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原有的“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现在改名为“交通税基金”下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以后,如果旧的法律或规定中提到“公路使用者税基金”,都应该理解为指的是这个新的账户名称。

州政府可以从这个账户借钱给普通基金,以帮助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这种借款需要遵循其他政府法典中的一些规定,但不会受到所有通常限制的约束。不过,任何借款都不能影响这些资金设立的初衷,并且必须按照当前的投资收益率支付利息。

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继续存在,并更名为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之处,均应视为指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以使用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资金,依照《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任何此类贷款均应豁免《政府法典》第16310条 (b) 款第 (2) 项的规定。所有借给普通基金的款项均应支付利息,且应按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贷款资金来源基金的当前收益率计算。本款不授权任何会干扰这些资金设立目的实现的转账。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的资金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可用于公共街道和公路的研究、规划、建设和维护,包括非机动车交通设施和相关的环保工作。它还涵盖与公共大众运输系统相关的费用,例如规划和建设专用导轨,但不包括其运营成本,除非选民已批准。

此外,这些资金还可用于偿还旨在改善公共交通的债券债务。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交通税基金中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内的所有款项以及此后存入该账户的款项,均用于以下各项用途: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1(a) 公共街道和公路的研究、规划、建设、改进、维护和运营,包括其相关的非机动车交通公共设施,减轻其环境影响,为此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以及为上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就本款而言,“公共街道和公路的维护”应包括县级公路路权范围内牛栏的维护或拆除。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1(b) 专用公共大众运输导轨的研究和规划,其相关的固定设施,为此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以及为上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1(c) 专用公共大众运输导轨的建设和改进,包括其相关的固定设施,减轻其环境影响,为此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为上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以及公共大众运输导轨的结构和即时路权的维护,但不包括大众运输电力系统和大众运输乘客设施、车辆、设备和服务的维护和运营成本,在选民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4款批准某项提案的任何区域。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1(d) 支付为(c)款规定目的发行的经选民批准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税收净收入”定义为从税收中征收并存入交通税基金内公路使用者税款账户的金额。

Section § 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如何管理来自车辆燃油税增长的特定税收收入。它概述了一个每月程序,由财政部长和主计长处理资金,特别是用于偿还交通债券的债务,例如来自《1996年抗震改造债券法案》和《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的债务。重点在于用重量费收入偿还总基金,并将资金转入州公路账户。剩余资金的不同百分比被分配给州公路和地方道路项目,并根据人口和道路里程制定了向市县分配的特定公式。由主计长管理的这些收入不受某些税法限制,可以广泛用于符合本章规定的街道和道路目的。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D) 尽管有分段 (C) 的规定,自2012-13财政年度起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主计长应在每月28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等同于已转入交通债务偿还基金用于公路和符合条件的导轨债券债务偿还的重量费收入金额,以及根据《车辆法典》第9400.4条 (c) 款作为贷款转入普通基金的金额,转入州公路账户。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E) 自2011年7月1日起,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分段 (C) 和 (D) 进行的转账,不得超过根据《车辆法典》第9400.4条和第42205条的规定,按照截至2011年3月24日生效的费率(由财政部确定)从重量费中产生的年度收入。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F) 本段授权的公路或符合条件的导轨债券债务偿还中,截至2010年11月2日及之后尚未根据分段 (B) 进行的任何剩余金额,应改为根据《车辆法典》第9400.4条 (a)、(b) 和 (c) 款,从根据《车辆法典》第9400.1条 (e) 款和第42205条存入州公路账户的重量费收入中支付。
(2)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2)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2)(A) 在2010-11财政年度,在根据第 (1) 段进行每月转账后,每月五千四百一十六万七千美元 ($54,167,000) 的总额应保留在账户中,以供立法机关未来拨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2)(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关于分段 (A) 中所述的每月净收入,一旦2010年7月至10月(含)的贷款转账已完成,不得再根据2010年《预算案》第2.00节第2660-011-0062项进行这些收入的转账,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尽管该项临时条款中规定了贷款偿还日期,贷款资金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010年10月之后从分段 (A) 中的每月净收入进行的任何转账应予撤销,并应改为从州公路账户中的重量费收入中进行,如分段 (D) 所述。贷款偿还收入应保留在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以供立法机关未来拨款。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2)(A)(C) 自2010年11月2日起,分段 (A) 中所述的所有每月净收入应改为由主计长在每月28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转入州公路账户。如果主计长在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3月24日期间,已根据第 (3) 段分段 (C) 将本段中确定的任何收入分配给市县,主计长应随后每月减少根据第 (3) 段分段 (C) 转给市县的金额,并应改为将这些资金转入州公路账户,直到所有原应根据2010年《预算案》第2.00节第2660-011-0062项在2010年11月2日及之后作为贷款转入普通基金的收入,已转入州公路账户为止。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2)(A)(D) 根据2010年《预算案》第2.00节第2660-011-0062项授权向普通基金提供的贷款中,截至2010年11月2日及之后尚未根据分段 (B) 进行的任何剩余金额,应改为根据《车辆法典》第9400.4条,从根据《车辆法典》第9400.1条 (e) 款和第42205条存入州公路账户的重量费收入中支付。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3) 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转账本款项下任何剩余的净收入: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3)(A) 百分之四十四应转入州公路账户,用于资助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2节规定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3)(B) 百分之十二应转入州公路账户,用于资助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中的项目。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3)(C) 百分之四十四应由主计长分配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用途,但在2010-11财政年度,百分之五十应按以下方式为本分段的目的进行转账: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3)(C)(i) 百分之五十应由主计长分配给各市,包括市县,分配比例为该市总人口占全州所有城市总人口的比例。

