将决定项目的成本是通过一次性征税来支付,还是分摊到最多10年内支付,以及如何处理维护费用。如果在下令举行选举时,该区域内至少有10名注册选民居住,他们将进行投票。如果不足10名,则由最近财产记录中列出的土地所有者进行投票,除非在选举前提交了所有权变更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代替原所有者投票,除非原所有者在该区域内仍拥有其他财产。
Section § 117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建设或改进项目的公共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通知应详细说明选举的时间和地点、项目所需的金额,以及所涉工程和材料的具体目的和描述。此外,通知还应明确资金是将在一年内筹集还是分几年筹集,并具体说明时间表和金额。最后,通知应说明是否会征收用于持续维护的年度税款,以及该税款将持续多长时间。
Section § 1176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组织一项关于税收的选举。他们需要设立选区,并为每个选区任命三名选举官员来监督选举。选举规则应与一般选举法保持高度一致,但选票无需特定格式。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赞成征税”或“反对征税”的选项。只要选举总体上是公平的,选举过程中的小错误不会使其无效。
Section § 1177
Section § 11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一项税收,相关董事会必须每年征收一项特别税。这项税收将用于支付投票批准的金额,支付当年的估计维护费用,并偿还县在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某些费用。
Section § 1178.5
Section § 1179.6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代表永久性道路区或区域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为改善项目提供资金。这些债务的期限最长可达10年,并使用该区域特有的特别税或地块费来偿还。
此外,如果债务未偿还,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适用于这些税费的征收方式以及留置权的处理方式。这意味着董事会有一种结构化的方式来管理和执行与道路改善相关的债务催收。
Section § 1180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个特定项目的请愿书涉及在一个分区内发行债券,董事会必须在该分区组织一次选举,让选民决定债券的发行。董事会需要按照第 (1195) 条详述的方式张贴通知,并按照第 (1196) 条概述的方式公布通知,以宣布该选举。
Section § 1181
本节概述了涉及债券的选举通知书需要包含的内容。它必须说明选举的时间和地点,明确界定选区边界以确保没有一个选举分区跨越多个选区,并列出每个选区负责主持选举的三名法官的姓名。通知书还应指明选举的持续时间(至少8小时),以及债券的详细信息,如金额、利率和到期期限。此外,它应说明债券收益将如何使用,包括预期工程和材料的具体细节。最后,它需要董事会主席的签名,并由监事会书记员核实。
Section § 1182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选举应如何进行。尽管它们应尽可能遵循一般选举法,但选票格式不必是特定的。即使选举存在轻微的程序问题,只要选举是公平进行的,它仍然有效。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债券—同意”和“债券—反对”的选项。
Section § 118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债券选举之后,选举官员必须向董事会报告总票数,包括有多少票赞成和反对债券提案。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者批准了债券,董事会必须正式将此结果记录在他们的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1184
本节解释了理事会有权为一个区划发行债券,发行金额需遵循选举中批准的数额。这些债券将从该区划的资金中支付,而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则通过对该区划内财产征税来筹集。但是,所发行债券的总价值不能超过该区划应税财产价值的15%,这一比例是根据县最新的评估名册确定的。
Section § 1185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正式命令来决定债券的详细信息。他们需要明确三件事:债券的样式、何时偿还(最长40年),以及利率(确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Section § 1186
Section § 1188
Section § 1189
在启动公共建设项目之前,董事会可以聘请检查员来监督工程并确定他们的报酬,这笔钱来自该部门的资金。或者,他们可以遵循其他指定条款中的程序。这些检查员有三项主要任务:定期检查正在进行的工程;提交月度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如何完成工作,以及任何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在每份报告中指出并估算任何不合格工程的价值。
Section § 1190
Section § 1191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聘请一名工程师,而不是任命检查员或遵循其他特定程序。工程师的职责是制定计划和规范、监督工作,并完成董事会需要的任何其他任务。
Section § 119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支付部分款项,但在项目完成之前,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合同价格的75%。最终款项只能在委员会正式验收已完成的工作后才能支付。
Section § 1194
Section § 1194.5
Section § 1195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张贴关于即将举行的公路建设或改善选举的通知。这些通知必须沿拟进行工程的公路放置,间隔不超过一英里,且必须张贴至少三份通知。这些通知需要在选举前至少十五天张贴。
Section § 1196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条的特定部分要求发布任何公告,董事会必须安排在区内的当地报纸上刊登这些公告(如果存在这样的报纸)。如果没有,董事会应选择县内的一家报纸,该报纸能最有效地通知居民。公告必须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三周,最后一次刊登必须在相关事件发生前至少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