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金的分配与支出公路使用者税款账户
Section § 2100
这项法律规定,原有的“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现在改名为“交通税基金”下的“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以后,如果旧的法律或规定中提到“公路使用者税基金”,都应该理解为指的是这个新的账户名称。
州政府可以从这个账户借钱给普通基金,以帮助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这种借款需要遵循其他政府法典中的一些规定,但不会受到所有通常限制的约束。不过,任何借款都不能影响这些资金设立的初衷,并且必须按照当前的投资收益率支付利息。
Section § 2101
本法律解释了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的资金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可用于公共街道和公路的研究、规划、建设和维护,包括非机动车交通设施和相关的环保工作。它还涵盖与公共大众运输系统相关的费用,例如规划和建设专用导轨,但不包括其运营成本,除非选民已批准。
此外,这些资金还可用于偿还旨在改善公共交通的债券债务。
Section § 2103
Section § 21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与燃油和柴油相关的税收收入如何分配。首先,机动车燃油税的任何增长都将转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其次,柴油税的增长将平均分配:一半转入贸易走廊增强账户,另一半转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第三,燃油储存税将全部存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
Section § 2104
Section § 2104.1
Section § 2105
Section § 2106
这项法律解释了机动车燃料特定税收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和市,用于交通和道路维护。每个市和县都会获得固定的月度拨款,额外的资金则会拨给积极交通计划,该计划支持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剩余的资金则根据每个县和市的车辆登记数量和财产评估价值进行分配。特殊条款允许在2008年和2009年的特定月份暂停资金转移,但地方政府可以在暂停期间暂时使用其他指定资金。
Section § 2106.3
Section § 2106.4
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洛杉矶县必须每年向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转移资金。这些资金应来自指定的交通资金或其他可用资金。转移的金额需要在五年内偿还存入县普通基金的财政调整收入中超出5000万美元的部分。完成此项拨款后,任何剩余资金应优先用于安全以及维护最需要维修的城市县属设施。
Section § 21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及其市就如何使用分配给道路和街道的资金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涵盖分配给县、市或两者兼有的资金。县内的市也可以就如何使用其部分资金用于城市街道达成自己的协议。任何达成的协议都必须提交州审计长备案并经其核实,州审计长将根据协议条款分配资金。
Section § 2107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某些燃油税收入分配给城市和县。从机动车燃油、柴油和使用燃料中征收的部分税款每月分配给城市,用于道路和街道维护。每年除雪支出超过5,000美元的城市将获得额外资金,以帮助支付这些费用。其余部分则根据城市人口进行分配。
对于这些分配,人口计算方式有特殊规定。此外,还有关于2008年和2009年收入转移临时延迟的规定,允许城市暂时使用指定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维护的资金来满足现金流需求,直到这些资金得到偿还。
Section § 2107.1
这项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市或市县向美国人口普查局申请确定其人口。获得结果后,他们可以将核证副本提交给审计长。根据特定条款,基于人口的支付和拨款将使用这些数据,直到提交新的人口普查或估算结果。市或市县承担这些人口确定工作的费用,并且本条款仅适用于市,不适用于县。
Section § 2107.2
加州的城市可以要求财政部估算其人口,或者估算新并入区域的人口,前提是有足够的数据支持。如果估算结果高于当前记录的人口数,财政部必须向审计长报告。之后,对该市的支付款和资金分配将以这个新估算的人口数为依据,直到有新的估算完成,或者美国人口普查局提供更新的数据。
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市只能提交一份此类人口估算。城市可能需要支付估算费用,但费用不会超过实际成本。此外,除非城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根据特定法规进行的先前估算也可以用于本条目的所有目的。
Section § 2107.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城市边界或地位发生变化时,资金如何分配给城市。当一个新城市成立或一个区域被并入现有城市时,用于道路和交通的资金会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些变化。这种调整每月进行,随着资金的到位而分配。
如果一个城市被解散,或者被发现其成立无效,任何剩余资金将返回到一个更大的资金池,并重新分配给其他城市。然而,即使城市边界后来发生变化,审计长也无需调整已经分配的资金。
Section § 2107.4
这项法律规定,市或县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获得的资金中,最多只能将25%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这些债券必须专门用于街道建设项目,并且债券的发行必须经多数票批准。此外,这些债券的期限不能超过25年。
Section § 210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城市每年七月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获得多少资金,用于城市街道相关的工程和行政开支。金额取决于城市人口,从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获得20,000美元,到人口少于5,000的城市获得1,000美元不等。7月1日之后成立的城市,在经州务卿正式备案后,仍将获得全额拨款。
人口少于10,000的城市也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征地(路权)或建设其街道系统。2008年有一项特殊的拨款规定,将拨款时间从七月改为九月。此外,城市可以暂时使用分配给地方街道和道路项目的州资金来履行现金义务,前提是这些资金在2008年9月前得到补充。
Section § 2107.6
每年,审计长将从根据另一项规定分配的更大一笔资金中,扣除一笔指定用于城市的特定款项。这笔扣除的款项随后将转入州公路账户,并根据其他条款设定的特定支出规则使用。
Section § 2107.7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年度州预算中列入最高1200万美元的资金,这笔资金将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拨给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这笔钱专门用于维护和修理州立公园内的公路。如果立法机关批准,它也可以用于这些公路的建设和改进。