Section § 2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与燃油和柴油相关的税收收入如何分配。首先,机动车燃油税的任何增长都将转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其次,柴油税的增长将平均分配:一半转入贸易走廊增强账户,另一半转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第三,燃油储存税将全部存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1(a) 尽管有第2103条(b)款的规定,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归因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360条(c)款增加的机动车燃油消费税的收入部分,经该条(d)款调整后,应根据第2031条的规定转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1(b) 尽管有第2103条(b)款的规定,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归因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60050条(b)款增加的柴油消费税的收入部分,经该条(c)款调整后,应按以下方式转入: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1(b)(1) 百分之五十根据第2192.4条的规定转入贸易走廊增强账户。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1(b)(2) 百分之五十根据第2031条的规定转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3.1(c) 尽管有第2103条(b)款的规定,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归因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361.2条和第60050.2条征收的储存税的收入部分,应存入根据第2031条设立的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

Section § 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分享某些燃油税收入。部分资金来源于机动车燃油税、使用燃油税和柴油燃油税。每个县都会收到一笔固定的月度款项,用于县级公路的工程和行政开支。 每年还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县级公路的除雪或平雪工作,并根据各县注册车辆数量和已维护公路里程数分配额外款项。该法律还处理了2008年和2009年某些月份的支付时间问题,允许各县暂时使用其他资金来满足预算需求,但前提是这些资金必须在之后补回。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4(3) 本款不影响任何关于支出须从收到资金的适当资金来源中计入并反映,并符合其资金来源所有要求的规定。

Section § 2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计长每年根据上一年的报告,将各县收到的一笔特定款项转入州公路账户。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这些资金可用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州公路建设目的。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燃油税资金分配给县和市。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各条款征收的部分每加仑燃油税,将根据特定公式分配给县和市。对于县,资金分配依据是前一财政年度的收入和车辆注册数量。市则根据其在全州总人口中的比例获得资金。 2008年和2009年还有特殊规定,资金转移被延迟,允许市县暂时使用指定用于街道和公路维护的其他资金。这些临时挪用是允许的,条件是延迟付款到账后,所使用的资金必须补足。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机动车燃料特定税收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和市,用于交通和道路维护。每个市和县都会获得固定的月度拨款,额外的资金则会拨给积极交通计划,该计划支持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剩余的资金则根据每个县和市的车辆登记数量和财产评估价值进行分配。特殊条款允许在2008年和2009年的特定月份暂停资金转移,但地方政府可以在暂停期间暂时使用其他指定资金。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但根据《机动车燃料执照税法》(《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7301条起)第二部分)规定的每加仑税中5.8%所产生的净收入,应每月从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各县和市: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a) 每月四百美元 ($400) 应分配给每个市和市县,每月八百美元 ($800) 应分配给每个县和市县。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b) 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六十万美元 ($600,000) 应根据第 8 章(第 2380 条起)的规定,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用于积极交通计划。对于在增加本句的法案颁布之前已过去的2013-14财政年度的每个月,六十万美元 ($600,000) 应立即从自行车交通账户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用于积极交通计划,减去2013-14财政年度期间已从自行车交通账户为该计划支出的任何金额。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c) 余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c)(1) 每个县的基本金额应通过使用与根据第2104条 (d) 款分配资金目的所确定的已缴费车辆和豁免车辆的相同比例来计算。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c)(2) 对于每个县,该县内受地方税征收的有形财产总评估价值中,县内非建制市区域的有形财产评估价值所占的百分比,应应用于其基本金额,所得金额应分配给该县。用于此计算的应税有形财产评估价值,应是州平衡委员会向审计长报告的、最近用于全县范围税收征收的评估价值。如果在一个基本金额计算之后,合并或兼并合法完成,则新市的评估价值应从县的评估价值中扣除,该估计值可由州平衡委员会提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c)(3) 每个县的基本金额与分配给该县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按每个市的人口占该县所有市总人口的比例分配给该县的各市。用于确定根据第2107条分配资金的人口应适用于本条的目的。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d)(1) 根据本条规定,2008年3月、4月、5月、6月和7月期间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向县或市征收的收入转移,应与2008年8月的收入转移在2008年9月一并进行。此暂停不适用于人口少于40,000的县。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d)(2) 为满足与持续预算成本相关的现金义务,市或县可在暂停期间,使用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地方街道和公路的州资金的市账户或县公路基金中的任何现金余额,包括根据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8879.20条起)第12.49章(以下简称债券法案))收到的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维护的资金,而无需将此现金的使用反映为债券法案资金的支出,前提是此暂停在2008年9月偿还后,现金得到补足。县和市可以将2008年9月收到的收入作为对2008年4月、5月和6月暂停的偿还,计入2007-08财政年度。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支出必须从收到资金的相应资金来源中计入和反映,并符合这些资金来源的所有要求的事实。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e)(1) 根据本条规定,2009年1月、2月和3月期间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向县或市征收的收入转移,应与2009年4月的收入转移在2009年5月一并进行。

Section § 2106.3

Explanation
如果洛杉矶县决定将其从特定资金中获得的部分款项分配给县内的城市,它必须将资金分配给至少70%的这些城市。这笔钱应根据两个因素进行分配:每个城市的人口与县内所有城市总人口的比例,以及该市街道的长度与县内所有城市街道总长度的比例,所有这些都按照县总体规划的规定。

