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金的分配与支出联邦援助次级公路
Section § 2201
本节授权州和地方机构采取必要行动,以获取联邦资金用于加州的次级公路项目。这些行动应符合联邦法律和本章的意图。
Section § 2202
Section § 220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县级公路”的含义。它解释说,县级公路是指符合其他两个法律来源中定义的公路。首先,它符合第25条的定义,该定义在此处未详细说明。其次,它是次级和支线公路系统的一部分,这些公路是连接小路到主要高速公路的道路类型,具体由某些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Section § 22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收到的用于联邦援助次级公路系统的某些联邦资金应如何分配。州政府部门负责将这些资金中至少98%分配给各县。分配遵循一个特定的公式,但必须使用最新的联邦人口普查数据以确保准确分配。
Section § 2209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其联邦公路资金转换为非联邦州资金。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县获得的拨款少于全州总拨款的1%,它可以将其所有联邦资金兑换为州资金。如果一个县获得的拨款超过总拨款的3.5%,它可以将超出该门槛的部分兑换为州资金。这些兑换后的州资金可由该县用于任何公路建设需求。
Section § 22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可以从州资金中,每个财政年度获得最高10万美元。这笔款项旨在以50%的比例匹配他们获得的用于公路相关项目的联邦资金。
这些资金不应因根据不同条款(第2209条)进行的任何资金交换而减少,并且在检查是否符合另一条款(第188条)时必须被计入。它们主要用于匹配联邦资金,但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任何公路建设需求。
Section § 2211
Section § 2213
Section § 2214
本法律解释,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没有申领或使用其联邦援助次级公路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该县所属县组内州公路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将符合联邦法律。此外,州政府分配的、与未使用的联邦资金相匹配的资金,被视为满足某些州支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