这些改进必须符合公园和娱乐部对公园道路的标准,并且可能涉及与交通部的协议。
任何资金金额的变化都必须经过年度预算程序,其中包括交通部的审查。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公园道路不属于州立公路系统,尽管它们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2107.9
这项法律强调,各县市应利用某项特定立法法案提供的额外资金来增加其当前的交通预算,而不是取代现有预算。它还鼓励各县市维持其目前在当地交通方面的支出。
Section § 2107.10
Section § 210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中进行特定资金分配后,剩余资金将转入州公路账户。这笔资金随后可由州交通基金使用,但前提是州政府明确将其分配用于某些与交通相关的支出。
简单来说,它涉及如何管理和使用剩余的公路税资金用于州公路。
Section § 2108.1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州合作委员会在1990年7月1日前制定并采纳一项路面管理计划。该计划旨在用于获得州交通改善计划资助的地方街道或公路。
一旦制定完成,该计划应发送给每个县和市,供他们考虑将其纳入其现有的路面管理计划。委员会还必须征求交通规划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的意见。
Section § 2109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州立公路的养护、修建和改善所使用的资金来自州立公路账户。它还明确指出,如果在 (1947) 年 (1) 月 (1) 日之后有任何新路线被添加到公路系统中,该部门无须养护它们,直到它们被正式规划并修建为州立公路。
Section § 2110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之间如何分配用于县级公路除雪和积雪平整的资金。每月,州政府根据各县的除雪费用向其拨款,每年上限为七百万美元。如果报告的总费用低于此上限,各县将获得全额报销。如果费用达到或超过七百万美元,资金将根据各县过去三年报告的支出进行分配。每年3月1日之前,各县会收到其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拨款通知。
Section § 2110.5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县如何每月获得资金,用于修复因暴雨和风暴损坏的县级公路。每个县都会获得这笔资金的特定百分比。例如,阿拉米达县获得2.629%,康特拉科斯塔县获得10.575%,圣克鲁斯县则分配到总可用资金的12.162%。
Section § 21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的街道不是公共街道,或者在过去10年内没有举行市政选举,那么该城市将无法获得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份额。如果一个城市不符合这些条件,原先为其预留的资金将被重新分配给其他城市和县。
Section § 211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路使用者税基金的资金不能用于公路或街道项目,如果合同要求使用特定的专利铺路材料,除非在允许提交同等质量的非专利材料替代方案的投标后,合同授予最低投标者。但是,对于已经使用专利材料的公路或街道的维护工作,如果使用不同材料不切实际,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1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从公路使用者税账户获得资金的规则。城市必须设立一个特别燃油税街道基金来收取这些资金。所收到的资金必须根据地方法律和州一般法规用于与街道相关的工作。州官员不对城市与此工作相关的行为负责。基金资金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必须重新存入该基金,并用于街道相关目的。
Section § 2113.5
Section § 2114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一年的年初,就开始授予街道建设或改进项目的合同。这些项目必须按照第 (2106) 条或第 (2107) 条的规定,由公路使用者税基金提供资金。
Section § 2114.5
Section § 2115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市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积累资金。这种资金积累可以由地方政府机构授权,旨在为大型街道或公路项目提供全额资金。
Section § 2116
Section § 2117
本法律规定了学区或城市在新建学校时如何处理道路建设。如果市或县希望在新学校附近修建道路,州拨款委员会将审查计划并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市或县希望修建比建议方案更复杂的道路,他们必须自行承担额外费用。此外,即使根据其他法律通常不允许,公路使用者税账户的资金也可以用于修建这些道路。法律还提到,在收取这些费用时,不必单独列出每个具体项目。
Section § 2118.5
Section § 211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县或市未能设立所需的道路或街道基金、未能将这些资金存入单独的银行账户,或者没有提交关于资金如何使用的必要报告,州审计长将不会从公路使用者税基金中向其发放资金。如果县或市不当使用了资金,则需要先返还这笔钱才能获得更多资金。但是,一旦县或市提供证据证明已纠正这些问题,资金就会发放。县或市在收到通知后,将获得合理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2120
Section § 2121
每年五月,加州的各县必须向州政府报告他们从县级养护公路中新增或移除的任何道路,包括每条道路的起止点和长度。州政府将批准或驳回这些更新,各县可以对任何驳回提出异议。即使有上诉,也不会改变当时资金的分配方式。如果上诉成功,新的信息将用于未来的资金分配。
此外,当州政府放弃对某段公路的控制权并将其移交给县时,这一变更会立即报告,以便县可以将其计入其道路里程,用于未来的资金计算。
Section § 2122
Section § 2126
本法律规定了1985年预算法中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用于加州的街道和公路维护与重建。这些资金被分成两部分,55%拨给城市,45%拨给县。城市获得的拨款是根据与早期分配挂钩的公式计算的,对1984年中至1986年末期间成立的城市有特殊考虑。县获得的资金是根据注册车辆数量和县级公路里程数来确定的。重要的是,“维护”包括修补和罩面工程,而“重建”不包括为增加交通流量而进行的拓宽,但可以包括为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的拓宽。最后,审计长负责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分配。
Section § 2127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城市和县如何获得资金用于维护和重建地方街道和公路。它规定了基于“基准年支出”的支出要求,即过去(特别是1984-85财政年度)用于街道和公路维护的金额。根据市政当局选择在一年或两年内支出,并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提供了不同的资金支出方案。
一些城市,特别是贝克斯菲尔德市及其他城市,有独特的支出条件。有向审计长发出通知的截止日期,并且将进行专门审计以确定每年与义务相比的支出金额。如果市或县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除非他们退还未使用的资金,否则其未来的拨款可能会被削减。如果市或县报告无法满足支出要求,也有可能推迟处罚。