Section § 2106.4

Explanation

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洛杉矶县必须每年向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转移资金。这些资金应来自指定的交通资金或其他可用资金。转移的金额需要在五年内偿还存入县普通基金的财政调整收入中超出5000万美元的部分。完成此项拨款后,任何剩余资金应优先用于安全以及维护最需要维修的城市县属设施。

根据第2104、2105和2106条分配给洛杉矶县的资金,或来自县可用的其他交通资金,或来自县确定的上述资金的任何组合,县应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每年向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转移资金,其数额应按5年期等额分期偿还的方式计算,以偿还存入县普通基金的财政调整收入超出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部分。根据本章分配给县的剩余资金的最高优先使用权应是用于安全以及维护城市地区县属设施,这些设施具有最高的维护和修复积压需求。

Section § 2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及其市就如何使用分配给道路和街道的资金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涵盖分配给县、市或两者兼有的资金。县内的市也可以就如何使用其部分资金用于城市街道达成自己的协议。任何达成的协议都必须提交州审计长备案并经其核实,州审计长将根据协议条款分配资金。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5(a) 各县及其任何建制市可以就第2106条(c)款第(1)项所确定的基数订立协议,规定将分配给该县以及分配给参与协议的市用于该县和参与协议的市内的道路和街道的款项进行支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5(b) 县内的任何建制市可以相互之间就根据第2106条(c)款第(3)项分配给它们的款项订立协议,用于参与协议的市内的城市街道的支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6.5(c) 任何此类协议应提交州审计长备案。经州审计长核实协议后,州审计长应根据协议条款向参与协议的各方分配款项。

Section § 21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萨克拉门托县监事会从特定的县级交通资金中拨付最高70万美元,用于在毗邻80号州际公路的瓦勒加公园区域附近修建隔音墙。

Section § 2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某些燃油税收入分配给城市和县。从机动车燃油、柴油和使用燃料中征收的部分税款每月分配给城市,用于道路和街道维护。每年除雪支出超过5,000美元的城市将获得额外资金,以帮助支付这些费用。其余部分则根据城市人口进行分配。

对于这些分配,人口计算方式有特殊规定。此外,还有关于2008年和2009年收入转移临时延迟的规定,允许城市暂时使用指定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维护的资金来满足现金流需求,直到这些资金得到偿还。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但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的《机动车燃料执照税法》(第2部(第7301条起)第2分部)征收的每加仑税的7.3%的净收入、根据《使用燃料税法》(第3部(第8601条起)第2分部)征收的2.59美分($0.0259)的净收入,以及根据《柴油燃料税法》(第31部(第60001条起)第2分部)征收的11.5%的净收入的总和,应按照本条规定,每月从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分配给本州的城市以及市县。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b) 从根据 (a) 款确定的总额中,审计长应每年分配给每个城市,该城市须已提交包含第2152条 (c) 款规定信息的报告,且在前一财政年度用于除雪的支出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分配金额等于该财政年度其除雪支出中超过五千美元 ($5,000) 部分的一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c) 根据 (a) 款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确定的余额,应按照该市总人口占本州所有城市总人口的比例,分配给每个城市,包括市县。
(d)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d)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d)(1) 就本条而言,除非 (2) 款另有规定,每个城市的人口是按照《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5.3条规定的方式为该市确定的人口。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d)(2) 自《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5.3条 (a) 款所述城市的第九个财政年度起,自《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5.3条 (b) 款所述城市的第六个财政年度起,以及自《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5.3条 (c) 款所述城市的第61个月起,每个城市的人口是该市的实际人口,如《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5.3条 (e) 款所定义。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e)(1) 根据本条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向城市转移的、在2008年3月、4月、5月、6月和7月期间征收的收入,应与2008年8月的收入转移一起在2008年9月进行。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e)(2) 为满足与持续预算成本相关的现金义务,城市可以使用其账户中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地方街道和公路的州资金的任何现金余额,包括根据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1分部第12.49章(第8879.20条起)(以下简称债券法案))收到的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维护的资金,在此暂停期间,且不将此现金的使用反映为债券法案资金的支出,前提是此暂停在2008年9月偿还后,现金得到补足。城市可以将2008年9月收到的收入作为2008年4月、5月和6月这些暂停的偿还,追溯至2007-08财政年度。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以下事实:支出必须从收到资金的相应资金来源中累计和反映,并符合这些资金来源的所有要求。
(f)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f)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f)(1) 根据本条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向城市转移的、在2009年1月、2月和3月期间征收的收入,应与2009年4月的收入转移一起在2009年5月进行。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f)(2) 为满足与持续预算成本相关的现金义务,城市可以使用其账户中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地方街道和公路的州资金的任何现金余额,包括根据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1分部第12.49章(第8879.20条起)(债券法案))收到的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维护的资金,在此暂停期间,且如果此暂停在2009年5月偿还后,现金得到补足,则此现金的使用不应反映为债券法案资金的支出。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f)(3) 本款不应影响任何要求,即支出必须从收到资金的相应资金来源中累计和反映,并符合这些资金来源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21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市或市县向美国人口普查局申请确定其人口。获得结果后,他们可以将核证副本提交给审计长。根据特定条款,基于人口的支付和拨款将使用这些数据,直到提交新的人口普查或估算结果。市或市县承担这些人口确定工作的费用,并且本条款仅适用于市,不适用于县。

任何市或市县可向美国人口普查局申请确定其人口。在收到该局的人口确定结果后,市或市县可自行选择向审计长提交该确定结果的核证副本。
根据第 (2107) 条进行的所有拨款以及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11005) 条进行的所有支付,对于在确定结果提交后的次月开始的任何拨款,应以如此确定的人口为基础,直到该局作出后续确定且市或市县向审计长提交核证副本,或根据第 (2107.2) 条的规定,由财政部核实的后续估算或普查结果的核证副本提交给审计长。就本条而言,人口普查局局长向审计长发出的关于人口确定结果的书面或电报证明,可由审计长接受,以代替市或市县提交该确定结果的核证副本。
由美国人口普查局或财政部进行的任何确定工作的费用,应由申请的市或市县承担,并应由其支付给该局或该部。
本条不适用于县。

Section § 2107.2

Explanation

加州的城市可以要求财政部估算其人口,或者估算新并入区域的人口,前提是有足够的数据支持。如果估算结果高于当前记录的人口数,财政部必须向审计长报告。之后,对该市的支付款和资金分配将以这个新估算的人口数为依据,直到有新的估算完成,或者美国人口普查局提供更新的数据。

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市只能提交一份此类人口估算。城市可能需要支付估算费用,但费用不会超过实际成本。此外,除非城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根据特定法规进行的先前估算也可以用于本条目的所有目的。

任何市或市县均可向财政部人口研究部门申请估算其人口,或估算在经财政部人口研究部门验证的上次联邦或州人口普查之后并入该市的任何有人居住区域的人口。如果财政部认为有足够的信息可作为估算依据,则可进行估算。如果财政部认为额外信息可能使估算可行,则可开发或签订合同开发额外信息。在估算完成后的不少于 (25) 天且不多于 (30) 天内,如果估算结果大于当前认证人口,财政部应向审计长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 (2107) 条的所有分配款以及第 (11005) 条的所有支付款,对于在估算提交后的次月开始进行的任何分配,均应以如此估算的人口为依据,直至财政部作出后续估算并向审计长提交认证副本,或美国人口普查局作出后续决定且市或市县按照第 (2107.1) 条的规定向审计长提交认证副本。
财政部可根据本条规定,对人口估算的准备工作征收合理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其实际成本,并应由申请估算的市或市县承担。所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州金库,作为报销款项,计入支出所用的拨款。
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市或市县提交的总人口估算不得超过一份。
自 (1988) 年 (5) 月 (1) 日起,除非财政部在估算完成后的 (25) 天内收到市或市县发出的不予认证的书面请求,否则财政部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 (2227) 条准备的任何人口估算均可用于本条的所有目的。

Section § 21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城市边界或地位发生变化时,资金如何分配给城市。当一个新城市成立或一个区域被并入现有城市时,用于道路和交通的资金会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些变化。这种调整每月进行,随着资金的到位而分配。

如果一个城市被解散,或者被发现其成立无效,任何剩余资金将返回到一个更大的资金池,并重新分配给其他城市。然而,即使城市边界后来发生变化,审计长也无需调整已经分配的资金。

为根据第 (2107) 条分配资金之目的,应考虑新设市的设立,或现有市的任何领土并入或排除。收入应在公路使用者税基金收到后,每月在各市之间进行分配。任何新设市或因并入而增加的人口,应在此类设立或并入后的每月分配中予以考虑。
若市被解散,或若市的设立被裁定无效,则根据第 (2107) 条分配给该市但尚未支出的任何资金,应归还至公路使用者税基金,并应根据第 (2107) 条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市以及市县。
审计长无须因任何后续的设立、设立无效、领土并入或排除,而重新分配先前已分配用于本州不同市支出的资金。

Section § 21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或县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获得的资金中,最多只能将25%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这些债券必须专门用于街道建设项目,并且债券的发行必须经多数票批准。此外,这些债券的期限不能超过25年。

市或县从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获得的用于其街道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可用于支付为此类建设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但前提是此类债券的发行须经由多数票通过的提案授权。任何此类债券的期限不得超过25年。

Section § 2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城市每年七月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获得多少资金,用于城市街道相关的工程和行政开支。金额取决于城市人口,从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获得20,000美元,到人口少于5,000的城市获得1,000美元不等。7月1日之后成立的城市,在经州务卿正式备案后,仍将获得全额拨款。

人口少于10,000的城市也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征地(路权)或建设其街道系统。2008年有一项特殊的拨款规定,将拨款时间从七月改为九月。此外,城市可以暂时使用分配给地方街道和道路项目的州资金来履行现金义务,前提是这些资金在2008年9月前得到补充。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除了根据第2106和2107条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分配给城市的款项外,以下款项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七月份每年拨付,专门用于城市街道的工程成本和行政开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a) 
对于人口超过50万的每个城市
居民 ........................
20,000美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b) 
对于人口在10万至
50万之间的每个城市 ........................
10,000美元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c) 
对于人口在5万至99,999之间的每个城市
居民 ........................
7,500美元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d) 
对于人口在25,000至49,999之间的每个城市
居民 ........................
6,000美元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e) 
对于人口在20,000至24,999之间的每个城市
居民 ........................
5,000美元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f) 
对于人口在15,000至19,999之间的每个城市
居民 ........................
4,000美元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g) 
对于人口在10,000至14,999之间的每个城市
居民 ........................
3,000美元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5(h) 

Section § 2107.6

Explanation

每年,审计长将从根据另一项规定分配的更大一笔资金中,扣除一笔指定用于城市的特定款项。这笔扣除的款项随后将转入州公路账户,并根据其他条款设定的特定支出规则使用。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审计长应每年从根据第2107条分配的款项中,扣除根据第191条在前一个财政年度提交的报告中确定适用于城市的款项,并应将该款项转入州公路账户。该转入的款项应根据第183条的拨款规定,依照第163条的规定支出。

Section § 21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年度州预算中列入最高1200万美元的资金,这笔资金将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拨给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这笔钱专门用于维护和修理州立公园内的公路。如果立法机关批准,它也可以用于这些公路的建设和改进。

这些改进必须符合公园和娱乐部对公园道路的标准,并且可能涉及与交通部的协议。

任何资金金额的变化都必须经过年度预算程序,其中包括交通部的审查。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公园道路不属于州立公路系统,尽管它们对公众开放。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7(a) 每个财政年度,州长提交的年度预算案中应包含一笔不超过一千二百万美元 ($12,000,000) 的金额,由立法机关从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拨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7(b) 这些资金应拨给公园和娱乐部,用于州立公园系统内单位的公路维护和修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7(c) 此外,当立法机关为此类目的拨款时,公园和娱乐部可将这些资金用于公路的建设和改进。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7(d) 公路的建设和改进应按照公园和娱乐部为州立公园道路制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并可通过与交通部的服务协议实施。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7(e) 本拨款金额的任何增加应在年度预算过程中予以考虑,该过程应包括交通部的审查和意见。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07.7(f) 就本节而言,州立公园系统内单位的公路应包括通常对公众开放的机动车通行路线、服务道路、停车场和露营地内的道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将该公路视为州立公路或将其纳入州立公路系统。

Section § 21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各县市应利用某项特定立法法案提供的额外资金来增加其当前的交通预算,而不是取代现有预算。它还鼓励各县市维持其目前在当地交通方面的支出。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其旨在让各县市使用由在立法机关1980-81常会期间颁布本条的法案提供给它们的额外资金,以补充现有用于交通运输目的的当地收入。
进一步鼓励各县市维持其现有用于交通运输目的的当地资金承诺。

Section § 2107.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口超过600万的县在1980年代初期没有通过一项特定决议,那么原本分配给该县的任何额外资金将转而分配给该县内那些通过了该决议的城市。这笔钱将根据每个城市的人口数量进行分配。

Section § 2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进行特定资金分配后,剩余资金将转入州公路账户。这笔资金随后可由州交通基金使用,但前提是州政府明确将其分配用于某些与交通相关的支出。

简单来说,它涉及如何管理和使用剩余的公路税资金用于州公路。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交通税基金中公路使用者税账户的资金余额,在根据第 2104 条至第 2107.7 条(含)的规定进行拨款或批款(视情况而定)后,应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并应根据第 183 条的规定接受批款,用于依照第 163 条的规定进行支出。

Section § 21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州合作委员会在1990年7月1日前制定并采纳一项路面管理计划。该计划旨在用于获得州交通改善计划资助的地方街道或公路。

一旦制定完成,该计划应发送给每个县和市,供他们考虑将其纳入其现有的路面管理计划。委员会还必须征求交通规划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的意见。

截至1990年7月1日,该部门的市、县、州合作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一项路面管理计划,用于获得州交通改善计划资助的地方街道或公路。
该路面管理计划应被发送给每个县和市,以便可能采纳或纳入现有路面管理计划。
市、县、州合作委员会应征求交通规划机构以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实体的建议。

Section § 2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州立公路的养护、修建和改善所使用的资金来自州立公路账户。它还明确指出,如果在 (1947) 年 (1) 月 (1) 日之后有任何新路线被添加到公路系统中,该部门无须养护它们,直到它们被正式规划并修建为州立公路。

州立公路应使用根据第 (2108) 条在州立公路账户中收到的资金进行养护、修建和改善。尽管有第 (81) 条规定,但对于在 (1947) 年 (1) 月 (1) 日之后增加的任何路线或路线的任何部分,该部门无须进行养护,直到其被规划并修建为州立公路。

Section § 2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之间如何分配用于县级公路除雪和积雪平整的资金。每月,州政府根据各县的除雪费用向其拨款,每年上限为七百万美元。如果报告的总费用低于此上限,各县将获得全额报销。如果费用达到或超过七百万美元,资金将根据各县过去三年报告的支出进行分配。每年3月1日之前,各县会收到其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拨款通知。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0(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第2104条(b)款应支付给各县的款项应按月在各县之间分配如下: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0(a)(1) 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根据第2152条(d)款提交的所有可报销除雪费用的总额,或七百万美元 ($7,000,0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应分12次大致相等的月度拨款,用于县级公路的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具体如下: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0(a)(2) 如果总额少于七百万美元 ($7,000,000),则可报销的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的费用的全额,应根据各县依照第2152条(d)款提交的报告计算出的金额,分配给各县。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0(a)(3) 如果该财政年度的总额为七百万美元 ($7,000,000) 或更多,审计长应计算将七百万美元 ($7,000,000) 分配给州内各县用于县级公路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包括为此购买除雪设备)的百分比,并应按计算出的百分比将该金额分配给各县。每个县在该财政年度应分配的百分比,应通过将其在审计长已收到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的支出报告(根据第2152条)的三个前一财政年度的可报销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的支出相加,然后将该总和除以州内所有县在这些财政年度的可报销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的支出总额得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0(b) 每年3月1日或之前,审计长应通知各县根据本条分配给其的款项金额,用于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在县级公路上进行除雪或积雪平整,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21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县如何每月获得资金,用于修复因暴雨和风暴损坏的县级公路。每个县都会获得这笔资金的特定百分比。例如,阿拉米达县获得2.629%,康特拉科斯塔县获得10.575%,圣克鲁斯县则分配到总可用资金的12.16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第2104条 (c) 款应支付给各县的款项,应每月按以下所列百分比分配给以下各县,用于修复县级公路因暴雨和风暴造成的损坏:
阿拉米达 ........................
2.629
阿马多尔 ........................
.135
比尤特 ........................
.161
科卢萨 ........................
.339
康特拉科斯塔 ........................
10.575
德尔诺特 ........................
.251
弗雷斯诺 ........................
.639
洪堡 ........................
4.935
洛杉矶 ........................
9.913
马林 ........................
3.781
门多西诺 ........................
2.084
蒙特雷 ........................
3.701
纳帕 ........................
1.950
内华达 ........................
.718
奥兰治 ........................
.051
普莱瑟 ........................
.085
普卢马斯 ........................
.897
河滨 ........................

Section § 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的街道不是公共街道,或者在过去10年内没有举行市政选举,那么该城市将无法获得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份额。如果一个城市不符合这些条件,原先为其预留的资金将被重新分配给其他城市和县。

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分配款项不得拨付给任何街道非公共街道的注册市,或在分配日期之前的10年内未举行市政官员选举的注册市。此前为在任何此类城市内支出而累积的分配款项,应分别按照第2106条和第2107条规定的方式,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城市和市县。

Section § 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资金不能用于公路或街道项目,如果合同要求使用特定的专利铺路材料,除非在允许提交同等质量的非专利材料替代方案的投标后,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但是,对于已经使用专利材料的公路或街道的维护工作,如果使用不同材料不切实际,则此规定不适用。

根据第2106条或第2107条规定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分配的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公路或街道的建造或改进,如果该建造或改进合同规定使用任何专利或专有铺路材料,除非在征集了替代性投标并提供了提交非专利或非专有铺路材料投标的机会后,该合同已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且该投标与等厚度、类似设计的专利或专有铺路材料进行竞争。本条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在任何公路或街道的维护中使用任何 专利或专有铺路材料,如果该公路或街道最初就是用此类材料建造的,并且在下令进行此类维护的机构、委员会或官员看来,使用不同的铺路材料进行此类维护是不切实际的。

Section § 2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获得资金的规则。城市必须设立一个特别燃油税街道基金来收取这些资金。所收到的资金必须根据地方法律和州一般法规用于与街道相关的工作。州官员不对城市与此工作相关的行为负责。基金资金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必须重新存入该基金,并用于街道相关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3(a) 除非城市已通过法令设立特别燃油税街道基金,否则不得向其分配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的资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3(b) 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支付给每个城市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其特别燃油税街道基金。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3(c) 在进行任何支出时,城市应遵守适用于其的法律,该法律涉及在不完全属于市政事务的案件中进行特定类型的工作。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3(d) 州官员或雇员不对城市在履行任何工作时所做或未做的一切承担责任。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3(e) 城市通过投资其特别燃油税街道基金中的资金所获得的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用于街道用途。

Section § 2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聘请外部承包商来处理城市街道的工程和行政工作。如果获得其管理机构的批准,多个城市可以合作共同承担这项责任,并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

Section § 2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一年的年初,就开始授予街道建设或改进项目的合同。这些项目必须按照第 (2106) 条或第 (2107) 条的规定,由公路使用者税基金提供资金。

对于城市街道的任何建设和改进项目,如果其资金可从按照第 (2106) 条或第 (2107) 条规定分配的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在任何财政年度支出,则此类合同可以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的1月1日或之后授予。

Section § 21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借款来支持普通基金。如果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支付款项减少,必须按比例进行调整。当普通基金能够偿还时,这些款项应归还给公路使用者税基金。

Section § 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市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积累资金。这种资金积累可以由地方政府机构授权,旨在为大型街道或公路项目提供全额资金。

为使重大的合作性街道或公路项目得以整体完成,县或市的立法机构可以授权主计长在一段时间内累积根据第2106条或第2107条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归属于该县或市的资金。

Section § 2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由该部门负责处理城市内的街道工程。城市还可以将用于这些街道相关项目的资金转交给该部门,这些资金将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2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学区或城市在新建学校时如何处理道路建设。如果市或县希望在新学校附近修建道路,州拨款委员会将审查计划并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市或县希望修建比建议方案更复杂的道路,他们必须自行承担额外费用。此外,即使根据其他法律通常不允许,公路使用者税账户的资金也可以用于修建这些道路。法律还提到,在收取这些费用时,不必单独列出每个具体项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7(a) 凡学区建造校舍并获得依据《教育法典》第10部分第4章(自第15700条起)或第6章(自第16000条起)的规定所作的任何拨款,且校舍所在市或县要求修建与校舍所在校园相连的任何街道或道路时,州拨款委员会应审查该要求,并向市或县的管理机构建议一项足以满足学区需求和公共安全的施工计划。如果市或县的管理机构要求采用与州拨款委员会建议不同的改进计划或更高标准的改进,其额外费用应由校舍所在市或县承担。尽管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限制了从交通税基金中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分配给市或县的资金的使用目的,任何如此分配的资金均可用于本条所指的街道或道路的建设。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17(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依据本条所作的任何收费中包含的每个费用项目单独列明。

Section § 2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审计长在必要时,指示县或市将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获得的资金存入其单独的银行账户。

Section § 2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使用来自特定州交通税账户的资金,支付交通管制人员(例如护学岗人员)的费用,他们帮助学生安全过街。这些费用可以由机动车税收支付。州政府部门还可以帮助地方机构制定何时需要此类护学岗服务的标准。

Section § 2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县或市未能设立所需的道路或街道基金、未能将这些资金存入单独的银行账户,或者没有提交关于资金如何使用的必要报告,州审计长将不会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向其发放资金。如果县或市不当使用了资金,则需要先返还这笔钱才能获得更多资金。但是,一旦县或市提供证据证明已纠正这些问题,资金就会发放。县或市在收到通知后,将获得合理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

州审计长不得向任何未能依法设立道路或街道基金、未能按照第2118条的规定将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收到的款项存入单独银行账户、未能、疏忽或拒绝提交法律要求的任何报告以说明该县或市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收到的款项金额及其处置情况,或未能、疏忽或拒绝返还任何未按照任何法律或宪法规定支出的此类款项的县或市签发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拨款令。在该县或市向州审计长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已设立该道路或街道基金、已将款项存入单独银行账户、已提交该报告或已返还不当支出的款项后,该拨款令应予签发。
县或市在收到州审计长的通知后,应有合理的时间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2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的监事会请求审计长从县的资金中扣除款项,并将其支付给州部门,以获取县所要求的服务。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县需要州的某些服务,它可以要求将所需资金直接扣除并发送给提供这些服务的州部门。

Section § 2121

Explanation

每年五月,加州的各县必须向州政府报告他们从县级养护公路中新增或移除的任何道路,包括每条道路的起止点和长度。州政府将批准或驳回这些更新,各县可以对任何驳回提出异议。即使有上诉,也不会改变当时资金的分配方式。如果上诉成功,新的信息将用于未来的资金分配。

此外,当州政府放弃对某段公路的控制权并将其移交给县时,这一变更会立即报告,以便县可以将其计入其道路里程,用于未来的资金计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1(a) 每年五月,各县应向该部门提交其养护的县级公路里程的任何新增或排除项,明确说明每条从其县级养护道路中新增或排除的路线的起讫点和里程。该部门应批准或不批准每项纳入或排除。县可以依照第74条的规定对任何不批准提出上诉。该部门应按要求向审计长核证县级里程数据。在上诉裁决之前,任何上诉均不应影响审计长所作的任何拨款分配。如果在上诉中,县被允许增加里程,该部门应立即向审计长核证更正后的数据,且该数据应用于后续的拨款分配。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1(b) 在将任何州级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移交给县时,该部门应立即向审计长核证如此移交的里程,且该里程应立即计入县级养护道路的里程,用于后续的拨款分配。

Section § 2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府从财政年度开始前的3月1日起,授予由公路使用者税基金资助的公路建设和改进项目合同。这使得项目规划和合同签订能够提前进行,以应对预计将有的资金。

Section § 2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1985年预算法中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用于加州的街道和公路维护与重建。这些资金被分成两部分,55%拨给城市,45%拨给县。城市获得的拨款是根据与早期分配挂钩的公式计算的,对1984年中至1986年末期间成立的城市有特殊考虑。县获得的资金是根据注册车辆数量和县级公路里程数来确定的。重要的是,“维护”包括修补和罩面工程,而“重建”不包括为增加交通流量而进行的拓宽,但可以包括为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的拓宽。最后,审计长负责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分配。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a) 依照1985年预算法(1985年法规第111章)第9675-101-890项拨付的资金,特此拨付给审计长,用于分配给各县和市,以进行街道和公路的维护和重建,其中55%分配给各市,依照 (b) 款进行分配,45%分配给各县,依照 (c) 款进行分配。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b)(1) 应分配给市(包括市县)的金额,等于依照 (a) 款可分配给各市的金额,乘以其依照第2107条在上一财政年度所获得的总分配额占依照该条所作的所有分配额的比例。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b)(2) 对于在1984年7月1日至1986年10月2日(含)期间成立的市,且未收到依照1985年法规第1600章第7条 (a) 款或本条 (a) 款拨付的相当于全年拨款的资金,依照该第7条 (b) 款计算的分配金额应增加,以使该市获得相当于其依照该第7条 (a) 和 (b) 款以及本条 (a) 款所应获得的总分配额的金额。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c) 依照本条应支付给各县(包括市县)的资金的55%,应按各县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数量占全州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总数的比例,在各县之间分配。
依照本条应支付给各县(包括市县)的资金的45%,应按各县维护的县级公路里程数占全州维护的县级公路总里程数的比例,在各县之间分配。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d) 就本条而言: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d)(1) “维护”指 (A) 补丁和 (B) 罩面和密封。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d)(2) “重建”不包括为增加街道或公路交通容量而进行的拓宽,但如果拓宽是为了使路面宽度达到符合部门针对非高速公路3R(重建、重铺和修复)项目的几何设计标准的理想最小宽度,则包括任何路面拓宽。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6(e) 审计长应在该第9675-101-890项的资金可供州使用后30天内分配这些资金。

Section § 2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城市和县如何获得资金用于维护和重建地方街道和公路。它规定了基于“基准年支出”的支出要求,即过去(特别是1984-85财政年度)用于街道和公路维护的金额。根据市政当局选择在一年或两年内支出,并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提供了不同的资金支出方案。

一些城市,特别是贝克斯菲尔德市及其他城市,有独特的支出条件。有向审计长发出通知的截止日期,并且将进行专门审计以确定每年与义务相比的支出金额。如果市或县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除非他们退还未使用的资金,否则其未来的拨款可能会被削减。如果市或县报告无法满足支出要求,也有可能推迟处罚。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1) 除非市或县已根据本款 (2) 或 (3) 段作出选择,否则,为了根据第2126条或《1985年法规》第1600章第7条获得任何拨款,市或县(视情况而定)应在其根据第2126条或该第7条获得拨款的财政年度内,将其地方街道和公路系统的维护和重建(定义见第2126条 (d) 款)支出,不得少于其基准年支出,不包括在财政年度内根据第2126条或该第7条(或两者)获得的拨款。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2) 市或县可以选择在其获得拨款的两个财政年度内,支出总额不低于其基准年支出两倍的款项。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3) 市可以选择在其获得拨款的两个财政年度以及随后的财政年度内,支出总额不低于其基准年支出三倍的款项。本段仅适用于贝克斯菲尔德市、埃尔塞贡多市、诺瓦托市、奥申赛德市、圣马特奥市、圣拉斐尔市、圣玛丽亚市、海豹滩市和威斯敏斯特市。就本段而言,1987-88财政年度的实际支出或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资金应视为在收到拨款后一年的支出。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4) 任何市(贝克斯菲尔德市、埃尔塞贡多市、诺瓦托市、圣拉斐尔市和圣玛丽亚市除外)或县根据 (2) 或 (3) 段作出选择的,应在1987年12月31日前通知审计长,未能通知的市或县应受 (1) 段管辖。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5) 任何人口为40,000或以下的市或县,根据 (2) 或 (3) 段作出选择,并在1988年10月30日前根据该选择支出资金的,应被视为已根据 (4) 段通知审计长。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a)(6) 本款不适用于人口为10,000或以下的市或县(包括已根据 (g) 款向审计长提交通知的市),该人口数据以财政部最新确定为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b) 分配给市或县(视情况而定)的款项应在1988年10月30日前支出。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c)(1) 就本条而言,“基准年支出”是指市或县(视情况而定)在1984-85财政年度内,根据第2151条向审计长报告的,用于其地方街道和公路系统的修补、覆盖、密封和重建的款项。任何在1986年10月1日人口为100,000或以下的市或县,已根据 (g) 款向审计长提交通知的,可以选择根据其1983-84财政年度的支出确定其“基准年支出”。作出此选择的市或县应在1987年12月31日前通知审计长,未通知审计长的市或县不得作出此选择。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c)(2) 如果市或县在财政年度内根据《美国法典》第16卷第500条、第23卷第104(b)(2)和(6)条以及第125和144条、第42卷第68章(自第5121条起)收到的收入,以及来自联邦社区整笔拨款计划、联邦收入分享计划和交通规划与发展账户的交通援助资金(这些资金在1984-85财政年度内用于其地方街道和公路系统的维护和重建,并根据第2151条向审计长报告)的总和,超过其在任何财政年度从这些来源收到的资金总和,则市或县(视情况而定)在该财政年度的基准年支出应减少差额。就本段而言,“收到的收入”是指联邦政府和地方机构就本段项下符合条件的那些项目所同意的项目支出百分比或符合条件的最高可报销项目成本金额。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d) 对于根据《1985年法规》第1600章第2126条或第7条(或两者)作出拨款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审计每个县和市在该财政年度内用于其地方街道和公路系统的维护和重建(定义见第2126条 (d) 款)的支出金额。对于分配给县和市在1988年10月30日前支出的款项,审计应在1990年10月30日前完成。
(e)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e)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e)(1) 如果审计长根据 (d) 款确定某个县或市在该财政年度用于其地方街道和公路系统的维护和重建的支出少于根据 (a) 款或 (b) 款确定的所需金额,则其根据第 2104 条或第 2107 条(视情况而定)获得的拨款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减少,减少金额为其支出少于所需金额的部分,但减少金额不得超过该市或县在根据第 2126 条或 1985 年法规第 1600 章第 7 条获得资金的每个财政年度中获得的拨款金额。
(2)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e)(2)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e)(2)(1) 款不适用于某个市或县在其将根据第 2126 条或该第 7 条(或两者)收到的拨款退还给审计长的财政年度。该市或县应在收到拨款后 30 天内退还拨款及任何应计利息。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f) 因 (e) 款而被扣留或退还的任何资金,应重新分配给其他县和市,这些县和市的支出不低于其根据第 2126 条 (b) 款或 (c) 款(视情况而定)的所需金额。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g) 对于在 1986 年 10 月 1 日或之前向审计长提交书面通知,声明该市或县无法遵守 (a) 款的配套要求的情况,审计长应推迟执行 (e) 款 (1) 项的处罚规定,并且不重新分配资金(如 (f) 款所规定),直至 1987 年 9 月 1 日。提交给审计长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g)(1) 经审计长审计确定的 1984-85 基准年配套要求金额。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g)(2) 地方实体将未能达到基准年配套要求的金额。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g)(3) 该市或县无法满足基准年配套要求的原因。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127(g)(4) 地方实体在 1981-82、1982-83 和 1983-84 财政年度用于其街道和公路系统的修补、覆盖、密封和重建的金额。
审计长应在 1986 年 11 月 1 日之前,将各县市根据本款规定在书面通知中提交的信息转交给参议院和众议院交通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